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dern Linguistics
Vol.06 No.02(2018), Article ID:24876,7 pages
10.12677/ML.2018.62023

Chinese “Pivotal Structure” Is Not Pivotal at All

Yingjie Zhang*, Huifen Tong*

Pudong Shanghai

Received: Apr. 24th, 2018; accepted: May 8th, 2018; published: May 15th, 2018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is to show from multi-angle and multi-level that the theory of Chinese “pivotal structure” has no objective basis in syntax. 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the Chinese language is short of morphological changes, this article puts more emphasis on the syntactic level and word order to prove that the traditional “pivotal structure” is not a subject-predicate structure in a grammatical category from ancient Chinese to modern Chinese, as a result of the so-called “subject” and “predicate” are not at the same syntactic level. Accordingly, the “pivot” is an object rather than a subject, though the object and the part followed that is called object complement possess the logical relationship of being stated and stating. And also, the truth that both the object pronoun “之” in ancient Chinese and a classifier used as an attributive by itself without numeral “一” in modern Chinese are seen separately in a “pivotal structure” has convincingly attested that the “pivot” is an object only. This article has still proved that the features of pronunciation of the so-called “pivot” are, in fact, just the same as those exactly of an object. So undoubtedly, Chinese “Pivot” is completely a pure object only.

Keywords:Pivot, Pivotal Structure, Object, Object Complement

汉语的“兼语式”并非兼语

张英杰*,童慧芬*

上海 浦东

收稿日期:2018年4月24日;录用日期:2018年5月8日;发布日期:2018年5月15日

摘 要

本文目的在于多角度、多层面地揭示,汉语“兼语式”的理论并不具有客观的句法学依据。鉴于汉语缺乏构形形态的变化,因此本文在探究“兼语式”结构时,则主要依赖于表达句法结构的层次分析和词序变化等语法手段,由古至今地证明了汉语的“兼语式”并不构成语法范畴的主谓结构,由于“兼语”及其“谓语”并不处于同一的结构层次。因而“兼语”不是主语,而是宾语;宾语其后的成分则为宾语补足语,虽然两者之间存有被陈述和陈述的逻辑关系。再者,古代汉语中的宾格代词“之”和现代汉语中省略了数词“一”的量词单独作为定语,并且分别出现在“兼语式”中的语言事实,均已客观而有力地证明了汉语的“兼语”只是个宾语。本文还证明了“兼语”的语音属性,即为宾语所具有的语音特征。因此,传统的“兼语”则是一个纯粹的宾语而已。

关键词 :兼语,兼语式,宾语,宾语补足语

Copyright © 2018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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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1.1. “兼语式”定义

汉语的“兼语式”,即为“一个动宾词组和一个主谓词组套在一起,动宾词组的宾语兼作主谓词组的主语” [1] 。并且,传统学界认为“宾语兼主语的递系式(兼语式)的来源是很远的。自先秦到现在,两千多年来,除了人称代词(由‘之’到‘其’)有所变更以外,成为最巩固的一种结构。” [2]

1.2. “兼语式”判定的依据值得商榷

由于汉语缺乏显性的形态变化,所以对于“兼语式”的判定,传统方法则着眼于动词的表意类别(如使令动词等概念)以及“兼语”与其“谓语”之间的逻辑关系,而并无语法范畴的客观依据。因此,我们不妨先来对照下列的汉英例句,谓语部分同是“使令动词”+“宾语”的形式 [3] :

这消息使她高兴。The news made her happy.

她父亲不会让她参加舞会。Her father will not let her go to the dance.

我不容许你讲这种话。I won’t have you saying such things.

显而易见,正是由于英语具有鲜明的构形形态作为句法标志,所以使令动词的宾语及其宾语补足语之间,虽然具有逻辑上的主谓关系,但却无人会因此而判定为语法范畴的“兼语”结构。但是汉语的情况却截然不同了,正是由于汉语缺乏显性的构形形态,因而传统学界则以逻辑关系而确立的“兼语式”的理论,却沿用至今。

不言而喻,客观的语法标志则应是判定“兼语”与否的唯一依据。

具有启发意义的则是,古代汉语的第三人称代词“‘之’字用于宾格”,也就是说,“上古第三人称不用于主格,同时也就是不用于主语” [4] 。所以,当宾格代词“之”出现在“兼语”地位时,其除了证明了“兼语”是个纯粹的宾语而外,却并无任何依据能够证明“兼语”就是语法范畴的主语。

因此,传统的汉语“兼语式”的理论值得商榷。

2. 汉语的“兼语式”探究

鉴于汉语缺乏构形形态的语法标志,因此在探究“兼语式”的结构时,我们在表达句法结构的语法手段中,不得不主要依赖于表达结构层次的停顿和词序的变化等,以揭示“兼语式”隐性的语法特征。

2.1. 古代汉语的“兼语”不是主语

正如王力先生所言,“兼语式”“它的结构形式仍然是和两千年前一样的”,因而我们不妨由古至今地加以论述。

2.1.1. 层次切分显示“兼语式”中并无处于同一句法层次的主谓结构

句法层次是结构成分的承载与解析的平台。句子中直接关联的结构成分则处于同一的句法层次,如主语和谓语。也就是说,处于同一句法层次的结构成分,则是构成结构关系的充要条件;不然,则无条件形成直接的结构关系。

众所周知,主谓结构则是处于同一句法层次的语法单位,无论其主语是作为话题,还是作为被陈述的对象。如在“我说了我下午过来。”的主谓句中,动词“说”的宾语“我下午过来”是主谓结构,由于其主语和谓语处于同一的宾语层次。但是,句首的“我”跟在后的“下午过来”同样具有逻辑上的主谓关系,我们就能因此而判定两者是语法范畴的主谓结构吗?显然不能,由于两者并非处于句中同一的语法层次:句首的“我”是全句的主语;而“下午过来”则在宾语中充当谓语——处于句首“我”的下位层次。

既然“兼语式”是“一个动宾词组和一个主谓词组套在一起”,所以判定“兼语式”中是否具有主谓结构,就在于能否通过句法的层次分析,在“兼语式”中找出一个处于同一层次的主谓词组来。如:

乃遣子贡之齐。(墨子·非儒下)

乃遣子贡/之齐。(√)乃遣/子贡之齐。(×)

欲令魏先事秦。(史记·张仪列传)

欲令魏/先事秦。(√)欲令/魏先事秦。(×)

以上列典型的“兼语式”结构为例,正确的停顿均在“兼语”之后。这就客观而有力地证明了“兼语”的层次属性归前、不归后,——它跟在前的使令动词处于同一的句法层次,即构成动宾结构。显而易见,“兼语式”中并不存在语法范畴的主谓结构;因而所谓的“兼语”只是宾语而已。至于“兼语”同其后的成分之间,只是存有逻辑上的主谓关系,如同前述的例句中句首的“我”,跟随后的处于下位层次的“下午过来”一样,并无条件构成语法范畴的主谓结构。

既然“兼语式”中并无主谓结构的存在,这就是说,“兼语”则是动宾词组的宾语而已,并不存在主语的句法学依据。

2.1.2. 词序变化证明“兼语式”中同样不存在一个主谓词组

有比较才有鉴别。在此,不妨采用词序变化的语法手段,来对照主谓结构和“兼语式”分别充当“宾语”时的语法特征。

首先,我们来观察非使令动词所带的主谓结构充当宾语时的句法特点。如:

吾闻北方之畏昭奚恤也。(楚策)

北方之畏昭奚恤也/吾闻(√)

吾乃今然后知君非天下之贤公子也。(赵策)

君非天下之贤公子也/吾乃今然后知(√)

我们注意到,正是由于上述的词序变化是句内自然段落即层次的切分与组合,所以在词序改变之后,句子的含义依旧不变,依旧顺理成句。

但是下列的“兼语式”中,“兼语”连同其“谓语”所构成的“主谓结构”,在词序变化的验证过程中却显出了“兼语式”的原形来了。如:

范增数目羽击沛公。(汉书·高帝纪)

羽击沛公/范增数目(×)

“羽击沛公”原本则是范增“数目”的目的和意图,但前置后却已既成事实,却成了“范增”数次目睹了“羽击沛公”的谎言。岂非荒唐?显而易见,正是由于并非语法范畴的主谓结构的前置,从而不仅破坏了原句的语义结构,而且同时破坏了原句的语法结构,导致原本使令动词的“目”立地消失。因而,所谓的“兼语”“羽”,只配在使令动词之后接受指使而充当宾语,则同语法范畴的主语毫不相干。

秦王拜斯为客卿。(史记·李斯列传)

斯为客卿/秦王拜(×)

原句的含义是指秦王以礼节授予他客卿的官位。但是在词序改变后,“秦王拜”就成了秦王向他“行敬礼”之意,——就铸成大错了。不言而喻,词序的改变则导致了语法结构的破坏,原本的“拜”为使令动词,但词序改变后的“拜”则成了一般的行为动词,从而导致语义的严重曲解,就直接否定了“兼语”“斯”能够充当主语的资格。实际上,原句中显示层次的停顿,是在宾语“斯”之后,因而“拜斯”则是同一层次的动宾关系。也就是说,“斯为客卿”并不处于同一层次的主谓关系。所谓的“兼语”“斯”,只是“拜”的宾语;而“为客卿”则是说明了“拜斯”的因果关系,用来补充说明宾语“斯”的身份而已。在此,我们不妨借用英语的语法称谓,称其为“宾语补足语”。其中,显然并不存在所谓的“兼语”兼做主语的语法依据。

通过上述的两相对照,显而易见,“兼语式”中并不存在一个与动宾词组套在一起的主谓词组。

2.1.3. 出现在“兼位”的宾格代词“之”,则是“兼语”并非主语的有力证据

上贤,使之为三公。(荀子·君道)

上贤,之为三公/使(×)

宾格代词“之”出现在“兼位”,则更是有力的否定“兼语”的语法证据,由于“‘之’字用于宾格”,也就是说,“上古第三人称不用于主格,同时也就是不用于主语”。因而毋庸置疑,“兼语”则是个明白无误的宾语而已。

简而言之,结构的层次分析和词序变化所显示的语法特征,都充分证明了古代汉语的“兼语式”并不构成主谓结构。而宾格代词“之”出现在“兼位”,则更是醒目而有力的语法证据。

2.2. 现代汉语的“兼语”同样不是主语

由于语言是发展变化的,因而在此,同样有必要来证明现代汉语的“兼语”不兼,同样只是个宾语而已。

2.2.1. 层次分析显示“兼语式”中同样并不存在主谓结构

正如王力先生上述所言,“兼语式”“它的结构形式仍然是和两千年前一样的”,是“最巩固的一种结构”。也就是说,现代汉语的“兼语式”,其继承了古代汉语的层次结构,即“兼语”所属的层次归前、不归后;“兼语”及其“谓语”并不处于同一的语法层次。不妨,我们现就赵元任先生所涉及的“兼语式”的例句来加以证明。

买了个桌子三条腿。 [5]

买了个桌子/三条腿。(√)买了/个桌子三条腿。(×)

毋庸赘言,层次分析的结果则跟古代汉语的完全一致。这就是说,现代汉语的“兼语式”中同样并无主谓结构的存在,那么其中主语则无从而来。

2.2.2. “兼语式”中出现省略了数词“一”的量词单独作为“兼语”的定语

在上述小节的层次分析中,赵先生的例句则极具启发意义,即“兼语”带有省略了数词“一”的量词单独作为定语:

买了个桌子三条腿。

为了彰显“兼语式”残缺的结构形式,我们则把“兼语式”挪到前头来:

个桌子三条腿/买了。(×)

显而易见,由量词打头的结构出现在“兼语式”中,其残缺的结构特征,则更是醒目地揭示了名不副实的“主谓结构”,因而成为了“兼语式”并非主谓结构的最为直观、最为鲜明的语法证据。这是由于“量词不可以单独作定语。……只有数词是‘一’,又在述语后头宾语前面,或者量词前有指示代词‘这、那’才能省略” [6] 。也就是说,“买了个桌子三条腿”的句子中,在量词“个”之前就已经省略了数词“一”,并且它“又在述语后头宾语前面”。——这就有力地证明了“个”之后的“桌子”,即为纯粹的宾语,而绝非主语。

诸如上述不合格的“主谓结构”充当“兼语式”的例句还有 [7] :

有架飞机飞过去了。

架飞机飞过去了/有(×)

我还有话吩咐你。

话吩咐你/我还有(×)

外边有人找你。

人找你/外边有(×)——“人找你”显然不像人话,倒像是鬼在嘀咕。

2.2.3. 词序变化同样证明“兼语式”中并无主谓结构

赵先生在论及“兼语式”时,同样采用词序变化的语法手段对“兼语式”进行了论证:

“兼语式跟宾语小句不同,后者可以挪到前头去,兼语式不能。

你想我怎么办呐?→我怎么办呐,你想?

你叫我怎么办呐?→*我怎么办呐,你叫?” [8]

既然赵先生已经从语法角度证明了“兼语式跟宾语小句不同”,那么其所认定的“不同”,就恰恰印证了“兼语式”不是“宾语小句”,即不是主谓结构;况且,赵先生并无“兼语式”即为主谓结构的依据。因而“兼语”,则是一个如下他所证明的宾语而已。

“兼语是个宾语,可以从下面的句式得到证明:

你得走,我请你。我怎么办呢,你叫我?” [9]

2.2.4. “兼语”的语音属性实为宾语所具有的语音特征

赵先生在论及“兼语式”时,指出了“兼语式中的兼语地位不分明,表现在语音上。如果它是个人称代词,它可以用轻声说,也可以不用轻声说,而宾语总归是轻声,主语总归是非轻声” [10] 。不言而喻,“兼语式中的兼语地位不分明”,似乎合理地诠释了“兼语”的句法学特征,即“兼语”既扮演了宾语而又充当主语的双重角色,因而为“兼语”概念的最终确立,似乎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不过在此需要指出的则是,既然人称代词的“兼语”可以用轻声说,那么这一语音事实就足已客观地证明了“兼语”不是主语,而是个地道的宾语而已。——这是由于如下所揭示的人称代词充当宾语时的语音属性所决定的。

赵先生关于“宾语总归是轻声,主语总归是非轻声”的论断,或许他是仅从纯粹的理论模式而言的,但是现实生活中的说话人由于受情感和语言环境的影响,情况却并非如此。于此,我们不妨借用赵先生在上所列举而用以证明“兼语是个宾语”的句式,来进行分析:

“你得走,我请你。我怎么办呢,你叫我?”

首句显示了说话人已经下达了“逐客令”,所以在此柔中带刚的命令句中,宾语的“你”用“非轻声”来说,为语势所必然,——况且更加合乎情理。第二句就更是表现出了说话人已经开始不耐烦了,并且升调发出了反问,哪里还有可能用“轻声”来说出作为宾语而情绪激动的“我”?由此可见,“宾语总归是轻声,主语总归是非轻声”的理论就难以自圆其说,就难以作为判断的准则或理论依据了。

通过上列的句式,赵先生原本就已经证明了的“兼语是个宾语”,但却同他的“宾语总归是轻声,主语总归是非轻声”的语音理论相左。上述句式中人称代词的宾语“你”和“我”由于“非轻声”了,本来无可非议的宾语却应声消失而不复存在,同时陷入了失去应有身份的尴尬:既无条件充当主语,而又不可能成为兼语。同样,当然也不能由于“非轻声”了,原本则为“轻声”说的人称代词的宾语即所谓的“兼语”,就可以毫无理据地转身成为了主语。这是由于在句中的任何实词,都可以根据说话人表情达意的需要,有其逻辑重音,或者说是感情重音,所以本来能用“轻声”说的人称代词,都可以用“非轻声”来表达。更何况随机的逻辑重音或者说是感情重音,并非是改变结构类型的语法手段。所以说,“兼语式中的兼语地位不分明,表现在语音上”的观点,显而易见,并不符合汉语言的客观实际。

况且,上述的语音事实,不言自明,就已经客观而充分地证明了宾语并非总归是轻声:“如果它是个人称代词,它可以用轻声说,也可以不用轻声说”——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则是,这个所引述的句子,恰恰就是赵先生用来描述“兼语式中的兼语地位不分明,表现在语音上”的理论依据。而正是这个描述,显而易见,就已经清晰地显示出了所谓的“兼语地位不分明,表现在语音上”的这个论据,分明就是人称代词作为宾语时所具有的语音特征。因此传统的“兼语”,就是一个已经被反复证明了的纯粹的宾语而已。

2.2.5. “兼语”及其陈述部分并不构成语法范畴的主谓关系

胡裕树先生则指出,“兼语和兼语陈述部分有陈述和被陈述的关系” [11] ,意在在说明这两者之间是语法范畴的主谓关系。其实“兼语和兼语陈述部分有陈述和被陈述的关系”的语言事实,这仅仅是构成主谓关系的必要条件,而绝非充要条件。于此,我们有必要重复前述,即主谓结构的主语和谓语是处于同一句法层次的构成成分;否则即使成分之间具有“陈述和被陈述的关系”,也不能因此而构成语法范畴的主谓结构。

正是由于“兼语”与其陈述部分并不处于同一的结构层次,如前所证明的那样,所以这种“陈述和被陈述的关系”只是逻辑关系而已,并不能因此而证明“兼语”就是语法范畴的主语。况且客观的语言事实也正是如此,如在“买了个桌子三条腿”及“上贤,使之为三公”等的“兼语句”中,结构残缺的“个桌子三条腿”显然不能构成合格的语法范畴的主谓结构;而宾格代词打头的如“之为三公”的类型,则在汉语史上更无作为主谓结构而成句的语言实例。

再如,本文在上所列举的英语句“The news made her happy”之中,使令动词的宾语“her”与其在后的宾语补足语“happy”之间,同样具有被陈述和陈述的逻辑关系,但却无人会把“her”判定为“兼语”而贻笑于大方,原因就在于英语的形态标志显而易见。而汉语的情况却截然不同了,由于缺乏显性的形态特征作为判断的客观依据。

也正是由于汉语缺乏显性的形态特征作为鲜明的语法标志,所以在前,我们就不得不主要地采用层次分析和词序变化的等语法手段,来揭示“兼语式”隐性的语法特征,来证明汉语的“兼语”并非是兼语的客观事实。

3. 结语

综上所述,作为语法手段的层次分析和词序变化所显示的“兼语”,其层次属性归前、不归后的显著特征,则客观而充分地证明了汉语的“兼语”与其“谓语”并非处在同一的语法层次,因而并无条件构成语法范畴的主谓结构,虽然两者之间具有被陈述与陈述的逻辑关系。也就是说,“兼语”不是主语,而是宾语。对于宾语之后的陈述部分,我们则不妨称其为宾语补足语。

再者,古代汉语中纯粹的宾格代词“之”和现代汉语中省略了数词“一”的量词单独作为定语,并且两者分别出现在“兼语式”中的语言事实,则均已客观地证明了“兼语”并非主语,而是个纯粹的宾语。

况且,人称代词的“兼语”所表现出来的语音属性,也说明了“兼语”则是个被反复证明了的宾语而已。

至于“兼语式”之所以被长期误判,究其原因,不外乎由于汉语缺乏显性的形态标志,从而推升了对于语言现象的分析、判断与推理的主观性。所以,即使当特定类型的语法标志即宾格的人称代词“之”,出现在“兼语”的位置时,其所传递出的强烈而明确的句法学信息,也居然被忽视而误解了:“由于没有表示兼位的人称代词,就只能用宾语代词‘之’字来表示。” [12] ——其实,汉语既然本无“兼位”的客体存在,那么客体之不存,又何从而来的“表示兼位的人称代词”?显而易见,汉语的“兼语式”被长期误判,就在所难免了。

文章引用

张英杰,童慧芬. 汉语的“兼语式”并非兼语
Chinese “Pivotal Structure” Is Not Pivotal at All[J]. 现代语言学, 2018, 06(02): 190-196. https://doi.org/10.12677/ML.2018.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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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NOTES

    *作者已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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