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s in Philosophy
Vol.3 No.01(2014), Article ID:13301,6 pages
DOI:10.12677/ACPP.2014.31001

Philosophical Thinking on Climate Changing Crisis and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Yu Zhang, Guozhang Liu

Nanjing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 Science & Technology, Nanjing

Email: 594774110@qq.com

Copyright © 2014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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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eived: Jan. 13th, 2014; revised: Jan. 17th, 2014; accepted: Jan. 20th, 2014

ABSTRACT

Previously, in order to make international climate controversies defused, most advanced countries claimed carbon emission limitation and trading system should be taken at most international mainstream climate change summits. However, international carbon emission limitation and trading system can’t scientifically evaluate carbon emission demands and controlling abilitie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most developing countries, including China, will have to spend millions of money to purchase the authority of carbon emission. In this case,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theory seems to be a good way to endure fairness to the distribution of carbon emission rights. But there still exists some one-sidedness on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for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neglects the improvements of modern technology and social awareness. And some parts of the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theory still remain at plane-dimension thinking. At present,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developed countries should make improvements based on the common value, and despite mutual differences and contradictions, we can step out the impasse of global climate negotiation and governance.

Keywords:Climate Change;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Distribution of Climate Resources; Carbon Emission

对气候变化危机及代际正义问题的哲学思考

张  宇,刘国章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

Email: 594774110@qq.com

收稿日期:2014年1月13日;修回日期:2014年1月17日;录用日期:2014年1月20日

摘  要

为了解决国际气候争端问题,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在其倡导的气候论坛及峰会上主张采用国际限额与交易制度。一方面,国际限额与交易制度难以全面评估和衡量不同国家碳的排放量及其减少排放的能力,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据此将需要购买排放权,而代际正义有利于还原碳排放指标分配的公允。另一方面,在代际正义理论的背后,却存在明显的片面性,因为它忽略了现代科技不断进步的可能和社会价值意识水平的提高,其理论仅停留在平面维度上的思考。当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应在差异中趋于协同,在看似矛盾冲突的气候谈判与整治格局中逐渐走出僵局。

关键词

气候变化;代际正义;气候资源分配;碳排放

1. 引言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全球气候变暖及其国际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而气候变暖已使人类生活的环境日趋恶化,并最终引发气候危机。在此情况下,国际社会开始广泛讨论当代人所应肩负的责任,并试图具体划分每个国家的碳排放责任。而划分的依据便在于代际气候正义观,广义的代际气候正义观主要包括代内正义和代际正义。同代人之间的正义观要求各国应肩负起国际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和碳排放,以免危害周边国家和地区人们的生存环境;而不同代人之间的代际正义则要求当今人们应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留有其所需的空间和资源,而围绕这一问题进行现实而深入地探讨,有助于强化人们对这一问题重要性的认识与解决。

2. 何为代际正义

所谓“代际正义”,实际上是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最终目的,以对同代人之间和不同代际之间的人公平合理地分配资源和环境权利为主要内容的分配观和发展观。现代国际上较具影响力的相关研究,首先源于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的相关研究。罗尔斯指出在信息不完全等“无知之幕”影响下[1] ,其中的一代或几代人无法认识到自身行为将对后代人生存所需的环境和资源。因此罗尔斯主张确立正义的制度和环境,通过建立良序社会以解决原初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而代际正义理论经过三十多年发展至今,除了具备罗尔斯正义观中所要求的自由、公平、平等的政治价值之外,还能够克服罗尔斯正义理论在遇到人类活动代际影响单向性困境之后所产生的互利正义和公平正义断裂的缺陷,以公共理性基础上的理性重叠共识[2] 指导现代人肩负起对后代人生存发展所需资源和环境应承担的责任。

当前,国与国之间的气候资源配置问题成为了处理国际气候变化问题争议的中心,有学者指出“代际正义”应该成为合理平衡配置国际间气候资源的重要标准。“代际正义”的合理性,在于它发现了社会发展的延续性规律,一方面申明现代人应该为后人负有可持续发展的社会道德责任;另一方面却能导致前人的污染之举给现代人带来心态失衡,使现代发展中国家认为其不节制的碳排放行为与前人相比却理应具备“代际合理性”。

“代际正义”的前一合理性,揭示了前代人、现代人、后代人彼此间的历史责任,提醒现代人出于对于后人的道德心和责任感,应该有效控制碳排放。“代际正义”理论的后一合理性实际上却是不负责任的,因为它真正意义上并不符合伦理学价值判断中关于“善”的定义和标准[3] 。历史的车轮总是向前的,人类活动的影响也随时间而顺延,我们对后人所负有的道德责任要求我们有效控制排放,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现代人的这份历史责任具有现实意义和现代影响。而前人不负责任的碳排放行为,却无法追诉其责任。若因前人不负责任或者肆无忌惮地进行碳排放,我们就由于心理失衡,将此作为现世不节制进行碳排放的合理性论据,这就无异于否定了人类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发展规律。前人没有节制意识是因为其环境意识具有难以克服的历史局限性,其科技水平和措施也缺乏控制碳排放的能力。现代人的科技水平和措施以及生态观和发展观经过数十上百年的发展之后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若此时还为不节制碳排放论证合理性,只能说明其社会价值意识和认知水平没能达到当今时代和现今人类文明的理应高度。

在实际碳排放的问题上,理论与现实的差距在于现代人对于现状的感受性落差与误判。对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而言,人们从代际正义中感受出了发达国家企图运用现代化进程的时代落差,将全球污染问题的责任归咎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此举严重干涉了发展中国家正当碳排放权益。这种逻辑从形式上看由“代际正义”推演而出,但实际上会使发展中国家从心理上主动规避应该承担的气候变化责任。而发达国家目前对于碳排放问题的看法在于发展中国家环保意识的落后,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变暖和碳排放问题上无法谈拢实际上是发达国家后现代思维方式与当代发展中国家现代化所涉复杂利益的不合。正由于上述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思维方式的立足点存在根本性分歧,因此近几年的全球气候论坛总是无法讨论出实质性进展。

3. 对代际正义理论的反思与解析

3.1. 代际正义对于系统自然观的缺失

源于代际正义,当今国际社会很多人士简单地把气候变暖问题的解决路径归结为对碳排放量进行分配。这种看法实际上是典型的人类中心主义,它忽视了整个生态系统在全球气候变暖中受到的伤害,把解决气候变暖的主体简单归结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协商,却忽视了自然界与人类的互动,低估了对人类活动进行过程控制的重要性,从而过度突出人类在生态系统中改造自然的地位与作用,仅仅把自然界和生态系统当作人类活动的客观对象。如果坚持这种平面而单向的自然观,轻视自然界的反作用,并仅一味消极应付全球气候变化所造成的恶果,不从人类活动的根源上加以控制,日后气候变化所造成的灾难很可能将无法逆转。

从谈判契约性的角度而言,对归属于自然界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划分,而不对自然界施以良性回报的气候谈判的过程与结果,都不符合平等的理性和契约精神[4] 。而且,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及交易事项的不确定性,使得明晰所有的特殊权力的成本过高。事实上,发达国家所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便是具体的例证。在前三次工业革命,发达国家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生态保护的意识和自觉性,造成的污染相当严重,伦敦和洛杉矶的光化学烟雾事件便是如此。美国和英国历经五十多年来花费高成本才扭转了空气质量恶化的困境,这些经验和教训应该被广大发展中国家所铭记和借鉴。近几年来冬季在我国大多数地区广泛发生的多日不散的霾污染问题,就在提醒我国也应该从过程控制的角度出发,广泛推广新能源、节能技术、污染处理和转化再利用技术,有效抑制当前的空气质量的恶化。

国与国通过谈判协商甚至战争等手段,可以谋求部分资源的分配。但由于气候灾害的具有规模大、破坏力强等特点,我们在气候资源分配和全球变暖问题上必须将自然界理解为同人类利益进行频繁和强力交换的主体,而有别于任凭人类分配和转移的一般性客观实体。而且从契约精神和正义的角度而言,简单地气候谈判和气候资源配置也不能平等和科学地反映自然界的利益诉求,“代际正义”并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正义。

而在代际正义背后所反映的利益诉求的背后,有学者指出应该对国际气候资源进行公平的分配。研究分配正义的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指出,把某种对不平等的否决权授予较不利者,他们就可否决牺牲而非促进自己利益的那些不平等,然后,罗尔斯又进一步提出了差别原则[5] ,要优先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有学者将其转嫁到气候资源分配问题上,提出了以下几点有关气候正义的结论:第一,发展中国家由于发展状况的滞后,特别是资金、技术、人才等居于劣势,再加之正处于工业化阶段,理应多排放(温室气体)。第二,罗尔斯提出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所有人享有的类似自由体系协调一致的、由平等的诸基本自由构成的最大总体系[6] ,因此气候资源抑或是碳排放应该平均化,这样算来发展中国家由于人口是发达国家的数倍,因此在碳排放量上也应分得数倍于发达国家的大量数额,发展中国家据此有权不接受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要求的碳排放限额。

但上述观点,只是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一种机械式、撇开前提的理解。首先,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差别原则关注弱势群体是因为弱势群体缺乏正常人的一些天赋和能力,所以才优先照顾这些“不幸的人”[7] 。而发展中国家的落后并不是由于“天赋上的不幸”,而是源于相应的社会发展理念、战略和实践缺乏科学性,与发达国家相比其思维方式显得比较传统。如若在碳排放问题上不能很好地解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矛盾,将可能使发展中国家有意无意地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迷失自我完善的意志和信心。其次,将气候资源和碳排放权进行均分的想法虽符合分配正义的形式逻辑,实际上却很不符合现实。因为全球气候资源具有流动性,气候资源和碳排放量并不是客观有形的实体,可以具体地进行分配;而且大气污染也具有流动性,不能因为一国具有排放权就可以罔顾本国排放对他国造成的不利影响;最后,由于不同国家人民控制碳排放的自觉意识和能力以及环境承载力存在差距,没法对各国制定平均分配碳排放权的统一标准,因此难以形成平均分配碳排放权和气候资源的原则之说,更无法片面得出人口多就理应多排甚至不有效控制碳排放的结论。

3.2. 代际正义忽略了大气污染的代际差异性

首先,代际正义忽略了人类认知水平的代际差异。前人的社会价值意识基于传统手工劳动的小生产方式,带有小农思想的局限性,无法全面平衡和考虑到人类和自然界中其它要素的利益关系。即使认识到了“节渔护林”,那也是源于生活的经验,而无法全面系统地总结出人类发展和自然发展的联系和规律。而时至今日,现代生态学与现代系统科学和系统哲学,对于保护生态系统(包括大气圈)的重要性愈发不言自明,人们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从文艺复兴时代之后,意图主宰和征服自然逐渐回归理性地重归自然和保护环境。而且,人类在工业文明时代经历了多次大气污染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后,其保护大气环境的意识又进一步的提高和加强了。

其次,代际正义忽略了大气污染危害性的代际差异。在两三百年前,现在的西方发达国家处于工业文明时代的阶段中,其碳排放的数量、集中程度以及危害性与农业文明时期相比,大于后者多个数量级。而且现代工业产生的污染物化学性质的不稳定性和破坏性也是过去所无法比拟的[8] 。例如:臭氧空洞和臭氧层的减少在20世纪七十年代才开始出现,臭氧空洞在1985年才被发现,这便是工业污染的代际差异,这在发达国家早期现代化进程中是不可能产生的。在欧美等国早期为了实现工业现代化而进行大规模碳排放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工业革命,其碳排放对气候变化造成的影响与今日相比简直可以忽略。一两百年前,由于工业多是作坊式的小规模企业,污染量少而且比较分散。如今的工业集中分布,以形成工业区实现集群优势和区位优势,加之现代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和产能比过去大幅增强,污染物的浓度和排放量也数倍于以前,这直接导致现代污染的强度和污染半径超出了生态承载力和附近居民的容忍度。这便是典型的工业污染的代际差异。如果按照代际正义衍生出的理解,发展中国家大量排放温室气体是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进程的必然和合理结果,因此不需要反省和加以节制,那只是狭隘和非理性的想法。

再次,代际正义忽略了碳排放可能引发政治争端和危害政治安全的代际差异性。由于大气环流规律的不可逆性,冬季的西北季风会将正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的国家所排放的空气污染物带到邻国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在太平洋东海岸的某区域也能检测到排放的空气污染物。这类实例还有不少,不加重视或在不经意中还可能会衍生出地缘政治问题,甚至是局部冲突。这恐怕是前人始料未及的,如果放任这种污染态势,无异于对一个国家的安全、国际周边局势的和平相处埋下不稳定因素。因此像我国这样的碳排放大国必须高度重视现代碳排放对于地缘政治难以预估的影响。

然后,代际正义忽略了人类个体对于气候资源需求的代际差异性[9] 。随着现代全球人口的增长,人类个体对于绿色环境资源的需求和均摊份额与过去相比,现状岌岌可危。两三百年前,全球的绿化面积与空气无污染天数都是今日的数倍。如今的现状不是前人能够“无所忌惮”的碳排放所能为的。如今的中国,全国大多数大中城市冬季都遭受重度霾影响,对个人最基本的生存条件都构成了严峻挑战。对于“代际正义”的正确理解,应该是立即花大力解决大气污染问题,而不是为了GDP的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满足,将处置污染的支出节约进GDP的增长数额中,这决不符合一个国家对于其公民所应承担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4. 解决代际正义的方法与路径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加剧,特别是由气候变化问题引发的全球性气候危机引起了全世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在此现实基础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试图寻找共同而有效的途径协商解决全球气候问题。然而仅通过召开全球气候变化峰会是不够的,还需通过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进行分工协作、深化和完善生态意识,从而通过系统化新科技的创造和运用实际有效地解决全球气候变暖问题。

首先,整治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关键和直接措施是洁净型科技的创新和应用。当今时代是酝酿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时代,由于前三次工业革命的实质区别在于能源的更新换代,我们可以预见率先研究并大规模使用新型洁净能源的国家将引领未来社会的发展。第一次工业革命以蒸汽机的发明和应用为基础,第二次工业革命以电力的广泛应用为基础,当今的第三次工业革命以原子能、电子计算机、生物能源等高新技术的应用为基础。由此可见,在当今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时代大背景下,科技水平与前两次工业革命时代相比,具有无比的先进性和超越性,而这也是有效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保障性条件。

然而,当今先进的科学技术条件虽是解决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客观保障,但其发挥效用的前提确是生态系统思维方式的自我完善和转变[10] 。当今大多数国家及其企业仅把工业生产当作“投入–产出”的单一机械化模式,仅考虑效益产出比,而缺乏将生产环节纳入生态系统过程的综合考量。以生态系统思维方式为前提可清楚地看到,人类生产过程实质上是一个生产取材于自然界,而经过消费、使用、回收、处理和转化环节之后,又回馈于自然的生态循环过程。人类活动必须将人类对自然的反作用控制在环境有效承载范围内,从而确保人类和生态圈的良性互动循环机制有效运行。否则,生态系统最外层的大气圈运动,将协同已被人类破坏的水圈、岩石圈、土壤圈、生物圈,对人类构成持续时间长或者危害量大的气候灾害。所以树立、发展和完善生态系统思维,科学认识人类在生态圈中的地位,指导和确保人类活动处在人类和生态圈的良性互动循环机制范围内,才能有效控制和缓解大气圈运动的危害,从而改善全球气候变化问题。

在生态系统思维方式指导人类活动的基础上,完善气候环境保护制度,通过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机制的修订和完善,进一步确保和巩固生态系统观发挥效用。以我国为例,环保部发布的《2012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11] 显示,我国已连续三年成为世界机动车产销第一大国,与此同时机动车污染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造成灰霾、光化学烟雾污染的重要原因,汽车是污染物总量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NOx和PM超过90%,HC和CO超过70%,由此可见我国对于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紧迫性日益凸显。然而我国对于汽车尾气的控制措施目前仅有检验和报废制度,缺乏强制性的技术措施。美国联邦法律规定每辆汽车上必须安装catalytic converter [12] ,一种利用催化化学反应来有效减轻汽车尾气污染的装置。因此我国应当加强与欧美发达国家开展交流与合作,共同研发或自主研发并推广此类技术装置,并加强环保法律制度层面的互动与交流,确保环保技术能够有效推广。

而回归社会个体层面,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除了加强推广使用新能源外,还需要鼓励推广能够实现双赢的企业节能模式。例如:江苏张家港的汉风科技公司[13] ,通过研发IDP系列智能节电器,为大型高耗能企业安装此节电器,再从节约的电费提取30%到50%进行提成,前期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经过多年来与多家大型企业的合作,将智能节电器分别应用于水泵、风机、空压机等主要动力机械,经现场测算节电器的实际运行节能效果达到32%左右。这种对于企业而言近乎零成本、零风险的双赢节能合作模式,政府和民间应该多加鼓励和推广。此举不仅符合企业降低生产成本的市场行为需要,也符合国家发展绿色GDP、建设社会生态文明的要求,更符合人民对于绿色生态家园的诉求,是国与民之大幸。

而国际间的双赢控制碳排放措施,则在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传授和转让节能减排技术。由于发达国家对于最新节能技术的研发成本较高,在全球气候谈判上双方谈不拢的原因就在于发达国家对于有偿技术援助的要价太高。发展中国家对于发达国家关于环境清洁技术的高报价难以接受,因此直到2013年底举行的华沙国际气候谈判上,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下,经过联合国的调解,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依然处于谈判僵局之中,无法达成实质性有效共识。实际上,如果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双方对于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都能够从对方的角度和实际考虑的话,抱着求同存异和相互理解的态度,定能走出自2009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以来的气候谈判泥潭。发展中国家需要转化生产方式,树立和深化发展循环经济模式的生态系统思维方式,站在国家、全球和全人类的高度重新审视自己当前所走的片面追求效益而不计环境污染代价的不科学行为。在此基础上,发展中国家应当以通过立法等社会制度手段,以实际举动向发达国家证实发展中国家治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决心和能力。然后向发达国家商讨购买节能技术和设备的专项低息或无息贷款,这便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实现双赢的合作模式。如若发达国家站在市场规律和经济人理性的立场上,依然把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洁净技术作为盈利手段和政府间市场行为,而拒绝通过低价转让技术、提供发展中国家购买洁净技术专属低息和无息贷款,那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气候谈判则不可能走出困境。所以,发展中国家对于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决心和信心、购得先进洁净技术和自主研发的诚心,发达国家需出于全人类环境利益主动考虑低价让渡先进洁净技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各方发展阶段差异和利益矛盾的情势下,充分顾全全球大气环境洁净和全人类生存福祉,运用系统哲学思维在差异和矛盾中进行有效协同,才能有效解决国际气候谈判僵局,帮助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共同整治全球大气环境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参考文献 (References)

  1. [1]  罗尔斯 (2009) 正义论. 何怀宏, 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北京,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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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7]  罗尔斯 (2011) 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 姚大志, 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北京,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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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  [德]乌尔里希∙贝克 (2009) 为气候而变化: 如何创造一种绿色现代性. 曹荣湘. 全球大变暖——气候经济、政治与伦理.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北京, 355.

  10. [10]  刘国章 (2012) 从矛盾到和谐——走向和谐社会的辩证法. 线装书局, 北京, 110.

  11. [11]  中国环境保护部 (2013) 2012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中国环境保护部, 北京.

  12. [12]  曹磊 (2008) 汽车尾气净化剂的研究发展. 污染防治技术, 北京, 6.

  13. [13]  姜子刚, 赵旭东 (2010) 节能技术(下). 中国标准出版社, 北京,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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