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Vol. 12  No. 02 ( 2024 ), Article ID: 81462 , 7 pages
10.12677/OJLS.2024.122163

检察工作提升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感受度实证 分析

朱敏,张宇,李梓雯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广东 珠海

收稿日期:2023年11月9日;录用日期:2023年11月28日;发布日期:2024年2月28日

摘要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最高宗旨和根本目标。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紧盯人民群众在民主和法治、公平和正义等方面更高的需求,推动了一系列能动司法和检察创新,以高质效的检察履职推动了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结合当前调查来看,检察机关的积极履职被人民群众看见了、感受到了,但检察机关公平正义的供给与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还存在一定差距,影响着公平正义以可感可知的方式实现。我们认为,人民群众可以感到的公平正义,应当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公平正义,是得到普遍认同的公平正义,是与司法者观念契合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

检察机关,公平正义感受度,供给与感受

Positive Research on Improving People’s Perception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through Prosecutorial Work

Min Zhu, Yu Zhang, Ziwen Li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Zhuhai, Zhuhai Guangdong

Received: Nov. 9th, 2023; accepted: Nov. 28th, 2023; published: Feb. 28th, 2024

ABSTRACT

Striving to make the people feel fairness and justice in every judicial case is the highest purpose and fundamental goal of procuratorial work. In recent years, procuratorial organs at all levels throughout the country have focused on the higher needs of the people in terms of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fairness and justice, and have promoted a series of dynamic judicial and procuratorial innovations, which have contributed to the high-quality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with high-quality and effective performance of procuratorial duties. Combined with the current survey, the active performance of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is seen and felt by the people, but there is still a gap between the provision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by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and the actual feelings of the people, which affects the realization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in a palpable and palpable way. In our view, the fairness and justice that the people can feel should be the fairness and justice that is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the fairness and justice that is universally recognized, and the fairness and justice that is compatible with the concepts of the judiciary.

Keywords:Prosecutorial Work, Fairness and Justice Perceptions, Supply and Feelings

Copyright © 2024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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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题的提出

1.1. “公平正义感受”的提出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亘古不变的追求,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崇高价值。实现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追求,百年党史就是一部追求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艰辛奋斗史 [1]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全面依法治国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围绕公正司法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反复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金句,这一要求明确了新时代政法工作的活动准则和行动指南,成为政法队伍追求初心使命的铮铮誓言,也成为人民群众铭记于心并评判政法工作的至理名言。

1.2. 提升“公平正义感受”的检察实践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指引检察机关在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过程中,深入思考、不断完善并给出了答案。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检察机关实现“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指出方向、明确政策、作出部署。为新时代新征程,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鲜明提出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紧盯人民群众在民主和法治、公平和正义等方面更高的需求,通过激活正当防卫制度中的沉睡条款、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的司法保障、推动涉案企业合规管理、数字检察助力赋能等一系列能动司法和检察创新,改进优化了检察工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重要贡献 [2] 。

随着权利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愈加丰富和多元,这些改革的成效如何,人民群众的感受度、满意度如何,有待进一步从实际效果上进行判断。本文以“感受公平正义”这一命题为切入点,通过调查问卷方式开展实证调研,更主要以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实际感知的主观视角为重点展开论证,并紧密结合当前检察工作及刑事政策、司法实践,借助社会调查进行分析,力求发现检察工作提升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感受中的问题,探索一条提升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感受度的检察履职之路。

2. 研究设计及研究样本

2.1. 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调查问卷方式开展实证调研。该调查借助微信客户端小程序线上和线下发放纸质问卷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收集了有法律教育背景、从事法律职业经验以及均无等群体对检察工作的态度和看法,共获得有效问卷1145份,受调查对象年龄均为18岁以上。根据研究需要,在进行数据统计(变量测量)之前,我们剔除了含有缺失数据的个案,最终获得有效样本1126个,问卷有效率98.3%。其中,超过87.8%的调查对象为45岁以下;调查对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占比85.9%,另有6.2%的为高中及以下学历、7.8%为大专学历;具有法学教育背景或者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占比66.8%;所在行政区域为市城区的为81%、县城区的为14.4%、乡村的为4.6%;所在地理区域为东部地区的为48.8%、东北地区12.1%、中部地区29.5%、西部地区9.6%。调查对象42%来自广东,其他包括湖北、吉林、湖南等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2.2. 变量测量《社会公平感现状及影响因素研究》

2.2.1. 因变量

本课题因变量为自编“检察工作提升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感受度研究”问卷,问卷用20个题目主要从主观的公平正义感知情况、公平正义比较性认知、检察参与与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等三个方面衡量人民群众如何理解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的供给和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感受情况。具体而言,通过人民群众对司法办案公平正义的总体感受和公平正义观比较性评价来测量人民群众对司法办案的公平正义的感受度,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参与司法办案的总体感受、对检察机关参与的公平正义感受的比较性认知来测量检察参与对提升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感受的影响。

除此之外,为调查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把握中可能存在的差异性,我们结合具体5个案例,参照阶梯量表测量,让调查对象对具体案例的公平正义感受度进行实际打分 [3] 。同时采用量表积分,其中1分为极不公平,10分为极其公平非常不公平,10表示非常公平,分数越高,公平正义感受度越高。

2.2.2. 自变量

自变量包括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个人情况、司法办案总体情况和检察参与情况。

1) 个人情况

个人情况参照以往研究,包括了传统的年龄、学历、所在行政区域、地理区域,并新增了教育背景和职业情况,并将具有法学教育背景或从事法律相关工作作为选项设置。所在行政区域的划分,设置为市城区、县城区和乡村;所在地理区域划分为东部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

2) 司法办案总体情况

包括主观公平正义观、司法办案比较性认知两个方面。

主观公平正义观的测量采用实证研究中常用的阶梯量表测量,让调查对象对当前司法办案总体感受进行打分,给调查对象呈现标有从1到10数字标注,其中1分为极不公平,10分为极其公平,让调查对象结合实际感受进行打分。

司法办案比较性认知设置了4个题目,一是司法案件公平正义实现中起主要或决定性作用的指标;二是司法机关的办案效果最重要的内容;三是司法案件中事实的认识和判断的主要依据;四是司法案件处理结果公正的依据。让调查对象结合对司法办案的主观感受进行量化评价,以及比较评价的测量 [4] 。同时,考虑到部分参与调查的包括没有法律教育背景或未从事法律相关工作,上述四个题目的问答以更便于普通群众理解的方式设置。

3) 检察参与的公平正义观

主要结合检察机关参与司法办案的公平正义供给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和需求之间的差距,设置了检察参与总体情况、检察参与公平正义感的比较性认知和检察参与提升公平正义感的认知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检察参与总体情况,包括对检察机关职能的了解情况、检察机关办案的总体感受、检察机关办案存在的主要问题来设置题目。二是检察参与公平正义感比较性认知,设置了4个题目,包括案件办理公平的评判主体、提升办案质效的具体举措的评价、案件提升公平正义感受度的社会效果和影响公平正义感的原因。三是检察参与提升公平正义感受度认知 [5] ,结合检察参与的供给情况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之间的差距问题设置了5个题目,包括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效果、检察工作提升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感受的途径、以及公开听证和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等征询调查对象意见,同时设置开放性题目让调查对象就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3. 研究结果

3.1. 人民群众对司法办案公平正义感现状

本课题分析了调查对象对司法办案现在的公平正义程度感知情况,结果如表1所示,整体上均分为7.7,中位数为8,且认为极不公平的人数(0.7%)低于认为极其公平的人数(16.5%)。从公平正义的实现来看,人民群众普遍认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履职对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具有主要和决定性意义,且不分主次。关于司法办案公平正义的评价主体,更多人偏向认为司法要让大多数与案件有关联的人感到是公正的。

Table 1. Overall perception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表1. 司法办案公平正义总体感受度

关于司法办案比较性认知,大多数人认为法律效果(56.8%)和社会效果(39.6%)相较政治效果(3.6%)更为重要;司法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公平的依据是符合法律规定并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51.2%)和能够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形成正确的导向(40.7%)。上述两题的调查结果相一致,亦充分体现了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重要意义。

3.2. 检察参与对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感的影响

关于检察参与部分,调查对象对检察机关目前办案的总体感受度,平均数为7.7,中位数为8,与调查对象对司法办案现在的公平正义程度感知情况相一致见表2。但比较来看,检察机关办案总体感受得分低于3分或高于7分比例高于司法办案总体评价,且各自部分中认为不公平和公平的人数比例相近。

Table 2. Comparison between the overall perception of judicial casework and the perception of prosecutorial casework

表2. 司法办案总体感受度与检察机关办案感受度对比

对于检察机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设置多选方式,其中35.5%的调查对象认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没有受到保障,29%的调查对象对办案效率不满意,24.2%的调查对象认为诉求和意见没有得到回应,12.6%的调查对象认为诉讼结果不满意。

关于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公正与否的评判,35.9%的调查对象认为由司法机关(包括上级司法机关)评判,29.7%的调查对象认为有人民群众评判,仅有7.6%的调查对象认为应当有与案件有关联的人评判。

关于检察履职提升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感受度,24.9%的调查对象认为“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以指标和数据引导检察官办案方向”与实现公平正义关联最弱。检察机关主导的重大司法案件中,超过半数的调查对象认为建立冤假错案预防机制、激活正当防卫制度中的沉睡条款、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的司法保障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履职的公平正义感受度,同时上述案件均不了解的调查对象占13.9%。

关于检察官的履职,超过半数的调查对象认为,检察官“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徇私情私利办人情案”“检察官业务水平不精、责任心不强导致冤假错案”“检察官怠于履行职责,案件久拖不决,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人民群众对检察履职的公平正义感受度。

对于检察机关应从哪些方面加强工作提升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感受度,超过半数的调查对象认为首先应当做到努力实现案件办理的客观公正,坚持法理情相结合,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68.7%),以及坚持群众路线,深入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期待,改善群众司法体验(51.2%)。

4. 研究结论与分析

4.1. 客观公平正义与人民群众主观公平正义相统一的公平正义

调查表明,绝大多数人认为公平正义是一个客观标准而不仅仅是从当事人的角度判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不是让每一个人民群众或者大多数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也不是不仅是让与案件有关联的人感受到公平正义,而是客观公平正义与人民群众主观公平正义相统一的公平正义。司法办案所实现的公平正义是矫正的公平正义,并非是增强社会权益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而是通过惩治违法犯罪、调整利益关系,势必会带来一方权益增加或维护,另一方权益的减损 [6] 。因此司法案件实现的公平正义往往难以让所有人均心满意足,而只能是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关于是非、善恶和对错的价值判断的公平正义。

因此,我们认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是客观公平正义与人民群众主观公平正义相统一的公平正义。检察办案需达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实现了客观的公平正义,同时还需要让人民群众可感可知,让客观的公平正义与人民群众的主观感受相统一,这样人民群众才会认为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办理是公正的。

4.2. 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公平正义观与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相契合的公平正义

司法案件的办理是否公平正义虽有客观的标准,但是不同的司法机关、不同的司法人员对司法案件的认知不尽相同,而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感受度也是有较大差异,有些案件的办理检察人员认为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但是人民群众却并不认同。

例如我们选取了5个案件,听取调查对象关于是否符合公平正义观念的意见:如1)“A和B因工作原因发生争执,吵架过程中A先打了B一巴掌,B还手和A扭打在一起,将A打成轻伤,B属于和A互殴而非防卫,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有47%的调查对象认为极不公平。如2)“C是大学生、狩猎爱好者,其狩猎16只鸟后卖给他人,经鉴定16只鸟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检察机关起诉,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决C有期徒刑十年。”有33%的调查对象认为极不公平。如3)“F曾因盗窃被判刑,近期因身无分文先后四次盗取外卖,涉案金额共600多元,再次构成盗窃罪,检察院认为F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58%的调查对象认为极不公平。

而关于公平正义的评价主题,只有40.3%的调查对象认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指司法办案要与大多数普通人所认知的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相符合。

因此,我们认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公平正义观与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相契合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已经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特别是司法工作中的核心理念,所有的检察工作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但公平正义观念是历史的、发展的,并因个体经历和认知的不同而具有多元化的理解和各异的诉求,具有强烈的主观性,检察人员的公平正义观念只有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相契合,才会使检察工作凸显正向的社会效果。

4.3. 检察机关的参与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见

结合调查问卷的回收结果,超过84%的调查对象清楚对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对检察机关目前办案的总体感受满意程度为7.7分,而对检察机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反馈较多的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没有受到保障(35.5%)、办案效率不满意(29%),诉讼结果不满意的占比12.6%;对于检察机关积极主导的司法案件(包括冤假错案预防机制的建立、正当防卫制度中沉睡条款的激活、网暴案件的追诉、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提升了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感受度。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检察公平正义观的体现,是对检察履职的创新和发展提出的新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履职关乎公共利益、人身、财产、人格等权利,人民群众也需要对检察履职实施监督。近年来,检察机关聚焦人民群众对民主与法治、公平与正义等方面日益增强的需求,主导了一系列能动履职和创新行为,系统研究谋划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重要贡献,而这些履职成效,人民群众能感受、感受好。

4.4. 检察工作提升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感受度的核心问题

1) 检察工作应在引领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念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使之更贴近客观的公平正义。

一是要更加注重发挥典型案例、尤其是法定犯类案典型案例的社会指引作用,不仅要明确法律适用规则,而要更应当区别于指导性案例的专业性,着重阐明犯罪行为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增强人民群众的规范意识和内心认同感 [7] 。二是要加强检察工作、检察文书的释法说理性,尽可能以朴素易懂的法律逻辑、法律语言传递客观的公平正义理念。三是要广泛利用新媒体时代的各种宣传渠道,向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人民群众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并且在人民群众法治素养普遍提升的情况下,可以将程序规范、证据规则、人权保护等内容逐渐引入为法制宣传的重点,引导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在层次上升华。四是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对于人民群众在某一领域所固有的偏见,也不应避讳和回避,更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找出根本原因,以开明、开放的态度论理纠偏。

2) 检察工作必须避免机械司法,应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检察人员必须坚守客观公正立场,既要代入被害人、守法公民的视角,又要重视无罪和罪轻证据,代入被告人的视角去体察和感知每一起案件。二是检察人员既要有个案的判断,又要通过类案、类似案件的纵向、横向比对来准确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避免机械、教条的理解和适用法律,而是要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最重要标准,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更符合人民群众的心理预期和朴素的正义观。三是检察人员必须具有强固的正义观念和法律信仰,保持对工作的热忱,要对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情感都予以充分的尊重,对世情民意有深刻的体察,才能与社会的普遍情感形成共情,才能更深刻的去理解和剖析每一宗案件,以公认的情理来形成司法判断、展示司法良知。四是检察人员必须注重与人民群众的关注、关切共鸣互动,以更优质、精深的法律专业素养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以严谨的、结合天理人情的法理彰显司法理性,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5. 结语

本调研因调查样本的有限和调查设计形式的局限,影响了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但从现有的样本可窥见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守正创新提升了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感受度。公平正义,民之所望,民有所望,检必有应,新时代新征程上,践行人民至上、做实为民检察,永无止境。

文章引用

朱 敏,张 宇,李梓雯. 检察工作提升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感受度实证分析
Positive Research on Improving People’s Perception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through Prosecutorial Work[J]. 法学, 2024, 12(02): 1116-1122.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2163

参考文献

  1. 1. 陈开梓. 探寻“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实践理路[J]. 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4): 6-13.

  2. 2. 朱孝清. 司法公平正义观和人民监督司法路径的创新[J]. 法治研究, 2022(6): 3-15.

  3. 3. 苏新建. 程序正义对司法信任的影响——基于主观程序正义的实证研究[J]. 环球法律评论, 2014(5): 21-32.

  4. 4. 徐亚文, 黄峰. “感受公平正义”命题的两个面向[J]. 河南财政政法大学学报, 2022(2): 1-8.

  5. 5. 朱孝清. 更全面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学习党的二十大关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一点体会[N]. 检察日报, 2023-01-05(003).

  6. 6. 童建明.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重要论述的体会[J].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21(5): 11-12.

  7. 7. 吴卫东. 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平正义的路径选择[J]. 中国成都市委党校学报, 2014(2): 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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