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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可持续发展, 2013, 3, 123-142
http://dx.doi.org/10.12677/sd.2013.34021 Published Online October 2013 (http://www.hanspub.org/journal/sd.html)
A Specific Report and Analysis on Serious Errors Done
by DOE in Validation Process of CDM Project in China
—Study and Consideration on The Reasons for Registration of China CDM Project to be
Rejected And Withdrawn by Climate Change Executive Board of United Nations (4)
Zhaojing Li
Beijing Wenhu Economic Consult Center, Beijing
Email: bjwhzx@sohu.com
Receiv ed: Aug . 13th, 2013; revised: Aug. 27th, 2013; accepted: Sep. 4th, 2013
Copyright © 2013 Zhaojing Li. This is an open access article distribut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License, which per-
mits unrestricted use, distribution, and reproduction in any medium, provided the original work is properly cited.
Abstract: The consultant, in regard to the serious errors done by DOE in validation process of a CDM project
in China, as a representativ e sample which took not only a great negative impact on registration and develop-
ment of CDM project in China resulted in a good many losses to Chinese government and relevant Chinese
enterprises but also roughly breached the principles of fairness, impartiality, independence, avoiding confl ict of
interest and so on, providing China DNA and EB with a detailed and specified report, on the basis of which
this thesis takes its statement an d analysis. It h as to be poin ted out: that it was the error by DOE th at, probab ly,
hundreds, even up to thousands of projects in China should, but had not been registered, on which the report
we put forward below took an induction specifically for these common errors that could occur, listed in nine
different subjects of English and Chinese understanding, Logic thinking and reasoning, common knowledge
and professional knowledge, objectivity and substance over form principle, conservativeness, comprehensive
analysis, use of methodology and tool, internal management, principles of fairness, independence and conflicts
against interest, to m ake an elaborat i on respectively and pre l iminary analysis to the non-complia nce, errors and
chaos by DOE as well as its causes, revealing the problem relevant to validation and its supervision 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 and constant improvement of CDM, and bring forward a recommendation to these
problems as well; furthermore, it recommended China DNA taking an investment action on the projects in-
volved and reporti ng i t to EB .
Keywords: Methodology;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Executive Board of CDM (EB);
Designated Operational Entity (DOE); Project Participants (PP);
Project Designed Document (PD D); P r oject con sul t ant
关于 DOE 在审核中国 CDM 项目过程中的严重错误的特
别报告及其分析
—对联合国 EB 理事会拒绝和撤消中国 CDM 项目注册原因的研究和思考(4)
李肇经
北京文户经济咨询中心,北京
Email: bjwhzx@sohu.com
收稿日期:2013 年8月13 日;修回日期:2013 年8月27 日;录用日期:2013 年9月4日
摘 要:咨询方针对 DOE 在审核中国某项目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严重错误在中国CDM 项目审核工作
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它不仅对中国 CDM 项目的注册和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造成中国政府和
Copyright © 2013 Hanspub 123
关于 DOE 在审核中国 CDM项目过程中的严重错误的特别报告及其分析
Copyright © 2013 Hanspub
124
中国相关企业的重大损失,而且粗暴地践踏了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确立的公平、公正、独立和避免利
益冲突等原则,为此向中国 DNA 和联合国EB 委员会提出详细的特别报告,本文正是在这一报告基础
上所做的陈述和分析。需要指出的是:由于DOE 的这些错误导致本应注册而未能注册的中国CDM 项
目可能多达数百乃至上千计,所以在以下报告中,我们专门对这些可能发生的普遍错误进行了归纳,
通过中英文翻译与理解、逻辑思维和推理、一般常识和专业知识、客观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保守性、综合分析、方法学及其工具应用、内部管理、公平、独立和规避利益冲突原则等九个方面,
对DOE 在审核活动中的不当行为、错误和混乱及其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分类阐述和初步的研究分析,
揭示了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在其发展和不断完善过程中存在的审核和对审核的监管问题,并提
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同时建议中国 DNA 开展相关的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报告联合国气候
变化委员会。
关键词:方法学;清洁发展机制(CDM);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指定的经营实体(DOE);
项目参与者(PP);项目设计文件(PDD);项目咨询方
1. 引言
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审核过程
中,作为项目参与者(PP)咨询方与联合国指定的经营
机构(DOE)发生了一系列有关对方法学及其指南的理
解与应用等方面不同意见的争论与分歧,这些争论与
分歧暴露了 DOE 在项目审核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系
列违规问题和错误,争论背后则显示出对DOE 审核
工作的监督与控制的制度缺失和缺陷,以及方法学设
计、开发、更新和发展等方面存在的更为深层次的理
论、知识和技术问题。该特别报告正是对DOE 在项
目审核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系列违规问题和错误的
归纳与总结,而本文则是在此报告的基础上对这些问
题和错误做进一步的研究与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
意见和建议。
2. 与中英文理解和解释相关的错误
2.1. 与EB38 次会议报告第 54 段(a)节
英文理解和解释相关的错误
最初在与DOE 的交流中,发现他们对EB38 次会
议报告第 54段(a)节1
“The FSR has been the basis of the
decision to proceed with the investment in the project, i.e.
that the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 finalization of the
FSR and the investment decision is sufficiently short for
the DOE to confirm that it is unlikely in the context of
the underlying project activity that the input values
would have materially changed”的理解和解释出现了
问题(与其它 DOE 的交流中也有类似问题)。
DOE 对该段的理解和解释是:“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直是决定推进项目投资的基础依据,即可行性研究
报告完成和投资决定之间的期间应当足够短,以便
DOE 确定其依据的相关数据在所投资项目的过程中
不大可能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而我们的理解和解释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一 直
是决定推进项目投资的基础依据,即可行性研究报告
完成和投资决定之间的期间(通常或如果)足够短,
DOE 就可确定其依据的相关数据在所投资项目的过
程中不大可能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因为(a)节中的 that引导的同位语从句使用的动词
是一般现在时,它说明一个事实,经常性的情况或表
示真实条件,并与前面采用现在完成时的主句表示
“一直是”的意思相呼应,并无“应当”之意;如含
有“应当”之意,则应采用虚拟语气和情态动词,如
shall,should,must 或be+不定式结构等形式表示。
所以,DOE 的错误解释和机械理解导致他们将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和投资决定之间的期间是否
足够短”这一通常和特定的表现形式,作为对该项目
文件数据是否予以采纳的唯一依据,而将“其依据的
相关数据在所投资项目的过程中是否发生了实质性
的变化”这一本质性的对数据的要求和依据,即相关
数据在投资决定时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和之后的(b) 和
(c)节2的适用情景完全抛弃。
2参见附录 1。
1参见附录 1。
关于 DOE 在审核中国 CDM项目过程中的严重错误的特别报告及其分析
而对该段上述关键的两点正确的解释和全面理
解应当是:
1)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和投资决定之间的期间
(通常或如果)足够短,(那么)DOE 就可以确定其依据
的相关数据在所投资项目的过程中不大可能发生实
质性的变化”;
2) 其延伸情景的理解应该还包括“可行性研究报
告完成和投资决定之间的期间如果不足够短”,那么
DOE 就应当根据其依据的相关数据在所投资项目的
过程中是否“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对相关数据的
适当性进行评价,而不是据“期间足够短”来决定取
舍;
3) 以及可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和投资决定
之间的期间足够短,但 DOE 根据其依据的相关数据
在所投资项目的过程中确实发生了变化”,这时 DOE
就更应根据其依据的相关数据在所投资项目的过程
中是否“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而不是“期间足够短”
来决定取舍,并对相关数据进行评价。
因为 EB38次会议报告第 54段(a)节的原理和假设
是:如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和投资决定之间的期间
足够短,那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相关数据通常是不会
发生实质性变化的;(b)节则是对有可能发生的 PDD
文件数据及其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一致时的处
理办法,而这正是或应当包括上述(2)和(3)的情形;(c)
节则指出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数据在投资决策时的有
效性和适用性的具体证明和检验办法。因此(a),(b)
和(c)三节共同构建了上述(a)节假设和假设情形以外
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数据的有效性和适当性的考虑和
处理办法。
根据我们对EB 相关文件的研究表明:EB在考虑
相关问题时,总会尽可能地将不同的情景都予以考
虑,并做出相应的安排,同时留有改进和完善的余地,
一般不会发生这种明显的和低级的疏漏和错误;即便
有非常规的情景或未做出相关明确规定的情形出现,
也要求根据相关原理和原则,就个别情形具体问题具
体分析(case by case)来予以处理[1]。
与EB38 次会议报告第54 段(a)节英文理解和解释相
关的错误及其审核
DOE 审核组2010 年9月2日提供的某项目(以下
简称 A项目)核实报告中表 3的CAR9 的否定结论解
释认为:
1) 2007年1月26日的董事会决议(见表1),项目
业主决定购买未完工项目是投资决定的时间;
2) 不能证实项目业主投资决定基于“A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修改补充材料”(以下简称:补充材料)的
投资分析数据,因为它是投资决定作出后的 14 天才
完成(见下表1)。
换句话说,核实报告中表 3的CAR9的否定结论
解释就是:项目业主在董事会决议时作出的投资决定
是不可能依据 14 天后才完成的补充材料提供的数据
作出;因为根据EB38次会议报告第54 段(a)节:项目
PDD 文件中使用的所有投资分析数据在项目业主作
出投资决策时都应当是有效、实施和可获得的,采用
投资分析证明额外性的目的是评价作为一个理性投
资人,在没有 CDM 收益时,是否会决定继续推进一
个特定的投资,所以这个投资决定将会基于在投资决
定时相关可获得的信息,而不是在这早些或晚些时候
的信息。
如果假设董事会决议是投资决定的时间,并且 14
天后完成的补充材料相关信息也符合EB关于“在这
早些或晚些时候的信息”的定义 3,那么由于补充材
料和 PDD 文件采用的某些数据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不
一致,这里的问题就正如我们前面所分析的属“(2)
其延伸情景的理解……,DOE 就应当根据其依据的相
关数据在所投资项目的过程中是否发生了‘实质性的
变化’,对相关数据的适当性进行评价,而不是据‘期
间足够短’来决定取舍”。
因为投资人做出投资决定时所依据的信息,如果
在投资决定前后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那么 EB 上
述关于投资决定的信息获得的时间等限定就失去意
义;而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推论就是:投资人做出投
资决定时所依据的信息与投资决定前后获得的相关
投资文件的信息应当是一致的。
而事实上,被DOE 审核组否定的“投资决定作
出后的 14 天才完成”的补充材料所使用的数据和资
料,从发生和作用时间上看,除了 FIRR (Financial
Internal Rate of Return 财务内部收益率) = 9.77%的分
析结果,均应为董事会决议时,作为一个理性投资人
知晓或应当知晓和有效的和可获得的数据,包括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应用电价相关的第三方供电合同
3参见附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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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DOE 在审核中国 CDM项目过程中的严重错误的特别报告及其分析
Table 1. A timeline of events and actions relevant to the proposed
CDM project activities
表1. 建议 CDM 项目活动相关事件和行动时间表
日期 事件和行动描述 证明
01/2004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 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
01/2004 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完成 项目环境
评价报告
10/02/2004 地方政府批准环境评价报告 项目环境
评价报告批复
15/03/2004 地方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批复
26/01/2005 项目专设新项目业主
××电力有限公司成立 公司营业执照
12/2006 项目业主在中国DNA网站
发布项目CDM信息
中国DNA网站发布
的项目CDM信息
26/01/2007 项目新投资人(受让方)通过了考虑
所建议CDM项目的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26/01/2007 项目受让方某有限责任公司就项
目转让事宜达成协议 项目转让协议
09/02/2007
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补充材
料以更新部分数据和增加CDM收
益分析相关内容
田坝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修改
补充材料
24/02/2007 签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项目建设再次开工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12/03/2007
地方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关于项目业主
(项目控股方)调整的通知
项目业主变更要求
批准
21/04/2007 与咨询机构达成CDM项目咨询协议 CDM项目咨询协议
25/02/2008 与国际买家达成减排量购买协议 减排量购买协议
07/03/2008 与DOE签署项目核实协议 项目核实协议
22-23/04/2008 项目现场核实开始实施 项目核实报告
28/04/2008
地方政府(地方环境保护局)
批准项目业主的变更和对
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
环境评价报告批复的再确认
项目业主的变更和
项目原可行性研究
报告和环境评价报
告的再确认批复
18/07/2008 中国DNA第50次会议对项目PDD
文件进行审核
中国DNA对项目
PDD文件审核
的通知
08/10/2008 中国DNA第53次会议对项目PDD
文件进行第二次审核
中国DNA对项目
PDD文件第二次审
核的通知
21/01/2009 中国DNA同意B项 目作为CDM项
目开发的批准函
中国CDM项目批
准函
30/06/2009 提交请求项目注册的文件 请求项目
注册的文件
当前 水电站项目工程建设仍在继续,预
计不久后将完工。
该项描述由DOE建
议
以及当地类似同规模水电站年发供电量数据等证明
材料,并且在这前后始终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为此咨询方列举了已注册案例2030[2],该案例至
少证明了以下事实:
对项目重新开始日前发生的成本费用(或形成的
有形资产)的认定文件可以是 1年以前形成的文件,如
项目的“关于桥梁建设位置变更的通知”的形成时间
为2005年8月20日(相当于 A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而确认的项目重新开始日为一年以后 2006
年10月8日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准日(相当于投资
决定的时间)。这就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和投
资决定之间的期间足够短”是有弹性的和相对的;如
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和投资决定之间的期间如果
不足够短”,那么最根本的是“依据的相关数据在所
投资项目的过程中是否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来决
定,由做出投资决定时所依据的数据来决定。
2.2. 与EB62 次会议附件 13 第6段(a)节
英文理解和解释相关的错误
但最终确认 DOE对EB指南的英文理解出现错
误,是在其“气候和能源碳管理服务认证实体”部门
主管 2012 年2月20 日对咨询方所做的“对A项目核
实报告的异议和上诉材料”的进一步的说明的回复邮
件,对 EB62 次会议附件 13“关于事先考虑 CDM 的
证明与评价指南”的论述。
EB62次会议附件 13“关于事先考虑CDM 的证
明与评价指南”(Guidelines on the Demonstration and
Assessment of Prior Consideration of the CDM)第6段(a)
节相关英文这里直接引述如下:
Proposed project activ ities with a start date before 2
August 2008, for which the start date is prior to the date
of publication of the PDD for global stakeholder consul-
tation, are required to demonstrate that the CDM was
seriously considered in the decision to implement the
project activity. Such demonstration requires the follow-
ing elements to be satisfied:
(a) The project participant must indicate awareness
of the CDM prior to the project activity start date, and
that the benefits of the CDM were a decisive factor in
the decision to proceed with the project. Evidence to
support this would include, inter alia, minutes and/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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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DOE 在审核中国 CDM项目过程中的严重错误的特别报告及其分析
notes related to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decision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r equivalent, of the project partici-
pant, to undertake the project as a CDM project activity.
中文译文如下:
对于项目开始日在 2008年8月2日前,且项目
开始日在向全球利益相关者公示 PDD 文件日之前所
建议的项目活动,要求证明在决定实施项目活动中,
认真考虑了 CDM 的问题。这样的证明要求下列因素
得到满足:
(a) 项目参与者应当指出在项目开始日前就知晓
CDM,并且在决定推进这个项目的过程中,CDM 收
益应当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支持的证据应当包括,
但不限于,与董事会考虑决定将项目作为 CDM 项目
来开发的相关会议记录和/或笔记,或等同的,项目参
与者的会议记录和/或笔记。
咨询方认为,该指南的目的是要求项目参与者证
明两点:
1) 项目开始日前知晓CDM;
2) 在决定(继续推进)项目投资过程中,CDM 项
目收益应当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
同时,该指南确定了项目参与者知晓CDM 和
CDM 项目收益在投资决定过程中是一个决定性的因
素的时间应当在项目开始日前,以及但不限于,可以
用于证明项目参与者事先认真考虑了 CDM的参考证
据。
从上述 DOE 的回复邮件重点标注的提示可以看
出:他们将the benefits of the CDM were a decisive
factor in the decision to proceed with the project和
minutes and/or notes related to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decision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两句中的 the decision
完全等同起来,并且一同译为“投资决定”。
但咨询方认为,Consideration of the decision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的意思是 consideration of the
CDM prior to take an investment decision,即投资决定
前对 CDM的考虑。因为完整的句子是Evidence to
support this would include, inter alia, minutes and/or
notes related to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decision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r equivalent, of the project partici-
pant, to undertake the project as a CDM project activity,
它可以简化为Evidence to support this would include
minutes related to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decision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to undertake the project as a
CDM project activity,所以虽然该句中 the decision有
可能指的是同一个决定,但后一句中consideration of
the decision 指的则是:董事会考虑将项目作为 CDM
项目活动来开发的决定,而并不必然是 DOE 审核组
所理解的the decision to proceed with the project (已经
做出)推进项目投资的决定,特别是知晓或考虑 CDM
和基于 CDM 而做出投资决定通常是投资决策的两个
阶段,具有先后因果关系。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该句中
的this,它不是专门代指 DOE审核组所认为的插入语
the benefits of the CDM were a decisive factor in the
decision to proceed with the project,而是指全句的
awareness of the CDM prior to the project activity start
date 这件事,与该指南主题:“Guidelines on the
Demonstration and Assessment of Prior Consideration of
the CDM”一致,但应当包括该插入语所表示的内容。
因为这句插入语作为动词 indicate 的宾语从句明显前
后用逗号隔开,说明是临时补充加入的意思,并且采
用了虚拟语气的 were 的形式,表示“应当”之意(而
DOE 审核组极有可能将其作为过去时动词来理解),
是与前面所表达的意思有关的延伸或进一步说明,从
结构上看在整句意思的表达中处于次要和从属的地
位。因此 DOE 审核组发生上述解释的错误很可能与
这些英文的错误理解有关。
对DOE 审核组上述错误的确认,特别是在上述
邮件中 the decision这个词与董事会决议中的类似中
文词语“决定”的直接联系和对应,终于使咨询方恍
然大悟,明白了自 A项目审核开始过去 4年来来始终
无法解开的两个谜团之一:为什么DOE 审核员在项
目现场审核完毕刚回到北京,甚至还在项目现场就确
认该项目没有额外性——在那里她获得了书面的含有
中文“决定”一词的董事会决议证据。从而这也就证
明:DOE 审核组的上述错误可能自他们审核员最初在
国外总部接受相关 EB指南和项目审核的培训时就已
经开始。
DOE 北京代表处负责人在与咨询方的交流中也
确认:只要项目业主提供的董事会决议等类似文件有
“投资决定”的字句或类似意思,该项目即确定为无
额外性,一律予以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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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DOE 在审核中国 CDM项目过程中的严重错误的特别报告及其分析
与EB62次会议附件 13 第6段(a)节英文理解和解释
相关的错误的审核
参见下面2.3 节。
2.3. 与董事会决议中文理解和
解释相关的错误及其审核
正是由于 DOE 审核组错误地将上述两句中的 the
decision 完全等同起来理解为“投资决定”,从而导致
其在 A项目的审核中将the decision与项目业主出示
的董事会决议中与该类词语使用或有关的“决定收购
(项目资产)”的字面意思相对应,认定为“投资决定”,
并作为“投资决定”的证据使用。
DOE 审核组认为:2007 年1月26日的董事会决
议应当是投资人做出投资决定的时间和证明文件,因
为这个决议中有“CDM revenue will turn the project
financially feasible hence we (Board members) agree to
invest the project (CDM收益将会改变项目的财务可行
性,所以我们(董事会成员)同意投资这个项目)”的投
资决定记录。
但这段英文与实际中文原文记录:“如申报成 功
能为这两个项目带来良好收益,同意收购××电力有限
公司所有资产,收购总价控制在 4500 万元以内”所
表达的意思大相径庭:因为决议原文“如申报成功能
为这两个项目带来良好收益,同意收购××电力有限公
司所有资产,收购总价控制在 4500 万元以内”的完
整意思是:“如(果)申报(CDM)成功能为这两个项目带
来良好的收益,同意(考虑)收购××电力有限公司所有
资产,(但谈判时要将)收购总价控制在 4500 万元以
内”。
很明显“如申报成功能为这两个项目带来良好的
收益”和“收购总价控制在 4500 万元以内”是“同
意收购××电力有限公司所有资产”的两个假设前提条
件和要求,表示此时董事会尚不知:如申报成功是否
能为这两个项目带来良好的收益。但 DOE 审核组却
将这两个假设前提条件和要求在英文中篡改为“CDM
收益将会改变项目的财务可行性”,从而成为“所以
我们(董事会成员)同意投资这个项目”的理由和原因,
即由前后假设条件关系变为因果关系。此外,原文中
收购的是××电力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包括A和B两
个项目,而不是DOE 审核组在英文中仅仅特指的“同
意投资这个项目”,即指 A一个项目。这也从侧面证
明了董事会是在“考虑收购这两个项目”而非做出“投
资(这两个项目的)决定”,这反映出 DOE 在审核过程
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但更为重要的是:DOE 忘记了决定投资或买卖交
易须具备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交易价格。这时
买卖双方还未就交易的标的物进行谈判,确定交易价
格,就认为买方已做出了交易或投资决定,这有违交
易常识,也是再荒唐不过的事情;除非不论卖方出多
高的价,买方都愿意购买。
2.4. 与中英文理解和解释相关错误发生的原因
咨询方认为,DOE 发生英文理解和解释的错误首
先应当源于英语并不是当事人本人的母语,因而发生
上述英文理解和解释相关的错误是可能的和可理解
的,但发生上述与中文理解和解释相关的并且完全与
原文不符的错误就不能说是正常的了,特别是有中国
人作为审核员参与(签字)的情况下。因此可以断定:
DOE 在A项目董事会决议的中英文翻译中,涉嫌故
意篡改证据,以证明董事会决议是投资人做出(继续推
进)投资决定的时间。因为他们应当清楚或可能已经意
识到:仅凭该项目董事会决议的陈述,不经第三方文
件或 CER收益相关分析佐证,是不足以证明“项目
参与者在决定继续推进这个项目的过程中,CDM 收
益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进而以 EB 的上述指南为依
据证明董事会决议中的“同意收购”是项目业主做出
“投资决定”的意思表达和时间证明。这应当是他们
为什么要将决议中的假设条件和要求视而不见,改为
“CDM 收益将会改变项目的财务可行性”,成为做出
“投资决定”依据的原因。
DOE 的上述错误表明:
1) 要注意 DOE 对EB 相关指南和文件英文相关
涵义的理解和解释的错误问题,这种错误可能影响了
所有被其审核的中国 CDM 项目,特别是被其否定的
中国 CDM项目。
2) 要特别重视对于英语为非母语的相关人员的
语言理解与表达能力的考核和考察工作。
3) 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对DOE 审核行为
的控制和评价体系存在严重缺陷,需要尽快完善,
DOE 应在 EB 和利益相关方的监控和制衡中实现审核
的公平与中立,这是 CDM 项目审核执行过程中最重
要的一环,也是目前出问题最多,教训最为深刻和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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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DOE 在审核中国 CDM项目过程中的严重错误的特别报告及其分析
薄弱的一环,对清洁发展机制效率与公平影响最大的
一环。
4) 清洁发展机制设计的再完美,如果执行不力或
无力执行,都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和低效率,甚至
走向与设计者初衷完全相反的方向,因此要特别注意
制度设计和制度可执行力的平衡和匹配问题。
3. 与逻辑假设和推理相关的错误
A项目英文 PDD 文件 03修订版表 3所显示的“建
议CDM 项目活动相关事件和行动时间表”的中译文
如表 1。
3.1. 与投资决定时间的逻辑假设和推理相关的
错误及其审核
DOE 确认2007 年1月26 日的董事会决议是投资
人做出投资决定的时间,按照他们对EB相关报告和
指南 4的理解和逻辑:2007年2月9日的“田坝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补充材料”已经是做出投资决定后的
14 天才完成,因此不能作为,或投资人不可能根据这
份材料所涉及的文件和相关信息做出投资决定。但这
份材料的编制依据恰恰包括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与应用电价相关的第三方供电合同以及当地类似同
规模水电站年发供电量数据等在投资人作投资决策
时必须依据的证明文件,并由此计算出项目有 CDM
收益时 FIRR = 9.77%,从而证明“在决定推进这个项
目的过程中,CDM收益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因为
这才与关键的额外性证明的依据和逻辑相吻合,即假
设CDM 的收益使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达到或接近
FIRR = 10%的行业基准收益率5是投资人做出投资的
决定性因素。
DOE 没有给出任何关于董事会决议时投资人是
根据什么做出投资决定的解释,如果不能依据上述
“补充材料”及其所涉及的相关文件和信息或者没有
任何依据就做出投资决定,那么投资人就不是一个理
性投资人,但这与EB 指南的假设相悖6。
由此 DOE 在上述核实的论述中使自己陷入了自
相矛盾的境地:如果 2007 年1月26日的董事会决议
是投资人做出投资决定的时间,作为一个理性投资
人,就应当知晓 14 天后完成的“补充材料”提供的
有效、实施和可获得的必需的投资决策信息或可以替
代“补充材料”的有效、实施和可获得的投资决策信
息;如果当时不知晓 14天后完成的“补充材料”提
供的相关信息,也没有获得其它可以替代的信息就做
出投资决策,那就不是一个理性投资人。
因此,如果 2007 年1月26 日的董事会决议不是
投资人做出投资决定的时间,因这时尚缺乏“补充材
料”所涉及的足以做出投资决定的信息,特别是项目
有CDM 收益时FIRR = 9.77%这“一个决定性的因素”
的分析结果,并且在这之后相当一段时间也无任何投
资决定和行动(详情请参见7.1 节),那么就可以断定
14 天后完成的“补充材料”应当是满足投资人依据相
关信息做出投资决定的恰当时机和依据。
3.2. 与逻辑假设和推理相关的错误发生的原因
DOE 出现上述错误的原因在于缺乏逻辑推理的
基本知识和能力,同时错误地认为DOE 做出任何结
论是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和进行推理论证的,这也是
为什么咨询方前不久在EB 对修订的“CDM 运行实体
(DOE)认可标准”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时,提出了“项
目审核组组长相对其它成员应具备特定的和必要的
额外性分析技术,基本的财务会计知识,必要的逻辑
推理能力和良好的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MOP)
及其执行理事会(EB)相关指南和文件的理解”的附加
条款的原因[3]。
DOE 的上述错误表明:
1) DOE逻辑推理基本知识和能力的缺乏和其做
出任何结论不需提供证据和推理论证的现行规则,很
可能导致大批合格的中国 CDM 项目因为同样原因被
否定。
2) 要重视对第三方认证机构 DOE 审核员,特别
是关键岗位人员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养、考核和确
认,并以具有普遍意义的错误案例为样本,在 EB 的
认可认证工作中进行有针对性的核查和相关培训。
3) 原“清洁发展机制核实核证手册”(VVM)[4],
包括“清洁发展机制(CDM)EB 运行实体认可程序”
[5]
和目前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核实核证标准”(VVS)[6],
本身是有缺陷的,在未来的修订中应引入对DOE 在
审核中提出不同意见时的举证要求,使其与“谁主张
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相适应。
4参见附录 1和附录 2。
5国家水利部颁布的“小水电项目经济评价规则”(文件编号:
SL16-95),小水电项目的全部投资财务内部基准收益率为 10%。
6参见附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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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DOE 在审核中国 CDM项目过程中的严重错误的特别报告及其分析
4. 与一般的常识和专业知识相关的错误
DOE 审核员的主观和盲目自信在 A项目的审核
过程中达到了目空一切的程度,正因为如此,在业内
人士看来应属一般常识或一般专业知识方面也频频
出错。
4.1. 现场审核中与一般常识和专业知识相关的
错误
DOE审核员在 A项目现场审核完毕回到北京后,
便发来了“澄清要求”邮件指出:
1) “A项目水电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财务
部分第 10页清楚地显示“IRR 是10.82%,NPV 是
6,362,800 元大于零”,请解释其与在PDD 文件中的计
算值之间的差异。
2) 该水电站总装机容量是2 × 7812.5 kw (水轮
机),这已超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关于小型
CDM 项目的规定,所以方法学AMS-I.D不适合这个
项目。
但实际情况却是:
1) 审核员竟然将国民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的
IRR 和NPV (通常用 EIRR 和ENPV 来表示)当成财务
效益评价体系的 FIRR 和FNPV,并且还特别以黄色
标出,而财务效益评价体系的FIRR 和FNPV 正好就
在相同部分第6页以及后面的附表 6中,分别是 6.92%
和9,398,700 元。这说明审核员缺乏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基本知识。
2) 审核员根本不清楚:a) 水 电站 的装机 容量 是
指发电机的额定功率,而不是与之配套的水轮机的额
定功率;b) 水轮机的额定功率在水电项目工程设计中
通常等于或略大于发电机的额定功率;c) 发电机的额
定功率有两种表示方法:一种是 kw (千瓦)表示方法,
另一种是 kva (千伏安)表示方法,这两种表示方法可
以通过公式 kva × 功率因数 = kw 相互转换。A项目
电站发电机的标称额定功率为9375 kva,所以它等于
9375 kva × 0.8 = 7500 kw。这说明审核员缺乏与水电
产业相关的一般常规专业知识。实际上在现场审核时
她就把设备铭牌上标定的 kva当成 kw,声称装机容量
超过 15 MW,虽经业主方面当面解释,但回京后未经
核实仍提出同样错误的评价意见。为此咨询方不得不
以附件方式将三个EB 已批准注册案例:项目 1136,
项目 0555 和项目 1376[7]提供给 DOE 来印证对上面问
题的澄清。
4.2. 后续审核中与一般常识和
专业知识相关的错误
在A项目的后续审核中,DOE 不断地出现各种
涉及常识和一般专业知识相关的错误。
在其提供的核实草案文件(Validation protocol)中
的澄清和校正要求中,竟有很多是错误的或是没有必
要的,如在“校正要求 1(Corrective Action Request
No.1)”中的问题 3:Hydropower project with reservoir
should not be ind icated as run-of-river type。(带水库的
水电项目不应表示为径流式水电站)。
但据通过网上搜索和整理得到的关于“径流式水
电站”的定义证明:PDD 文件的表述完全正确,但
DOE 却以网上的解释不能采信为由而否定;遂又通过
包括英国和瑞士的专业书籍查询,并与可行性研究报
告相关描述对照,再次证明了这一点;同时又查询到
了已经批准注册的项目2066、2256和2009 对此的相
同描述[7]。在这种情况下,DOE 才不得不最后删除了
该校正要求。但可以确定的是:在此之前他们错误地
处理了所有具有同样或类似问题的全部项目文件。
而涉及类似的错误咨询方专门做了回复说明的
还有“关于经纬度的表达方式”和“关于功率密度的
表示”等常规问题:前者 DOE 收回了校正要求,而
后者则被继续要求校正,考虑不是原则问题和小型方
法学直到后来也做了统一的关于功率密度的表示规
定,PDD 文件按其要求增加了功率密度的说明。
4.3. 与一般常识和专业知识相关的
错误发生的原因
从总体看,与常识和一般专业知识相关错误的频
繁发生,说明DOE 项目审核水平的严重不足,与合
格的 DOE 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同时也证明 EB 对
DOE 的考察和授权,审核过程的控制以及事后监督评
价等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缺陷和缺失,是需要着力解决
的问题。为此咨询方发表的经多次修改的论文“对联
合国 EB 理事会拒绝和撤消中国CDM 项目注册原因
的研究和思考——关于 CDM 项目考虑、决定和实施
三个时间点(段)的识别”一文,对 DOE 存在的相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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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DOE 在审核中国 CDM项目过程中的严重错误的特别报告及其分析
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总结。从具体方面看:说
明DOE 存在对审核员的知识和专业能力甄别和合理
配置缺失,培养和培训工作严重不足的问题。而咨询
方的相关调查也表明,这因企业的利益动机而过度追
求“审核效率”和忽视审核质量直接相关,如对项目
审核难度和工作量等不加区分地统一规定审核员必
须完成审核的时间等。而这只有在严格的双向(EB 和
利益相关者)监督下才能得到改善,特别是完善对
DOE 的责罚机制,对此作为授权和监督方的EB 是负
有直接责任的。
DOE 的上述错误表明:
1) CDM清洁发展机制建立对 DOE审核错误的责
罚机制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但对错误的性质认定:首
先应以主观性错误和客观性错误加以区分;其次根据
错误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予以严格惩处,而仅以当前实
施的认可程序[8]对DOE 的审核行为进行约束显然是
缺乏威慑力的。为此上述论文给出了具体建议。
2) 成立专门的和专业的 CDM清洁发展机制争议
仲裁委员会是非常有必要的,它不仅要解决一个公平
问题,更重要的是有效约束DOE 和相关专家的审核
行为,提高审核质量、效率和公平。
3) 因为 DOE 是由 EB 考核授权成立的,因此当
发生与审核相关的错误时,既要追究 DOE 的直接责
任,也要追究 EB的间接责任;前者应以合理和可承
受为限度对 DOE 直接进行经济处罚以补偿相关方的
损失,或通过所在国法律参考 CDM 清洁发展机制争
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意见进行惩处,后者则应以项目
正常审核时应注册的时间予以追溯注册,以弥补相关
方注册时间延迟损失。
5. 与客观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相关的错误
DOE 在A项目的审核中,暴露了一系列与客观
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悖的错误,为此咨询方
专门撰写了“对联合国 EB 理事会拒绝和撤消中国
CDM 项目注册原因的研究和思考——关于在 CDM
项目审核过程中真实性原则基础地位的缺失导致信
息处理中的过度保守性问题”一文[9],并以实证方式
论证了其在审核过程中发生与客观性原则和实质重
于形式原则相关的错误及其原因。
5.1. 与客观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关的
错误及其审核
A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装机容量 12
MW,估计建成后年发电能力为 45,920 MWh。原项 目
业主将 A项目转让给新项目业主时,已将项目的装机
容量悄悄增至15 MW。新项目业主与项目设备供应方
于项目再次开工后也重新签署了15 MW 水轮机组及
其附属设备协议,其中明确年发电量仍为 45,920
MWh,并对项目增至 15 MW的事实进行扩容申报。
为顺利报批,按原项目业主之前增容时的安排,请另
外一家水利电力设计研究所对增容后的年发电量进
行了估算,大幅调增为67,910 MWh;但此结果既无
详细的计算过程和所依据的数据来源,也无正式的优
化增容报告,仅仅是半页的年发电量证明“A水电站
装机容量变更说明”,项目其它设计及其相关数据仍
按原 12 MW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实施。
但我们从业主方面了解到:新项目业主控股方长
期作为多个水电站的直接终端用户,非常清楚周边水
电站的年发电量和供电量,所以根据项目业主对新建
电站年发电量的估计,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的年
发电量预测,考虑到项目装机容量扩大至 15 MW的
事实,以及 EB 对年发电量计算的保守性要求,从实
际情况出发,PDD 文件采用了其中与A项目具有高
度相似,在同一河流下游 15 公里处一15 MW发电站
提供的过去 10 年发电量记录证明,经保守计算的平
均年发电能力最大约为47,230 MWh的数据。但也由
此与 DOE 产生了对上述多个年发电量数据进行识别
和确认的争执问题。
即使按照以上 EB提供的指南和要求,不考虑和
参考其它类似的案例,如果具备一般专业知识和分析
能力,经过全面的分析之后,也应当能够对以上项目
年发电量数据做出正确的判断和抉择。
首先,可以通过分析论证这些数据的适当性来确
认:
因12 MW水电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的年
发电量数据与项目再开工后,经当地政府批准的扩容
至15 MW水电站项目文件“关于××县A水电站变更
装机容量的通知”中的年发电量数据差异巨大,所以
根据一般专业常识和清洁发展机制核实核证手册
(VVM)对于数据的精确性等要求,可以确定上述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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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DOE 在审核中国 CDM项目过程中的严重错误的特别报告及其分析
年发电量数据中至少有一个是不适当的。可以采用排
除法,去除明显不合要求的数据,并做相关交叉验证。
由于是在同一水电站进行增容,并且仅仅更换了
同一厂家和技术生产的型号和功率更大的水轮发电
机组,不涉及其它工程设计和设备技术方面的变更,
因此在相同降雨量和径流面积的情况下,电站在丰水
期可能会多发一些电,但在平水期和枯水期可能发电
量会相同,甚至由于水量有限无法推动功率更大的单
个机组而少发电。所以电站增容后全年发电量会有适
当增加,但会很有限。因此即使不考虑其它限制因素,
如果以 12 MW电站的设计为基础,仅增容至 15 MW,
其最大年发电量也应当小于12 MW电站年发电量的
15/12 倍,即 45,920 MWh × 15/12 = 57,400 MWh。
同时,可以通过与同一河流下游 15 公里处,采
用同一生产厂家设备的一 15 MW 发电站最大年平均
发电能力47,230 MWh和项目业主与项目设备供应方
签署的 15 MW水轮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协议中明确的
年发电量为 45,920 MWh,进行交叉检验。
通过这些分析、计算和检验,同时考虑到保守性
要求:由于径流面积小,该12 MW水电站项目增容
至15 MW后,其平均年发电量应当不会大于下游同
样装机容量电站经保守计算的最大年平均发电量
47,230 MWh,并且该数据也符合其它约束条件。所以
67,910 MWh明显应当排除出可能的年平均年发电量
数据的选择之外。
其次,应据 EB 指南的相关要求,根据投资人投
资决策时所依据并且有效、实施和可获得的数据资料
的要求来确认:
在前面展示的三个年发电量数据中,只有45,920
MWh 和47,230 MWh符合上述要求,67,910 MWh则
出现在项目开始日之后。所以作为额外性论证考虑,
67,910 MWh应当排除出投资人决策时所依据的有效
和可获得的年发电量数据之外,至多可作为交叉验证
的参考数据予以考虑。
进一步分析:
虽然 45,920 MWh符合上述决策的时间要求,但
依据的是项目开始日之前可获得的12 MW可行性研
究报告,而不是项目开始日之后与项目设备供应方签
署的 15 MW水轮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协议。因此项目
业主是否在投资决策时以此作为扩容至15 MW后项
目年发电量的依据,则无法得到令人信服的证据。所
以,符合以上约束条件的数据只有 47,230 MWh。
最后,再从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实际运行状况来核
证:
田坝电站项目建成投产后,自2008年4月1日
至2011年3月31 日三年年发电量分别为56,661
MWh、31,177 MWh和33,847 MWh,平均年发电量
40,562 MWh;其中,第 1年年发电量达到 56,661 MWh
是因为出现了 30 年一遇的洪水。相应的供电量为
54,843 MWh, 28,686 MWh 和33,115 MWh,平均年供
电量为 38,881 MWh (2%~3%少量上网电量,即最多约
1000 MWh未计算在内)。这也为年发电量 47,230
MWh 和由其计算的年供电量44,870 MWh的上述分
析和选择的正确性提供了客观的佐证。
但意外的是,DOE 却对上述估测和面对 3年的实
际年发/供电量真实数据做出了完全与逻辑和事实相
反的结论7。理由如下:
1) 年供电量 44870 MWh来源于项目业主自己编
制的“A项目水电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补充材
料”,不适于在投资分析中使用,因为这些数据未充
分地在投资决策时可获得的官方批准文件或第三方
评价文件予以证明。
2) 通过数据交叉检验(官方项目增容批准文件中
的年发电量为67,910 MWh),也证明年供电量 44,870
MWh (由年发电量 47,230 MWh×有效供电量系数0.95
计算得到)的估测不合理。
对此,一方面,EB 理事会在任何文件中,包括
清洁发展机制核实核证手册(VVM)都没有规定投资
分析中使用的数据必须要由官方批准文件或第三方
评价文件予以证明,特别是在投资决策时可获得的官
方批准文件或第三方评价文件予以证明;另一方面,
“A项目水电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补充材料”
的确不是官方批准文件或第三方评价文件,但其使用
的数据却源于官方批准文件或第三方文件(可行性研
究报告、电站发电记录和现场供电确认记录及交易发
票等)。
官方增容批准文件“关于××县A项目水电站变更
装机容量的通知”中的年发电量 67,910 MWh可以作
为交叉检验数据使用,但也只能证明前后两者数据的
不一致,而不能单独证明前者估测不合理,更不能在
7A项目 15MW 小型水电站项目核实报告(No.1169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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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DOE 在审核中国 CDM项目过程中的严重错误的特别报告及其分析
额外性证明中否定和替代前者,因为后者(包括增容报
告)发生在投资决策之后(项目开始日之后),不符合 EB
关于额外性论证时对投资决策所依据的数据的时间、
性质和有效性等要求。同时年发电量67,910 MWh的
计算依据和数据来源等都存在着明显的瑕疵,DOE 在
对该数据的分析和认定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疏忽:
1) 由设备制造商提供的“A项目水电站 2 × 7500
KW 水轮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技术协议(协议编号:
2007-08)”第 3页显示:A项目电站装机容量 2 × 7500
KW,引用流量64.83 米3/秒时的年平均发电量为
45,920 MWh,但官方批准文件“A项目水电站装机容
量变更说明”却显示: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A
项目电站装机容量由 2 × 6000 KW 调整为 2 × 7500
KW,引用流量从原来的 58.00 米3/秒调整为64.00 米
3/秒时,发电量竟由原来的54,330 KWh增至 6791
KWh。在装机容量相同,引用流量减少的情况下,发
电量竟陡增至6791 KWh (67,910 MWh),即便从常识
出发,也应当意识到这是不可能的事情,必定是哪里
出了问题。
2) 我们注意到:A项目12 MW可行性研究报告
确认年均发电量为45,920 MWh,但“A项目水电站
装机容量变更说明”却表明他们确认的 A项目原来
12 MW时的发电量为5433 KWh,而 5433 KWh ×
15/12 = 6791 KWh (67,910 MWh)。显 然,DOE并未注
意到后者对 12 MW时年均发电量基础数据的变更,
导致计算的年发电量结果异乎寻常地达到 67,910
MWh 的事实,更没有对这些数据来源和计算过程的
可靠性和客观性进行应有的核实。
5.2. 与客观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关的
错误发生的原因
从前述 DOE得出的相反结论(1)和(2)中强调“官
方批准文件或第三方评价文件”可以看出其依据的似
乎是数据的“可信性、可靠性和权威性”,因这在清
洁发展机制核实核证手册(VVM)中对项目参与者提
供的核实核证信息数据的要求时有所体现[10]。但遗憾
的是 DOE 错误地将“官方批准文件或第三方评价文
件”等同为“可信性、可靠性和权威性”的代名词,
并机械地加以运用;缺乏真实性和客观性原则作为具
体原则的基础,数据的精确性和适当性也就丧失了所
依赖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精确性、保守性、适当性、
可信性、可靠性、权威性和一致性等要求和原则成为
了彼此同义反复的循环表示,因为相比较,清洁发展
机制核实核证手册(VVM)中对可靠性的表达中已经
删去了国际会计准则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可靠
性定义中的“真实反映、实质重于形式”等基础性内
容[11]。
DOE 的上述错误表明:
除了清洁发展机制核实核证手册(VVM)及其相
关文件的瑕疵和缺陷,DOE 自身的能力建设方面的原
因和利益冲突问题外,从 DOE 错误评价的主观原因
上看:
1) DOE依据的是证据的“权威性”而不是证据的
真实性和客观性。他们依据官方的批准文件而不顾专
业常识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主观认定年发电量
为67910MWh,是 DOE 评价错误的认识根源。
2) DOE依据的是证据的法律形式而不是证据的
实际内容。他们认定:“年供电量44870MWh 来源于
项目业主自己编制的‘补充材料’,因为这些数据未
充分地在投资决策时可获得的官方批准文件或第三
方评价文件予以证明”说明:DOE 是根据文件本身的
性质和形式来确定年供电量数据的适当性,而不是根
据文件提供的实质性内容和实际数据来源的适当性
得出结论,是DOE评价错误的理论根源。
从客观原因上看:
清洁发展机制核实核证手册(VVM)及其相关指
南,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情景而予以相应的具体规定和
指示,因而首先给出审核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1)
为本手册的制定所遵循;2) 为无指南和规定或出现相
互矛盾的情景时的问题处理提供遵循的要求和原则。
但可以确定的是当后者发生时,清洁发展机制核实核
证手册(VVM)及其相关指南“真实反映和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的缺失,恰恰是 DOE 在上述项目审核中,
对年发电量数据证据产生错误判断和选择的根本原
因,而这类错误在DOE 的审核工作中具有相当程度
的普遍性。
这就证明了客观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
为具体原则的基础性原则地位的重要性,同时它们的
应用还与清洁发展机制的设计路径(规则导向)有关
[12]。
8吕学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第 38 次会议情况简报和清洁发
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第45 次会议情况简报(载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
网,但该文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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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DOE 在审核中国 CDM项目过程中的严重错误的特别报告及其分析
我们注意到:关于 DOE 核实项目 PDD 文件的发
电量时须与项目融资和批准时的文件数据相一致的
检查,引用了方法学专家组报告中的相关意见9:
“After considering the case, the panel recommends
the EB to consider the following options:
(a) The DOE should validate that the esti mate in th e
CDM-PDD of the annual electricity generation is con-
sistent with the estimate provided to banks and /or equity
financiers while applying for project financing, or to the
government while applying for implementation ap-
proval;
(b) The expected annual electricity generation of
the project should be determined by a third party con-
tracted by the project participants (e.g. an engineering
company);”
从以上 DOE 回复 EB关于拒绝中国××水电项目
注册的原因描述可以看出:他们参考了方法学专家组
关于风电项目签发时实际发电量大于估测发电量时
的处置建议来处理该水电项目,虽然 DOE 在处理该项
目有效电量问题时有误,但并不妨碍由此可以推测:
DOE 可能也是根据同样的理由来处理核实工作中遇
到的年发电量不一致的 A项目的问题,直接采用项目
开始日后的官方项目增容批准文件中的年发电量
67,910 MWh,因为这样既简单又以EB 专家们建议的
官方批准文件为依据。
所以,我们认为:
1) 在数据发生不一致的情形时,DOE机械地理
解EB专家们的建议,依据官方文件而不是文件数据
和内容等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来做出正确的判定。
2) EB的专家和 DOE 可能都没有意识到:在其相
关指南和专家们的建议中,缺乏和忽视在项目审核中
需要考虑额外性论证数据和交叉检验数据在发生时
间、性质和应用情景的差别方面的问题,而是将两者
无差别地加以混用:因为对于前者,EB 的前述指南
从时间上要求其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时所依据的
数据信息必须“有效、实施和可获得”,“时间既不能
早也不能晚”,从性质上要求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
变化”;但对于后者则没有相应的同一时间和性质的
限制性规定;而交叉检验的实质是进行性质相同的两
类数据进行对比,从而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判断
——而不同性质的限制性数据信息和非限制性数据
信息,是不能也是不可能进行直接比较,更不可代替,
如上面列举的年发电量47230 MWh和67910 MWh。
从DOE 错误评价的机制环境上看:
EB 理事会主要强调的是数据信息质量所要求的
保守性,这可以从方法学及其相关工具的应用,执行
理事会会议报告,特别是对相关DOE在核实注册和
核证签发等由此而引发的问题上所受到的警告和惩
罚等等,明显地感到这种实施中的非正常的保守性要
求对 DOE 审核工作带来的极不正常的环境影响和压
力,从而严重侵蚀了DOE 在具体审核工作中进行评
价和发表意见时应当遵循和具有的自主性、独立性和
公正性立场,以致最起码的对数据信息的精确性要
求,在真实要求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缺失的情况下,
也早已被遗忘和抛弃。相反,DOE 审核过程中的过度
保守性应用问题等则被置若罔闻,以至达到了极致,
甚至连最基本的对DOE 审核错误的可追究通道和纠
错机制时至今日仍未建立[13]。
因此,如上所述:清洁发展机制核实核证手册
(VVM)及其相关指南等文件,包括更新后实施中的清
洁发展机制核实核证标准(VVS),存在的上述制度性
缺陷和瑕疵是DOE 审核工作发生扭曲的理论和制度
根源,而且后者(VVS)在这方面显得更加混乱。这与
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设计者们的指导思想和重要原
则的缺失,相关专家们所依据的不成熟甚至错误的理
论以及研究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不足有直接关系,
它涉及应用系统和文件设计与起草的指导思想和理
论基础等方面的问题。因为我们不理解:为什么对于
如此重要的文件的起草,处理同质的数据信息,EB
理事会的专家们对现成的、成熟的和通行的国际会计
准则中的信息质量要求和原则内容弃之不用,而要承
担“另起炉灶”的风险?
我们认为对于这类问题的最简单的解决办法应
当是:如果在审核阶段发生不同意见并且有较大的不
确定性时,应采取事后核证的办法,具体可采用项目
至少 3年以上实际运行数据来初步确认事前估测的适
当性,从而对事先采用的估测方法、依据、遵循的原
则和指南等进行检讨和修正,并以此作为对 EB 相关
专家和 DOE 的工作进行评价的重要参考。因为CDM
的额外性理论是建立在经验预测和事前文件数据基
9该段英文引自EB 方法学专家组报告中针对该 DOE 的问题回复,
故不宜直接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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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DOE 在审核中国 CDM项目过程中的严重错误的特别报告及其分析
础上的计算和主观推理结论,在这个过程中还必然会
受到各种人为的干扰,因此它与实际运行数据,特别
是环境情况各不相同的项目采用统一的标准和经验
数据进行的预测,出现预测值和实际运行数据的差异
是必然的。这样将有助于解决和减少这个阶段建立在
主观基础上的意见冲突,甚至由此而导致的不必要的
争议、申诉和仲裁。
事实上,EB 已经在清洁发展机制核实核证手册
(01.2 版)第37段做出了类似的初步规定(FAR)10,但为
减少麻烦和争议DOE 很少使用这款规定。因此,我
们建议 EB 对该条款的使用进行专门的澄清或在清洁
发展机制核实核证标准(VVS)更新时做出进一步的解
释和规定。
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看,DOE 的上述错误很典
型,这意味着这类错误在 DOE 项目审核过程中存在
着相当的普遍性,有大面积的中国 CDM 项目因此而
遭否定的可能。
6. 与保守性相关的错误
与保守性相关的错误请详见参考文献[9],该篇论
文对此议题做了充分而详尽的论述。
7. 与综合分析相关的错误
前面对 DOE 将董事会决议中的“同意收购××电
力有限公司所有资产”视为投资决定,仅仅从中文翻
译和理解以及逻辑推理方面揭示了其错误,而与其相
关的错误还涉及DOE 对这个问题的综合分析的缺失
和忽视。
7.1. 与综合分析相关的错误及其审核
DOE 对A项目投资人投资决定时间的判定在一
段时间内始终是不确定的:最初将 2007 年1月26 日
的项目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决定推进项目投资
日”;后又改为上表 1未列出的 2007 年2月4日“ 股
权转让协议书”签署日为“决定推进项目投资日”;
但最终 2010年9月10日的项目核实报告又改为2007
年1月26 日的董事会决议签署日为“决定推进项目
投资日”,所以签署日期为2月9日的由项目业主自
行编制的“补充材料”不能认定为项目投资人决定投
资时所参考和依据的合适数据来源。
在以上认定的过程中,DOE 对项目业主提供的下
述事实和意见及其相关证据未进行认真的综合考虑
和分析:
1) 董事会决议和这之后2007 年1月26日签署的
“××电站资产转让合同 ”,约定转让的两个项目中的
一个(B 项目电站)不久后又转让给了第三方,说明直
到这时投资人还未真正做出董事会决议“同意收购所
有资产”的意向决定;
2) 2007年1月26 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一
条表明被转让方这时才获得资产转让清单;第三条表
明该协议仅仅初步拟定了协议转让总价,其中 A项目
的具体转让价格尚未明确;第五条表明具体项目资产
的转让尚需另行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包括项目业主变
更协议;也就是说该协议书实质上只是一个项目转让
所涉三方的资产转让意向书及其具体和最终转让协
议拟定和签署的计划和安排。
3) 2007年2月4日再次签署的 2份“股权转让协
议”对 A项目最终转让价格重新进行了约定(先前约
定的另一 B项目转让给了第三方),并且 2天后的 2007
年2月6日发生部分实质性交易,这说明基于市场的
田坝项目公平交易价格的最终形成,满足了购买项目
资产的先决条件,同时投资人已经“知晓CDM”,所
以可视为“投资决定”的最早可能开始日期。
4) 但因A项目属“在建项目停工后又重新开工
项目”,上述交易只是已投入资产在不同投资人之间
的转移,并无额外新增投资,也并不意味着项目必将
重新开工,所以这时投资人并未真正“决定继续推进
项目投资”,这与项目资产未发生转移而仍在原投资
人手中并处于停工状态的情形完全相同。
5) 2007年2月9日“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补充材
料”编制完成,得出在有CDM收益时项目 IRR =
9.77%的结论,这表明项目完全满足了前述 EB 关于
CDM 项目参与者的两个基本要求:1) 项目开始日前
知晓 CDM;2) 在决定(继续推进)项目投资过程中
“CDM 项目收益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否则以此作
为中国水电项目额外性论证的“基准收益率方法”
(Bench Mark)就不能成立,所以直到这时项目才满足
了EB上述指南规定的两个基本条件,可以视为投资
人做出“投资决定”的适当日期。
1037. The DOE shall raise a forward action request (FAR) during vali-
dation to highlight issues related to project implementation that require
review during the first verification of the project activity. FARs shall
not relate to the CDM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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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DOE 在审核中国 CDM项目过程中的严重错误的特别报告及其分析
6) 2007年2月24 日签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规
定2月27 日项目建设重新开工。这表明投资人已经
“决定继续推进项目投资”,可以视为投资人做出“投
资决定”或“决定继续推进项目投资”的最晚可能日
期。
7.2. 与综合分析相关的错误发生的原因
DOE 的上述错误表明:
1) 由于上述 DOE对A项目“投资决定”时间和
相关文件的错误认定以及综合分析能力的缺乏,导致
他们不再愿意过多考虑和研究与此认定相悖的事实
和根据;
2) EB 在投资决定的时间定义问题上的含糊和忽
略,并将这个关键的时间点(段)的判定留给缺乏判断
和分析能力的DOE解决,反映了EB 的专家们对投资
人投资决策形成的心理过程和决定过程的不当处理
和疏失,造成关键点(段)把握的缺失并形成相关制度
方面的明显缺陷,由此可能造成大批中国项目因 DOE
的主观和武断行为而被误判。
为此我们已经向 EB理事会提出对投资决定的时
间问题进行澄清的建议,并专门为此议题撰写了“对
联合国 EB 理事会拒绝和撤消中国CDM项目注册原
因的研究和思考——关于 CDM 项目考虑、决定和实
施三个时间点(段)的识别”一文,并将该论文初稿随
发表的利益相关者评价意见作为参考附件方式提交
EB 理事会供相关专家和国际组织以及利益相关者参
考。
8. 与方法学及其工具应用相关的错误
与方法学及其工具应用相关的错误请祥见“对联
合国 EB 理事会拒绝和撤消中国CDM 项目注册原因
的研究和思考——对方法学应用争议引发的关于方法
学更新和发展问题的研究与探讨”一文[14],该篇论文
对此议题做了充分而详尽的论述。
9. 与内部管理相关的错误
DOE 在A项目的审核中出现大量与内部管理混
乱有关的错误,如重要审核文件中对 PP 提供的文件
显示日期错误,审核员交接工作导致 PP 提供的证明
文件大量丢失和在审核工作中被忽略,包括最终版本
PDD 文件的丢失等而导致的错误修改意见。由此在其
提供的对 A项目的核实报告中,除了有意为之和坚持
错误的主观因素外,正是这些混乱和错误也构成导致
一个本应注册的CDM 项目被否决的部分原因。为此,
咨询方在对该报告提出的异议和申诉材料中,特别将
该报告的附录2中本应包括的遗失文件以表3集中列
出,合计丢失和忽略的证明文件高达17 个11。
9.1. 与内部管理相关的错误及其审核
正如在“对A项目小型水电站项目核实报告的异
议和上诉材料”B部分的问题 2中列举的:
1) 应审核员的要求,MOC和LoA 两个文件(连
同另外的几个文件)2009 年11月15 日以压缩的 PDF
格式再次发给他们,这是发给DOE 有关 A项目的最
后一批文件,该审核员也确认了 A项目所需文件全部
收到。但这些文件却在后续项目审核组人员的交接中
丢失,以致在核实报告中的“3.1 批准”和“3.2参与”
部分,分别得出“由于没有提供LoA 文件,DOE 无
法证明 PDD 文件确认的项目实体被予以授权作为所
建议项目活动的参与者,所以也不能证明 VVM (45-48
段)的要求得到满足”和“由于上述 3.1部分陈述的原
因,既未提供LoA 文件,也未提供 MOC 文件,所以
项目活动真实参与情况无法为审核组所证实”的错误
结论。
2) 前审核员与后续审核组成员在A项目文件交
接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文件和证明材料丢失和混淆
的问题,包括最终版本的 PDD 文件的缺失,特别是
这个版本文件 B5 部分提供了前审核员所要求的项目
活动实施事件时间表表 3,并还在该表 3最后一栏注
明“根据 DOE 的建议填写”;在DOE 提供的核实报
告表 2中的 CAR9 项目业主回复总结栏中也提供了同
一实施事件时间表,尽管被他们混淆而不是最终版
本;从而导致审核组在核实报告的表 3“审核组要求
的澄清和/或修正”栏中要求“PDD文件 B5 部分要提
供项目活动实施事件时间表”的错误意见。
以上仅举这类错误的两例,然而在DOE 提供的
项目核实报告中可以说从头至尾充满了各种错误,这
足以显示出其内部管理的混乱程度,并部分导致和影
响对其被审核项目的评价和判断。
实际上这类错误在 A项目的审核之初就出现了,
11EB 认可专家组对该项目申诉文件初步 评价 结果 表明申 诉意 见已
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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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关于 DOE 在审核中国 CDM项目过程中的严重错误的特别报告及其分析
如前面在“4.1 现场审核中与一般的常识和专业知识
相关的错误”部分的列举以及在其现场最终审核报告
中,作为项目有效数据来源的 A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编制日期由2004 年1月变更为 1996年11 月;作
为事前考虑 CDM 项目的证明文件董事会决议日期由
2007 年1月26 日变更为2007 年4月22日;这些错
误足以导致对项目做出否定的审核意见,也是当时咨
询方推断现场审核员最初口头提出否定的审核意见
的可能原因。为此咨询方向DOE 提出更换现场审核
员的请求,并由另一审核员于2008 年9月接替对A
项目的文件审核,但最后由于该审核员 2010 年初的
离去,项目审核再次由现场审核员接收,并发生后来
一系列文件的交接丢失和混淆的问题,最后由审核组
负责人包括现场审核员等 3人2010年9月10 日,在
经过多次双方的交涉和咨询方的强烈要求下,才提供
了有审核员名单但却无人签字的“A项目小型水电站
项目核实报告(No.1169967)”。
9.2. 与内部管理相关的错误发生的原因
以上列举表明DOE:
1) 没有按照“清洁发展机制核实核证手册
(VVM)”第 27、30、31、33、39、47、48、49(d)、53
和54 段的相关规定,进行与上述审核结论相关的必
要调查,审核工作存在着严重的不负责任、不规范和
随意性问题。
2) 审核工作不负责任和不规范是与 EB在相关制
约和监控 DOE 审核行为和日常工作制度方面存在重
大缺陷直接相关,正是对 DOE 审核工作失去应有的
监督和控制导致其为所欲为。
3) 由于追求利益的冲动,违法违规行为在不受制
约的环境条件下达到极致。根据咨询方的了解和调
查:一般审核员都规定了完成一个项目的具体审核时
间,而对于较为复杂的项目,即使加班也往往完不成
阅卷工作,更没有时间仔细研究和考虑相关问题以及
必要的了解和调查工作;审核员知识得不到扩展和更
新,培训时间又十分有限,最终造成 DOE 普遍整体
审核能力低下,大小错误频出。
10. 与公平、独立和规避利益冲突原则等
相关的错误
DOE 利用 EB 赋予的审核权利和在审核工作中的
有利地位,公然违反 EB 制定的“规避利益冲突原则”
和国际商业合同惯例,在签署项目工程合格性审定合
同后,由于市场项目审核价格的变化,而要求额外的
追加审核费用,不择手段地谋求自身利益。
A项目审核合同与 DOE北京代表处签署于 2008
年3月7日,其中包含“具体费用已经双方确认,不
允许单方面的增加”的条款,但DOE 总部以 EB 清洁
发展机制手册(VVM)实施为由,要求其北京代表处于
2009 年3月30日提出了 A项目额外工程合格性审定
费用追加合同的要求。这时项目审核已处于关键期,
尽管如此,项目参与者PP 仍冒着 DOE 以此为由对项
目提出否定意见的风险,拒绝了其无理要求。
10.1. 与公平、独立和规避利益冲突原则等相关
的错误发生的原因
1) 正如以上9.2.节2)和3)所述原因,DOE在自
身利益的驱使下,其违规违例达到了无所顾忌的程
度。
2) 中国 CDM项目审核市场一直存在着DOE 供
给的“瓶颈”问题以及EB 对违规 DOE惩处的“心慈
手软”,缺失重罚和“永久清除出行业市场”的惩罚
措施是造成 DOE 违规的客观和根本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DOE 总部已将其中国代表处签署
CDM 项目工程合格性审定合同的权力收回,这意味
着中国 CDM 项目参与方PP 依据审定合同追究 DOE
法律责任的难度和成本费用将会大大增加,在某种程
度上显示 DOE已经开始觉察到在 CDM项目的审定工
作中所犯的错误或失误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风险,从而
采取了相应的规避措施。
因此我们认为:EB 和中国 DNA 应当考虑对项目
审核合同的某些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或指导意见;同
时应当启动专项调查行动:对相关DOE 涉及审核合
同额外费用的追加数额及其涉及项目数量情况进行
调查,并对已付和拒付项目的注册情况做相应的对比
研究以得出相关性的结论意见。
11. 报告结论和建议
11.1. 报告结论
11.1.1. DOE审核违规和审核错误的严重程度
及其原因
对DOE 的上述普遍和严重的违规行为,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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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DOE 在审核中国 CDM项目过程中的严重错误的特别报告及其分析
方与一些咨询机构和业主的交流中,他们都表示了极
大地愤慨,甚至达到了“恨之入骨”的程度,但又都
敢怒不敢言。听说咨询方对DOE 的审核错误开始进
行申诉时,都纷纷表示支持,认为“早应如此”。因
此,对上述 DOE 在审核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错误进行
的分类评价和总结,仅仅是 EB 理事会授权的 DOE在
中国进行CDM 项目审核的一个代表和缩影。
咨询方认为,DOE 的上述普遍和严重的违规行为
的发生和持续源自:
1) EB在DOE 审核行为控制制度建设方面的严重
滞后和对其审核活动监控的缺失,特别是审核纠错机
制的建立;
2) EB没有对 DOE直接否定的项目进行正确的足
够的和可信的适当性评价,也没有对否定项目的相关
审核情况和文件进行公开、透明的公示和留存以便公
众知晓和查询,更没有进行事后应有的追踪验证和报
告;
3) DOE对自身经济利益的不当和过分追求;
4) EB 对DOE 审核行为监控的缺失和 DOE 对自
身经济利益的不当和过分追求,导致 DOE 忽视自身
能力建设和对员工的正常学习培训,审核员审核能力
和水平低下;
5) DOE利用了自身被赋予的审核特权和中国由
于审核项目较多长期存在市场审核方供给的“瓶颈”
困难;
6) CDM清洁发展机制前景的不确定性也客观造
成DOE 行为的短期化等。
由于上述各种原因,在项目案卷较为复杂和费
时,特别是缺乏对项目的把握时,DOE 往往采取对项
目提出否定意见的方式予以“暂时”终结,但又不愿
出具正式的否定意见报告给项目参与者PP和EB以引
起不必要的麻烦而彻底终结该项目,往往通过“免去
最后部分的审核费用”为利益诱因,促使项目参与者
PP 主动提出撤销项目注册申请的方式退出,从而使项
目实际上处于被“悬置”的状态。这也是EB 对DOE
进行了象征性的“惩处”之后,在此大环境影响下自
身行为作出的相应调整和适应的结果,而中国的大量
CDM 项目就是这样被在提交 EB注册前就被 DOE无
情地封杀,并且多数处于“悬置”状态。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DOE 在中国CDM项目的审
核工作中违规和错误达到肆无忌惮的程度,与中国
CDM 项目咨询机构咨询能力和水平的普遍缺乏和低
下,追求短期经济利益以及担心DOE报复的心理直
接相关,他们能做的工作就是 PDD文件换个名称的
拷贝和复制。据咨询方所知,在中国 CDM项目中,
真正按照相关程序对DOE 的错误审定,通过技术手
段和法定程序申诉和上诉的目前还仅有 A项目案例,
而在这个过程中咨询方也的确受到来自 DOE 的威胁。
11.1.2. DOE审核违规和审核错误涉及的
范围及其根据
根据咨询方对EB 拒绝和撤销中国CDM 项目及
其相关案例的研究,DOE对A项目的审核及其相关
交流和来自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和信息表明:中国被
DOE 直接拒绝和撤销的项目中至少有 50%以上与
DOE 各种审核的违规和审核的错误有关,这意味着迄
今可能至少有成百上千个中国CDM项目涉及DOE的
不当或错误审核,从而形成中国大面积的群体项目应
注册而未予注册的严重错误,给中国政府和相关企业
造成因人为错误和制度缺陷等有关的重大损失。相关
判断和依据如下:
1) 发生上述 DOE 的与中英文翻译与理解、逻辑
思维和推理、一般的常识和专业知识、客观性原则和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保守性、综合分析、方法学及其
工具应用、内部管理、公平、独立和避免利益冲突原
则相关的审核错误,在其他 DOE 中也是普遍存在的,
只是程度和范围不同。但最终导致项目违规审核和错
误审核则集中于:中英文翻译与理解、逻辑思维和推
理、客观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保守性、综合
分析、方法学及其工具应用、公平、独立和避免利益
冲突原则等几个方面。
原因在于这些DOE 在出现问题时,特别是出现
棘手的难题和方法分歧时,往往采取相互借鉴和交流
各自的处理办法,而不是花时间独立地去做专题研
究,因为这不符合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原则;也尽可
能不向 EB 请求澄清,因为这可能会给EB 留下负面
印象;更不会去找真正的专家和学者咨询,因为这不
仅要花费额外的咨询费用,也是对自身能力的变相否
定。为此咨询方就曾主动向一些DOE提出提供难点
咨询和重点方面问题的培训建议,但最终无人响应。
“有效电量问题”就是最典型的案例,由于DOE 相
互之间的抄袭论证,致使中国很短的时间内就有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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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关于 DOE 在审核中国 CDM项目过程中的严重错误的特别报告及其分析
个水电项目被拒绝或撤销,而后面更多的涉及这个问
题的项目,据咨询方所知:则直接被 DOE 否决或撤
销,并且这个问题至今没有公开完全彻底地予以澄清
和解决,包括该DOE 申请注册后又撤销的多个中国
水电项目。
2) DOE否定项目的原则和政策前后是一致的,除
非EB 做出新的澄清或指南,因为这样责任不在自身,
而在 EB,DOE 无需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这
就使得即使现在他们意识到过去发生的审核错误,也
会坚持这种错误,否则无法承受自己过去的错误所带
来的严重的可能追溯,甚至是法律的后果,导致公司
乃至个人被惩处,特别是本报告揭露的可能严重的大
面积的项目审核错误和失误。这同时也就意味着可能
继续会有新的项目被以同样的错误理由打入“冷宫”;
而中国的项目业主和咨询机构等,包括中国 DNA,则
或浑然不知,或由于自己的能力建设不足并有后顾之
忧而“束手无策”。所以咨询方认为DOE 对于 A项目
不惜采用篡改董事会决议证据原意的手段来维持其
错误的审定结论,原因正在于此。
3) 在与 DOE 北京代表处审核员就A项目的审核
所做的交流中,当指出上述各种错误后,对方因无言
以对着急而反诘道:“如果你们说的这些都成立,那
么我们已经审核过的几百个项目都得推倒重来!”。正
是这句话引起了我们的注意,也意识到问题和错误的
严重性,虽然由于着急脱口而出的这句话有夸大的成
分,但对他们项目审核发生上述错误的严重程度的上
述估计可能确实是真实的。如前面指出的:他们对于
A项目投资决定时间是根据董事会决议中的字面意思
来决定的,只要有“决定投资”这几个字或类似的意
思表达,该项目就立即被否决;在项目的审核中只要
有一个“点”不符合他们的要求就立即否定掉。
4) 我们从其它 DOE 审核员那里私下了解到:为
追求效率,一个项目的审核规定的时间非常紧,审核
员经常得加班加点才能完成工作,如果遇到麻烦的项
目,负责任的和有良心的审核员可能会多做些了解、
调查和研究,但这都要靠加班来完成,但这样反而得
不到“头们的”好脸待,因为他嫌你效率低,所以对
待这样的项目他们一般都会直接否掉或者干脆“挂起
来”以后再说,以便接手下一个,反正项目有的是做
不完。越是规模大,名气大的DOE 因为待审的项目
多,就越是如此,所以一些审核员受不了就跳槽到其
它一些情况好一些的 DOE,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所以
他们根本没有时间去看些资料和研究案例,成天不是
出差就是抓紧时间看文件,全靠培训时的那点老底儿
和平时的积累支撑着。
5) DOE 北京代表处审核员开始接手A项目审核
时,对咨询方的意见抵触情绪很大,这与其前任审核
员被咨询方要求撤换有关,但经过反复辩论和交流后
开始逐渐接受咨询方对 A项目审核结论的意见,如对
A项目年发电量 67,910 MWh考虑的放弃,甚至最后
建议和帮助提交更为详细和更多的证据给总部参考
以求项目能有机会通过,并且根据相关规定在审核分
歧发生时寻求第二审核组进行复审的努力,但这最终
都被其“气候和能源碳管理服务认证实体”部门主管
否决。同时咨询方注意到:DOE 出具的“A项目小型
水电站项目核实报告”的撰写人有部门主管和审核员
等3人,但最后在其最终评价文件“关于对 A项目小
型水电站项目核实报告的争执和申诉的内部评价报
告”却是由 DOE 总部的部门主管和首次出现的中国
籍审核员签署。我们同样感觉到经过多次交流,通过
摆事实讲道理,DOE 北京代表处审核员和首席代表对
A项目的看法也有所转变,并且双方还一度达成一个
和解意见,但遗憾的是最后均被总部 CDM项目审核
负责人驳回,并最终导致 2012 年6月30 日,咨询方
代表项目业主将最终的申诉报告提交EB理事会秘书
处。这件事说明:DOE 内部对于 A项目的最终审核
意见是不一致的;而被总部 CDM 负责人做出否定意
见的项目,无论怎样努力最终还是会维持原有的决
定,这得到了审核员等人的证实。
6) 在与中国××中小水电协会秘书长先生就
CDM 项目的相关问题进行过多次交流,包括“有效
电量”问题,他同样也感慨:本认为不应注册的项目
注册了,认为应当注册的项目最终却没能注册,真是
看不懂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是用什么标准确
定项目的额外性。这也就从项目业主方面表明了他们
对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在项目的额外性论证
审核工作存在严重混乱的看法。
11.2. 报告建议
鉴于上述对 DOE 审核错误严重程度的判断,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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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DOE 在审核中国 CDM项目过程中的严重错误的特别报告及其分析
询方建议中国DNA 考虑立即启动对 DOE 直接否定和
“悬置”的中国 CDM 项目情况进行调查,咨询方愿
意就本报告做进一步的必要说明和参与或为本项调
查提供技术支持。具体建议如下:
1) 成立由中国 DNA为主,CDM 项目专家和法
律专家,咨询机构和DOE 行业组织代表等为辅的专
业调查协调小组,开展对中国被 DOE 直接否定和“悬
置”项目情况的调查活动。
2) 具体可参照EB65次会议附件2和EB67 次会
议附件 6[15,16]提供的指南和具体方法组织样本抽样调
查工作。
3) 对样本抽样结果进行研究,组织研讨会议,并
在此基础上完成调查意见报告。
4) 中国 DNA 根据调查意见报告结果决定下一步
的具体行动。
我们预计调查结果会显示 DOE 审核违规和审核
错误的严重性,只是严重的范围和程度无法事先确
定。但对于 DOE 的审核违规和审核错误及其制度性
缺陷的最终确认和纠正才是最重要的,它应当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
1) 由中国 DNA 向EB 提出调查报告。
2) 提出对认定的所涉DOE 审核违规及其项目审
核错误的处理意见,包括a) 项目的追溯注册;b) DOE
对项目相关方的合理和可 承受 的赔偿 ; c) 对相关
DOE 的处理;d) 对DOE 普遍审核错误的认定、纠正
及相关事后培训;e) EB相关制度缺陷的弥补和修订。
本调查研究报告的重大意义在于:
1) 根据调查结果,针对DOE 在中国项目审核过
程中发生的的审核违规和审核错误情况,应有针对性
地对这些 DOE未来参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CCDM)
项目审核活动设定相应的合格性评价规则和门槛,采
取适度的事前预防措施。
2) 提前制定中国清洁发展机制(CCDM)具体针
对DOE 审核行为和活动相关的责任、约束、监控、
申诉、仲裁和处罚制度和规定。
3) 针对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 在其发展中
的曲折过程和存在的缺陷,应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实际
情况,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CCDM)作出有针对性的
符合中国国情的调整。
4) 促使EB认识到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自
身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并尽早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5) 如果调查结果证实了咨询方的事前估计,中国
CDM项目的成功注册比率将从目前的 50%以上提高
至80%以上,那么 a) 对中国DNA 审核和推荐 CDM
项目存在“放任”的说法显然难以立足;b) 联合国清
洁发展机制(CDM)将克服由于注册比率过低而带来
的某些制度和机制层面上的缺陷和失效问题;c) 揭示
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迄今为止仍然成本高昂
效率低下以及缺乏公平与公正处理机制的重要原因;
d) 重新审视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 原有的设计
框架和理论基础。
6) 针对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 存在的制度
和机制缺陷问题,应当拟定和开展对现有联合国清洁
发展机制(CDM)和中国清洁发展机制 (CCDM)重大 改
革和改进的超前研究。本咨询方将积极参与这项研
究,并适时向联合国 EB 理事会和中国 DNA 提出相
应的改革和改进研究方案报告。
最后依据调查研究情况,针对以上问题,应当向
EB 理事会或东道国大会提出以下纠错补偿和相关改
进建议:
1) 因为 DOE 是由 EB 按相关程序考核授权成立
的,因此当发生与审核相关的错误时,既要追究 DOE
的直接责任,也要检讨 EB的间接责任;前者应以合
理和可承受为限度对DOE 直接进行经济处罚以补偿
相关方的损失,或通过所在国法律参考 CDM 清洁发
展机制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意见进行惩处,后者则
应以项目正常审核时应注册的时间予以追溯注册,以
弥补相关方注册时间延迟损失。
2) 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网站上增设和
公开披露被 DOE 直接拒绝注册和撤销项目的所有相
关重要文件资料,包括 DOE 拒绝注册和撤销的原因
的详细描述和证明文件以及 EB对此的认可意见,以
便利益相关者进行监督、质询和查询,真正落实联合
国清洁发展机制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原则。
3) 对EB 理事会专家拒绝和撤销的项目,后又重
新批准注册的项目,如涉及“有效电量”问题的被拒
绝的中国 10个CDM项目中,大多数又重新予以注册,
但被 DOE撤销的多个 CDM项目却无一个重新注册的
问题,应进行详细和明确的解释和说明;对于重新批
准注册的项目取得新的注册号后,应撤销原号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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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DOE 在审核中国 CDM项目过程中的严重错误的特别报告及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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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直接由原号码链接至批准注册后的新号码的项目,
以方便查询,或重新批准注册的项目仍沿用原注册
号,并将前后文件合并。
参考文献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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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和研究和思考——关于 CDM 项目考虑、决定和实施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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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dm.unfccc.int/public_inputs/2010/guid_inv/cfi/YW06LN
5144ILD4JL48566JCD4I6QGO
[2] Project 2030: Fugong Mukeji Hydropower Project [URL].
http://cdm.unfccc.int/Projects/DB/DNV-CUK1218258763.29/vi
ew
[3] 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网站[URL].
http://cdm.unfccc.int/public_inputs/2012/cdm_accr_stan/cfi/SZ
D119T9KH5JTWNGVWSYTV9Q8AG1JK
[4] EB55 Annex 1: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validation and
verification manual (version 01.2) [URL].
http://cdm.unfccc.int/UserManagement/FileStorage/18Y54N6C
WUV2LOESXQP3RMBAID9FHK
[5] EB56 Annex 2: Procedure for accrediting operational entities by
the Executive Board of the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version 10.1) (URL).
http://cdm.unfccc.int/filestorage/Y/Z/G/YZG4W6T3U7KESC8
O1D0X2LB9VMHFPA/eb56_repan02.pdf?t=Ylh8bXYzeTR5fD
Cvk80VPnYfkAV_lm3ImCgq
[6] EB65 Annex 4: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validation and
verification standard (version 02.0) [URL].
http://cdm.unfccc.int/filestorage/N/C/S/NCS6OGPMFB0ZWJI3
HEQ259RVA4UX8D/eb65_repan04.pdf?t=cVV8bXYzeW1rfD
AeJ3WjQGdP8ZJdahoXltEp
[7] 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网站[URL].
http://cdm.unfccc.int/Projects/projsearch.html
[8] Appendix 3 of EB 56, Annex 2: Procedure for accrediting opera-
tional entities by the executive board of the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version 10.1)
http://cdm.unfccc.int/filestorage/Y/Z/G/YZG4W6T3U7KESC8
O1D0X2LB9VMHFPA/eb56_repan02.pdf?t=aXd8bXYzeXJ0fD
ANniT_JbD171NVpCkmA_xl
[9] 李肇经. 对联合国 EB 理事会拒绝和撤消中国 CDM 项目注
册原因的研究和思考——关于在 CDM 项目审核过程中真实
性原则基础地位的缺失导致信息处理中的过度保守性问题
[J]. 可持续发展, 2012, 2(3): 138-147.
http://www.hanspub.org/DownLoad/Page_DownLoad.aspx?File
Name=SD20120300000_61524093.pdf
[10] EB理事会 55 次会议报告附件 1:清洁发展机制核实核证手
册(01.2 版)第10-11 段[URL].
http://cdm.unfccc.int/UserManagement/FileStorage/18Y54N6C
WUV2LOESXQP3RMBAID9FHK
[11] EB理事会 55 次会议报告附件 1:清洁发展机制核实核证手
册(01.2 版)第7段[URL].
http://cdm.unfccc.int/UserManagement/FileStorage/18Y54N6C
WUV2LOESXQP3RMBAID9FHK
[12] 郭晓莉. 国际会计准则是指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编
制的“财务会计与报告的概念框架”(CF), 与中国会计准则的
差异. 中外会计准则比较与国际化研究, 中 国农业科学技术
出版社, 2011. 2011年5月第 1版, ISBN 978-7-5116-0441-5.
[13] EB 理事会53 次会议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委员会第 5次大会
第2项决议 42-43 段的要求, 发布了对上诉程序文件公开征
求意见的公告, 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所收集的意见. Z. J. Li.
Views on the Procedures for appeal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MP requests in paragraphs 42-43 of Decision 2/CMP.5. Beijing:
Beijing Wenhu Economic Consult Centre, 2010.
http://cdm.unfccc.int/public_inputs/2010/cmp5_para42_43/cfi/L
7MAVTLP5ELC29GGXP9DKZYEX44OWA
[14] 李肇经. 对联合国 EB 理事会拒绝和撤消中国 CDM 项目注
册原因的研究和思考——对方法学应用争议引发的关于方法
学更新和发展问题的研究与探讨[J]. 气候变化研究快报,
2013, 2(2): 54-65. http://www.hanspub.org/Journal/CCRL.html
[15] EB65 Annex2: Standard for sampling and surveys for CDM
project activities and programme of activities (version 02.0)
[URL].
http://cdm.unfccc.int/filestorage/T/P/X/TPXDOG9Q5HE7Z18C
FBM3VSKIWU4YJ2/eb65_repan02.pdf?t=alV8bXYzeXpvfDD
xY_gWxYNIIcBrgW2dJLt0
[16] Best practices examples focusing on sample size and reliability
calculations (version 01.0) [URL].
http://cdm.unfccc.int/filestorage/N/G/P/NGPMF4O672J3CBDV
AYRTS8IXQZ5WKL/eb67_repan06.pdf?t=dFN8bXYzemN3fD
AFG5KA9IO8K8PkoaI8a_wn
关于 DOE 在审核中国 CDM项目过程中的严重错误的特别报告及其分析
附录 (Appendix)
1) EB38次会议报告第 54 段涉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数据引用的相关规定。
54. The Board clarified that in cases where project
participants rely on values from Feasibility Study Re-
ports (FSR) that are approved by national authorities for
proposed project activities, DOEs are required to ensure
that:
(a) The FSR has been the basis of the decision to
proceed with the investment in the project, i.e. that the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 finalization of the FSR and
the investment decision is sufficiently short for the DOE
to confirm that it is unlikely in the context of the under-
lying project activity that the input values would have
materially changed.
(b) The values used in the PDD and associated an-
nexes are fully consistent with the FSR, and where in-
consistencies occur the DOE should validate the appro-
priateness of the values.
(c) On the basis of its specific local and sectoral
expertise, confirmation is provided, by cross-checking or
other appropriate manner, that the input values from the
FSR are valid and applicable at the time of the invest-
ment decision.
2) EB51次会议报告附件58“投资评估指南(03
版)”第 6段关于投资分析数据引用时的相关规定
6. Guidance: Input values used in all investment
analysis should be valid and applicable at the ti me of the
investment decision taken by the project participant. The
DOE is therefore expected to validate the timing of the
investment decision and the consistency and appropri-
ateness of the input values with this timing. The DOE
should also validate that the listed input values have
been consistently applied in all calculations.
Rationale: The use of investment analysis to dem-
onstrate addition ality is in tend ed to assess whether or not
a reasonable investor would or not decide to proceed
with a particular project activity without the benefits of
the CDM. This decision will therefore be based on the
relevant
information available at the time of the investment deci-
sion and not information available at an earlier or later
point.
3) Math Panel meeting 35 report, para 37:
37. ACM0002: The Board at its thirty-ninth meet-
ing requested the panel to review the approved consoli-
dated methodology ACM0002 to arrive at an accurate
plant load factor tak ing into acco unt th e variability o f th e
wind parameters and gaps of data. This request was
raised in relation with the consideration of requests for
issuance under project activities where the quantity of
electricity actually generated by the wind turbine was
higher than the estimated electricity generation in the
registered CDM-PDD. After considering the case, the
panel recommends the EB to consider the following op-
tions:
(a) The DOE should validate that the esti mate in th e
CDM-PDD on the annual electricity generation is con-
sistent with the estimate provided to banks and /or equity
financiers while applying for project financing, or to the
government while applying for implementation ap-
proval;
(b) The expected annual electricity generation of
the project should be determined by a third party con-
tracted by the project participants (e.g. an engineering
company);
(c) If decided by the Board, the VVM may include
a section on how to validate annual electricity generation
estimates. The panel could elaborate such guidance in
collaboration with the secretariat and possibly drawing
on expertise from external consultants and submit for the
Board’s appro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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