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Vol. 11  No. 02 ( 2023 ), Article ID: 63477 , 5 pages
10.12677/OJLS.2023.112106

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现实困境及化解路径

贾一曼

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宁波

收稿日期:2023年2月20日;录用日期:2023年3月3日;发布日期:2023年3月31日

摘要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环境背景下,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成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和维护网络社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虽然我国在推动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由于网络活动的高度自由和网络监管的技术难度,我国也面临着网络社会治理法律规范滞后模糊、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我监管缺位、网络社会参与者法治意识淡薄、网络社会治理复合型人才短缺等现实困境。鉴于此,我国可以从完善更新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规则、细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规范、增强网络社会参与者的法治意识、着力培养网络社会治理的复合型人才等路径来化解困难,助力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发展。

关键词

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

The Realistic Dilemma and Solu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Network Society

Yiman Jia

School of Marxism,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

Received: Feb. 20th, 2023; accepted: Mar. 3rd, 2023; published: Mar. 31st, 2023

ABSTRACT

In the context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and the comprehensive promotion of the rule of law, the rule of law in the governance of the network society has become an internal requirement for implementing the rule of law and maintain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society. Although China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in promoting the legalization of network social governance, due to the high freedom of network activities and the technical difficulty of network supervision, China is also faced with practical dilemmas such as the lag and ambiguity of the legal norms of network social governance, the absence of self-regulation of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 the weak legal awareness of network social participants, and the shortage of complex talents in network social governance. In view of this, China can solve the difficulties by improving and updating the rule of law of network social governance, refining the code of conduct of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 enhancing the awareness of the rule of law of network social participants, and focusing on training the compound talents of network social governance, and help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of network social governance.

Keywords:Network Society, Govern, Legalization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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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在享受互联网提供的极大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网络社会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例如,基于网络社会特性所产生的网络暴力问题、私人信息窃取问题、黑色产业链问题等。上述所存在的问题,都直接关系到网络社会能否健康有序的发展,关系到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问题,也是国家和政府必须直面和解决的问题。目前而言,虽然我国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进入快车道,但仍有不少问题亟待破解和完善。对此,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现实情况,为探寻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发展道路提供一些思考。

2. 推进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所谓的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指网络社会治理应具有法治性质并且网络社会治理进入到法治状态。具体而言,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是一个从网络法律的制定到执行,再逐步完善细化,并最终达到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平稳运行的系统工程。它不仅是网络社会治理应采取的方式和手段,也是网络社会治理追求的理想目标和状态。对此,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作为现实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延伸,对推动社会发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有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推进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在互联网领域的具体落实。正所谓“无秩序无自由”。网络社会作为现实生活的拓展,也应当是法治社会,而不是法外之地。对此,面对网络领域衍生出的风险和挑战,只有全面推进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运用法治力量凝聚社会最大程度的共识,才能保障网络空间治理的改革顺利推进” [1] ,促进依法治国这一重大主题在网络领域中得到具体落实。其次,推动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是互联网发展的内在需求。作为当前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场域,网络社会中开始出现一些不正当的无序竞争行为,网络经济纠纷不断。对此,法律作为维护网络平稳发展的屏障,需要与时俱进。通过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网络市场行为,减少网络社会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冲突,构建起健康清朗的网络社会秩序,为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与繁荣提供制度保障。

3. 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面临的现实困境

3.1. 网络社会治理法律规范滞后模糊

大规模的参与群体和多样化的信息传播都需要法律规范来推动并确保治理的法治化。作为新型产物,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网络社会同样需要法律进行调节。因为随着网络社会参与对象群体愈发扩大,网络信息传播渠道愈发多样,计算机技术水平愈发智能,网络社会中出现的问题也就愈发纷乱复杂,违法犯罪活动的形式也就愈发隐蔽,再加上“高层次的法律规范过于抽象,可操作性差,且因制定较早,具有滞后性” [2] ,导致“虚拟社会治理在法制上存在跟进不及时的状况,甚至在一定时期内出现法律真空的尴尬境地” [3] 。另外,面对现阶段复杂多变的网络社会违法犯罪问题,我国网络社会治理的法律制度规范相对比较模糊,缺乏有效详细的制约规范机制和应急处置措施,使得在网络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存在执法依据混乱的情况。例如从网络社会的运营、内容、安全等多个监管方面来看,针对如何整治网络色情,网信办、公安局、工信部、文化部等多个部门都对此负有监管责任,然而由于职能交叉、权责界定模糊,使得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出现相互“踢皮球”的情况。对此,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发展速度与网络技术发展的速度差异较大的话,则难以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3.2. 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我监管缺位

网络服务提供者多以企业或协会的形式存在。在网络社会多元共治的格局中,他们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因为实现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仅是最直接的执行者,而且也是网络平台基础建设的规划者和用网基础规则的设立者。对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推动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方面承担着重要角色。但由于网络社会的包容性、虚拟性、自由性,使得有些网络服务提供者放宽或降低了自身的行为标准,甚至借助网络技术进行敛财和违法犯罪活动。除此之外,在网络社会中,“符号化身份成为交往标志” [4] 。网络社会的虚拟性为网络社会参与者的年龄、职业、目的具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对此,网络社会服务提供者在面对庞大的不明确的网络信息数据时,往往只注重在网络技术服务上的支持,而忽略对网络信息内容的管控,使得暴力色情、灰色交易、谩骂诽谤等网络弊病不能够得到及时的制止和处理。这也正是网络服务者由于自我监管缺位而阻碍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一大表现。

3.3. 网络社会参与者法治意识淡薄

所谓的网络社会参与者,主要是指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来满足自身需求的人员,简称网民。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互动性,使得网民在参与网络社会中容易以感性的情绪激动取代理性的法治思维。尤其是在涉及官民、贫富冲突的公共问题上,有些网络社会参与者往往会在没有调查事情真伪之前,刻板地站在社会弱势群体的一方。这种行为是一种罗宾汉情结的表现。虽然罗宾汉情结包含着网络社会参与者追求公平正义的诉求,但其中包含的非理性情绪又会诱发新的网络社会舆情危机。对此,缺乏正确引导的罗宾汉情结无疑会致使网络暴力、网络诽谤等盲目行为的发生。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受到非制度化、情绪化、娱乐化、自由化的实践现状困扰” [5] 。对此,如果不能够有效的引导和管理网络社会参与者的表达,增强网络社会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和理性思维,那么情绪化、暴力化的网络表达将会造成网络舆论危机、网络秩序混乱、网络环境失衡。另外,法律意识淡薄的网络社会参与者可能不会及时地察觉出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从而不能够及时制止和举报网络犯罪行为,致使网络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更加猖狂,威胁网络社会健康秩序的稳定构建。对此,网络社会参与者法律知识的缺乏、法治意识的淡薄会等问题给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造成重大的阻力。

3.4. 网络社会治理复合型人才短缺

近年来,由于互联网资讯传递的快捷性、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性使得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形式呈新型化多样化,犯罪活动的数量也逐年递增。根据现实情况以及发展趋势而言,仅具有法律背景或技术背景的人员已经不能满足互联网法治化的发展需求。“网络犯罪事件的有效预防处置和网络领域复合型(计算机网络技术 + 法律知识)治理人才匮乏之间的矛盾愈加凸出。” [6] 具体而言,很多网络违法犯罪分子具有较高的计算机技术水平,清楚网络的功能与特性,了解网络的缺陷与漏洞,能够借助计算机技术进行复制、篡改、删除网络信息,进行窃取他人隐私、商业机密等犯法犯罪的活动,导致网上犯罪案件的取证资料多以电子资料居多,使得相关部门在跟踪、调查网上犯罪案件时,取证技术难度很高,也非常容易被消除甚至被歪曲。而互联网社会管理的主要参与者中的互联网管理人才与司法机关系统人才往往囿于各自专长,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手段认识不够全面,难以取得互联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良好效果。概言之,掌握计算机以及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短缺的现实问题不利于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推进。

4. 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化解路径

4.1. 完善更新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规则

“网络空间社会治理逻辑主要通过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 [7] 推动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化,需要完善网络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程序,填补网络法律法规的空白。具有而言,首先,要加强网络立法的顶层设计,尽量保障立法的前瞻性和稳定性,制定实用性强的互联网法律法规,使得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能够跟上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也能够对复杂多变的网络行为进行有效地规范。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网络立法的动态反馈机制,对网络法律的实施效果开展定期评估,进而为修正法律法规提供参考依据。其次,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网络法律盲点,如网络舆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第三方支付平台借贷、网络病毒传播等领域的专项立法,需要提上日程。“着力解决当前治理实践中存在的网络安全管理、数据开放共享、网络平台治理、新技术新应用规范发展对法律制度提出的诉求” [8] ,完善网络信息领域的制度保障。

4.2. 细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规范

结合互联网发展实际,推进网络社会治理实现法治化,需要细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规范。具体而言,主要负责网络治理政策制定的国家电信部门需要在职权范围进一步细化深化网络领域的制度筹划,为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负有审批和监管职责的电信主管部则应当注意改变以往行政管理中的“重审批、轻监督”的缺陷,在把牢网络市场准入关口的同时,进一步细化网络监管的内容,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制止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违法犯罪行为 [9] 。概言之,各个部门要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严格执法,深化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的力度。另外,在相关部门严格执法、细化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的同时,也需要整个互联网行业在遵守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建立统一有效的行业自律规范和信誉体系,加强行业自治,实现更高水平的自我教育、自我引导、自我规范和自我监督。

4.3. 增强网络社会参与者的法治意识

社会参与者是网络社会最广泛的主体。“网民的法治主体意识的觉醒是网络社会秩序构建的关键。” [10] 提升网络社会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可以减少推动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的投入和维护成本。首先,可以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来增强网络社会参与者的法治意识。从一定程度上来说,通过公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可以加大网络社会参与者对网络违法行为的直观感受,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更好地发挥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其次,可以加强网络正能量的宣传力度,用先进的事例来感召广大网络社会参与者,使网络社会参与者认识自身担负着确保网络健康与维护网络安全的责任,积极主动地参与网络社会法治治理。另外,可以大力开展普法趣味性活动,有效引导和管理网络社会参与者的情绪化、暴力化的网络参与,唤醒和提升网络社会参与者的理性法治因素。毋庸危言,提升网络社会参与者的法治意识,不仅能够引导网络社会参与者在遵守法律规范与道德底线的前提下参与网络活动,而且能够自觉回避与主动举报背离公平公正原则、违背社会公德、触犯法律法规的网络社会行为,推动网络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4.4. 着力培养网络社会治理的复合型人才

法治人才队伍是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中坚力量。面对网络活动的复杂性、多样性、隐蔽性,我国应该注重培养系统掌握网络技术、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这是应对人民对网络服务方面需求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第一,高校可以开设网络社会法治治理课程,系统化地培养掌握着法律知识和网络信息技术双层层面的专业型、复合型的网络社会治理人才,使他们能够成为推动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坚实力量。第二,对已经从事网络技术开发的人员和网络监管人员进行专项法律宣传教育活动,促使网络技术开发人员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进行网络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升网络监管人员及时阻止网络领域突发的违法行为的效率。第三,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展开定期的网络信息技术培训,使他们在处理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能够尽可能快地了解案件的过程、发现案件的线索。概言之,对网络技术人员开展定期的网络普法教育,对法律工作者展开网络技术训练,培养、储备具有复合背景的法治人才,是实现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现实需要。

5. 结语

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是互联网背景下社会治理应用方式的创新,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论是网络社会的服务提供者还是网络社会的参与者、监管者,对于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都还处于实践探索阶段。基于互联网的复杂性和社会的多变性,在推进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践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问题。对此,针对网络社会法治治理实践中产生的问题,需要利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多个角度加以综合性的研判分析、精准把脉、系统施策,构建清朗有序的网络社会环境,推进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中的美好生活需要。

文章引用

贾一曼. 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现实困境及化解路径
The Realistic Dilemma and Solu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Network Society[J]. 法学, 2023, 11(02): 738-742.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210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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