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Vol. 13  No. 05 ( 2024 ), Article ID: 88592 , 10 pages
10.12677/ass.2024.135456

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助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运作机制研究

——以“有事来协商”为例

刘佳

西南民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收稿日期:2024年4月11日;录用日期:2024年5月20日;发布日期:2024年5月31日

摘要

构建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式,也是顺应中国式乡村现代化发展的现实需求。农村协商民主作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在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助于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文章借鉴IAD框架的分析思路,立足“有事来协商”个案实践经验,提炼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助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运作机制,并从提升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建立协商对话的运行规则、坚持话语共识的实践导向、增强多元主体的治理共同体意识等方面提出建设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协商民主路径。

关键词

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社会治理共同体,运作机制

Study on the Operational Mechanism of Consultative Democracy at Rural Levels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Community

—Taking “Consultation on Matters” as an Example

Jia Liu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Received: Apr. 11th, 2024; accepted: May 20th, 2024; published: May 31st, 2024

ABSTRACT

Building a rural social governance community is an important way to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rur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It is also in line with the realistic needs of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style rural modernization. As an important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in China's grassroots democratic political construction, rural consultative democracy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the process of promot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rural governance and contributes to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social governance community. The article draws on the analytical ideas of the IAD framework. Based on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the case study of “Consultation on Matters”, the article extracts the operational mechanism of rural grassroots consultation and democracy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community. It also puts forward the path of consultative democracy in building a rural social governance community from the aspects of improving the governance capacity of the governing subjects, establishing the operating rules of consultative dialogue, insisting on the practical orientation of discourse consensus, and enhancing the sense of community among multiple subjects.

Keywords:Rural Grass-Roots Consultative Democracy, Community of Social Governance, Operational Mechanism

Copyright © 2024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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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党的二十大报告都提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1] ,如何构建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以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成为当前学术界重要的研究热点。自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协商民主以来,协商民主在农村基层社会的实践形式越来越丰富,对于农村社会的发展影响越来越大,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全面发展协商民主,使基层各主体有序参与基层治理 [2] ,协商民主整合多元主体,提升治理效能的优势显而易见。近年来,农村基层协商民主与乡村公共治理逐渐融合,越来越被视为一种以民主协商方式建设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多地以协商民主为方向,因地制宜探索、创新性地实行协商民主方案和模式,例如,浙江温岭“民主恳谈会”模式、天水“1 + N + X”协商委员会治理模式、象山“村民说事”、成都因事而议的“村民议事会”模式、江西“党建 + 好商量”的上饶模式、杭州拱墅“红茶议事会”、淮安“码上议”协商平台等典型案例,都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民主协商解决社会纠纷,形成共识,实现多元协同治理,从而提高治理效能。因此,研究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构建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作用机制,对理论和实践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2. 文献综述与问题提出

目前,国内学界关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从理论性研究来看,赵益晨从关系、利益和组织等要素互动出发研究联结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情感性协商机理 [3] 。石文杰等认为应当从乡村社会历史演进的一般性规律中分析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生性逻辑 [4] 。王文彬主要讨论了乡村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培育的主体自觉行动逻辑 [5] 。李祖佩从利益协同机制、权利义务协同机制和情感协同机制三个维度阐述农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概念 [6] 。从实践性研究来看,苗大雷通过分析商品房小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案例,从组织、利益、情感三个维度分析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实践机制 [7] 。李春茹等以苏南L村为例探讨数字治理赋能乡村共同体建设的实践经验 [8] 。李卓等从关中西部A村的“积分制”实践中探讨乡村治理共同体的生成逻辑,基于此提出构建治理共同体的优化路径 [9] 。张大维等通过对老旧小区改造的案例比较,塑造责任联结的社区治理共同体运转机制与实践路径 [10] 。整理相关文献,学者们大多都认为乡村治理共同体是乡村场域中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强调治理过程中不同主体之间通过各种形式的对话、协商、互动,以及合作共治来解决乡村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推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建立旨在实现治理结构的优化,各治理主体基于共同目标采取集体行动,提高治理效能,强化乡村凝聚力,共享乡村社会治理成果,促进乡村现代化发展转型与可持续发展。

农村基层协商民主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国内学界对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从理论性研究来看,韩玉祥基于目标和功能视角探讨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的分类运行机制 [11] 。唐毓首和韦少雄基于主体、制度和程序的逻辑分析框架,探索农村基层协商民主中村级议事协商的行动路向 [12] 。黄敏璇基于历史制度主义,对基层协商民主制度的历史脉络、结构性逻辑以及历史性变迁进行了分析 [13] 。魏程琳构建双重嵌入与制度激活的分析框架,探讨第一书记推动乡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建设路径 [14] 。从实践性研究来看,冯秀成基于对A省治理创新实践案例的分析,提出以农村基层协商民主促进乡村治理有效的实践逻辑 [15] 。王洪春和俞好爱通过个案分析,认为可以通过构建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三公机制”应对治理过程中“双趋冲突”问题 [16] 。闫夏和刘晖通过对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出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对策建议 [17] 。郎友兴通过对浙江省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实践经验的分析,提出农村基层民主有效运行的实践路径 [18] 。基层协商民主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基层的多样化治理主体就影响自身权益的各类问题进行对话和磋商,积极投身于公共决策和社会治理的过程。这一民主形式在操作层面包括确立议程、开展民主对话和协商、执行决策以及监督与反馈等连续环节。从本质上讲,它包含了参与主体的多元性、讨论议题的广泛性、协商过程的深入性、协商活动的制度化以及协商成果的实际落实。它被认为在政治层面具有重大价值,能够吸引各方治理参与者、增加基层治理手段的丰富性、拓展治理的空间及提高管理的有效性。作为解决纠纷、整合利益、达成共识的有效实践方式,通过保障平等的市民参与机会,基层协商民主有助于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结构的构建。

学界深入探讨基层协商民主与社会治理共同体之间的密切联系,阐述了基层协商民主如何通过特定的作用机制促进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发展。任敏和应雨亮从话语交往视角出发,审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民主协商的治理场域、治理过程以及治理成效,构建民主协商的作用机制并提出提升治理能力、建立运行规则、坚持实践导向以及增强共同体意识等民主协商路径 [19] 。吴培豪等基于IAD框架,借助“红茶议事会”这一典型案例,分析了基层协商民主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驱动逻辑和运作机制 [20] 。张汉则从要素、渠道、方式和领域出发分析协商民主助力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机制 [21] 。吴欢欢以基层协商民主为切口,利用“协同治理”理论框架对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主体、流程、保障等要素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协商共治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实践路径 [22] 。胡小君从社会治理的利益共同体、情感共同体和行动共同体阐述了民主协商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独特价值 [23] 。综合学者们的观点,不难看出,协商民主和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之间具有耦合性。

综上所述,关于“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研究,不仅包括运作机制和实践逻辑方面,还包括现实困境和实践路径方面。当前的研究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基层协商民主促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可能,为本文提供了重要的思路。然而,研究多存在于理论层面的探讨,缺少从实证角度提炼基层协商民主在实际中促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具体经验。因此,本文尝试借助IAD框架,探讨协商民主机制在推动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借此提出完善协商民主的路径,具有一定实践意义和价值。

3. 分析框架与案例选择

3.1. 分析框架

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市场化和经济体制改革,社会发展效率不断提升,随之也带来了社会治理的众多新挑战,特别是在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治理主体的分散和治理资源的碎片化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这些问题促使乡村治理面临集体行动的困境,对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构成了阻碍。在这种背景下,构建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显得尤为重要,它肩负着重建集体行动能力和凝聚社会共识的使命。借此,本文选择奥斯特罗姆的制度分析与发展(Institutional Analysis and Development)框架作为分析乡村基层协商民主助推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分析框架。IAD框架是由奥斯特罗姆和她的同事们在多年的学术研究中发展而来,它是分析社会——经济政策问题中集体行为和多方治理情景的一个综合分析工具。IAD框架基于对规则、规范、和战略之间相互作用的深入理解,并考虑到不同层次的行动场域及其相互关系,其核心要素包括外部变量、参与者、行动情境、互动模式、评估准则和结果以及这些要素之间的交互作用,这些参与者根据特定的交互规则在行动情景中做出选择,而这些选择又影响最终的结果,IAD框架提供了一种全面分析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和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工具,通过分析参与者、行动情境、外部变量以及协商民主产生的结果,可以更好地了解不同利益群体是如何互动、协商和达成决策的,以及这些决策如何影响共同体建设,从而形成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助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运作机制分析框架(见图1),可以为理解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提供很好的借鉴。基于此,本文将结合“有事来协商”案例,将从主体参与、民主协商、行为落实、评估反馈等维度提炼基层协商民主助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运作机制。

Figure 1. Analytical framework of village grassroots consultative democracy contributing to the building of social governance community

图1. 乡村基层协商民主助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分析框架

3.2. 案例选择

B村位于西昌市A镇安宁河东岸,全村面积4.325平方千米,共有7个村民小组,其中有两个移民组约800余人,共有常住户1333户。常住人口、流动人口、自主搬迁户共有5000余人。笔者于2023年8月到A镇进行调研,通过对乡镇干部、村级干部和村民进行访谈,对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报道资料的收集以及现场资料的收集,获得了较为丰富的案例资料,为本研究提供有效的材料支撑。本文选择西昌市B村“有事来协商”案例来提炼基层协商民主助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运作机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案例典型性,通过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得知B村原本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主体较为分散、资金不足以及利益冲突导致村内部分项目难以推进,如何整合分散的治理主体力量,并建立一个能够促进村民在乡村治理中有效参与的体系和机制,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此背景下,在西昌市政协与A镇党委的支持与细心指导之下,在村干部的不屑努力下,B村成功设立了“有事来协商”议事平台,由市政协委员、村干部、地方乡贤以及村民代表等多方组成了议事团队,B村积极开展协商民主实践,将“有事来协商”的原则与清晰的治理参与流程相结合,充分利用市政协广泛的联系网络,加大对成效转化的重视,促进了民生事项的执行,如实施了村庄沟渠改造工程、村道太阳能路灯完善工程等,解决了该村很多纠纷和矛盾。2021年,B村成为凉山州及西昌市“有事来协商”协商议事机制首个试点村。“有事来协商”协商议事机制有效促进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显著提高了社会治理的效率,这一独特的经验不仅在乡镇辖区内得到了普及,也吸引了其他地区的关注,成为其研究和学习的对象。二是研究内容的理论契合性,“有事来协商”议事机制凸显了基层协商民主在促进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中的关键要素和特性,这有助于分析和理解其内在的运行机制。

4. 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助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运作机制

通过深入分析B村“有事来协商”的治理经验,可以观察到在基层协商民主的各个阶段,该平台分别促进了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各参与主体的激活、共识的凝结、行动的协同以及价值的体现。

4.1. 利益联结机制: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主体激活

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个体或集体为了寻求利益和满足需求而形成的,乡村基层协商民主中针对协商事项的议程制定和议题确定,涵盖了乡村各方治理主体对议题的讨论和交流,在这个过程中,各方利益、诉求得以表达和集中,B村“有事来协商”通过构建利益联结机制来确保议题与多元主体利益的紧密结合,激活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参与主体。其一,“有事来协商”议事会成员涉及多方主体。组织体系上,A镇已成立“有事来协商”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政协工作联络站,负责领导本镇“有事来协商”工作,在村上建立“有事来商”议事会。人员组成上,乡镇“有事来协商”协商议事会成员由乡镇分管统战工作领导、包村领导、村党组织书记和下派1~3名政协委员组成。村“有事来协商”协商议事会成员由村常职干部、1~2名政协委员,1名包村干部、各方面的村民代表和社会贤达15~20人左右组成。根据实地调研,B村“有事来协商”下沉政协委员有5位,村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常职委员各1位,村干部4名,镇人大代表2名,妇联主席1名,村组长1名,村民代表2名,贤达人士2名以及群众2名,共计20名。每次协商会议根据协商内容的需要,分别由乡镇“有事来协商”协商议事会全体成员、村“有事来协商”协商议事会全体成员、市级相关部门、村干部、社会贤达、议题相关人员等组成出席会议,议事会成员多方主体的构成有助于各方利益的表达和保障。

其二,激发多元主体的参与意愿。就“有事来协商”的协商内容来说,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产业发展、乡村振兴、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生态环保等事关乡村长远发展的、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群众关注度和反映强烈的民生事项、基层社会治理等问题,这既涉及个体利益也关于集体利益,能够很好地激发各主体参与治理的意愿。同时,“有事来协商”制定了调研走访制度,意味着协商议事会成员会定期对所联系的村民进行走访以收集协商议题,对调研走访的协商议题进行整理后,又会按照轻重缓急和村民所需所盼,一方面与乡镇政协工作联络站和村党组织共同研究议题,另一方面也会针对协商议题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走访调研,通过参与协商,各个治理主体能够体验自己影响决策过程以提升自己的利益,在协商议题内容的制定上加强了利益的联结,这大大提高了村民对村级事务的关注度和关注度,有利于激活乡村治理共同体的主体。

4.2. 沟通互动机制: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共识凝结

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集合了众多复杂且相互交错的利益,解决利益冲突和协调多样化的利益关系以形成共有的利益和目标是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通过民主协商,平衡各方利益、维护治理秩序,使公共和个人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和实现,使这两者能够兼容并存,围绕共同的目标实现统一。在民主协商过程中,某种程度的理性沟通过程被用来应对人际之间的差异和争议。一方面,需要保障平等的对话环境,让各方理智而平等地表达自己的立场和想法,使得潜在的冲突和矛盾得以显露;另一方面,对于持有不同观点的质疑,需要通过有力的论据和反复的讨论来寻求共识。因而,沟通互动机制在民主协商中起到了凝聚共识的作用。

利益联结机制激活了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各参与主体,也因参与者的多元化和参与规模的扩大而导致利益的复杂性和异质性增强。因此,如何实现利益的整合并凝聚共识成为了民主协商阶段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就此,B村在“有事来协商”民主协商阶段通过沟通互动机制促进协商共识的形成。首先,制定公开透明的协商会议程序和讨论规则,确保协商全过程的中立性、公平机会、专题协商、有序交流和文明互动,规定议事参与者行为的界限。其次,在民主协商的过程中,所有参与者一律平等,无论地位、职业、教育背景,均应享有充分的了解权利、参与权利和发言权利。为确保讨论内容与议题相符,引入中立而专业的议事促进员控制议事进程,通过集体策略集中讨论共同关注的问题,形成集体的共识,然后通过共同努力的策略将集体共识转化为具体的行动方案,并根据成本效益等标准进行选择,以保证目标的一致性。总的来说,“有事来协商”的理性沟通机制由两大原则构成:一是协商参与者平等原则,提供一个开放空间,让每个参与者都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关注的利益,从而直接展示利益冲突;二是协商对话和辩论充分性原则,鼓励合理辩论,每位参与者都有权对他人提出质疑,这是争取更合理方案的基础,这种理性的沟通方式有利于在乡村治理参与过程中实现多元主体之间的共识凝聚。例如,B村进行的黄鳝沟沟渠整改和村道太阳能路灯完善议题的村级议事会中,B协商议事会全体成员、市政协相关领导和联系委室人员、市级相关职能部门领导、A镇党政主要领导以及协商议事会所涉及的分管领导和包村领导、群众代表(其中群众代表不少于20人)等不同背景的参与主体对议题进行了讨论。比如一个提案可能是在不同地方安装太阳能路灯的数量不同,尽管有人对此持保留意见,担忧可能对村庄团结造成影响,但随着观点的充分交流与针锋相对的论证,在相互的讨论和说服过程中,解决了分歧,建立了合作,最后在沟渠改造、路灯完善、垃圾处理、纠纷化解等议题上达成了共识,解决了很多乡村治理的难题。

4.3. 决策执行机制: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行动协同

在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框架中,汇聚了众多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及其独特的行动逻辑,他们之间需找到协调各自行动的途径,以克服不同行动者之间的张力和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民主协商的过程中形成的共同的行动策略与目标共识,本质上构成了决策的核心,而如何将这些决策贯彻执行,实现集体行动的目标,是实践中一个更具挑战性的步骤。即使是经过精心制定的政策,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也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因此,仅有共识的达成远远不足以保证行动的协调一致,决策与执行两者之间往往需要通过特定的机制连接这两个环节,保证协商结果的有效落实。B村通过整合民主协商的决策制度与执行阶段的行动体系,打造了一个协调一致并且高效的决策执行机制,区别于简单的自治管理或纯粹的层级管理,协商民主中集体行动机制实际上是自治与层级管理的有机结合,涉及目标、社会、层级的整合,使得集体行动不仅是理论上的制度整合,更是实际执行中的动态过程。具体来说,这一决策执行机制在责任分工与监督实现过程中显得尤为关键。《“有事来协商”协商议事会议事规则》清晰划分了不同决策结果转化过程中的责任主体,无论是推动民生项目,还是组织负责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决策建议的汇报,这种明确的责任分配保障了目标导向的清晰性和一致性,以座谈会、满意度测评、调查问卷等形式对协商成果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村党组织、乡镇“有事来协商”领导小组和乡镇党委、市政协联系委室存档等追踪制度的建立,进一步保障了决策执行的有效监控和问题的及时反馈。综上所述,“有事来协商”的决策执行阶段利用目标整合、分工协作、权责分配、跟踪问效的模式,有效促进了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中集体行动的协同性。

4.4. 评估反馈机制: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价值体现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在党和政府的引领下,携手多元主体共同构建的稳定的协作网络,这个网络的稳固性和发展的延续性依赖于参与主体对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集体认同,这种认同不仅是表面的默契,而且是主体基于对协商成果和过程深度评价后,对“集体”概念在个人生活中的意义和价值的主动诠释及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过程中,协商成果的落地效果对于满足公共和个体利益的提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带来的正向反馈驱动各个治理主体不断地参与和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反过来又加强了这一联合体的联结和可持续发展。协商过程本身也是一个交融的过程,成员们在沟通对话、协同努力的过程中,不仅构建了加强彼此联系、加深情感交流的纽带,以及在集体参与中明确了自己的角色和责任,这样的情感交流和责任感的共鸣塑造了坚固和谐的共同体内部认同感和有序的社会关系。

“有事来协商”在民主协商与追踪评估中,通过共同利益和目标实现的正向过程和结果反馈,加固了社会治理共同体内部各参与主体的积极互动,提升了参与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利益获取感、参与的有效性感知以及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归属感。首先,通过协商民主形成的集体决策力量促进公共和私人利益的提升,加强了集体成员的利益获得感。在“有事来协商”的积极推动下,满足公共诉求和利益成为首要驱动力。当民主协商在集体话语中达成共识,并且通过集体行动带来了符合预期的结果时,利益的实现感将随之产生并得以巩固。进一步地,通过引入评估和成果展示系统,“有事来协商”让村民可以跟踪和评估决策落实情况,给村民提供了渠道去直接感受和认识到他们在社会治理中的益处和作用以及自身利益的实现。其次,协商民主推动下的集体行动结构鼓励村民积极参与,增提高了成员的参与效能感。从议题的提出至决策的制定,“有事来协商”通过定义明确的参与渠道和提供平等的参与机会,在议事规则至行动落实的每个环节,确保每位成员的声音能够被听见与尊重。这样的参与路径不仅在民主协商阶段得以体现,更在决策转化和实践阶段引导了成员更广泛的参与,让他们在衡量结果的评估阶段拥有了发表自己评价和见解的机会,从而增强了他们参与乡村事务的信心和能动性。最后,协商民主构建的集体通过创造共享的公共空间,从而提升了成员们的集体归属感。公共空间的形成和维护是公共意见形成和公众参与的核心所在,它是开放的、讨论的、互联互通的环境,允许私人意见在这一领域内自由表达,并转变为公共讨论的一部分。在“有事来协商”的民主协商过程中,村民通过围绕公共议题进行的对话,削弱了个体间的界限和潜在冲突,共同塑造了一个理性的乡村共识。当集体决策转向实际行动时,通过多方协调集体目标或构建共识,成员们参与到一个包容和有组织的集体行动过程中,不仅加强了彼此间的联系,将分散的行动和资源联结起来,使集体意识在实践中得以强化,并以此进一步巩固了成员之间的集体认同。

5. 建设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协商民主路径

乡村基层协商民主作为一种重要的治理模式,在建立和维护社会治理共同体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协商民主,不同治理主体能够在公平、开放的平台上共同参与治理事务,进行深入协商与讨论交流,从而形成一种相互影响、合作共赢的关系,这种合作关系不仅有助于增进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信任和理解,也为共同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持。协商民主不仅是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工具,它还为乡村治理带来了新的思路和路径,为构建和完善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启示。通过不断深化和完善协商民主机制,可以更好地引导乡村社会治理的民主化、专业化发展,推动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向更加成熟和健全的方向迈进。

5.1. 提升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

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繁荣依赖于其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此能力通常在有效的协商民主过程衍生。协商民主的成功能够释放出积极的治理能力,能够推动治理活动的有效进行,反之,一旦治理能力衰退,可能导致协商民主失去效力,进而影响乡村社会治理的整体效能。因此,为了确保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实现,需着重提升治理场域的治理能力。治理场域作为协商民主和乡村治理的实践平台,其核心目标在于拉近各治理主体与协商过程的距离,以实现高度的治理参与度。首先,必须确保各利益相关者,无论性别、社会地位、职业背景或教育水平如何,均能无障碍地参与到社会治理进程中,减少参与障碍,建立更为开放的治理场域,不仅能够保障政府机构与公众的参与,吸引更多的个体和集体进入乡村社会治理领域。为此,需要设计和实施具有引导意义且符合公平原则的政策,确保治理主体参与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其次,在提高治理场域的治理回应性上,要集中精力在议题的挑选上,选择那些具有广泛的公共性质和社会关注度的议题。这些议题应当与民众的生活密切相关,能够切实引起广泛共鸣,并且激发大众积极参与解决问题的兴趣。在确定议题时,需积极引入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保证议题设置的广泛性和实效性。通过这种方式,增强治理场域在处理实际问题时的相关性,使之真正成为乡村治理实践的中心舞台。此外,要通过党员干部、乡贤等社会积极分子的积极示范,带动更多群众和社会力量加入到协商民主中,进而广泛扩大协商民主的参与群体并提高协商质量,以保障乡村治理的全面性和多样性。最后,监督与评估对于促进治理场域中主体治理能力的提升至关重要。为防止协商民主僵化为形式主义,监督评估机制的建立不能被忽视。这不仅包含制定监管政策、构建有效的监督体系,还涉及建立完善的评估标准和反馈系统,使得治理参与者可以全程参与到治理场域的监督中,并对公共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通过这些措施,确保民主协商能收到实时的反馈与改进建议,増强治理场域在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有效运作与治理效能。

5.2. 建立协商对话的运行规则

在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中,确立明晰高效的规则体系是达成秩序与效率平衡的关键。非理性行为的排除不仅需要规则的存在,更依赖于这些规则在实际治理活动中的逐步完善和严格执行。规则的制定与执行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支柱,因为它不仅引导个体行为,也是民主协商成果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基础,规则提供了一套普适性的原则,这对于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持续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内在需求。为了成功实现这一目标,确立协商议事规则是首要步骤。这些规则不仅要涵盖言语表达的方式、讨论的规模或限度、共识的达成方式等细节,还应包括决策过程的透明性、行动计划的可追溯性以及反馈机制的建立。这样,规则不单是行动的框架,而是引导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每一位成员走向合作、提升效率与维持秩序的重要工具。其次,规则意识的塑造是持续推动协商民主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保障。这不仅是建立规则本身,更包括对规则精神的普及教育与内化。通过文化和价值观的传播,每一位成员都能够认识到遵守规则的必要性,进而将规则视为自己行为的自我导引。通过媒体传播、公共讲座、教育课程等多种途径,可以将规则意识深植人心,并转化为实际行动,成为治理参与者的共同信念和惯常行为。此外,在实际操作层面,优选高素质的协商主持人和代表是至关重要的。他们不仅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更应具备卓越的协商与沟通技能,以便在多样化的乡村治理情境中,能够准确理解各方立场,适时提出妥协方案,引导协商走向有益成果。通过专业培训、实践演练和持续学习,加强他们在协商过程中的示范效应,从而形成一种强有力的导向,影响整个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综上所述,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成功建设离不开清晰的协商规则、深植人心的规则意识和专业能力突出的协商参与者,只有当这些要素得到广泛认同和贯彻实施时,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才能在秩序感和效率间达到优化,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石。

5.3. 坚持话语共识的实践导向

在建设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时,所有治理参与者都应始终遵循建立有效沟通共识的基本原则。良好的治理不仅取决于明确的规则和政策,而且依赖于参与者之间的共同理解和合作精神,一个成功的民主协商需要治理各方在争取共同语言理解和认同方面做出不懈努力,以实现最优治理成果。为此,首先必须认识到倾听在构建沟通共识中的核心地位。通过认真倾听,各方能够创建一个强有力的对话和交流基础,这为进一步深化和持续的治理活动奠定了基础。倾听代表着对发言者的尊重,也是对话开始的前提。在话语交流过程中,治理参与者相互认可对方的发言权,愿意将对方纳入自己的交流领域,并力求易于理解和接受的言辞,确保言语的透明性和连续性。同时,通过倾听来促进共识的形成,并在治理过程中为各方提供充足的机会以理解和采纳他人的意见。其次,需要不断重复交流和验证对话内容。达成共识不是简单通过一次会谈就可以完成的,它需要多次的交流、阐释和论证。正是这种不断的探讨和证实机制保证了意图的有效传达,并有助于所有参与者正确理解对话的含义,这也是形成共识的一个关键要素。协商过程中应鼓励治理参与者充分表述和说明自己的立场,提供更为详尽的解释,并通过讨论来深化理解。最后,对话必须聚焦于实质性的内容。理解性的对话内容是解释现实和发挥影响力的关键,它是构建沟通共识的核心所在。作为实现社会治理目标的一种方式,对话应避免无目的的闲聊或仅仅是情绪的释放,并应集中于解决治理问题和冲突。通过这样的对话,参与者能够共同商议出适当的治理方案,并决定实施的最终方案。

5.4. 增强多元主体的治理共同体意识

培养治理共同体意识,是通过协商民主强化乡村社会治理合作精神的核心目标。为确保协商民主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正面作用,需要在多元主体中深植“面对问题共同商讨解决方案”的观念,并促使协商民主成为日常行为的一部分。首先,应该营造一个鼓励协商民主的环境,通过教育和宣传来强调其重要性,需要多样化的路径来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强调协商民主在治理活动中的价值,普及协商式治理的实践,并依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宣传和推广治理文化,这会加深各方主体对协商民主意义的理解。其次,高素质协商参与者的作用至关重要。在培养共治意识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将协商专家和人才纳入其中,可以利用他们的专业引导和行为示范来提高每个治理主体的理性思维、对话和决策能力,使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在协商过程中形成合作治理的行为模式,从而满足构建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实际需求。最后,强化治理主体的协商能力培训至关重要。系统性的协商技能培训有利于巩固各方治理主体的共治理念,并学习有效的协商方法,增强主体的协商能力。在推动社会治理进程时,可以开展专门的协商培训课程,使参与者深入了解协商的专业知识、技巧以及基本理念,帮助他们从被动参与协商转变为主动地采取协商行动。在此过程中,可以培育一种基于协商的理性思维方式,并重塑参与者的治理观念,强化共治的理念,以此帮助治理主体更好地融入协商民主环境,为建立和谐的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做出积极贡献。

文章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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