Advances in Philosophy
Vol. 11  No. 06 ( 2022 ), Article ID: 58838 , 4 pages
10.12677/ACPP.2022.116299

《正义论》差别原则再思考

——自然资质为社会共同财产问题探究

杨欢

辽宁师范大学,辽宁 大连

收稿日期:2022年11月6日;录用日期:2022年11月26日;发布日期:2022年12月8日

摘要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中提出将个人的“自然资质”视为“社会共同财产”,来为社会最不利者补偿。在三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自然资质”为什么罗尔斯论证了它不应该属于个人,而是属于社会。第二,罗尔斯的理论中对于社会最不利者的界定。第三,这种强大的分配权限使得政府这个分配主体会更加强大,成为威胁个人自由的存在。

关键词

差别原则,正义论,自然资质,社会共同财产

Rethinking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in Theory of Justice

—Exploring the Issue of Natural Assets as the Common Property of Society

Huan Yang

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 Dalian Liaoning

Received: Nov. 6th, 2022; accepted: Nov. 26th, 2022; published: Dec. 8th, 2022

ABSTRACT

Rawls’ difference principle proposes to treat individual’s “natural assets” as “social common property” to compensate the most disadvantaged in society. This issue is discussed in three aspects. First, why does Rawls argue that “natural assets” should not belong to the individual, but to the society. Second, Rawls’s theory defines the most disadvantaged person in society. Third, this powerful distribution authority makes the government, the distribution subject, more powerful, and becomes an existence that threatens individual freedom.

Keywords:Difference Principle, Theory of Justice, Natural Assets, Common Property of Society

Copyright © 2022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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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差别原则的提出

罗尔斯的《正义论》一经出版就成为西方学界讨论的重点,毋庸置疑,罗尔斯在当代政治哲学中的位置举足轻重,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探讨的主题“社会基本结构”是20世纪后期政治哲学复兴的核心话题之一。借用诺奇克的话说,在当代研究政治哲学,谁也绕不开罗尔斯,无论是赞同罗尔斯的正义观,还是批评罗尔斯的观点。《正义论》重新激发人们对政治哲学探讨的兴趣,因此通过研究《正义论》来深入了解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是一种重要的方式与途径。

罗尔斯《正义论》一书,最具争议也最具原创性的思想是差别原则概念,也即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罗尔斯进一步提出,差别原则在本质上是希望:“即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做一种共同的资产,一种共享的分配利益(无论这一分配摊到每个人身上的结果是什么)。那些先天有利的人,无论他们是谁,只能在改善那些不利者的状况的条件下从他们的幸运中获利。” [1] 罗尔斯认为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一个个人因为自然资质分配中的偶然地位或者社会中的最初地位而受到损害,个人应该得到社会的补偿,这就引导到差别原则。罗尔斯曾说,差别原则是达到了补偿原则的一定目的,虽然差别原则不等于补偿原则。

简而言之,罗尔斯认为,社会中的个体因为自然资质的偶然地位和社会中的最初地位而存在差异,导致产生了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也即“最不幸者”。社会中应该如何对待这些“最不幸者”,罗尔斯认为,在先天自然资质分配中占据优势地位的人,他们只能在改善那些自然资质分配中不利者的地位上获利,也即“有利者补偿不利者”。换句话说,差别原则的存在就是为了保证自然资质不会有不公平影响的最好原则。

2. 自然资质的归属

理论层面上如何实现“有利者补偿不利者”?罗尔斯的观点是,将个人的先天自然禀赋视为社会共同财产,在这里罗尔斯就默认了政府的存在,可以对“社会共同财产”有权进行分配,从而实现其补偿社会不利者的目的。罗尔斯也提到,差别原则不是试图寻求在社会上建立一个完全平等的起点。不过,差别原则依旧是需要有一个主体,利用其拥有的资源与地位进行分配,来为自然资质的偶然地位和社会中最初地位的不利者补偿。而根据罗尔斯所言,这个主体所拥有的资源是来自于“自然资质偶然地位有利者”身上。依据罗尔斯的理论,当一个个体在自然资质的偶然运气中占有利地位时,这个个体的自然资质就会归属于整个社会被用来补偿自然资质中的不利者。

罗尔斯证明的逻辑是:“没有一个人能说他的较高天赋是他应得的,也没有一种优点配得到一个社会中较有利的出发点。” [2] 罗尔斯从个人主体出发,论证了个人无法说明自身的自然禀赋是其应得的,从而将个人的自然禀赋视为社会共同财产,以此来实现补偿社会不利者。在这里罗尔斯坚持将自然禀赋视为社会共同财产,罗尔斯这个想法是具有想象力和创造性的,但是,仅仅因为罗尔斯所言的,“人不能证明其天赋是应得的”,而将其视为社会共同的财产,在这一点上,罗尔斯的观点与洛克等人的观点有差异。经典的契约论思想家,约翰·洛克,他就非常重视个人的财产权利,他认为生命、财产和自由是属于不可剥夺的权利。在《政府论》一书中,他提出“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财产”。在关于政治社会的起源一说,洛克认为“政治社会的创始是以那些要加入和建立一个社会的个人的同意为依据的;当他们这样组成一个整体时,他们可以建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政府形式” [3]。政府的建立是基于共同体成员的同意,那这些组成成员,没有将其个人的“自然禀赋”视为社会共同财产,在这里洛克是与罗尔斯不同的。

罗尔斯的重要理论对手罗伯特·诺奇克,他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观点有不同看法。诺奇克认为,罗尔斯将那些在先天才能分配中占据优势地位的群体必须要以自己较优的天赋才能去增进社会不利者的处境。他论述到:“罗尔斯主张向那些通过自己的天资和才能而获得较优经济回报的人们收税,这很难说没有受到嫉妒之心的影响。” [4]

3. 最不利者地位的确定

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探讨的对象是社会基本结构,在第一章第十七小节中,他继续阐述“但不能因此推论说我们应当消除这些差别。我们另有一种处理它们的办法。社会基本结构可以如此安排,用这些偶然因素来为最不幸者谋利。这样,如果我们希望建立这样一个社会体系,它使任何人都不会因为他在自然资质的分配中的偶然地位或者社会中的最初地位得益或受损,而不同时给出或收到某些补偿利益,我们就被引导到差别原则。” [2] 在第十六小节中,罗尔斯尝试确定最不利者群体这一概念,“一种可能的办法是选择一种特定的社会地位,比方说不熟练工人的地位,然后把所有那些与这一群体同等或收入和财富更少的人们与之合在一起算作最不利者” [5]。这些最不利者群体的确定也是由基本益品所决定的,在《正义论》一书中,罗尔斯将基本益品分为两类:

第一,社会的基本益品:直接由社会制度分配的益品,如权利和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

第二,自然的基本益品:虽受社会制度的影响但却不直接由其分配的益品,如智力、活力、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其他自然天赋。

在罗尔斯的观点中,任何一个个体获得他现在所拥有的最初地位时,是非常偶然的因素决定的。“这是因为对最不利者的界定中,完全依据人们所拥有的那些社会的基本益品,如自由、权利、机会、财富等等。罗尔斯没有把人们所拥有的自然的基本益品作为确定最不利者的因素。” [6]

在关于自然天赋的问题上,罗尔斯认为,人们没有理由依据他们的自然禀赋去对社会益品提出自己的要求。拥有超过平常人天赋的人并不是本来就该得到较高的收入,按照罗尔斯要求,这些天赋较高人的收入差异能够有利于较不利者,他们才应该接受较高的收入。按照罗尔斯的逻辑,如果社会中两个个人拥有同样水平的社会的基本益品,无论他们其中任何一个人的身体状况如何,他们都处于同样的利益处境。这样就会出现一种可能的情形,一个人先天存在身体机能的障碍,但他的社会的基本益品与另一个人处于同样的地位,这个人必须为他的身体机能障碍额外支出费用,另一个人则不用,但依据罗尔斯的理论,他们二者依旧处于同样的利益处境。这种只依据个体拥有的社会的基本益品去界定最不利者的地位,是与基于契约的论证有冲突的。依据契约的论证,原初地位下的当事人所依据的那种合理性不会支持这个规定。按照罗尔斯所说,身体健康与财富对于良好的生活同等重要,如果当事人试图寻求这样一种安排——确保自己在最坏的可能结局中拥有尽可能多的基本益品。那么,为了达到这样一种分配的目的,将缺少健康与缺少财富作为界定不利处境的同等要素是合理的。

4. 政府支配的威胁

罗尔斯将自然才能的分配,视为社会的共同财产。在这里,罗尔斯忽略了一个极其重要的主体问题,那就是谁可以来将这些视为社会共同财产的“自然禀赋”进行分配,如果按照罗尔斯的理解,那这个存在的角色就是政府,政府作为实体性存在来通过资源的分配补偿社会不利者。依据这种逻辑,罗尔斯将创造一个巨大的“利维坦”国家,它的政府的功能和职责可以持续扩大与膨胀。

罗尔斯的正义观念需要有一个强势的支配者——政府——能够从社会中汲取资源来为社会中的不利者补偿。依据罗尔斯的理论,我们已经论述了“资源”是来自“自然禀赋或自然资质”有利者身上,政府依靠强制力从他们身上获得资源。而社会中不利者的地位,根据罗尔斯的观点,是在社会的基本益品分配中处于较差处境的群体。按照罗尔斯的说法,如果一个社会可以做到这样,那就是正义的社会制度。但罗尔斯,可能没有设想过,当一个政府汲取到了足够的资源,它会不会按照罗尔斯的想法去补偿社会不利者?政府它会不会有其自身的利益诉求?从现实的经验来看,当政府或者行政权力诞生开始,它就有自己的利益诉求以及它会持续扩张与膨胀。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中,首先对罗尔斯式的社会正义的理想斥之为市场经济中不现实的东西,并且认为对社会正义的追求会带来有害的结果。其次,哈耶克认为政府的活动,仅限于符合他的法治概念的那些活动形式。因此,罗尔斯提出的“社会共同财产”这种说法,在实际现实操作中不仅会扩大政府的权力,使得个人在政府的面前失去他本身应有的东西如“自然禀赋”,还会迫使政府寻找各种方式与方法试图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在这个问题上,市场的主体地位比政府更具有现实操作的可能性,我们要做的是限制政府在个人领域的扩展,保护“社会”或“市场”产生的自生自发秩序,给予它们适当的自由,在个人先天自然禀赋这方面,我们要承认每个人的“自然禀赋”是属于他本人的,是无可争议。个人基于这个先天优势而获得财富与其他资源,是正当的。

5. 结语

罗尔斯无疑是20世纪伟大的政治哲学家,他的核心著作《正义论》也无疑是20世纪最重要的经典之一,特别是《正义论》出版后围绕着此书进行的许多讨论,使得本已趋于没落的政治哲学再度辉煌起来。本文对于罗尔斯在差别原则中,提出将个人的先天自然禀赋视为社会共同财产这一观点进行探究。本文认为,如果可以这样做,那将会导致分配“社会共同财产”的主体——政府——趋于扩大与膨胀,使得个人自由面临“利维坦”的威胁。其次,这个“自然禀赋”不应是归于社会所有,而是应该有更加具有主体资格的个人所有,“社会”是过于抽象的存在,而容易被滥用。最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中,这种分配方式,在实际现实生活中能否具有可操作性仍值得商榷。

文章引用

杨 欢. 《正义论》差别原则再思考——自然资质为社会共同财产问题探究
Rethinking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in Theory of Justice—Exploring the Issue of Natural Assets as the Common Property of Society[J]. 哲学进展, 2022, 11(06): 1755-1758.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2.116299

参考文献

  1. 1. [美]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M]. 何怀宏, 何包钢, 廖申白, 译.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 102-103.

  2. 2. [美]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M]. 何怀宏, 何包钢, 廖申白, 译.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 103-104.

  3. 3. [英]约翰·洛克. 政府论(下篇) [M]. 叶启芳, 翟菊农,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64: 18-19.

  4. 4. 李石. 平等与嫉妒: 在罗尔斯与诺奇克之间[J]. 伦理学研究, 2015(4): 78-81.

  5. 5. [美]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M]. 何怀宏, 何包钢, 廖申白, 译.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 98-99.

  6. 6. [加]威尔·金里卡. 当代政治哲学[M]. 刘莘, 译. 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 2015: 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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