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Vol. 11  No. 12 ( 2022 ), Article ID: 59949 , 8 pages
10.12677/ASS.2022.1112742

宋太祖崇文政策中的法律思想

薛逸飞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收稿日期:2022年11月1日;录用日期:2022年12月23日;发布日期:2022年12月31日

摘要

宋代法制上承隋唐,下起明清,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宋代的法制传统起源于太祖朝,宋太祖革五代之弊,右文崇儒,以文治国,为子孙开创了祖宗家法,为有宋一代三百余载天下奠定基调,其法制方式和精神多源于其崇文政策。太祖重文方略中的崇儒,尊礼,分权,德治政策中体现着其慎刑、齐礼、君法、刑政的法律思想,值得今人所鉴。

关键词

宋代,宋太祖,文治,法律思想

The Law Thought in Chongwen Policy of Song Taizu

Yifei Xue

Kenneth Wang School of Law, Soochow University, Suzhou Jiangsu

Received: Nov. 1st, 2022; accepted: Dec. 23rd, 2022; published: Dec. 31st, 2022

ABSTRACT

The Song Dynasty legal system from Sui and Tang to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is a very important period in the history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The legal tradition of the Song Dynasty originated in the Taizu Dynasty. Taizu of the Song Dynasty overthrew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five dynasties. He respected Confucianism and ruled the country with literature, creating the ancestral law for his descendants and laying the foundation for the country of the Song generation for more than three hundred years. Taizu’s policy of emphasizing literature on Confucianism, respecting rites, dividing powers, and ruling by virtue reflects his legal thoughts of careful punishment, equal the rites, imperial law and criminal administration, which are worth learning from today.

Keywords:Song Dynasty, Song Taizu, Rule the Country with Literature, Thought of Law

Copyright © 2022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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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对于历史上的宋王朝,众多治史者和读史者普遍持“积贫积弱”“武备不兴”“屈辱侍外”的印象,并且把这些都归咎于宋初的崇文抑武政策之中。1对于宋代“重文轻武”、“崇文抑武”、“右文左武”的政策真实性,是否真的是“抑武”、“轻武”学界有很多讨论 [1],这里先暂且不谈,2但宋代的“崇文”“右文” [2] [3] [4] [5] [6] 之风却是历来所公认的。3我们认为正是由于宋代的右文之风造就了两宋三百余年的太平盛世,其重文政策绝不是造成宋代灭亡及积弱的原因。4宋代崇文政策开始于太祖朝,影响广泛且深远,其中也蕴含着太祖皇帝的众多法制思想 [7],我们试图从这个视角来理解太祖朝的崇文政策。5

2. 太祖朝的崇文方略

唐自安史乱起,李室失政,藩镇割据,兵连祸结,民不聊生。自光启以来,唐失其鹿,天下共逐之,后五季丧乱,“天子兵强马壮者为之”6。这一时期群雄割据、武夫专政、天下大乱。宋太祖起于“介冑之中”,“践九五之位”,“及其发号施令,名藩大将,俯首听命,四方列国,次第削平”7。起于军伍的宋太祖深切的体会到了天下丧乱,武夫乱政的危害,为了使天下重归太平,在他登上帝位之后,施行了一系列的文治政策,“创业垂统”,底定两宋三百余载之基业。王夫之盛赞太祖“受非常之命,而终以一统天下,厎于大定,垂及百年,世称盛治”,“而自唐光启以来,百年嚣陵噬搏之气,寖衰寖微,以消释于无形。盛矣哉!”“一人之泽,施及百年,弗待后嗣之相踵以为百年也。故曰:光武以后,太祖其迥出矣。”8

2.1. 由五代时期“重武”向赵宋开国后“重文”的转变

在唐末五代时期,“云雷构屯,龙蛇起陆;势均者交斗,力败者先亡” [8] 这种环境之下,社会上追求的首先是势与力,统治方略自然是重武轻文。9

出身行伍,历侍汉周两朝的宋太祖,深知五代时期的种种弊病。建立宋朝后,吸取前朝灭亡的教训,实行一系列文治举措,开启了宋代崇文的风气。

太祖皇帝本出介冑,却酷爱读书,在他尚为周世宗效力之时,就“独喜观书,虽在军中,手不释卷。闻人间有奇书,不吝千金购之。”。在一次征伐南唐归来后,有人诬陷太祖私自携带好几车珠宝而归,而世宗“遣使验之,尽发笼箧,唯书数千卷,无他物。”10由此观之,太祖尚文由来已久,从自身做起,在即位之后更是把右文之风推广开来。

2.2. 太祖令百官读书与用读书人的政策

太祖建国后,首先推行的是令百官读书的政策。据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载太祖皇帝曾对近臣说“今之武臣欲尽令读书,贵知为治之道。”11李焘在下面小注中解释:“史臣李沆等曰:昔光武中兴,不责功臣以吏事,及天下已定,数引公卿郎将讲论经义,夜分乃罢。盖创业致治,自有次第。今太祖欲令武臣读书,可谓有意于治矣。”可见太祖皇帝希望通过武臣读书来转向文治,改变五代时期遗留下来的风气。

太祖对身边的文吏之臣也要求其读书,如赵普“少习吏事,寡学术。及为相,大祖常劝以读书。晚年手不释卷、每归私第,阖户启箧取书,读之竟日。及次日临政,处决如流。” [9] 据邓小南的解释 [10],太祖让百官读书并不单是提高官员的素质,更重要的是让其懂得“为治之道”。营造一种上下尊卑次序井然的氛围,建立起一套严密的君臣秩序体系。12

赵宋开国之臣都出自五代时期,受前代风气影响,不乏能征惯战的大将,精通刀笔的文吏,但是缺少通经史,识礼节的儒生。马上打天下并不能马上治天下,太祖建国之后深感自己身边的人才匮乏,缺少能为自己排疑解惑,排忧解难的文儒之臣,自己所依仗的赵普也只是粗通文墨,“少习吏事”、“精吏干”而“寡学术”之人13。乾德四年,太祖灭蜀后,在蜀宫人的奁具中发现了一面旧的镜子,背面有乾德四年铸几个字,太祖大惊,问宰相及众人皆不能答,“乃召学士陶谷、窦仪问之,仪曰:‘此必蜀物,昔伪蜀王衍有此号,当是其岁所铸也。’上乃悟,因叹曰:‘宰相须用读书人’由是益重儒臣矣”14。由此太祖更加坚定的推行文臣治国的政策。

在宋初的历史背景下,当务之急是要建立统治秩序,安定赵宋政权,而这项使命的完成,无疑有赖于一批富有实践经验、长于吏干的文职官僚,同时为了大宋王朝的长治久安,又要从根本处着手“丕变弊俗,崇尚斯文”15这当然又离不开通经史,习礼仪的饱学儒臣。因此太祖着重推行文治政策,令百官读书及用文臣治国。

2.3. 用文臣知州郡,废除节度使支郡制度

太祖受禅后,先后平定了昭义节度使李筠以及淮南节度使李重进的叛乱,深感藩镇势大,无以制衡,感叹道:“天下自唐季以来,数十年间,帝王凡易八姓,战斗不息,生民涂地”、“吾欲息天下之兵,为国家长久计”认为这是“方镇太重,君弱臣强”所造成的,遂与赵普商议,制定了“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的策略。太祖认为“朕令选儒臣干事者百余,分治大藩,纵皆贪浊,亦未及武臣一人也。”,逐渐任用文臣知州县,并设置通判,转运使以分其权。由是“申命诸州,度支经费外,凡金帛以助军实,悉送都下,无得占留。”,“时方镇阙守帅,稍命文臣权知,所在场院,间遣京朝官廷臣监临,又置转运使通判,为之条禁,文簿渐为精密,由是利归公上而外权削矣。”,遂得以消外权,归公利。

在唐及五代时“节镇皆有支郡”,支郡即节度使所统摄的州县,“节镇领支郡,多俾亲吏掌其关市,颇不便于商贾,滞天下之货。”,造成民生疲敝,太祖自平定两湖之后“始令潭、朗等州直属京,长吏得自奏事,其后大县屯兵,亦有直属京者,兴元之三泉是也。”,后又“诏邠、宁、……祁等州并直属京,天下节镇无复领支郡者矣。”,于是政归于上,下无所专。

2.4. 崇儒遵礼,重视科举,以仁德治天下

上文有言,太祖虽出身武人,却喜读书,重儒生。在太祖即位后,仍“好读书”,尤喜经史16,“晚好读书,尝读二典”17、“每读汉书”18、“极好读书,每夜于寝殿中看历代史,或至夜分” [11]。在即位后不久就下令扩修儒家先圣祠庙,亲为孔子作赞文,率群臣幸国子监,拜谒孔庙19。太祖希望作兴士风,从而端正君臣之道,太祖曾对宰相薛居正说“自古为君者鲜克正己,为臣者多无远略,虽居显位,不能垂名后代,而身陷不义,子孙罹殃,盖君臣之道有所未尽。吾观唐太宗受人谏疏,直诋其非而不耻。以朕所见,不若自不为之,使人无异词。又观古之人臣多不终始,能保全而享厚福者,由忠正也。”20,这里委婉的批评了唐太宗,其实是说给自己的臣僚们听的,要求为臣者恪守臣节,遵礼守法,忠正勤国。

太祖重视科举,不仅录取人数增加,而且开创“特奏名”21先例,又固定“殿试”制度,经常性的亲试进士22,希望能够打破世家垄断,开孤寒之路“尽革畴昔之弊”,并且为了取士公正,制定了公卿之子“覆试”23制度。

太祖自身崇礼守法,以仁德治天下。平生节俭朴素,皇后劝谏太祖身为天子,亦可以稍纵享乐,太祖却言天子为百姓表率,更要为天下守财,有“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24之语,可见太祖的仁治之心。

2.5. 与士大夫共治天下

太祖即位后,提高文人士大夫地位,“治定功成,制礼作乐”,据王夫之《宋论》载“太祖勒石,锁置殿中,使嗣君即位,入而跪读。其戒有三:一、保全柴氏子孙;二、不杀士大夫;三、不加农田之赋。呜呼!若此三者,不谓之盛德也不能。”,“自太祖勒不杀士大夫之誓以诏子孙,终宋之世,文臣无欧刀之辟。”可见太祖仁民爱物之盛德。

太祖优待士大夫,希望依靠文士治理天下,他曾经对左右说过“朕每遣使四方,常谕以谨饬,颇闻鲜克由礼,远人何观焉。左右请齐之以刑,上曰:齐之以刑,岂若其自然耶?要当审择其人耳。”25认为齐之以刑不若择其人耳。一次,在紫云楼亲试进士之后与翰林学士陶谷论前代帝王得失,言“则天,一女主耳,虽刑罚枉滥,而终不杀狄仁杰,所以能享国者,良由此也。”26,认为武则天虽然刑法枉滥却不失国,是用人得当耳,可见太祖希望与文臣士大夫共治天下。

3. 太祖文治中的法律思想

武人出身的宋太祖即位之后施行了一系列崇文方略,我们认为这些崇文方略中蕴含了太祖丰富的法制思想。一方面这是太祖为了维护赵宋统治的需要,另一方面这也包含了太祖应天和人的仁德之心。王夫之称赞太祖“子曰:‘善人为邦百年,可以胜残去杀。’或以文、景当之者,非也;老氏之支流,非君子之所愿见也。太祖其庶几矣!” [12],在王夫之看来,太祖或许做到了古圣贤人所期望的盛世。

3.1. 刑法所重,政教为先的法律思想

太祖受禅后,所面临的是一个乱世,急切要做的就是拨乱反正,“五代承唐季丧乱之后,权在方镇,征伐不由朝廷,怙势内侮,故王室微弱,享国不久。太祖光宅天下,深救斯弊”27即要深救斯弊,五代军人专政,往往轻视法制,上梁不正,下民亦多违法乱制之举,而南北分裂五十三年,法制亦有歧异,故整顿法制是宋初重要要务之一。

太祖认为“刑法之重,政教为先”,先要对百官进行教化,增加对法制的认识,号召武臣及百官读书,学习“为治之道”,这样才能够改善吏治,避免刑狱冤滥。太祖从自身做起,“上留意听断,专事钦恤,御史、大理官属尤加选择。尝召炳谓曰:朕每读汉书,见张释之、于定国治狱,天下无冤民,此所望于汝也。赐金紫以勉之。”28从经史中学习“定国治狱”。为官之人也要通读律典,如建隆三年的一道诏令“吏部流内铨选人,并试判三道,只于正律及疏内出判题,定为上、中、下三等。” [13] 吏部流内铨选拔人才,只在律文及疏议内出题,再依据答的好坏分为上中下三等。

太祖让百官读书,通为治之道的政策,还有另一方面的考虑,即使得百官懂得尊卑上下之礼,从而建立一套严密的君臣秩序体系,并为天下表率,逐步重整唐末五代以来混乱的社会秩序,士农工商各归其位,君臣父子谨守其序,定分止争以致太平。

太祖重用儒臣治理天下,“时天下甫定,刑典弛废,吏不明习律令,牧守又多武人,率意用法。”29因牧守长官多武人,任意枉法断案,遂重用明法的儒臣以治之,教化百姓,遵礼守法,“法吏浸用儒臣,务存仁恕,凡用法不悖而宜于时者着之。”30,用有文学之士任藩镇的掌书记,“令藩镇无以初官为掌书记,须历两任有文学者乃许奏辟。”31这样州县的才能够上行下效,朝廷制定的法令能够得到遵守。

3.2. 政统于上,法自君出的法律思想

唐末五代以来,藩镇势大,权力倒持,政出多门。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太祖用文臣知州县,并用通判,转运使副之。废除节度使支郡制度,“制其钱谷,收其精兵”。

“五代以来,领节旄为郡守者,大抵武夫悍卒,皆不知书,必自署亲吏代判,郡政一以委之,多擅权不法。”这些不知书的武夫悍卒,任用亲吏枉法,太祖遂诏“诸州长吏或须代判,许任宾席公干者,勿得使用元从人”32,这样杜绝了方镇节度滥用亲信枉法之源。

废除“会州”制度。“会州”是五代时期形成的惯例,即县中收税后,州府官吏向县吏索取贿赂,而这些贿赂的钱财最终都由百姓承担,“诏无得追县吏会州。五代以来,收税毕,州符追县吏,谓之‘会州’。县吏厚敛于里胥,以赂州吏,里胥复率于民,民甚苦之也。”33废除“会州”规范州县官员的行为,规范州县之间的权力运作,从而肃清吏治,归政于上。

设立大辟以上罪,录案闻奏制度。建隆三年一日,太祖幸开封尹宴射后,对宰相言“上谓宰臣曰:五代诸侯跋扈,多枉法杀人,朝廷置而不问,刑部之职几废,且人命至重,姑息藩镇,当如此耶!乃令诸州自今决大辟讫,录案闻奏,委刑部详覆之。”34从州县手中收回了死刑决定权,进一步政归于上。

复置县尉掌管盗贼斗讼。“十二月癸巳,诏中书门下:每县复置县尉一员,在主簿之下,俸禄与主簿同。凡盗贼斗讼,先委镇将者,诏县令及尉复领其事。自万户至千户,各置弓手有差”35太祖通过增加州县司法人员的数量,进一步掌控司法,从而进一步归政于上。从而使得“节度使补署亲随为镇将,与县令抗礼,凡公事专达于州,县吏失职。自是还统于县,镇将所主,不及乡村,但郭内而已。”36镇将所主,只有自己郭内而已。

3.3. 仁民爱物、慎刑恤狱的法律思想

对于太祖的仁恕,《宋史》中有这么一段精辟的论述“太祖岁时躬自折狱虑囚,务底明慎,而以忠厚为本。海内悉平,文教浸盛。士初试官,皆习律令。其君一以宽仁为治,故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37

太祖重儒崇礼,以仁德治天下。太祖临朝谨慎,常常自省,甚至会因朝会上决策失虑而烦扰良久,“一日罢朝,坐便殿,不乐者久之。左右请其故,上曰:尔谓天子为容易耶?属乘快指挥一事而误,故不乐耳。”38这种治理方略反应到法律上就是慎刑恤狱,太祖在乾德三年诏令有关“时政得失,朝廷急务,或刑狱冤滥,百姓疾苦”的奏章,可以“许非时诣合上章,不得须候次对。”39可见对刑狱冤滥、百姓疾苦的重视程度。太祖意于刑措,多次“亲录系囚,多所原减”40,在读尧典时感叹“尧、舜之世,四凶之罪,止从投窜,何近代宪网之密耶?”,所以“故自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贷其死。己丑,有司言自二年至今,诏所贷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41从开宝元年到现在八年间,已经赦免死罪四千一百八十八人,可见太祖宽仁之心。

大辟案覆查。太祖心怀仁恕,恢复死刑复核制度。“先是,藩镇跋扈,专杀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问,刑部按覆之职废矣。建隆三年,令诸州奏大辟案,须刑部详覆。寻如旧制:大理寺详断,而后覆于刑部。凡诸州狱,则录事参军与司法掾参断之。”,“自是,内外折狱蔽罪,皆有官以相覆察。又惧刑部、大理寺用法之失,别置审刑院谳之。吏一坐深,或终身不进,由是皆务持平。”42

太祖体恤囚犯,规定监狱内的洒扫制度。“开宝二年五月,帝以暑气方盛,深念缧系之苦,乃下手诏:两京诸州,令长吏督狱掾,五日一检视,洒扫狱户,洗涤杻械。贫不能自存者给饮食,病者给医药,轻系实时决遣,毋淹滞。”43可见太祖崇文,仁民爱武,自然在法制上体现为慎刑恤狱。

临下以简,务必哀矜。太祖以怜悯百姓作为法令的宗旨或原则,针对窃盗的刑罚过重,建隆三年下诏令说:“禁民为非,乃设法令,临下以简,必务哀矜。窃盗之生,本非巨蠧。近朝立制,重于律文,非爱人之旨也”。44

3.4. 分权制衡,规仪有序的法律思想

太祖重文士,用儒臣治天下,采取了一系列的分权制衡的手段,实现上下尊卑有序的目的。如在太祖讨平荆湖和西蜀之后,“诏荆湖、西蜀官为郡国长史者,初奉条诏,未能详悉,必资僚属,以佐其治,事无大小,宜与通判或判官、录事同裁处之。”命州郡长吏和通判、判官、录事,“事无大小,共同裁处”。又,在太祖平定湖南后,“诸州皆置通判,既非副贰,又非属官”,“长吏举动必为所制。”,通判甚至说出“我监州也,朝廷使我来监汝。”这样的话,为了防止通判独大,欺压州郡长吏,太祖只好“诏诸道州通判无得怙权徇私,须与长吏连署,文移方许行下。”,“朝廷比设宾佐,兼置掾属,同参郡政,务守诏条”州郡分权,各司所职,仪轨有序。

4. 结语

太祖一朝的崇文政策以及基于文治基础上的法制方略,奠定了后来两宋三百年间的政治基础,决定了继任者的政策走向,太宗即位时对太祖朝做了一个总结“先皇帝创业垂二十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纪律已定,物有其常,谨当遵承,不敢逾越,咨尔臣庶,宜体朕心。”45,太祖的思想和方略作为祖宗家法为后世所继承。甚至影响了周边国家以及后世朝代的历史、政策走向,同时期的辽、夏、金、元,以及后世的明清,在不同程度上都延续着太祖创立,宋代其余君臣延续的崇文政策,法制方略,其影响不可谓不深远。

最后借用元人脱脱所著《宋史》中对太祖的一段评论做结“建隆以来,释藩镇兵权,绳赃吏重法,以塞浊乱之源。州郡司牧,下至令录、幕职,躬自引对。务农兴学,慎罚薄敛,与世休息,迄于丕平。治定功成,制礼作乐。在位十有七年之间,而三百余载之基,传之子孙,世有典则。遂使三代而降,考论声明文物之治,道德仁义之风,宋于汉、唐,盖无让焉。乌呼,创业垂统之君,规模若是,亦可谓远也已矣!46”太祖文治之盛,三代以下无可出其右者,这也是我们今天值得学习的地方。

文章引用

薛逸飞. 宋太祖崇文政策中的法律思想
The Law Thought in Chongwen Policy of Song Taizu[J]. 社会科学前沿, 2022, 11(12): 5452-5459.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2.111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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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NOTES

    1对于是否是由“重文轻武”导致的宋代积贫积弱的观点,学界也有很多议论,如有学者认为“把北宋的所谓‘积贫积弱’归罪于重文轻武是不够公平的,把宋代尤其是北宋称之为‘弱宋’,是不妥当的。把‘弱宋’的原因归之于重文轻武,更是不妥当的。北宋的重文轻武,有其消极作用。但就总体而论,北宋百多年重文轻武的结果,起了积极有益的作用,这就应该得到充分肯定。”见顾全芳《重评北宋重文轻武的历史作用》,载《学术月刊》1984年04期,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2对于宋代的文武政策,史学界有诸多议论,以“重文轻武”观为主流。如宁可《宋代重文轻武风气的形成》,收入《学林漫录》第三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如邓广铭所说:“它(北宋)虽在实质上是‘依重兵而为国’,而在另一方面,它却又深恐,若使军权高于一切而无所制裁,则黄袍加身的戏剧性事件可能还要继续演出。因此它特别提高文职官员的地位,在王朝内外和举国上下都造成一种重文轻武的气势,把一些根本没有造反能力的士大夫压在将帅等类武职官员之上。”见邓广铭:《北宋募兵制度及其与当时积贫积弱和农业生产之间的关系》,载《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4期。

    有的学者认为“重文轻武”这一观点表述不当,持“崇文抑武”的观点,这一观点首创于陈峰,他认为“宋统治者不仅仅是一般的重视文教事业和轻视武略,而是长期侧重于以意识形态化的儒家道德思想文化治国,有意抑制武将群体和武力因素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这种主导思想落实为治国方略,而贯穿于宋朝历史以及各个方面之中。本人提出‘崇文抑武’这个概念,不仅仅是改变了个别字眼,而是对‘重文轻武’概念的发展。”见陈峰:《试论宋朝“崇文抑武”治国思想与方略的形成》,载张希清等主编《10-13 世纪中国文化的碰撞与融合》,第350-370页。陈峰认为崇文抑武是宋朝所采用的具有纲领性的治国思想和方略,源于专制集权主义,反过来又强化了王权,并且它还与“守内虚外”相联系,凭借着意识形态化的儒家道德规范、纲常伦理来控制社会,维系世道人心,以求长治久安。邓小南也认同“崇文抑武”这一观点,她认为“文武分途本身,并不说明孰轻孰重。但赵宋的政策,特别是太宗朝的治国驭将方针,明显地走上了‘崇文抑武’的道路。这一原则,在太宗时期得到实质性的发展,并且最终成为赵宋‘祖宗家法’之重要内容。”在她看来从太宗朝开始,宋代就逐步走向了崇文抑武的道路,但在太祖朝还是文武兼备的。见邓小南:《谈宋初之“欲武臣读书”与“用读书人”》,载《史学月刊》2005年第七期。

    还有学者认为宋王朝并不是“重文轻武”或“崇文抑武”而是“允文允武”。如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柳立言认为:“在生乱之余,有一定比例的武人亦能致治,且为宋人所重视,并无一味轻武。”见柳立言:《五代治乱皆武人》,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9本第2分,2018年。在他的另一篇文章中引《宋史》卷二五五的一段话做结,即《宋史》言“大抵武夫悍卒,不能无过,而亦各有所长;略其过而用其长,皆足以集事”。柳立言认为:“这何轻何抑之有,反是重其所长;既能集事,宜获重视矣。”见柳立言《北宋评价武人标准再认识——重文轻武之另一面》,载《历史研究》2018年02期。笔者也颇为赞同这一观点。

    综上,关于宋代文武关系的观点,学界多有争议,但对于宋代“重文”,“崇文”,“右文”政策是历来所公认的,因此在本文中不对轻武、抑武政策加以讨论,这不是本文的重点所在,本文试就这一崇文政策来阐发论点。

    3对于崇文,这是历来为士人所公认的。如《宋史》卷三百五《薛映传》载“论曰:自唐末词气浸敝,讫于五季甚矣。先民有言:‘政庞土裂,大音不完。必混一而后振。’宋一海内,文治日起。”又如《宋史》卷四三九《文苑一》载:“自古创业垂统之君,即其一时之好尚,而一代之规橅,可以豫扭矣。艺祖革命,首用文吏而夺武臣之权,宋之尚文,端本乎此。”

    4对此,《宋史》卷二百二《艺文一》总序中有段精彩的论述“宋有天下先后三百余年,考其治化之污隆,风气之离合,虽不足以拟伦三代,然其时君汲汲于道艺,辅治之臣莫不以经术为先务,学士搢绅先生,谈道德性命之学,不绝于口,岂不彬彬乎进于周之文哉!宋之不竞,或以为文胜之弊,遂归咎焉,此以功利为言,未必知道者之论也。”笔者认为这一段总结的非常准确,宋代的衰弱不能归结于重文的弊端,这是功利之言,不是真正的“知道者”之论,宋之文风可与三代相比。

    5陈寅恪对此有过评论:“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见陈寅恪《邓广铭<宋史职官志考证>序》,载《读书通讯》1943年3月。

    6欧阳修,《新五代史》卷九八《安重荣传》。“重荣起于军卒,暴至富贵,而见晋高祖自藩侯得国,尝谓人曰:“天子宁有种邪?兵强马壮者为之尔!”。

    7脱脱,《宋史》卷三《太祖三》。

    8王夫之,《宋论》卷一《太祖》。

    9在五季丧乱、重武轻文的这个环境下,文人的地位极低。如《新五代史》卷十八《汉家人传》中所记载的“初,帝与允明等谋诛杨邠、史弘肇等,议已定,入白太后。太后曰:‘此大事也,当与宰相议之。’李业从旁对曰:‘先皇帝平生言,朝廷大事,勿问书生。’太后深以为不可,帝拂衣而去,曰:‘何必谋于闺门!’”从后汉隐帝与大臣李业的对话中可知,五代时期的重武轻文环境以及士人低下的地位,后汉高祖皇帝竟然说过“朝廷大事,勿问书生”这样的话。

    1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七,乾德四年五月乙亥条。《长编》载太祖“独喜观书,虽在军中,手不释卷。闻人间有奇书,不吝千金购之。显德中,从世宗平淮甸,或谮上于世宗曰:‘赵某下寿州,私所载凡数车,皆重货也。’世宗遣使验之,尽发笼箧,唯书数千卷,无他物。世宗亟召上,谕曰:‘卿方为朕作将帅,辟封疆,当务坚甲利兵,何用书为!’上顿首曰:‘臣无奇谋上赞圣德,滥膺寄任,常恐不逮,所以聚书,欲广闻见,增智虑也。’世宗曰:‘善!’”。

    11《长编》卷三,建隆三年二月壬寅条。

    12邓小南,《祖宗家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49-183页。

    13《宋史》卷二五六《赵普传》。

    14《长编》卷七,乾德四年五月甲戊条。

    15《长编》卷七九,大中祥符五年十月辛酉条。

    16《长编》卷九,开宝元年夏四月戊午条。“上好读书,每遣使取书史馆,多逊预戒吏令遽白所取书目,多逊必通夕阅览以待问。”

    17《宋史》卷三《太祖三》。“晚好读书,尝读二典,叹曰:“尧、舜之罪四凶,止从投窜,何近代法网之密乎!”

    18《长编》卷十四,开宝六年五月甲戌条。“上留意听断,专事钦恤,御史、大理官属尤加选择。尝召炳谓曰:朕每读汉书,见张释之、于定国治狱,天下无冤民,此所望于汝也。赐金紫以勉之。”

    19《长编》卷三,建隆三年六月乙未条。“上既受禅,即诏有司增葺祠宇,塑绘先圣、先贤、先儒之像。上自赞孔、颜,命宰臣、两制以下分撰余赞,车驾一再临幸焉。”

    20《宋史》卷二四六《薛居正传》。

    21《宋史》卷一百五十五《选举志》。“开宝三年,诏礼部阅贡士及十五举尝终场者,得一百六人,赐本科出身。特奏名恩例,盖自此始。”

    22《长编》卷十六,开宝八年二月戊辰条。“向者登科名级,多为势家所取,致塞孤寒之路,甚无谓也。今朕躬亲临试,以可否进退,尽革畴昔之弊矣。”

    23《长编》卷九,开宝元年二月癸巳条。“权知贡举王祜擢进士合格者十人,陶谷子邴,名在第六。翌日,谷入致谢,上谓左右曰:闻谷不能训子,邴安得登第?遽命中书覆试,而邴复登第。因下诏曰:造士之选,匪树私恩,世禄之家,宜敦素业。如闻党与,颇容窃吹,文衡公器,岂宜斯滥!自今举人凡关食禄之家,委礼部具析以闻,当令覆试。”

    24《长编》卷十三,开宝五年七月甲申条。永庆公主“尝衣贴绣铺翠襦入宫”并认为“此所用翠羽几何?”,太祖教育她“主家服此,宫闱戚里必相效。京城翠羽价高,小民逐利,展转贩易,伤生浸广,实汝之由。汝生长富贵,当念惜福,岂可造此恶业之端。”这时皇后道“官家作天子日久,岂不能用黄金装肩舆,乘以出入?”太祖却说“我以四海之富,宫殿悉以金银为饰,力亦可办,但念我为天下守财耳,岂可妄用。古称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苟以自奉养为意,使天下之人何仰哉,当勿复言。”可见太祖之仁心。

    25《长编》卷二,建隆二年九月戊子条。“戊子,遣鞍辔库使梁义如江南吊祭,上召见,面赐约束。因谓左右曰:朕每遣使四方,常谕以谨饬,颇闻鲜克由礼,远人何观焉。左右请齐之以刑,上曰:齐之以刑,岂若其自然耶?要当审择其人耳。”

    26《长编》卷七,乾德四年五月庚寅条。“庚寅,上亲试制科举人姜涉等于紫云楼下,从容谓翰林学士承旨陶谷曰:则天,一女主耳,虽刑罚枉滥,而终不杀狄仁杰,所以能享国者,良由此也。因论前代帝王得失,日晡乃罢。涉等所试文理簄略,不应策问,并赐酒食遣之。”

    27《长编》卷二十九,端拱元年十二月条。

    28《长编》卷十四,开宝六年五月甲戌条。

    29《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

    30《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

    31《长编》卷二,乾德二年正月甲辰.

    32《长编》卷六,乾德三年三月乙未条。

    33《长编》卷四,乾德元年正月条。

    34《长编》卷三,建隆三年三月丁卯条。

    35《长编》卷三,建隆三年十二月癸巳条。

    36《长编》卷三,建隆三年十二月庚子条。

    37《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

    38《长编》卷一,建隆元年十二月丁亥条。

    39《长编》卷三,建隆三年二月甲午条。“甲午,诏:自今每五日内殿起居,百官以次转对,并须指陈时政得失,朝廷急务,或刑狱冤滥,百姓疾苦,咸采访以闻,仍须直书其事,不在广有牵引。事关急切者,许非时诣合上章,不得须候次对。”

    40《长编》卷七,乾德四年八月乙卯条。“上御讲武殿亲录系囚,多所原减。”

    41《长编》卷十六,开宝八年三月丁亥条。“上性□(缺)仁多恕,尚食供膳,有虱缘食器旁,谓左右曰:勿令掌膳者知。尝读尧典,叹曰:尧、舜之世,四凶之罪,止从投窜,何近代宪网之密耶?盖有意于刑措也。故自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贷其死。己丑,有司言自二年至今,诏所贷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

    42《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

    43《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

    44《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

    45《长编》卷十七,开宝九年十一月乙卯条。

    46《宋史》卷三《太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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