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Vol. 11  No. 04 ( 2023 ), Article ID: 68737 , 6 pages
10.12677/OJLS.2023.114348

论众筹平台信息审核的困境和治理

罗月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收稿日期:2023年5月4日;录用日期:2023年5月12日;发布日期:2023年7月14日

摘要

作为互联网时代发展的重要产物,网络慈善众筹平台如水滴筹、轻松筹等对个人求助信息的发布提供了便利。然而,现实中网络诈捐现象频发,个人求助式众筹平台亟需法律治理与规制。根据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以及其他理论依据,个人求助式众筹平台应承担信息审核义务。但目前,审核义务的履行存在较多法治问题,包括众筹平台积极地规避法律责任、针对众筹平台的法律规制欠缺、众筹平台的审查机制尚未完善等现实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将提出明确信息审核责任主体、平台审核义务的责任范围以及完善审核义务的审查机制等创新性建议。

关键词

个人求助,众筹平台,信息审核义务,法治构建

On the Review Obligation of Individual Help-Seeking Crowdfunding Platform

Yue Luo

School of Law,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

Received: May 4th, 2023; accepted: May 12th, 2023; published: Jul. 14th, 2023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product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era, online charity crowdfunding platforms, such as Waterdrop fund and Easy Fundraising, facilitate the release of personal help information. However, in reality, the phenomenon of online fraud in donations is frequent, and individual recourse crowdfunding platforms urgently need legal governance and regulation. The fact that individual crowdfunding platforms should undertake the information review obligation not only comes from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but also from other theoretical bases. However, at present, there are many legal problem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audit obligations, for example, crowdfunding platforms actively evade legal liabilities, lack of legal regulations for crowdfunding platforms, and the review mechanism of crowdfunding platforms has not yet been perfected and other practical problems. In response to the above issues, innovative suggestions will be put forward to clarify the subject of information review responsibility, the scope of responsibility for platform review obligations, and improve the review mechanism for review obligations.

Keywords:Personal Help, Crowdfunding Platform, Information Review Obligation,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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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端等信息科学技术的诞生与发展,网络慈善众筹行业作为一种新兴行业逐渐成为慈善公益行业的主力军。2023年11月15日,我国民政部发布《关于指定第三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公告,字节跳动、小米、中国移动、B站等10家平台入选。至此,民政部认定的互联网众筹平台的机构总数经三批公示已达到32家。随着具备公益资格认定的互联网机构不断增加,互联网公益力量不断壮大的同时,互联网众筹平台中如诈捐、平台责任逃逸等乱象也不断丛生。为推动网络公益事业进入法治化轨道、有效规制互联网公益事业的乱象、充分发挥社会公益力量,网络众筹平台应当严格履行信息审核义务、承担信息审核责任。在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求助式众筹平台信息审核义务的法治背景下,网络慈善平台的审核义务可以由《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进行调整,同时也可以参照《广告法》第34条进行调整。综上,为推动我国社会公益事业的法治化,应当在治理现存法治问题的基础上,对求助式众筹平台信息审核义务重新进行法律构建。

2. 求助式众筹平台信息审核义务的法律依据

求助式众筹平台信息审核义务是指网络慈善平台主动审核求助者发起的求助信息,以此排除相关违法违规、违反公序良俗、恶意欺诈等不良信息。求助式众筹平台应当审核求助信息的理论依据主要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决定了求助式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审核义务。在网络慈善活动中,众筹平台不仅提供求助者的信息,还会提供平台场所让捐助者和求助者间达成合意。平台本质上发挥着促进双方交易的中介人角色,由此看来众筹平台的法律性质系平台型中介人 [1] 。虽然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中介人的审核义务,但根据我国《民法典》中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中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报告交易的真实信息。

另一方面,《广告法》第34条决定了求助式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审核义务。众筹平台兼具公益性质和商业性质,由于其向不特定人群投放求助信息而具有公益性质,又因其有偿性帮助投放求助信息而具有商业性质。由此可见,众筹平台即发挥了社会公益的功能,也发挥了广告投放的功能。作为社会公益力量,网络众筹平台系民政部指定的合格主体,理应承担审核信息真实性的社会责任,以此维护社会公众对公益事业的信心。作为广告投放商,众筹平台理应如实履行法定的核对义务。《广告法》第34条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检验有关证明文件及广告内容。据此,众筹平台发布求助信息前,有义务核对相关的证明文件及求助信息的真实性。

3. 求助式众筹平台信息审核义务的法治意义

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网络慈善众筹行业作为新兴行业逐渐崭露头角。为推进我国慈善公益事业沿着法治化轨道实现稳定长期发展,敦促求助式众筹平台履行信息审核义务具有重大意义。总体来讲,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推进求助式众筹平台信息审核义务的法律机制建设的意义主要体现为如下方面:

3.1. 降低道德风险以有效提升救助效率

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所不同的是,我国相当大一部分网络慈善众筹平台的法律性质为营利法人。在企业的商业运营模式下,慈善众筹平台的社会责任板块与商业运营板块经常产生冲突,此时众筹平台容易陷入道德风险。当众筹平台的运营者基于商业营利的考虑,选择放宽对救助者信息的审核时,将会严重阻碍平台履行其法定的审核监管责任。近年互联网诈捐频发,对社会产生了较大的不良影响。如河南太康3岁的王凤雅在患上恶性眼病后,其父母在水滴筹上向社会求助。最终却被爆料其所筹得的善款用于儿子治疗兔唇,而放任女儿疾病恶化而去世。平台的不规范审核和监管行为无疑消费了大众的爱心,与互帮互助的核心价值观内核不符。同时若众筹平台放任网络诈捐现象的存在,不仅会使自身陷入道德风险中,亦会降低捐助者的信任度,更会浪费社会公益力量。众筹平台应当严格在事前审核求助者的信息,不仅降低了捐助者的信息成本,也筛选出了真正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从而有效提升社会公益力量的救助效率。

3.2. 减少网络慈善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目前,我国网络慈善行业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捐助者处于信息劣势的地位。一方面,救助者了解自己的详细信息,相对于捐助者具有信息绝对的优势。在部分网络捐助活动中,救助者为成功获取捐助,甚至会通过提交虚假材料虚构患病信息等欺诈的方式获取捐助。另一方面,众筹平台熟知自己的代理捐助行为是否落到实处,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捐助者委托众筹平台代为捐助后,只能从众筹平台主动公布的信息中了解捐助款物的来源和去向。而平台在实践中往往对捐助信息发布前的材料审核未尽实质审核义务,同时在收到善款后未及时对欠款去向进行监管。而救助者和众筹平台的信息优势容易引发捐助者的逆向选择,从而造成全社会对网络慈善捐助行业的不信任。为解决上述问题,众筹平台对救助者的信息加以严格审核与进行全面的信息公开,来缩小救助者和捐助者的信息差。同时,众筹平台也需自行监督并主动公示捐助款物的相关信息,以减少捐助者与众筹平台间的信息差。

3.3. 推进众筹平台和公益事业法治发展

为保障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序发展,求助式众筹平台应当严格审核求助者信息,以此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即使众筹平台系营利法人,严格审核求助信息将会导致成交量的暂时性减少,但若长期坚持严格审核所带来的效益却是巨大的,包括增强公众的信任、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推进履行审核义务不仅有利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同时有利于推进我国慈善公益事业沿着法治化轨道实现稳定长期发展。

4. 求助式众筹平台信息审核义务的法治问题

互联网时代背景之下,求助式众筹平台信息审核义务的法律构建是推进我国慈善公益事业法治化的一项重要任务。然而在实际中,求助式众筹平台信息审核义务的法律构建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4.1. 众筹平台积极地规避法律责任

为规避法律风险,多数网络慈善平台在《用户协议》中约定“信息的真实性由发起人、求助人自行负责,赠与人需要独立审慎判断作出是否赠与的决定”。由此可见,网络慈善众筹平台主要通过免责条款和模糊法律关系等方式减轻平台的法律责任。

一方面,众筹平台通常运用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减轻平台的法律责任 [2] 。众筹平台为单方面、重复使用合同条款,在未与捐助者协商的情形下订立的《用户协议》应认定为格式合同。根据《民法典》第497条,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责任时,此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上述约定不合理地加重了捐助者的信息审核义务,相应地也减轻了众筹平台的审核义务,故该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另一方面,众筹平台经常通过模糊法律关系减轻平台的法律责任。根据前文所述,众筹平台系中介人的角色,故平台将中介人行为解释为赠与行为系模糊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平台通过将法律关系定性为赠与,从而减轻自己作为中介人所应当承担的提供真实信息义务以及审核义务。

4.2. 针对众筹平台的法律规制欠缺

在互联网慈善事业蓬勃发展时,针对众筹平台的外部监管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制却存在缺位现象 [3] 。目前,我国规制网络慈善行业的法律规范主要为《慈善法》、《网络安全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但前述法律规范实则并不适用于网络慈善平台。原因在于:首先,网络慈善机构并非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慈善组织,故不适用《慈善法》的规定。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系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组织机构。然而目前,我国多数网络慈善机构系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设立的营利性法人,同时具备公益板块以及商业板块,故不属于《慈善法》的调整对象。其次,个人的求助信息也非《慈善法》的调整范围。个人求助信息并非公开募捐信息,应由信息发布者担保信息的真实性。最后,《网络安全法》未能明确具体的监管职责。根据《网络安全法》第8条,国家网络信息部门应当对网络安全进行监管,但网络安全义务是否包括个人求助信息的审核却并且明确。由上可见,针对众筹平台的法律规制尚是不完善的。

4.3. 众筹平台的审查机制尚未完善

网络众筹平台的审查机关主要存在审核缺位、缺乏实质审查、缺乏公开钱款物资去向信息的主动性等问题。如根据《根据南方都市报》的一则报道,记者曾通过购买虚假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入院证明,而在水滴筹、轻松筹、爱心筹三家平台上发起筹款30万元和40万元不等的个人求助项目。最终均提现成功,且无需提供善款去向凭据。由此可见,众筹平台并不能保障平台上的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实践中存在着募捐信息虚假、善款未专款专用的乱象。因此,网络慈善平台应当进一步履行信息审核义务,完善平台内的信息审查以及举报机制,从而预防道德风险的发生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规制。这不仅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更是为了我国慈善公益事业沿着法治化轨道长期稳定发展。

5. 求助式众筹平台信息审核义务的法律构建

为推动网络众筹行业进入法治化轨道,实现法律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求助式众筹平台信息审核义务的法律构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1. 明确求助式众筹平台信息审核义务的责任主体

作为占据信息优势的众筹平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中介人的报告真实信息义务。一方面,众筹平台应当实质审核个人求助信息的各项材料,减少捐助者的信息成本,从而规避诈捐乱象。另一方面,众筹平台应当进行社会公开和主动反馈公益活动中钱款物资的详细信息,让公众参与监督以此提升平台的公信力。

作为慈善组织的管理者与监督者,民政部门也应当履行合理监督义务。民政部门已发布三批网络慈善平台机构名单,该名单意味着民政部门认定名单中的平台机构具备慈善资格,若名单主体存在诚信问题则将影响民政部门的公信力。同时,民政部门掌握了求助者的身份及家庭财产状况等信息,有助于平台查明信息的真实性。并且,民政部门享有对网络慈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权责和权能,故民政部门有权要求网络众筹平台及时报告信息审核的履行情况。

作为网络安全的维护者与监督者,网信部门有权对平台的网络运营情况进行监管。若在监管中发现存在诈捐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诈捐信息、严厉打击诈捐人员、警告众筹平台承担审核义务。对于诈捐信息,应当及时公告;对于职业诈捐人员采取相关行政处罚措施,甚至可以建议公安采取刑事处罚措施;对于频繁发生诈捐的平台,可以及时约谈整改,甚至关停 [4] 。

5.2. 明确求助式众筹平台信息审核义务的责任范围

根据前文所述,众筹平台应当承担信息审核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平台承担无限的审核义务。作为管理者以及信息优势方,众筹平台承担适当的审核义务有助于减少捐助者的信息成本。但若无限制地增加平台的义务责任,将会导致平台的运营成本的提升,反而不利于网络公益事业的发展。并且,信息审查义务系私主体承担的第三方义务,并不能代替国家行政权的行使。求助式众筹平台信息审核义务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但企业不能代替政府部门的监督主体地位。企业应以能力范围内,配合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并在一定限度范围内积极审核个人的求助信息。在平台无法规制的领域,应有公权力机关的及时介入。

5.3. 完善求助式众筹平台信息审核义务的审查机制

求助式众筹平台应当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完善审查机制,推进网络慈善事业的法治化。首先,审核方式应当包含形式审核与实质审核。形式审核主要包括审核证明资料的全面性,实质审核则主要是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其次,对于审核范围应当包含求助信息以及平台公布的慈善款物信息。不仅在用户捐款前担保求助信息的真实,还需要在用户捐款后担保款物落实到求助者。最后,明确审核责任,审核责任一般包括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若平台存在违反国家监管规定的情形时,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若平台存在违反中介人义务的情形时,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与建设中,网络慈善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在现实中,个人求助信息的审核存在较多问题,也引起公众对此的质疑。因此,求助式众筹平台应全面承担信息审核义务和完善筹款审核机制,国家层面应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对众筹平台的审核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对求助式众筹平台信息审核义务进行法律构建,这将不仅在社会公众营造良好的环境,也将推动我国网络公益事业法治化。

文章引用

罗 月. 论众筹平台信息审核的困境和治理
On the Review Obligation of Individual Help-Seeking Crowdfunding Platform[J]. 法学, 2023, 11(04): 2432-2437.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4348

参考文献

  1. 1. 李喜燕. 论众筹平台对个人求助信息的审核义务[J]. 社会科学战线, 2022, 327(9): 207-212.

  2. 2. 齐凯悦, 宋国帅. 论网络个人求助平台的信息审查义务[J]. 司法改革论评, 2020(2): 189-205.

  3. 3. 鲁篱, 程瀚. 网络慈善众筹平台监管的困境与规制优化——以“水滴筹”为研究样本[J]. 财经科学, 2020, 390(9): 121-132.

  4. 4. 张书明. 关于网络募捐的监管问题[J].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 213(4): 139-142. https://doi.org/10.16456/j.cnki.1001-5973.2007.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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