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pute Settlement
Vol. 10  No. 02 ( 2024 ), Article ID: 81835 , 7 pages
10.12677/DS.2024.102147

法理学视角下国法与人情司法实践分析

姬志敏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收稿日期:2024年1月18日;录用日期:2024年2月18日;发布日期:2024年2月29日

摘要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法治的民主化进程不断加快,各大社交平台也为民众参与法治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实践的程度大大提升。我国法治强调以人民为中心,人情对于国法来说至关重要,因此从古至今我们都强调国法和人情相融合的重要性。在司法实践中,国法和人情往往会产生冲突,这种冲突主要表现在法律和民意之间的冲突。虽然民意是司法的重要参考和依据,是法治建设不可缺少的一种监督方式,但是有时强烈的民意会蒙蔽法官公正司法的眼睛。在近期的劳荣枝案件中,几乎所有的舆论都在抨击劳荣枝,“女魔头”、“尽快执行死刑”等字眼与标签频繁出现。劳荣枝明确有罪恶,但是司法是严格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因此,要厘清法律和人情之间的关系,调适国法和人情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

国法,人情,司法,劳荣枝案

Analysis of Judicial Practice of National Law and Human Rela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risprudence

Zhimin Ji

Law School,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Received: Jan. 18th, 2024; accepted: Feb. 18th, 2024; published: Feb. 29th, 2024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the democratization process of rule of law in China is accelerating, and major social platforms have also provided a broad stage for people to participate in the rule of law. The degree of people’s participation in rule of law practice has greatly increased. Our country’s rule of law emphasizes putting the people at the center, and human relations are crucial to national law. Therefore, from ancient times to the present, we have emphasized the importance of integrating national law and human relations. In judicial practice, conflicts often arise between national law and human relations, which are mainly manifested in the conflict between law and public opinion. Although public opinion is an important reference and basis for the judiciary, and an indispensable way of supervisio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sometimes strong public opinion can blind judges to a fair judiciary. In the recent case of Lao Rongzhi, almost all public opinion has been criticizing her, with words and labels such as “female demon head” and “execute the death penalty as soon as possible” frequently appearing. Lao Rongzhi is clearly guilty, but the judiciary is strict and should strictly follow legal procedure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human relations, and adjust the conflict between national law and human relations.

Keywords:National Law, Human Sentiment, Judiciary, Case of Lao Rongzhi

Copyright © 2024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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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简介

在1996到1999年之间,劳荣枝和法子英两人共同谋划并且商量着分工合作,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同时并物色犯罪对象,然后由法子英对物色的目标实施暴力,二人在南昌、温州、常州、合肥共同实施了抢劫、绑架,故意杀人4起犯罪案件。案发后,法子英被抓获,劳荣枝用“雪梨”等化名潜逃,在2019年11月28日被抓获。

1996年,法子英因打架伤人和劳荣枝一起逃去南昌。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中诱骗并和法子英杀害了熊某一家三口。1997年10月,劳荣枝和法子英二人在逃到浙江温州之后,对梁某和刘某这两名女子实施抢劫,致使两名女子死亡。1998年,劳荣枝和法子英逃到了江苏常州,两人又绑架了刘某,劫取七万元后离开。这是劳荣枝和法子英二人唯一一起留下被害人生命的案件。1999年6月21日,劳荣枝法子英二人又一起逃至安徽合肥,劳荣枝用别名“沈凌秋”在名叫三九天都的歌舞厅坐台,并在坐台过程中结识了殷某华。劳荣枝邀请其到出租屋,被法子英绑架,为了威胁殷某,法子英当着殷某的面,将陆某杀害并藏在劳荣枝事先购买的冰柜中。7月23日,法子英被抓获,劳荣枝再次出逃。

1999年到2019年间,劳荣枝用化名“雪莉”过着逃亡的生活,靠在酒吧、KTV等场所打零工为生。1

2. 问题的提出

自劳荣枝归案以后,便引起舆论的一片轰动。各种官方报道以及报纸对劳荣枝贴上了“女魔头”、“背负七条人命的杀人犯”等标签。报道的劳荣枝在潜逃的20年中,用化名在厦门过着非常悠闲的生活,学画画、遛狗、弹钢琴等内容。与报道的“小木匠”的妻子带着三个孩子过着非常艰难的生活形成了非常鲜明的对比。网络上对劳荣枝的评论也都几乎一边倒,大都是“劳荣枝不死,天地不容”、“女恶魔尽快执行死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言论。这些激烈的情绪化的舆论客观上会给法院公正司法带来巨大的压力。

这些网络上的舆论,都是人们依照内心的道德感情所做出的不客观的评价。而法律是客观的,是理性的。如果法官审判受到太多舆论的影响,那么很可能会做出不公正的判决。在劳荣枝案二审辩护意见中,辩护词中有很多问题都值得注意。在有关法律援助的问题上,辩护人早在12月8日就接受了劳荣枝家属的委托,并要求会见劳荣枝。但是当时南昌市公安局告诉辩护人,他们要请示汇报以后才能决定是否让家属委托的律师会见。请示汇报的结果是,第二天他们就安排了当地两名法律援助律师会见,并始终不让家属委托的律师见劳荣枝一面。而法律援助设立的本意是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在家属没有委托律师的情况下才需要为其指定辩护人。按照规定,家属先行委托的律师优先于后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哪怕要解除也应该由劳荣枝本人向委托律师当面确认,否则是对其辩护权的一种损害。二审辩护人还指出,一审判决和法子英案件判决事实认定上存在矛盾,合肥中院(法子英案)的刑事判决书属于有既判力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认可和尊重。但是南昌中院却无视合肥中院的判决,对核心问做出了相互矛盾的认定。比如殷某的死亡时间,合肥判决书认定的时间为1999年7月23日上午十点被法子英勒死,而南昌中院认定的死亡时间却是1999年7月24日左右;在南昌案件中,合肥中院认定系法子英威胁捆绑熊某,而南昌中院为了定劳荣枝的罪,却认定是劳荣枝和法子英一起捆绑熊某。

在上述法律援助方面以及事实认定的问题上,这些做法明显对被告人存在不利,法院等机关做出上述做法不排除受到舆论导向影响的可能。劳荣枝案件一二审都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结果是意料之中的,但是法院在做该判决时不能过度受到网络舆论的影响,正义要实现,也要用公正的方式来实现。这就涉及到了国家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关系。人们用内心的情感来判断案件,而法律是客观的,司法要按照客观法律来进行。

一直以来以人民为中心,强调法治建设要始终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强调民主立法,司法为民的理念。因此,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往往都会提倡情法相容,关注人民的想法,来使案件的处理结果能够获得更多民众的认同感和内心期待,从而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增强司法机关在人民心中的权威地位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但是,许多案件由于过于注重人民群众的舆论意见,反而会影响到司法机关在判断案件时的公正的理念。法律是严格的,司法机关仍然要谨遵“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法律原则,过于关注民意和舆论也会造成许多负面影响,反而不利于增强司法机关的权威,也不利于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正确处理国法和人情之间的关系,平衡法律和人情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3. 国法和人情的概念及联系

国法,顾名思义也就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制度。在法理学上,国法是指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人情,在传统意义上讲,是指人的感情表现;人的常情、世情、情谊、情面等 [1] 。对比于上述国法的概念,人情的含义更具有多元性,不同的语境可以做不同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在法文化中,人情是指中华传统文化所言的民心、民意。

国法和人情二者并不是相悖的,而是有着密切的联系。人们常说,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并不是说,法律可以徇私情、“走后门”,这里所指说的人情是上述所说的人们共同的道德情感,民心民意。法律不外乎人情也即法律的制定以及执行都不可以脱离人们的共同道德情感,要体现民意 [2] 。在清代河南内乡县衙的遗址中存在着一块“天理国法人情”的牌匾。该牌匾现存在于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一个清代的县衙中。该牌匾是内乡县衙知县章炳焘所书,章炳焘刚到任时向众人表露了自己的施政理念,并在邀约之下挥笔写了“天理国法人情”六个大字,进而将其含义解释为“做事循天理,断案凭国法,处事合人情 [3] ”。在章炳焘看来,国法即朝廷明文制定的律法,是人民必须要遵守的规范;人情并非是讲私情,而是顺民心、懂民意、聚民智,讲究的是断案要符合民众的认知。上述的“法不外乎人情”、“天理国法人情”牌匾、以及常说的“法循民意”都表明了中国自古以来都非常注重国法和人情的融合。

当代司法也传承了上述理念,注重国法与人情的融合在杨风申案件中2,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杨某由于非法制造爆炸品而被法院定罪。杨某及家人都无法接受该判决,认为制造烟花爆竹不会造成社会危害,不属于犯罪,因而向法院上诉。2017年12月29日,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决杨某非法制造炸药罪,免于刑事处罚。3当法律开始束缚这个老年人的时候,就已经成为了公众讨论的热点,认为定杨某构成犯罪本身就是荒谬的。事实上,法院的判决是合理正当的,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是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犯罪。4杨某的“梨花瓶”已经达到了构成该罪的门槛。同时法院又判决杨某不负刑事责任,这恰恰就体现了法院在判决过程中体现的人情。习总书记也曾经指出,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一定要注重理法情的结合与运用,努力做到“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5唯有重视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才能真正使民众从内心深处树立法治信仰。

从古至今我们一直强调重视国法与人情的融合,强调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要注重人情。在司法实践中,兼顾国法和人情,将法院对公平正义的专业性判断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结合起来,坚持尊重民意和保持法治定力相统一,可以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感,从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4. 国法和人情之间的冲突

我们强调国法和人情的融合,本意是通过对人情的重视,推动法律机关在工作过程中注重民意,反映民意,从而保护人民群众的法律感情,进而能够达到不断减少犯罪的目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过于重视人情反而会造成相反的结果,很可能会造成司法不公的后果 [3] 。在劳荣枝案中,在舆论在一边倒的情况下,所有舆论都在指责、抨击劳荣枝,很可能会影响法官保持公正的态度。本文上述的劳荣枝案二审辩护词中,在法律援助制度和事实认定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瑕疵,很有可能就是受到了舆论的影响,尽管大的事实认定方向没有问题,但也要坚持按照法律规定断案。以及在劳荣枝案中,劳荣枝在2019年12月份归案,到至今的2023年依然没有下达最终的死刑判决,在网络舆论中,大量的发言都在说让劳荣枝尽快执行死刑,大部分舆论都是在抨击劳荣枝,可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上诉的要进行二审,判决死刑的还要进行死刑复核程序,要判决劳荣枝死刑,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在这些舆论的影响下,很可能就会影响法官的判断。这就产生了国法和人情的冲突,司法和舆论的冲突。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国法人情相冲突的案例,还有前几年影响很大的于欢案,于欢无法忍受追债人侮辱母亲而将其杀害,由此,对于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产生了激烈的争论。该案件一审判决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下达以后,全国一片哗然,认为对于欢的判决过重,认为于欢就是正当防卫等等诸如此类的舆论蜂拥而至。最终,该案二审判决于欢属于正当防卫过当,将原判决改为5年有期徒刑。很难否认该判决没有受到舆论民意的影响。

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很多时候法官为了迎合人情,却扭曲了法律,失去了该有的公平正义 [4] 。在案件审判之前,民众的“判决”就已将在网络上传得沸沸扬扬,这就不排除在有些时候,法官为了迎合这些舆论,而做出了与法律相违背的判决。我国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该原则中所说的事实指的是法律事实,而人情的介入就会导致该事实成为法律事实和的混合,法律的适用就会遭到破坏。

5. 法情之间冲突的原因

首先情与法产生冲突,究其根源,主要是受到了中国五千多年传统文化的影响。传统文化中百家争鸣,儒家和法家思想的影响都是非常深刻的。法家思想提出了至今都影响深远的以法治国的思想主张,把法律视为治理国家的一种强制性工具,法家思想完全依法而行,有一些极端,主张的法也可以说是为酷法。法家主张赏罚善恶,绝不手软,往往不能为古代民众接受。法家的思想主要是围绕君主,认为君主是国家的主体,国家是为君主服务的,还认为百姓的作用就是在作战的时候贡献身体,在和平的时候提供劳力。儒家在思想上形成了仁与礼的结构,非常注重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并运用到政治实践中,成为了指导性原则。儒家主张实行德主刑辅,注重人文关怀。其次,儒家认为君主应当“以人为本”,君主应当争取获得民众的支持,君主做下去要获得群众的满意。所以,法家更注重国法,而儒家更注重人情,我国从古至今就有着国法与人情的冲突 [5] 。

司法机关裁判所依据的理论与公民传统的道德认知存在一定的偏差。一些情况下,不少执法者,司法者都存在着社会是以法律为基础的这种错误观念,过度的注重法律,就会出现教条主义的局面,带着教条主义的观念司法执法。其次,许多人都非常强调法律的强制性,过度强调法律的强制性就会缺失理性的看待法律,往往关注的是法律本身的缺陷,比如法律是否存在漏洞,执法力度是否缺乏。而没有关注到司法、执法过程中,是否注意到人民群众的心理,是否关注了人民群众的意见。在上述的情况下,往往产生的结果就是,司法机关认为自己所依据的法律以及所做出的判决都是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执行该判决的时候,民众往往都不能接受此种结果。因此,当司法机关严格依照冰冷的、书面的法律法规所产的结果与法治意识缺乏的人民群众的评价结果发生碰撞时,就会产生法律与人情的冲突。平衡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所做的两种评价,也是当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法律移植的影响与法律多元的碰撞。我国的法律,其实许多都是通过法律移植而来,不是根据中国传统的本土文化而产生的。移植西方国家的法律,就会产生一边是法律理念较为发达与先进的移植的西方的法律,一边是较为落后的中国人民群众的传统的理念相碰撞的局面 [6] 。中国民众传统的道德理念与西方法律文化的碰撞,无法达到向西方国家那样自然的法律和清理之间的融合,就会产生国家法律和民众情理之间的冲突。我国的法治理念在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不断发展丰富,也形成了具有中国独特特点的法律文化和理念。但如今,在世界文化多元化发展的大趋势之下,法律文化也会适应世界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与潮流,这便会使我国法律文化迎来新的发展,但是也会面临着新的挑战与难题。随着世界经济、文化各方面多元化的发展,法律多元化也会随之发展,世界各国法律文化的碰撞与摩擦也会随之而来。我国的法律理念是随着中国传统文化发展而来,更加注重情理,西方的法律文化则更加注重的是“契约精神”。中国法治理念和西方法治理念的碰撞,也是法律和人情相冲突的原因之一。

媒体的快速发展与人情的交融。当今人民表达意见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表达意愿的途径也越来越多,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人民大众会通过新媒体来多角度的表达自己的意见。随着媒体的发展,通过网络媒体表达意见的群众越来越多,便会形成强有力的民意对司法机关产生很大的影响 [7] 。但是人民群众对于案件的理解往往都是片面的,对于法律的理解也是不够专业的,这就会与司法机关的判断产生一定的冲突。我国的人情文化是从古至今一直发展而来的,是大众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情感。所以新媒体大众往往更能接受情理,甚至认为情大于法。所以这显然与严格的法律相冲突 [8] 。

6. 国法人情冲突的调适对策

6.1. 要坚持做到融情于法

平衡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冲突,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中的陪审团制度,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由一定人数的由选举权的人来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是否起诉的问题。美国除了不满21岁,不会英语或者有听力缺陷,以及有前科之类限制条件的人不能做陪审团成员的之外,成年公民都有做陪审团的义务。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中,刑事案件里,陪审团的裁决必须得到全部人的同意通过,如果陪审团没有办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法官就会宣布流案,重申组成陪审团进行审判;在民事案件里,则是一般要求多数通过即可。可以美国陪审团制度下,陪审员对裁决的影响力是很大的,而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受制于法官的司法权威,我国陪审员对司法裁决的影响力较为薄弱。但是在借鉴美国陪审团制度时,也不能全盘照抄,而要根据我国的国情进行借鉴,否则不仅不会产生想要的效果,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

其次,法律不是脱离社会而存在,法律和人情是紧密相连的。因此,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制定法律不能脱离社会,法律是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9] 。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应当考虑多方面社会、情理、人情等因素,真正做到从立法这个根源上做到融情于法。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在许多案件中,都不是仅仅靠法律规范就能更解决,也需要考虑情理、法理等方面的因素,立法者应当认识到这一点,给司法者留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也能更好的发挥出人情对于的积极公平正义作用,真正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6.2. 健全各方面的监督机制

一方面,要使民众能够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到司法过程当中来,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加强民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因为,司法权的行使往往都是由专业的法律人来行使,民众很难参与到司法活动中,而且民众的法治意识不高,往往就无法理解案件为何要如此判决,当法院和判决和民众的预期结果不一致时,可能就会导致民众认为司法机关滥用司法权,导致法律信仰的缺失。在本文所阐述的劳荣枝的案件中,如果法院并没有判决劳荣枝死刑的刑罚,与民众心理所预期的结果不同时,很可能就会导致民众的舆论冲击。因此,要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渠道,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能够使人民感受到司法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也是由大众所同意的,进而增加人民群众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国法和人情的冲突,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往往就是网络舆论和司法审判活动之间的冲突,因此要通过法律手段对媒体监督进行监管与规制。我国的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之间还处于一个不平衡的时期,对于如何平衡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还有待形成共识。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力度是有目共睹的,在本文所述的劳荣枝案件中,舆论的冲击力也是非常强烈,司法机关很容易受到这些舆论的影响,从而难以保持一个中立公正的立场。所以有关部门可以制定一些舆论媒体监督司法审判活动时应当遵守的指导性原则,条件成熟之时可以将该原则上升为法律规范,进而使得这些舆论媒体机关在参与监督司法案件时,能够把握相应的度,并且遵守监督的底线,遵守相关的原则。积极引导媒体机构能够在适合的幅度范围之内,按照我国司法建设的阶段性特点,利用舆论对我国的司法活动进行舆论监督。

6.3. 加强优良司法工作队伍建设,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平衡国法和人情之间的冲突,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平衡司法和民意之间的冲突。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守护,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案件的裁判结果能够得到社会民众的认可认同是极为重要的。司法作为法治的重要环节,建设高素质的司法工作队伍极为重要,对平衡法律和人情的冲突也极为重要。习总书记也指出,要坚持建设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的途径,如果不能正确处理案件,那么公民之间的纠纷就无法获得解决,公民的权利也不会得到有效的保障,尤其在情法冲突的案件中,法官要有极高的职业素养,不仅要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格的法律规范判断案件,也要根据情理更加公正的作出裁决。因此要提高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的政治素养和职业水平,法官本身的素养和能力对案件的公正审判具有重要的影响,作为法官不仅要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储备和学历学识,也需要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准和社会责任感。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案件时,要充分的重视民意,注重法律和人情的融合,要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但是另一方面,在充分重视民意的同时,切不可轻易的就被人情、情理、舆论左右。舆论往往都是社会大众根据自己的道德情感来对案件审判的公正与否进行评价,所以舆论具有非专业性这个缺陷。而司法程序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上述的劳荣枝案件中,如果司法机关轻易被舆论左右,那么很容易影响司法公正。对于该案件的舆论,许多民众都在评论尽快判决劳荣枝死刑,但是司法审判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来进行,要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各个诉讼程序并且有一定的诉讼期间。如果法院追求快速下达判决,那么很可能造成程序不公的情况。所以,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国法和人情的结合,法律和民意的结合,由其也要注意不能过于受到舆论人情的左右,导致司法过程和结果的不公。

文章引用

姬志敏. 法理学视角下国法与人情司法实践分析
Analysis of Judicial Practice of National Law and Human Rela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risprudence[J]. 争议解决, 2024, 10(02): 1066-1072. https://doi.org/10.12677/DS.2024.10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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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NOTES

    1“劳荣枝案”,(2021)赣刑终236号。

    2“杨风申案”,(2017)冀01刑终557号。

    3新京报:《河北79岁烟花非遗传承人制作烟花获刑二审被判免于刑事处罚》,来源: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88089726677235530&wfr=spider&for=pc,2023年4月15访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规定。

    5参见《二十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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