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s in Philosophy
Vol. 11  No. 05 ( 2022 ), Article ID: 57052 , 5 pages
10.12677/ACPP.2022.115227

洛克宗教宽容思想的解读及其当代价值

姜冠宏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江苏 苏州

收稿日期:2022年9月19日;录用日期:2022年10月17日;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4日

摘要

洛克是17世纪英国著名的唯物主义哲学家,是自然神论的奠基人之一,他于1685~1704年间写给好友菲力·范·林堡格的关于基督教世界的宗教宽容问题的四封书信,即后来的《论宗教宽容》一书,当时在荷兰以匿名的形式发表,却在欧洲政教世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是欧洲社会处理政教问题的理论和思想指南,对于我们把握17世纪欧洲政教关系、信仰自由和社会契约等自由主义基本问题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时至今日,洛克的宗教宽容思想蕴含的哲学内涵对我们建构新型政教关系,制定社会宗教政策,缓和政教矛盾,解决宗教冲突依然有很深的现实意义和当代价值,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仔细解读。

关键词

洛克,宗教宽容,政教关系

The Interpretation of Locke’s Thought of Religious Tolerance and Its Contemporary Value

Guanhong Jiang

Tianping College, Suzho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uzhou Jiangsu

Received: Sep. 19th, 2022; accepted: Oct. 17th, 2022; published: Oct. 24th, 2022

ABSTRACT

Locke was a famous British materialist philosopher in the 17th century and one of the founders of Deism. He wrote to his friend Philip van Limburg about religious tolerance in Christendom from 1685 to 1704. His four letters, the later book “On Religious Tolerance”, were published anonymously in the Netherlands at that time, but it aroused strong repercussions in the European political and religious world, which has important progressive significance. It is a theory for European society to deal with political and religious issues. It is of indispensable significance for us to grasp the basic issues of liberalism, such a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and religion, freedom of belief and social contract in 17th century Europe. To this day, the philosophical connotation contained in Locke’s thought of religious tolerance still has profou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and contemporary value for us to construct a new type of political-religious relationship, formulate social and religious policies, ease political-religious conflicts, and resolve religious conflicts. It is worthy of our serious consideration and careful interpretation.

Keywords:Locke, Religious Tolerance, Church-State Relationship

Copyright © 2022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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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论宗教宽容》一书其实是约翰·洛克写给好友菲力·范·林堡格的四封书信。在信中,洛克总结批判了欧洲宗教发展的主要问题和深刻教训,指出基督教世界各个国家和教会之间之所以不断发生纷乱和战争,主要原因在于国家没有对教会一视同仁,平等相待,宗教之间拒绝对那些持不同意见的人实行宽容。洛克批评了君权神授的封建思想,阐述了政教分离和宗教信仰自由的主张,指出政府无权插手宗教事宜,信仰何种宗教是公民的私事;洛克认为应该限制官长手中的权力,提倡要坚持理性的原则,反对轻易的使用强力,认为教会赢得人们信仰的唯一途径是通过劝导说服而非暴力;同时他还要求人们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开展教会活动不能危害公共利益,国家和教会要对持不同意见者施行宽容,让他们自由选择宗教信仰和礼拜方式,寻求灵魂的拯救。

2. 宗教宽容思想提出的时代背景

洛克关于宗教方面的思考与当时欧洲宗教之间的争论和动乱息息相关。在基督教世界自上而下开展宗教改革运动后,作为中世纪封建统治精神支柱的罗马教廷开始走向衰落,欧洲原有的统一宗教局面被打破,各邦国开始摆脱教皇控制,不断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积极谋求成为宗教世界的“代表”,力争获得更多的话语权,导致宗教冲突成为当时欧洲社会中最复杂也最棘手的问题之一。新教与天主教之问,甚至新教内部各教派间的冲突亦十分的尖锐,并多次爆发大规模宗教战争,例如西班牙以捍卫天主教之名对新教国家的四处挑衅,法国天主教对胡格诺派(法国新教徒)的残酷镇压,加尔文派对非基督徒进行迫害的“纯洁教会”运动,还有席卷整个欧洲的三十年战争。整个基督教世界战事连年不断,社会混乱不堪,普通教众尘世生活和心灵苦不堪言。

16世纪西欧开始走向宗教宽容的道路。1555年《奥格斯堡和约》的签订,确立了“教随国定”的原则,承认各邦国统治者有权自由选定其自身及其所属臣民的宗教信仰,在此之后,遵奉何种信仰开始成为私人的事情,他人无权干涉,选择加入何种教会逐渐属于私人权力的范畴,公民的民主和自由意识开始进一步的苏醒。到16世纪中叶,人们对不同教派的和平共存现象已经习以为常,对教派之间不眠不休的斗争感到厌倦,在整个欧洲出现了信仰上的极大自由,宗教宽容的思想得到进一步发展。

彼时的英国在宗教问题上则相对谨慎保守,其宗教立场在新教和天主教之间摇摆不定,教会和国家之间的权力角逐也是纷争不断,政教矛盾凸显,宗教之间时常发生冲突。查理二世在位期间,全面恢复了英格兰国教会的典章制度,颁布《加拉登法典》,导致清教徒与国教会的彻底决裂,宗教宽容问题越来越引发人们的关注和争论。查理二世本人虽倾向对持异议者,尤其是天主教徒持宽容态度,但这种宽容立场最后却掀起很大的政治波澜,查理二世的继承者詹姆斯二世因为改信天主教,并公然拒绝宣誓信仰英国国教,在反天主教情绪高涨的当时引起众多英国民众的不满,被英国基督教所不容,后被新教势力发动革命讨伐,最终流亡在外。

“光荣革命”之后,随着议会获得更大的政治权力,英国内部宗教问题虽逐步平息,但法国的宗教之间的斗争和不宽容仍在延续,天主教会与新教之间积怨已久,曾给予新教徒信仰自由和政治平等权利的亨利四世,因为被狂热的天主教徒刺杀,最终导致《南特敕令》被废除,意味着法国本已建立的脆弱宽容正式破裂,宗教宽容问题重新成为让整个欧洲担忧之事,关于宗教宽容的问题再次成为当时社会和宗教世界讨论和关注的焦点。17世纪初,通过旷日持久的欧洲三十年战争,人们深信无论新教徒或旧教徒,哪一方也不能获全胜;统一教义这个中世纪的愿望必须放弃 [1]。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欧洲的大多数国家也开始陆续对不同的教会采取了宽容政策。

3. 洛克宗教宽容思想的主要内容

《论宗教宽容》一书是约翰·洛克于1685~1704之间写给好友菲力·范·林堡格四封书信的合集,在这本充满自由主义基调的书中,洛克借用与普洛斯特之间就宗教宽容的交锋辩论,充分表达了他的政教主张,提出了他对政教关系新的理解,在书中,洛克明确否定了政教合一的统治形式,认为政教应该分离,对政教关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他从政府与宗教分属不同的领域为主要切入点,主张无论是掌握世俗权力的官长还是握有灵魂救赎权力的教会都应当对持不同意见的信仰者施以“宽容”的态度,宽容应该成为国家和教会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是“纯正的宗教”应该具备的精神内核,使用暴力进行压迫和戕害是有违基督教思想的。

洛克认为,国家和教会是管理两种截然不同事务的组织,国家是为保护今生利益服务的,而将教会是为拯救灵魂服务的,两者分属不同的领域,应该加以区别开来。他反对国家对公民的信仰进行强制性干涉,国家的职责在于保障公民的财产或健康不受他人侵犯,而无权强迫一个人必须关心他的灵魂得救,信仰何种宗教不应该有国家来决定,而是公民自己的事情。他认为,信仰是个体本身内心的事情,是公民的私事,教会才是人们自愿结合来处理有关灵魂事务的团体,同时洛克也系统界定了官长以及法律的权利范围,官长没有权利用他手中的剑不加区别地去惩罚他自认为是有罪的行为,当人们违法了公民世俗权益方面的事务时,官长才有权使用强力,而宗教是私人有关灵魂的事务官长无权干涉,但同时又强调宗教活动不能危害到社会公共的利益,当公民的宗教活动违反了法律,官长才可以根据人法规定的管辖范畴予以干涉。

洛克提出,教会赢得人们信仰的唯一途径是通过说服而非暴力,用强力压迫只会激起人们的反抗,迫使人们为挣脱不舒服的、专制的枷锁而斗争,强力至多只能使人表面信服某种宗教,而虚伪服从恰恰会成为灵魂拯救的障碍,只有通过虔诚地礼拜上帝才能达到救赎、求得永生。洛克将宽容誉为纯正的教会基本特征的标志,倘若缺乏仁爱和普遍的友爱等高贵品质,那就不配称为纯正的教会. 洛克提出,火和剑不能作为说服人们领悟真理、纠正错误的恰当手段,让人们忠于教会的唯一手段是规劝、训诫和勉励。如果经过这些手段仍不能使违反者改邪归正,那就没有别的办法可循,只好将这种没有希望挽救的顽固者逐出教会 [2]。洛克在他的理论思想中提出,人们有选择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退出教会的自由,无论是谁,都没有权利因为他的宗教信仰而剥夺其世俗享有的公民权利,此外,从理性的角度来讲,任何一方教会和个人都无法掌握关于灵魂神学的全部真理,因此,任何教会都无权凌驾于其他教会之上,不同教派之间就应该相互予以宽容、和平共处。

当然,由于时代和阶级的限制,洛克关于宗教宽容的思想仍存在诸多局限性,他所主张实施宗教宽容的对象是有条件的,无法做到对社会全体公民实行全面的宽容,他认为宽容的对象不应该包括无神论者以及天主教教徒。因为洛克坚持认为上帝的存在是万事万物存在的终极原因、是道德养成的基础,而无神论是反乎理性的,他们会削弱道德,进而削弱社会的凝聚力,至于天主教徒,由于他们唯罗马教皇的马首是瞻,承认传统与教皇敕令,不领受上帝的旨意,因而也不能得到宽容 [3],另一方面,洛克又提出每个人生来都享有同等的权利,无论是异教徒、犹太教徒都不应当因为他的宗教信仰不同而被加以区别对待甚至被剥夺其依法享有的社会权力,这些彼此矛盾的观点体现了洛克思想的妥协性、折中性与不彻底性。

4. 洛克宗教宽容思想对当代的启示价值

洛克的宗教宽容思想在17世纪的欧洲是极具进一步意义的,可以说是人类迈向思想自由道路上的一个大的跨步。作为一位倡导宽容、关注人们心灵福祉学说的哲学家,他提出的宗教宽容理论不仅开拓了人们的视野,刷新了人们的认知,健全了人们的思想,也有效地缓解了当时欧洲社会尖锐的政教矛盾和教派冲突,同时对欧洲宗教世界的良性发展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在宗教多元化的今天,洛克提出的宗教宽容等主张,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价值。

4.1. 宗教宽容思想可以调和现代宗教间的矛盾和冲突

随着人类社会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和文化多样化的持续深入,各种文化思潮之间的交流也在不断加深,随之衍生而来的不同宗教思想的碰撞冲突也呈扩大态势,宗教世界的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变局。洛克宗教宽容理论背后蕴含的强烈的博爱思想,为当今世界不同宗教之间的矛盾冲突起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调解缓和的作用。宗教宽容思想启示引导现代社会不同宗教或者信仰派别之间,应该克服狭隘主义,学会彼此尊重、相互宽容、不排斥异己,不压迫、不凌驾于其他教会之上,当存在分歧,面对争议的时候,彼此之间要以理性的态度来化解分歧,遵守互不侵犯的准则,加强沟通对话,缩小立场分歧,才能有效缓和宗教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促进不同宗教之间的和谐发展。

4.2. 宗教宽容思想对建构新型的政教关系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宗教发展多元化的今天,在世界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教义或让人们统一信奉某种宗教是根本无法实现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不论哪种宗教都无法在思想意识领域形成垄断地位。经过漫长的岁月演变和社会历史的选择,不同的宗教派别和形式多样的政教关系存在于全球各地,虽然宽容的观念已经深入人们的心灵之中,但政教关系之间不稳定的因素依然没有被彻底地消灭,两者关系发展中还存在诸多不和谐的现象,因此在现代社会,建构新型的稳定和谐的政教关系仍然需要理性和宽容的“声音”来作指导,洛克的宗教宽容思想无疑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新时代条件下,各国政体唯有立足自身国情,理清思路,以尊重、宽容和自由为主要原则,加强与合法宗教之间的交流,探索建构新型的和谐稳定的政教关系。

4.3. 宗教宽容思想能积极引导宗教建设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宗教作为一种人文主义的产物,在给予人们精神寄托、规范社会道德行为、凝聚情感共识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洛克以宗教宽容为切入点,试图阐明其宗教宽容思想在宗教人文建设与社会政治发展中的重要意义,促进了宗教人文建设与社会发展之间的适应融合。宗教并非私有制社会的垄断品,也并不固定随着一种社会制度的兴亡而兴亡,就给自己创造了与社会相适应的可能性 [4],宗教和社会的发展应该以理性的思维方式和管理模式去解决政教难题、管理宗教事务,应该以宽容、自由、和谐的科学理念去制定规范政治和教会方面的相关政策,积极营造宗教人文建设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良好态势。

洛克的宗教宽容学说对欧洲宗教的发展影响很大,其宗教宽容思想及其对人类心智的启迪更远远超越了当初的时代,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时至今日,宗教宽容已然成为现代文明的基本常识和政治底线,他的宗教宽容思想仍值得世人认真品读和仔细研究。面向新时代,我们应该积极推动宗教宽容思想的发展实践,积极贯彻施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依规处理宗教事务,确立新型的政教关系,引导宗教建设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为发展提供宝贵的精神资源,让不同的教会和不同信仰不再兵戎相见,促进社会繁荣与稳定。

文章引用

姜冠宏. 洛克宗教宽容思想的解读及其当代价值
The Interpretation of Locke’s Thought of Religious Tolerance and Its Contemporary Value[J]. 哲学进展, 2022, 11(05): 1322-1326.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2.115227

参考文献

  1. 1. 耿兆锐. 约翰·洛克的宗教宽容思想[J].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06(6): 33-35.

  2. 2. 洛克. 论宗教宽容[M]. 吴云贵, 译. 北京: 商务出版社, 1982: 11.

  3. 3. 陈留彪. 洛克宗教宽容思想的历史解读[J]. 长江大学学报, 2011(7): 74-75.

  4. 4. 马艳芳. 洛克宗教宽容思想的现实意义[J]. 法制与社会, 2009(5):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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