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ergence and Transfer of Wealth
Vol.06 No.03(2016), Article ID:19601,5 pages
10.12677/ETW.2016.63003

A Brief Discussion on the Reform of the Family as the Tax Uni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airness

Chunmei Zhang*, Xiaoli Wei*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Jiangxi Agriculture University, Nanchang Jiangxi

Received: Oct. 20th, 2016; accepted: Dec. 11th, 2016; published: Jan. 23rd, 2017

Copyright © 2016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

ABSTRACT

The focus of reform in Chinese personal income tax exemption has been to raise the Exemption Amount and perfect the Over Progressive Tax Rate, but not yet reform on the tax unit. This paper compar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wo different tax unit models, which take individual and family as the tax unit respectively, discusses the urgenc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reform of taxation model in our country’s current situation, and analyzes the barriers and their countermeasures to pursue the family tax unit.

Keywords:Mixed Income Tax System, Expense Deduction, Tax Paying Unit, Social Equity

浅谈公平视角下家庭为纳税单位的改革

张春美*,韦晓梨*

江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收稿日期:2016年10月20日;录用日期:2016年12月11日;发布日期:2017年1月23日

摘 要

我国历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心是提高免征额和完善超额累进税率,尚未从纳税单位上改革。本文比较了个人为纳税单位和家庭为纳税单位两种不同纳税单位模式的优缺点,探讨了我国当前的国情,分析改革纳税模式的迫切性与可行性,分析了推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可能面临的障碍及应对措施。

关键词 :混合所得税制,费用扣除,纳税单位,社会公平

1. 引言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按照11类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税率计算。虽然分类税制核算简便,但税款征收效率高,费用扣除标准不科学,总体上不能发挥税收的公平效益,无法实现纳税人的纵向和横向公平,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所得逐渐呈现多元化、收入来源多样化,结算方式的隐蔽性造成非货币形式的灰色收入增多。同时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容易造成家庭成员之间转移分散财产逃避纳税,这不仅造成大量税源的流失、减少国家财政收入,还丧失了税收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效益 [1] 。当前我国的分类所得税制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模式存在着诸多弊端,因此大多数人呼吁实施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

2. 两种纳税单位模式的含义及优缺点

(1) 两种纳税单位模式的基本含义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是仅以一个自然人的身份申报纳税,只考虑个人的收入进行申报个税,未考虑家庭的总体收支水平。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是以一个家庭为最小单位进行纳税申报,综合考虑家庭收支状况,将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费用标准、税收抵免额和家庭宽免额后的净收入纳税依据。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实施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模式,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的典型国家主要有英国、中国、加拿大、日本、丹麦、芬兰、奥地利、比利时意大利、澳大利亚、荷兰等。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的典型国家有美国、西班牙、法国、德国。而美国经历多次改革,建立起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家庭纳税单位税制,被认为是世界上相对成熟的税制 [2] 。然而也有部分国家(如英国、丹麦、芬兰、比利时、意大利、澳大利亚)曾经实施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经过实践发现家庭课税模式存在违背税收中性造成婚姻惩罚、限制个人社会伦理选择、造成劳动力供给波动的弊端,于是逐渐改革实施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模式。

(2) 两种纳税单位模式的优缺点

从不同国家对课税单位的选择可以探析出不同纳税单位模式的优缺点。分析如下: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优点有:① 计算简便,实施源泉扣税,征收成本低。② 保持税收中性,不影响纳税人对婚姻的选择,确保纳税人伦理选择自由性。③ 有利于提高家庭中边际税率较低者的劳动力供给;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存在的主要缺点有:① 未考虑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无法实现税收横向公平。② 诱导家庭成员之间转移财产逃避纳税,不利于公平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优点有:① 考虑家庭所有成员的收支状况,实施量能纳税,实现税收的公平分配原则,体现纳税单位真实负担能力,提高家庭成员的福利水平,有利于家庭的和睦。② 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人性化,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③ 实现了纳税人的横向与纵向公平;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存在的主要缺点有:① 计算繁杂,要求纳税人具备较高的税务知识,自行申报,增加纳税成本。② 容易导致婚姻奖励或婚姻惩罚。③ 一定程度上扭曲家庭中收入较低者的税收负担能力,挫伤其劳动积极性,导致其减少劳动力供给 [3] 。④ 由于信息不对称难以精确掌握家庭成员的财产变动情况,收集信息成本高,税款征收难度大。

尽管两种模式下都存在一些弊端,但从社会公平发展视角看实施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模式是我国今后税制改革的方向。实施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体现了量能赋税和国家的公平治税原则 [4] ,综合考虑了家庭的收支水平,实现纳税单位横向与纵向公平,促进和谐社会主义的构建。

3. 我国改革纳税单位模式的迫切性和可行性

我国历次的个税改革主要以提升减免额和完善累进税率为切入点,仅仅提升减免额无法从根源调节收入,实现横向公平,也不能扭转个税实质上成为“工薪税”的局面,更加不能改变税收的逆向调节。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未考虑家庭规模结构、家庭的真实负担水平,有失公平,无法有效调节收入,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因此我国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原则,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降低中等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 [5] 。

任何个人的消费行为和经济行为都离不开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在我国渐进式的推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将更好的体现税负公平原则,实现税收横向公平,促进家庭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尤其是中等收入阶层的强烈诉求。迫切希望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体制是时代的呼唤。

2016年财政部部长在两会上指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明确指出我国即将实施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在费用扣除上不仅要考虑个人的生计费,还需要综合考虑家庭成员的各项支出。这为我国渐进式地推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模式提供了契机。综合所得税制的推行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模式的重要前提条件 [6] 。

目前,我国基本上实现实名制储蓄存款,各类金融机构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不断加强,银行与税务机关共享纳税人财产信息,充分掌握纳税人资信状况,同时纳税人的收入结算方式主要以转账支付形式,提高财产分配的透明度,促进纳税单位模式的改革。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为税务机关提供了便捷的征管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可以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征收效率,降低纳税人纳税成本。当前税务所提供的纳税服务水平逐渐提高,为我国推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双向申报提供了纳税咨询服务和代理纳税申报。代理涉税服务的发展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提供辅助支持。综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分析我国具备实施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一些基础条件,这些条件为改革纳税单位模式提供可行性 [7] 。

4. 推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可能面临的问题

改革当前的纳税单位模式,需要经历一段艰难的过度期。通过探讨推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需具备的基本条件,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分析我国在改革纳税单位模式时可能面临的障碍。

(1) 难以掌握家庭结构及家庭收支变动信息

家庭结构多样化,家庭成员之间变化节奏加快,成员间流动性强,尤其是面对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复杂的家庭结构,税务机关难以准确的掌握家庭成员的收支变动情况。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快和第二胎政策的推行使得我国家庭结构再次面临巨大的压力,家庭费用扣除标准的制定较难,费用扣除的设计和制定既要求适用较广的范围又能简便计算,方便纳税人自行申报,较低纳税成本。

(2) 缺乏征纳信息共享平台

缺乏信息共享平台,导致征纳双方信息不顺畅,缺乏关键的财产信息导致税务机关无法精确地评估纳税人的收支状况,导致大量税款流失。同时税务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如国土、房产、银行、公安等部门)尚未建立信息共享,不能准确、及时地评估纳税人的财产和监控其税源。导致税款征收成本增加,增强了税款征收难度。

(3) 诚信缺失纳税意识淡薄

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个人信用缺失,制造虚假的原始凭证,进行虚假申报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偷逃税。纳税人丧失诚信,向税务机关人员行贿,实施不当的税务筹划,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这些行为恶化了我国税收征管环境,导致腐败现象频频发生。

(4) 妇女边际税率的变相提高

妇女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对税率的变化敏感,以夫妻联合申报方式变相提高了妇女的边际税率,加重她们的税收负担,降低了劳动积极性,导致妇女劳动力供给减少。推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模式可能会对整个社会的劳动力供给产生波动。

5. 推行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对策

(1) 针对不同家庭结构,完善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的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以及二胎政策的贯彻,导致我国家庭结构变化迅速,税务机关需要针对不同的家庭结构设计不同层级的优惠政策。如针对特困家庭,实施宽免额和抵税额扣除,提高特殊家庭的费用扣除标准 [8] ,可以缓解特殊家庭的经济负担,这不仅可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缩小贫富差距提高贫困家庭的幸福指数,而且还可倡导积极养老的优良美德,促进家庭和睦相处,推动社会公平。

费用扣除标准范围应包含家庭的合理支出。将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中承担的赡养老人、养育子女、教育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住房贷款利息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还应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设定不同层次的费用扣除标准 [9] 。针对物价不断上涨,应建立弹性税制,降低通货膨胀对家庭可支配收入和生活的影响。分别对收入与费用扣除标准实施弹性化处理,对其进行浮动管理消除通货膨胀对家庭福利的不良影响。

(2) 建立税务信息化系统

建立纳税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如对纳税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汽车、储蓄等进行实名登记,避免纳税人因转移、隐藏财产导致税源流水。同时通过财产实名登记制度,税务机关可以精确掌握纳税人的财产状况,提高对税源监控的效率,消除纳税人对取得的灰色收入或不法收入的转移与隐瞒。依托“互联网+税务”的模式,全方位提高税务服务水平,以互联网为载体,建设多屏全网场景式服务平台。借助互联网信息平台,加强税务机关与社会公共部门的协同合作,实现税务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把握纳税人的基本财产信息,有效防控纳税人偷逃税的违法行为。

(3) 建立纳税信用评级制度和健全税收监管机制

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义务宣传教育,有针对性的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方面进行培训,使之能顺利完成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建立个人纳税信用评级制度,对依法及时申报足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较高的信用评级,奖励具有高信用评级的纳税人,让其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通过设立信用评级制度,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

对纳税意识淡薄,偷税逃税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纳税人实施严格的惩罚措施,加强对其监督管制。加强对税务机关队伍的培训,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加大对偷逃税的稽查力度,税收征管人员需要保持良好职业道德,创造良好有序的税款征收环境。

(4) 实施双向申报,借助涉税代理服务

实施纳税人与其扣缴义务人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和纳税情况,在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之间建立双向稽查审核体系。双向申报可以节约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提高税款征收效率。税务代理为纳税人提供专业的纳税申报服务,通过涉税代理进行申报,既能降低纳税自行申报的成本,降低纳税人因误解税收政策陷入税务风险,又能维护纳税人正当利益,同时有利于构建税收征管环节中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5) 妇女的劳动所得收入单独申报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容易产生婚姻惩罚税,降低妇女劳动积极性 [10] 。针对这一现象我国内地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实施夫妻的劳动收入分别申报,对其他项目所得实施夫妻联合申报,对妇女的劳动所得收入单独申报,确保其税负不因家庭联合申报而增加,从而提高妇女的劳动积极性,减少其对整个社会劳动力供给的波动性。

文章引用

张春美,韦晓梨. 浅谈公平视角下家庭为纳税单位的改革
A Brief Discussion on the Reform of the Family as the Tax Uni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airness[J]. 财富涌现与流转, 2016, 06(03): 19-23. http://dx.doi.org/10.12677/ETW.2016.63003

参考文献 (References)

  1. 1. 仲夏辉. 家庭还是个人——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文献综述 [J]. 商, 2016(3): 158-159.

  2. 2. 郑丽昆. 美国联邦个税实行家庭综合申报课征的条件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D]: [硕士学位论文]. 厦门: 厦门大学, 2013.

  3. 3. 谢俊. 我国个人所得税家庭课税模式之探求——以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为借鉴[J].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3(5).

  4. 4. 严丹良, 韩彦峰. 公平视角下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思考[J]. 财会研究, 2012(2): 19-21.

  5. 5. 张莉萍. 以家庭为单位——我国个税申报方式的选择[J]. 知识经济, 2011(24): 97.

  6. 6. 何跃华. 从分项申报到综合申报再到家庭申报[D]: [硕士学位论文]. 北京: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4.

  7. 7. 李华. 家庭还是个人: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J]. 财政研究, 2011(2): 31-34.

  8. 8. 刘家普. 浅议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J]. 职工法律天地: 下, 2015(6): 161.

  9. 9. 解红蕊.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石家庄: 河北经贸大学, 2014.

  10. 10. 郑春荣. 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 基于婚姻中性的视角[J]. 社会科学家, 2008(2): 55-58.

  11. NOTES

    *共同第一作者。

期刊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