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Journal of Historical Studies
Vol. 10  No. 02 ( 2022 ), Article ID: 50399 , 5 pages
10.12677/OJHS.2022.102012

17世纪英荷东印度公司比较探析

方红霞

甘肃临夏州积石山民族中学,甘肃 临夏

收稿日期:2022年1月18日;录用日期:2022年3月15日;发布日期:2022年4月20日

摘要

大航海以来,由于资本原始积累的需求,西欧各国掀起航海热潮。17世纪以来,英国和荷兰相继在南亚和东南亚等地区展开一系列殖民争夺,由于英荷两国资本主义发展程度以及国内其他诸多因素差异巨大,故两国东印度公司从创建到资金的运转方式都存在巨大的差异。本文对两个公司从创立过程,殖民历程,经营、管理模式,资金运作进行了对比研究,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英、荷两国资本主义发展的差异及不同殖民政策对亚洲地区所产生的不同影响。

关键词

17世纪,EIC,VOC,比较

Comparison of the British-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in the 17th Century

Hongxia Fang

Gansu Linxia Jishishan Ethnic Middle School, Linxia Gansu

Received: Jan. 18th, 2022; accepted: Mar. 15th, 2022; published: Apr. 20th, 2022

ABSTRACT

Since the navigation, due to the original demand for capital, western European countries set off a navigation boom. In the 17th century, Britain and the Netherlands successively launched a series of colonial battles in South and Southeast Asia. Due to the huge differences in the development degree of capitalism between Britain and the Netherlands and many other factors in China, there were hug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East India companies from creation to capital operation. This paper makes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founding process, colonial course, management mode and capital operation of the two companies, which is helpful to better understand the differences in capitalist development between Britain and the Netherlands and the different influences of different colonial policies on the Asian region.

Keywords:17th Century, EIC, VOC, Compare

Copyright © 2022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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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海外掠夺是资本原始积累的重要手段之一,垄断公司是海外掠夺的重要工具。大航海后,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在海外建立自己的垄断公司,以便进一步进行资本积累从而发展资本主义经济。英国和荷兰作为起步较早的资本主义国家率先在亚洲建立了其贸易垄断公司,但是受制于政治体制、人口、资源、手工业发展水平等因素 [1] [2],荷兰利用其地理位置大力发展转运贸易;英国则利用其传统的手工业基础、自由劳动力、以及市场因素发展国内制造业。由于英、荷两国自身的经济存在巨大差别,故海外贸易公司在建立、管理及运营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差异,这些差异不仅对两国资本主义经济产生深远影响,更对其亚洲殖民地的经济、文化也产生了一系列影响。

2. EIC和VOC的创立过程之缘起

(一) 英国东印度公司创立的背景

15~16世纪西班牙和葡萄牙率先进行地理大发现后,两国不仅长期垄断通往东方的贸易航路,还通过积极的海外拓殖事业赚取丰厚的贸易利润,一跃成为西欧的海上双雄;但16世纪后半期以来西、葡两国的海上地位开始遭到荷兰和英国的挑战,并逐步走向衰落。

1588年,在格拉沃利讷海战中英国海军击败了西班牙的“无敌舰队”,失去了海军力量支撑的西班牙很快就失去了海外贸易的优势,其在亚洲的贸易份额和海外殖民地不断被英国所蚕食。一百多名伦敦商人在英国政府的支持下,成立了英国“东印度公司”,又名“伦敦商人对东印度贸易联合体与管理者”(简称EIC)。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一世授予该公司皇家特许状,给予了东印度公司在东方地区的贸易特权,其本身就是王权的体现。英国东印度公司与如今跨国公司并不相同,EIC是一个集商业、政治、军事、司法等功能于一体的殖民机构,在其设立期间,为英国从东方贸易中为牟取了巨额利润,直到1858年英国东印度公司才被英国政府正式取代,之后亚洲地区的一切贸易由英国政府直接管辖。英国东印度公司在给英国带来成功的同时,它本身野蛮的殖民扩张和对亚洲地区各民族的压迫给殖民地人民带来了沉痛的灾难 [3] [4] [5]。

(二)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创立背景

在1595年到1602年的几年中,荷兰在亚洲陆续建立了14家贸易公司。这些公司彼此竞争,各自单独派遣船队前往印度洋收购胡椒和香料,导致这些货物在当地收购价格不断抬高,涌进荷兰的香料数量猛增,香料在本国的贩卖价格反而严重下滑。如果让这种情况持续下去,所有公司都将面临破产危机。为解决上述问题,1602年3月20日荷兰联省议会颁布特许状宣布成立荷兰“东印度公司”(简称VOC),它除了联省议会授予在好望角以东和麦哲伦海峡以西的贸易特权外,还拥有与当地王公结盟和签约、雇佣和指挥军队、受权执行审判以及处理一般外交关系的权力。荷兰东印度公司是第一个可以佣兵、发行货币的公司,也是第一个股份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后来发展成为历史上第一个跨国企业,公司由十七人董事会掌控,公司资产由股份构成,股票在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上市。荷兰东印度公司除在亚洲地区施行暴力掠夺外还实行严格的贸易垄断制度,严厉禁止殖民地国家和其他国家进行直接贸易,同时在相继在雅加达、马六甲、台湾好望角等贸易重镇建立商业据点,构建起亚洲海上贸易网络,通过垄断东南亚的香料、棉花、丝绸、茶叶等贸易大发横财。18世纪荷兰东印度公司在英国的打击下日益衰落,1795年法国入侵荷兰后,荷属东印度公司解散,结束了其辉煌的一生 [6]。

总的来说,两者虽然都是从事东西方贸易的世界性组织,但VOC主要从事的是商业活动,而EIC作为英王的特权组织,不仅是控制印度的世纪势力更是集政治、商业、军事于一体的殖民机构。

3. EIC和VOC的殖民历程之不同

(一) 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殖民历程

英国创立EIC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与荷兰竞争亚洲的贸易优势地位,1602年4月英属东印度公司的四艘大船从伦敦起航,同年10月24日抵达苏门答腊的亚齐(Aceh),1603年船队载着重达103万磅的胡椒满载而归,英国东印度公司这次东方首航共计取得150%的利润,这让东印度公司领导上层更加坚定地认为:公司的前途在印度最安全也最有希望。1608年威廉·霍金斯指挥着“赫克托耳号”来到印度,在拜访莫卧儿皇帝贾汗季时,霍金斯请求皇帝授予东印度公司在苏拉特的贸易特权,但在葡萄牙人的阻挠下未能成功。1609年5月31日,英王詹姆斯一世为东印度公司续订了长达1600年的特许状,并亲自写信给卧莫儿皇帝商谈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贸易特权事宜;1612年托马斯·贝斯特驾驶“赤龙号”,带着詹姆斯一世的信抵达苏拉特,古吉拉特邦的统治者批准让英国人在此贸易,并许诺由皇帝签发正式批准书;两个月后来自皇帝的给予贸易特许的正式文件送到苏拉特,至此英国东印度公司在苏拉特的地位再无人能撼动。1613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西部的苏拉特设立贸易站,不久又在印度东南部的马德拉斯建立商馆。此后英国东印度公司还采取租借土地的方式一步步蚕食印度,他们在印度的租借地上置办官吏,收取赋税,甚至是创建军队,最终完全将租借地变为英国的殖民地,使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长久稳定地盘踞下来 [7] [8]。

(二)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殖民历程

荷兰东印度公司最重要的贸易目的是将亚洲地区为数不多的香料群岛占位己有,以低成本获取胡椒和香料,再贩卖到欧洲各地。为了独霸欧洲胡椒和香料的供应行业,荷兰东印度公司投入巨大人力物力展开了在印度尼西亚的扩张:1605年荷兰人夺取了安汶岛上葡萄牙人的要塞,1611年又在爪哇岛的雅加达建立起商馆;1623年“安汶岛事件”后,荷兰成功将当时世界上唯一的丁香和肉豆蔻产地收入囊中,在1630年前后荷兰东印度公司建立起了以香料群岛的香料为主要产品的贸易垄断体制,并在安东尼·范·迪门时代迎来了它的全盛时期。1614年荷兰占领马六甲,这给当时已步入衰败的葡萄牙带来了致命性的打击,同时也彰显了荷兰在东南亚的控制权。虽然英国东印度公司一直视荷兰东印度公司为大敌,但这也不妨碍在某些利益相同的情况下也会联手,甚至是联合出兵。1622年4月10日,荷兰东印度公司联合英国东印度公司攻击盘踞在澳门的葡萄牙人,企图占据澳门这一重要贸易点,但这一梦想终归没能实现。之后荷兰东印度公司退而占领台湾南部建立了热兰遮城,并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台湾进行殖民统治。17世纪30年代日本德川幕府发布“锁国令”后,葡萄牙商人、英国东印度公司相继中断了与日本的贸易活动,但唯独荷兰东印度公司被允许在日本开设商馆,进行贸易往来 [9]。当时的荷兰东印度公司占据着巴达维亚、马六甲、台湾、好望角、长崎等重要贸易点,在亚洲通往欧洲的航海线上形成了完整的贸易网络。

4. EIC和VOC经营、管理模式之比较

(一) 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

受制于英、荷两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程度和模式不同,公司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1600年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特许状中规定:“股东大会由公司的所有股东组成,董事会由24名董事构成,包括一名董事长。董事长每年要选举一次,而董事长由董事会投票选出,可以连选连任。”实际上规定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组成,表明了股东大会在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地位。1657年英国东印度公司确立了合股制度,规定股东成员所持股不能少于100英镑,董事会成员所持股不能少于1000英镑;公司还取得了新的皇家特许状,其中增添了公司的董事会有制定法律的特权,这也标志着英国东印度公司也终于转变为一家与荷兰东印度公司具有相同性质的永久性公司组织。虽然在克伦威尔的改革下,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贸易十分兴旺发达,公司的组织结构也日益现代化,但这种以股票数量来决定公司权力的管理,必然导致公司内独裁者的出现,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乔西亚·查尔德爵士。在17世纪末期,英国东印度公司拥有八大股东(包括查尔德在内),仅仅这八位股东就拥有英国东印度公司四分之一以上的股份。这一时期,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股东共有467位,但是,公司的股票价格完全由这八大股东来操纵控制的,同样,公司的经营也同样由他们统筹 [10]。

(二)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

与在一年前起步的英国东印度公司相比,荷兰东印度公司聚集了其10倍以上的资本(约650万盾),成为历史上第一家股份制公司。此后,这家东印度公司一直持续经营了200年之久。公司一共分为6个部,分别设在阿姆斯特丹、米德尔堡、代尔夫特、鹿特丹、霍伦、恩克赫伊曾的先驱者公司;公司在阿姆斯特丹和鹿特丹设有两个领导机构,“VOCA”代表阿姆斯特丹总部,“VOCR”则代表鹿特丹分公司。公司按内部实力占比划分了十七位董事来决定公司的大小事务,即“十七人董事会”,由8名阿姆斯特丹人,4名泽兰省人,其他地区各1人组成。其主要工作包括决定各分部派往东印度的商品种类与数量,向东印度订购商品的种类与数量,拍卖来自东印度掠夺的或者是通过贸易获得的商品与货物以及决定出资者的股利,每年春季和秋季“十七人董事会”各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决定公司的业务问题。荷兰东印度公司在殖民地派遣总督进行管理,并在亚洲成立“东印度评议会”,授权他们在遇到紧急事务时可以自行决断的权力。荷兰东印度公司对股东实行的是有限责任制,这种现代化的制度特点也极具历史意义。简而言之,持股者无需将自己的所有都奉献给公司,只需要以出资的形式向公司贡献力量,是一种避免了将个人私生活一并牺牲的体制。荷兰东印度公司依靠暴力和严密监视的制度,推行长期的计划,其公司人员恪守纪律,如此才能有效维持其垄断贸易。就这样,荷兰东印度公司成为了当时站在时代顶端的现代化公司,成为欧洲诸国在建立股份制公司时的典范,在那一时期的欧洲和亚洲都还没有出现能与之匹敌、同样具有优越组织结构的企业。在17世纪的100年内,荷兰东印度公司就是依靠这种现代化企业团体的先进性,以绝对的优势压倒了以伊斯兰商人为代表的亚洲各地商人和英国东印度公司。

5. EIC和VOC的资金运作之不同

(一) 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资金运作形式

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初期采用的是单次航海的策略,即每次出海前征集资金,当船只从亚洲载满货物返航后,再将进口货物或进口货物的销售额,按照投资比例回馈给各个股东。换言之,每完成一次远航,本金与收益都会全部回馈给各个股东。再到之后的合资航海,从1600年直到1650年,除了前期进行单次航海后,英国东印度公司一直采用“合资公司”的形式统筹了数次远航。不过,每次组织远航时,公司都是以当即分配所有资产的“临时性企业”的身份来进行的。虽然有时能够筹集到数量可观的临时资金,但是由于营业状况极不稳定,多数情况下的筹资总是难以按照计划顺利进行。17世纪50年代英吉利共和国统治期间,克伦威尔与议会向英国东印度公司发出指示:建立一个期限更为长久的“合同合资制”;1657年英国东印度公司模仿荷兰,摒弃了每一次都要分配资本的制度,采用仅将盈利额分配给股东的红利(股份利润)制度,以确保公司法人得以长久化、安定化。166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又创建了“公司职员有限责任制”,股东仅对投资金额和红利承担责任,在公司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其私有财产不会受到影响;而投资额与利益一并分配的方式也被撤销,取而代之的是仅将利益分配给股东的合理分配形式 [10] [11]。

(二)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资金运作形式

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创立初始实行有限责任制,但大分部的董事仍需出资6000荷兰盾作为公司出现亏损时的弥补资金,出资时间以10年为一期,并且出资期间不得擅自撤资退出。而新的投资者与原有投资者则必须在10年后的“一般清算”时,才可加入或退出;而特许状中也明确规定他们不需背负公司对第三者欠下的债务,这种有限责任制沿用至今,为现代股份有限公司所采用;最初董事的收入按照每次远洋贸易取得的利润上下浮动,1647年东印度公司引进给薪制度后改为固定的金额;虽然最初《特许状》规定贸易取得货物卖出后取得的利润一旦达到原始资本的5%就必须向投资者分派红利,但17世纪初受荷兰与西班牙独立战事的影响,荷兰东印度公司一度陷入入不敷出的窘境,公司在1610年、1612年被迫用胡椒和肉豆蔻来支付投资人的部分红利,这一局面直至1618年后才有所好转;17世纪20年代后荷兰东印度的运营步入正轨,红利分派制度也日渐完善,从1673年起公司董事开始用债券向投资人支付红利,1680年十七人董事会通过决议,规定每年贸易取得的货物全部卖出以及完成年度财务平衡后在决定红利的数额。

6. 结语

综上所述,荷兰和英国分别于17世纪早期成立了各自的东印度公司,由于两国经济、政治因素的影响,殖民地原住民的反抗及其他殖民帝国的竞争,进而导致公司的殖民历程、管理方式及资金的运作都存在巨大差异。英国东印度公司这一带有殖民贸易特权的殖民机构,在之后的几个世纪内成为以加尔各答为中心的印度及印度洋贸易区的核心 [12] [13]。相比于带有浓厚政治色彩的英国东印度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后,主要致力于殖民贸易,给荷兰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作为世界上第二家东印度公司,它除了拥有贸易垄断等特权外,还在之后成为了历史上第一家跨国企业,成为近代企业的典范。由于两国政治模式、经济发展程度的巨大差异,也造成了以巴达维亚为核心的南洋贸易区与印度洋贸易区在经济、宗教、文化等方面呈现了诸多差异,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文章引用

方红霞. 17世纪英荷东印度公司比较探析
Comparison of the British-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in the 17th Century[J]. 历史学研究, 2022, 10(02): 78-82. https://doi.org/10.12677/OJHS.2022.1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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