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Vol.05 No.01(2017), Article ID:19616,7 pages
10.12677/OJLS.2017.51003

Review on the Criminal Second Trial Model of “Two Phases Ongoing Process”

The Second Tianjin Municipal People’s Procuratorate Second Instance Department Research Group

The Second Tianjin Municipal People’s Procuratorate, Tianjin

Received: Jan. 6th, 2017; accepted: Jan. 18th, 2017; published: Jan. 23rd, 2017

Copyright © 2017 by author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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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second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Tianjin sets up the criminal second trial model of “Two Phases Ongoing Process”, so as to prevent abuse of power. The system is just beginning.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has to pay full attention on the effect of it, and whether it can be trusted by the masses of the people, how the parts link with each other, whether the legitimate rights can be protected, and if pronouncement of a judgment in court may cause the loss of justice.

Keywords:“Two Phases Ongoing Process”, Criminal Second Trial Cas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between the Procuratorate and the Court

刑事二审案件“两段式不间断”审理模式刍议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二审监督处课题组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天津

收稿日期:2017年1月6日;录用日期:2017年1月18日;发布日期:2017年1月23日

摘 要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创设“两段式不间断”审理模式,旨在解决外部干扰和权力寻租问题,但此制度目前刚步出试水阶段,收效如何,能否在人民群众范围内产生公信力,操作流程上衔接如何,是否能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庭宣判率的提高是否会因过于追求效率而牺牲公信力和公正等,二审检察人员在行使监督职能时都应给予充分的关注。

关键词 :“两段式不间断”审理模式,刑事二审上诉案件,检法不同认识

1. 引言

自2015年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创设“两段式不间断”审判模式,依托“靠机制保障公正,用制度创造公信”的改革理念,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根本标准,受到了市委、市政法委的好评。该制度实行伊始,仅适用于民事案件,随着实践不断推进,后全面适用于二审案件中,即刑事二审上诉案件亦适用。

2. 创设及沿革

2.1. 首创——民事二审“即审即结”机制

2015年3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民事二审速裁案件即审即结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旨在充分发挥庭审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积极探索“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扰案件的可能,确保公正裁判。其所称即审即结机制是指在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后,将双方当事人传唤至法院,实行即时随机分案、即时开庭审理、即时合议、即时当庭宣判的民事二审速裁案件审理工作机制。

“四即时”机制在全国法院系统属于首创,是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在民事审判庭试行月余时间里,即收案达近二百件,即时宣判率近80%,总体而言效果不凡。推行该机制,要求审判人员、辅助人员认真做好分案前的准备工作,高度重视合议庭庭前会议工作,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做到独立自主判断、充分合议以及即时宣判工作和定期宣判案件的监督指导工作。

2.2. 发展——“两段式不间断”审理模式

2015年6月,在即审即结机制推行三个月之际,天津二中院民商事二审速裁审判庭摘牌,从此正式开始了“两段式不间断”审判模式的实践与成果累积。

“两段式”是指,将立案到宣判的案件审理流程分为两个阶段。从立案到分案前为第一阶段,即庭审前准备阶段,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全部由审判辅助人员完成,法官不再介入分案前准备工作,由传统的从分案到结案由一个合议庭完成,变为庭审前准备工作与案件审理由审判辅助人员和法官分别完成。分案后至宣判之前为第二阶段,即案件的审理阶段。“不间断”是指案件审理各个环节不间断进行。该阶段主要包括分案、庭前准备会议、开庭审理、合议、宣判等环节,各环节无缝衔接、连贯进行,让人为干扰和权力寻租无缝可钻。

在“两段式不间断”审理模式创设伊始,依然遵循“即审即结”机制的案件范围,即将民事二审案件全部纳入,而未规定刑事案件同样适用。同时,庭前准备工作的项目中包含诸如调解撤诉工作等,亦不属刑事二审案件职责范畴。

2.3. 推进——引入刑事二审案件

2015年7月23日,笔者作为二审检察员依法出席张某某、庞某某犯盗窃罪不服上诉一案二审法庭,庭前,审判长首先告知本案适用“两段式不间断”模式审理,并当庭展示案件立案及分案情况,随后正式进入案件审理程序。经合议庭当庭评议,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最终采纳了我院的出庭意见,当庭宣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以此案为契机,该审判模式全面适用于刑、民二审案件当中。

2015年9月,天津二中院印发《“两段式不间断”审判模式二审案件实施办法(试行)》,在对案件范围的规定中正式将全部二审案件(包括刑事二审案件)纳入该审判模式,仅发回重审后再上诉案件除外。该办法规定了由立案至分案、结案的全部流程,各项流程中操作的具体内容,详细对每一步骤规定了工作要求,并设置了评查制度以保证案件完成质量。自此,刑事二审案件正式在制度上、规定上被纳入“两段式不间断”审判模式。

3. 内涵解析

3.1. 特点

二审案件即审即结机制,是天津二中院的首创,旨在压缩权力寻租空间,推进审判工作务实、廉洁、公正、高效。出台该机制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即分、即审、即议、即判,做到审判流程环环相扣,让当事人和法官在开庭前没有机会进行接触,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扰案件的可能。该机制的特点可以用“2、1、3”来概括:2个“不知”,开庭前当事人不知道案件将由哪个合议庭、哪些法官审理,法官也不知道自己将要审理什么案件、哪个案件;1个“对接”,对于少数不能即时宣判的案件,无缝对接到层级监督指导机制、专业咨询会议机制或者审委会议决机制;3个“效果”,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消除当事人合理怀疑,提高审判效率。

3.2. 庭前准备阶段

分案前的准备工作属于审判辅助性事务,由专职审判辅助人员完成,具体包括:根据案件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类,程序性材料审查,实体材料审查,案件背景情况核查,制作阅卷笔录,根据阅卷情况,告知当事人应在庭前提交证据、代理人委托手续等其他释明事项,组织交换证据,进行调解,预估庭审用时、排期预定法庭、制作送达传票,梳理案件争议、重点、难点,列明案件法律依据,及时向庭长汇报准备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突发情况等。

对案件进行系统审查后,庭前辅助人员负责为庭审排期,确定开庭时间后告知当事人及检察机关。

3.3. 案件审理阶段

分案前的准备阶段与案件审理阶段遵循“不间断”的原则,尽量缩短时间间隔,确保两阶段之间信息对接及时、准确。

开庭当日,由专门人员使用分案系统随机组成合议庭,而后一键分案,通知合议庭成员参加庭审。负责分案前准备工作的人员在随机分案后及时将案卷及相关材料交由案件合议庭。开庭前,合议庭召开庭前准备会议,由庭前准备人员即负责阅卷的审判辅助人员向合议庭成员充分、如实汇报案件情况,合议庭听取汇报后拟定审理方向和思路。

庭前准备会议结束后,即时开庭,审判长向当事人告知“两段式不间断”审判模式适用情况,并将立案、分案信息向当事人展示。庭审活动原则上不中断进行,宣布休庭时,告知当事人将在审判区内开展即时评议,要求当事人等候,除规定的几种情形外,均应当庭宣判。宣判后,合议庭向仍有异议的当事人进一步阐明裁判结果,以防出现缠访等不利因素。

4. 问题探究

4.1. “化繁为简”向“画蛇添足”的演变

案例一:(审判模式实行前)在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不服上诉一案中,天津二中院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后,承办人发现一审判决的数额认定计算错误,导致判决项中没收违法所得数额错误,类似于本案的须改判的情形,按照惯例须经开庭审理后作出改判结论的二审判决,而二审法庭在接受了我院的书面意见后,经书面审理,直接作出了改判的二审判决。

案例二:(审判模式实行后)在被告人李某犯强制猥亵罪不服上诉一案中,被告人李某已于我院阅卷期间自愿撤回了上诉,我院阅卷结束时将撤诉书一并移交二审法庭,而案卷归还后,不日即收到了二审出庭通知书,因刑诉法未规定二审程序存在普通或简易程序之分,因此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当庭全面审查,上诉人当庭表示早已撤回上诉,认罪伏法,后本案二审当庭宣判,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相当一部分撤诉案件,上诉人并非对一审判决不服,而仅仅是希望通过提出上诉来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因上诉而一审判决不能生效,启动二审程序则可尽量延长其被羁押的期限,使得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即可留在看守所服刑。

刑事二审程序的设计应当兼顾公正、效率两大价值,对所有案件都开庭审理,显然既不现实也无必要 [1] 。既然新刑诉法未明确规定何种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则意味着法官有权对任一案件决定开庭审理,此亦构成了“两段式不间断”审理模式设定开庭案件范畴的合法性要件之一。制度规定的开放性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但随之而来的是对开庭率的片面追求导致的诉讼经济的不利 [2] 。案多人少的大环境下,该制度纯粹地保障了“以开庭为原则”,却于繁简分流无利,如当事人仅就法律适用、无关事实认定的量刑等问题提出上诉的案件,本可由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如今却被该制度限制了自由裁量权。

4.2. “不见面”的代价——“不看卷”

案例三:在一起适用该审判模式的上诉案件二审庭审中,由于上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闪烁其词,不正面回答问题,又未聘请辩护人,导致合议庭无法通过讯问完成法庭调查。此时,审判长当庭告知上诉人,合议庭于庭前并未查阅案卷,一切调查程序均须在法庭上完成,因此告诫上诉人正面、如实地回答问题,配合法庭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以便于在二审阶段给予其公正的审判。此类情形,在适用该审判模式的法庭审理中,曾多次出现。

开庭审理的条件是有实质性要求的,二审法官在开庭审理前,需全面阅览一审案卷,既包括公诉机关一审庭前移送的侦查、起诉卷宗,还包括一审法院审判后整理归档的一审案卷。阅卷环节之后,承办法官应通常先对上诉人进行讯问,然后决定是否开庭 [3] 。审判模式确立后,二审上诉案件一律分阶段处理,庭前审查人员与合议庭组成人员完全出自两套人马,庭前审查人员亦对是否开庭无决定权,仅能够对案件事实进行前期审查,以备向开庭当日随机形成的合议庭成员进行汇报。

此种审判模式下,由于合议庭成员直到立于法庭之上法槌敲响时仍从未接触案卷,导致了如下弊端:其一,对事实调查和法庭质证环节的影响,我国刑法对于二审程序仍采取“全面审查”的原则,即并非仅围绕上诉理由而设置和展开,而是对全案须进行全面审查。而在该审判模式下,合议庭庭前从未阅卷,对案件事实仅靠庭审过程有限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调查,难免有失公正和违背全面审查原则,新刑诉法规定,不开庭的案件,合议庭应当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意见,而对开庭案件无有相关规定,却在此种制度下被运用为“不开庭的,阅卷;开庭的,可不阅卷”,此逻辑难免牵强。其二,法检在二审庭审的配合默契不足,开庭审理案件数量的单纯增长并不意味着开庭审理的价值和功能得到实现,审判方式的选择并不是简单地选择开庭审理方式那么简单,而是要探求刑事二审的目的和任务。新刑诉法对二审检察院的阅卷期限进行了一个月的限制规定,且一个月的阅卷期限不计入审限,这种“一刀切”的规定方式使二审检察院的阅卷工作陷入极大的困境。在刑事二审案件中,大量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类型,须花费较长时间阅卷,二审检察院在有限的时间内需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完成不加区分难易程度的各类案件的阅卷工作 [4] ,而二审承办法官却一不阅卷,二可两次向检察院协商,由检察院向其出具延期审理建议书,这对认真阅卷的二审检察员乃至辩护人都是极大的不尊重,也直接影响了开庭审理的效率和效果。

4.3. 即时宣判——牺牲公正为效率加分

案例四:在一起适用该审判模式的故意伤害上诉案件二审庭审中,合议庭当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亦维持原判,因受害人经受了身体上的巨大创伤,情绪激动,其提出附带民事部分上诉后,裁判结果与其预期不符,因而当即大闹法庭,质疑法庭庭审程序结束后直接宣判是极不负责任的做法,在动用了相当的警力维持秩序并由法庭进行详细的说理释法后,此事件方才得到了结。在其后的二审庭审中,当庭宣判后合议庭会向各方当事人询问是否要求说理释法,以防止激化矛盾,同时,当庭不予宣判的案件比例逐步提升。

对当庭宣判率降低的分析,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庭前准备的大量工作由审判辅助人员进行,由于审判辅助人员实务经验欠缺,可能导致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认识与合议庭存在差异。二是上诉人或被害人方当庭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出于不给对方准备的考虑,尽管庭前已向各方当事人告知了举证事项,但出于对审判结果的利己考虑,各方当事人仍倾向于将影响裁判结果的证据当庭提交,只要新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影响达到一定程度,则势必不能当庭宣判。三是合议庭的分歧导致,少数案件甚至会出现合议庭三人三种意见的情况,出于慎重的考虑,应避免出现错案的可能性,因此当庭不宜宣判。

正义是通过个案实现的,而量化考核是一种数字上的管理,即“将正义数字化”,由于很多考评指标直接与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利益相连结,导致了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审判活动以完成指标为中心,而非以个案的客观公正为中心 [5] 。在本文所分析的审判模式创设之初,因当庭宣判是一大工作亮点,因此“当庭宣判率”也是一项重要的考评指标,这导致了相当一部分审判人员为了获得好的“数字”,而想方设法使体现办案质量的积极数字变大。诸如此类的功利性努力,会扭曲诉讼行为,背离司法规律,盲目地为了实现司法效率而影响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落实。令笔者欣慰的是,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实践积累,现今的当庭宣判率似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足见改革实践中审判人员对案件公正的追求及审慎。

4.4. “不遗余力”向“适可而止”的倒退

案例五:在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不服上诉一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因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中一起犯罪事实不服而提出上诉,天津二中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本案移送我院阅卷审查。笔者作为承办人,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起犯罪事实确存在事实不清情形,并经向被害人求证,被害人证言可以证实该起事实不宜认定为诈骗犯罪。笔者以改判意见结案并将被害人证言作为新证据提交二审法庭后,不日收到二审法庭送达的出庭通知。然而,在原定的开庭日期,采用“两段式不间断”审判模式进行案件分配后,笔者如期到达法庭参与庭审,却在未被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得知庭审已被取消。问及承办法官,得到的答复是此案没有争议,可直接进行书面审理并维持原判即可。

新刑诉法删除了旧法中“合议庭经过阅卷……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这一饱受诟病的规定,旨在限制法官在审理方式上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法官对事实存有争议的案件恣意决定不开庭。但新刑诉法第223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规定仍然给法官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可能导致主观臆断。立法者一方面意欲扩大二审开庭范围,本文讨论的审判模式亦然,而另一方面却仍然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判断是否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主体为二审合议庭,而不是承办法官个人。是否开庭审理是庭前程序,系诉讼环节之一,判断主体应与审判主体同一,这也合理解释了该审判模式下或无端开庭或肆意取消开庭的问题根源,即开庭审理的判断主体与审判主体不同一的问题,导致庭前准备程序形同虚设。在是否符合开庭条件的问题上发生此类争执,极大地影响了审判的严肃性,削弱了司法权威。

部分省市为提高诉讼效率,完善二审庭前准备程序,二审法院会在实践中加强与二审检察院的业务沟通、配合,及时组织新证据交换,圈定无争议的事实范围,对争议案件进行阅卷总结,并供二审检察院作为业务参考,以此缩短检察院的阅卷时间,同时也能够进一步确定庭审重点,扎实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反观本文所分析之审判模式,阅卷工作全部由二审检察院在有限的一个月时间内完成,合议庭成员庭前从未接触案卷,直至开庭当日随机分案后,才对案件产生粗略判断,而后就能够径行决定开庭亦或不开庭审理,此做法亦完全与其审判模式设立之目的背道而驰。

5. 可行性展望

5.1. 价值肯定

新刑诉法修改前,大部分刑事二审案件是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的,带来的弊端有很多方面,难以保证诉讼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且违背了程序参与和程序公开原则,使控辩双方无法充分参与二审审理活动。由此可见,二审开庭审理对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都是具有高度重要性的。天津二中法在积极落实“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的原则上,创新制度体系,使开庭审理走向模式化,系统操作化,其实践价值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尽管在操作中暴露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但仍不失为一次非常科学、有价值的探索,为二审开庭审理创设了新的制度思维模式。

5.2. 路径选择

19世纪德国关于刑事诉讼改革的讨论中,对一审和二审的关系有一个非常生动的比喻:如果对所有证据都要重新听审,那么二审就像一位画家在暮光中绘制一幅风景画,用以检查在白天充足阳光下完成的另一幅作品的准确性 [6] 。尽管开庭审理是体现审判公开公正最理想的方式,但如果一味强调对所有二审案件都开庭审理,则与法院现状和诉讼效率相冲突。如果能够通过制度的不断完善,保证一审程序的审判质量,促进法检工作的程序衔接,并对上诉状进行模板式的改革,使二审司法机关有效判断案件开庭审理的必要性,进一步完善审判人员的考核管理机制,摆脱“数据控”的追求开庭率的思维模式,相信能够使二审的庭审模式愈发走向完善,成为改革所向。

文章引用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二审监督处课题组. 刑事二审案件“两段式不间断”审理模式刍议
Review on the Criminal Second Trial Model of “Two Phases Ongoing Process”[J]. 法学, 2017, 05(01): 12-18. http://dx.doi.org/10.12677/OJLS.2017.51003

参考文献 (References)

  1. 1. 陈光中, 曾新华.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野下的二审程序改革[J]. 中国检察官, 2012(1): 77-77.

  2. 2. 龙浩. 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研究[J].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5(3): 3.

  3. 3. 蒋文列, 蒋林. 从目的、对象到方式的选择——关于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思考[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2.

  4. 4. 颜玉康. 刑事第二审检察[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6.

  5. 5. 赵鹏. 在科学发展观的视域下对形式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职能的相关问题研究[J]. 法制与经济旬刊, 2008(7): 62-63.

  6. 6. 张燕龙, 林辛建. 警惕刑事二审功能的异化——以法官为分析对象[J].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5(7): 8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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