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dern Linguistics
Vol.2 No.04(2014), Article ID:14371,6 pages
DOI:10.12677/ML.2014.24021

Reconsideration of Grice’s Cooperative Principle

Yidan Gao1, Huiqiong Duan2,3

1School of Film and Television Technology, Shanghai University, Shanghai

2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 Nanchang Hangkong University, Nanchang

3Faculty of Education, University of Auckland, Auckland, New Zealand

Email: 452661729@qq.com, hdua584@auckland.ac.nz

Copyright © 2014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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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eived: Sep. 8th, 2014; revised: Oct. 10th, 2014; accepted: Oct. 18th, 2014

ABSTRACT

Grice’s Cooperative Principle is the most influential contribution that Grice made to linguistics. Although it has been a central topic of pragmatics, it is a controversial topic. The theory’s connotation regards that when communicating, people intentionally or unintentionally insist what he called Cooperative Principle (CP). They communicate based on the following basic assumptions: people communicate with each other while trying to cooperate to build a meaningful dialogue. Since the main term “cooperation” is different from “cooperation” concept for its everyday use,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s are generated. In order to thoroughly understand this concept, this paper will examine various statements related to Grice’s CP to interpret its in-depth meaning.

Keywords:Pragmatics, Grice’s Cooperative Principle

再议格莱斯合作原则

高一丹1,段惠琼2,3

1上海大学影视学院,上海

2南昌航空大学外国语学院,南昌

3奥克兰大学教育学院,奥克兰,新西兰

Email: 452661729@qq.com, hdua584@auckland.ac.nz

收稿日期:2014年9月8日;修回日期:2014年10月10日;录用日期:2014年10月18日

摘  要

格莱斯合作原则是格莱斯对语言学做出的最有影响的贡献。虽然它一直是语用学的中心话题,却是人们一直争议的主题。该理论内涵认为,人们沟通时有意无意地坚持他所说的合作原则(CP),人们的沟通基于如下基本假设:人们在彼此交流的同时,正努力配合,以构建有意义的对话。由于主要术语“合作”不同于日常使用的“合作”概念,因此产生了不同的解释。为了彻底理解这个概念,本文将研究与格莱斯CP相关著作中的各种陈述,以深入诠释合作原则的内涵。

关键词

语用学,格莱斯合作原则

1. 引言

从语用学看,我们日常会话中每一次说话会被认为在进行一种信息交换的合作。所有平等的对话均为基于双方共同点并追求共同目的的合作。这就是美国著名哲学家保罗·格莱斯(Paul Grace)总结出的理论。他把沟通描述为坚持他所说的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 CP)。然而,这个解释有时是有问题的,因为格莱斯的术语“合作”经常和普通意义上的合作相混淆。该词的含义多在大多数语言学家感兴趣的语言学研究中使用,比如违规行为、侵权、蔑视和选择。只有一小部分人将CP概念的理性融入到他们的讨论中。

为了彻底理解这个概念,应该在格莱斯作品的上下文背景中研究CP和会话含义。格莱斯[1] 首先在他的文章《逻辑与会话》中介绍并解释了合作原则的含义。他认为,这些含义的感知和泛化是基于以下原则的:“根据你交谈的目的或谈话进展的要求对会话作出贡献”。简言之,合作原则是一个试图让人们明确某些会话的理性原则。

格莱斯在他的CP理论含意中区分了话语和意思的区别。他声称,发话者可以创建隐含含义,观众可以推断这些含义,因为他相信人们在交流中遵循一定的模式、听众通常假设说话人的话语包含足够且相关的信息。当说话人故意违反这一假设,听众仍然能够明白他的意思。总之,表面文字违反相关性并不意味着会话双方缺乏合作。其他语言学家是否认同合作原则呢?本文在回顾格莱斯本人如何定义合作原则之后,将语用学理论问题与会话分析中语言用途相结合,剖析各语言学家对这一语用学原理的看法。

2. 格莱斯的沟通中合作概念

Grice [1] 在他的原创著作《逻辑与对话》中声称,在常规情况下人们的沟通不会由一串不连贯、无条理的话语组成,人们交谈时或多或少会为合作而付出一定的努力。因为沟通的参与者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一个或一组共同的目的,或者彼此朝向双方都接受的谈话方向展开话题。在这些观察基础上,格莱斯认为,为了实现成功的交际,人们总是有意或无意地遵守着一条基本原则,即“在参与交谈时,根据你所参与交谈的目的或方向的变化而提供适切的话语。这便是合作原则”。这一合作原则包含了沟通中语言使用者应遵守的四个准则。格莱斯[1] 借用康德(Kant)在“范畴表”中列出的“质”,“量”、“关系”和“方式”四个范畴的名称,在合作原则下构建了四条相应准则,每条准则各有几条次准则。

1) 质准则

会话双方告诉的都是真相或是可证明的/证据充足的事;

“不要说你认为不真实的话。”(Do not say what you believe to be false)

“不要说你认为缺乏足够证据的话。”(Do not say that for which you lack evidence)

所以,当有人对我们说话,我们假设他所说的不是故意不真实的和真实的。即:他说什么不需要证明,尽量使我们的话语真实。

2) 量准则

会话双方作为信息的需求者;

“话语信息要满足交谈目的对量的要求。”(Make your contribution as informative as is required)

“不要使自己给出的话语比要求的信息多。”(Do not make your contribution more informative than is required)

所以,当有人对我们说话,我们假设他不刻意不说任何很重要的事,他并没有给出更多的信息除非我们继续追问。会话言语包含的信息量要充足,但也别多说。

3) 方式准则

发话者总是避免歧义、采用直接和简单的方式。

“要清楚明白。”(Be perspicuous)

“避免晦涩。”(Avoid obscurity of expression)

“避免歧义。”(Avoid ambiguity)

“简练。”(Be brief)

“要条理。”(Be orderly)

所以,当有人对我们说话,我们假设他说什么都是最直截了当的。

4) 相关准则

回应话题讨论的相关话题。

“要有关联。”(Be relevant)

所以,当有人对我们说话时,我们假设他说的内容与这个话题相关。

这些准则并没有规定一个人如何说话,但是解释了听众在进行对话时的假设。格莱斯的两条准则如下,第二个准则似乎是第一个准则的可预见性扩展:

准则1:不要说你认为非真实的话。

准则2:不要说你缺乏足够证据的话。

换句话说,如果我们说什么,一旦我们缺乏证据,就会不知道我们说的是真还是假。因此准则2简单地说就是:“不要把自己放在一个破坏了准则1的位置,避免说谎。”

可是这一推理是不完全正确的。Leech [2] 认为,发话者相信一些东西,并不一定意味着他们可以拿出证据证明这一点。因此,准则2不是准则1的可预测性扩展。有时候,当发话者说一些他们认为是正确的话,也可能是基于宗教、直觉、经验的(理性)赌博。实际上,第二个准则违反了质准则,所以在实践中,它的存在是有争议的,毕竟人们说的比能够证明的多了许多。

类似令人混淆不清的东西包含在“合作”概念中。Pavlidou [3] 提出“实质性合作”和“表面合作”之间的区别:前者指沟通双方享有共同的目标“超过了信息的最大交换量”;后者“仅仅在格莱斯传统原则中进行简单合作,即:按照会话准则行事或者违反会话准则行事”。Thomas [4] 对“合作”做了两种解释:一种是“共享社交目的”的解释,另一种可以说是狭义观察的“语言游戏”的感觉,是空洞的“语言合作”概念。其他语言学家们如何看待格莱斯合作原则中的概念“合作”的呢?

3. 语言学家议合作原则

首先,语言学家从伦理道德角度考虑沟通中的合作原则。格莱斯假定:从道德立场上讲遵守合作原则是种现实。“我们遵守……合理的。我们不应该放弃——伦理问题。”这种观点促使Allwood [5] 把人类合作的想法包含在“人仁”中,这样交谈的双方被视为“正常理性的代表”。他写道“他们自愿努力达到某一共同目的。他们从道德和认知上考虑彼此以达到这一目的。他们相信彼此会按照准则1和2行动,除非他们明确告知对方他们不会这样做”。然而有趣的是,不像格莱斯,Allwood的“理想合作”原则并不旨在描述任何实际行为;相反,它被认为是一种理想交流的规范性解释。因此,Mey [6] 认为,合作是种神秘空洞的意识形态(参见3.4节)。

其次,从解释人类行为的表现中看待合作原则。“人们的确以这些方式行事”而且“大多数人确实是按照这样做的。”(Grice [1] )——合作原则是一种解释手段。

这种看法着眼于合作原则在实际沟通中的使用,但矛盾的是,也许这剥夺了其社交基础。因此, 合作原则已进入人们的正常交际用途中,并进一步成为解释人们如何到达表情达意的无价科学依据。因此,Leech和Thomas [7] 否认格莱斯理论是建立在“人仁”中。Levinson [8] 和Martinich [9] 在他们的语用学现状评述中同样认为格莱斯理论可以使用在不同场合。虽然各语言学家否认了道德说和没有社交基础说,但Leech并没有提出为什么人们在某种场合会按照合作原则行事这一合理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参见Brown和Levinson [10] 关于信息交换和礼貌各因素间关系的论述:“合作原则与礼貌原则完全不同。合作原则定义的是交流中‘无标记’或社交中性(确实不合群)假设的沟通框架,其根本假设是‘没有理由就不偏离合理效率’。”这样,‘不合群’,‘无标记’和‘社交中性’等属性惊人地说明了问题。Brown和Levinson并不认为语言的使用不具有社交基础。但是,他们的观点,社交基础不适用于合作原则等等此类话语;它仅适用于“合作”失误的情况。而礼貌是社交失误的“主要理由”(principal reason for deviation)。

Brown和Levinson观察礼貌不同于合作的角度,完全不同于Leech [11] 制定礼貌原则是把它看作是合作原则的必要补充。Leech [11] 认为如果合作原则不能解释为何在某些情况下为什么人们撒谎(如撒白谎)的话,那么合作原则会处在弱的不利位置,虽然它极其关心人们在语言中各种合作的可能性。

“The CP enables one participant to communicate on the assumption that the other participant is cooperative. In this the CP has the function of regulating what we say so that it contributes to some assumed illocutionary or discoursal goal(s). It could be argued that the PP has a higher regulative function role than this: to maintain the social equilibrium and the friendly relations which enable us to assume that our interlocutors are being cooperative in the first place.” (p. 82)

合作原则使参与者能够在其他参与者是合作的假定上进行沟通。因此合作原则具有调节我们说什么的作用,从而有助于达到假设的言外或语篇目标。可以说,礼貌原则具有比这高些的调节作用:“维持社交平衡和友好关系,使我们能够假设我们的对话者一直把合作摆在首位”(p. 82)。在Leech看来,合作原则本身不具有推定性,其推定性特点受制于其它条件:行为者为维持友好的社交关系做了很多,这是保证合作原则具有推定性的一个必要条件 。再次引用他的观点:

“(合作原则)最基本的事情是:你要对你的邻居有礼貌,你们之间的沟通渠道才会通畅,否则你再也不能借用他的割草机。”(p. 82)

“To put matters at their most basic: unless you are polite to your neighbour, the channel of communication between you will break down, and you will no longer be able to borrow his mower.” (p. 82)

因此,礼貌原则的作用是确保会话双方不会选择退出(opt out)。所以,不像Brown和Levinson,Leech [11] 也认为,合作原则的推定性是受特定的社交条件制约的。但为什么人们的行为是按照合作原则进行的问题并没有解决。人们按照合作原则进行会话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会话者会继续使用合作原则只要有一个会话者是礼貌的。

在这个阶段总结一下,我们可以合理地下结论,尽管各个作者的观点有微妙的区别,合作原则已经变成了解释会话者在社交互动中如何组织语言行为,以及他们如何实现隐含意义的无价框架。可是格莱斯本人认为会话者的合作行为是基于社交基础上的,虽然这一基础非常粗糙。在我们看来,这个也许导致了其追随者们认为“脱离社交”的看法。例如,格莱斯认为我们大多数人的确按照合作原则交流,使得合作可以跨越社交障碍和分歧、社交目的和兴趣。虽然人们对合作原则褒贬不一,但只要在“正常”的范围内,它被任何地方为了任一目的交流的人们所遵守。

4. 格莱斯合作原则遇到的挑战

合作原则把语用学从语言学中分离出来。但是Thomas [12] 认为,格莱斯理论忽视了“合作”这一含糊字眼的意思,在他的理论中没有解释如何使用该概念。他补充说,许多作者由于误解了“合作”这一误导性词语而批评格莱斯理论。Ladegaard [13] 解释说,由于格拉斯自己对“合作”的定义含糊、不一致,作者们通常采用适合自己目的的方法定义这个术语。

Davies [14] 认为,“合作”概念对立的解释起源于格莱斯使用这一术语的技术含义和该词的更一般意义之间的矛盾。这不是在格莱斯思想中重复的术语,不是格莱斯语言分析的核心力量。在相同领域采用这两种不同解释在语言学家之间造成了混乱。如此看来,合作原则涉及一个意义更接近于“合作”的一般意义。

一些研究人员认为,格莱斯的合作原则及其准则是普遍适用的。例如,Green [15] 认为,合理性和合作性是世界上所有会话者的特点。因此,考虑到发话者和受话者交谈的总体目标,非合作性会话应该算是合作的。Capella [16] 拒绝把合作原则作为会话常规可能导致低效沟通及未完成的交流。但事实上格莱斯从未明确指出,他的理论有普遍用途,所以学者中持这种看法是错误的。Thomas [12] 批评了对格莱斯理论的三种误解:乐观地看待人的本性;提出一系列规则以进行有效的对话;相信他的准则总会被人考虑。Thomas对待格莱斯理论的态度是:尽管格莱斯理论有许多漏洞,不令人满意,但是人们没有发现比它更好的理论来取代它。

Taillard [17] 攻击格莱斯认为通常合作并遵循准则的说法。他认为“人们沟通是建立在传播者和受众各自不同的关系上的”。会话双方相互沟通以实现我们各自不同的利益和兴趣,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总是说实话。Sarangi和Slembrouch [18] 也批评了格莱斯人们是合作的常理。他们把格莱斯语用方法应用到行政机构的会话中,认为格莱斯的框架应该扩展到包括社会因素,如会话双方的社会地位。如果我们遵守合作原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至少从客户的角度把客户的目标当作我们的目标,或者朝着“相互所认同的目标”协商。因此,许多研究人员已经提出质疑或拒绝格莱斯合作原则的普遍性和可行性。格莱斯的理论过于偏重会话合作,他不能回答在人们喜欢采用非合作策略的情况下会发生什么情况的问题,他也不能解释合作原则如何解释误传。

Ladegaard [13] 认为,在任何会话合作的理论中应该包括语用和语义两个方面以及所有语感,这对于感知、解释任何交际行为的意义是必要的。他认为,格莱斯只考虑了话语的语义方面,然后以语用为基础,或根据上下文帮我们搞清楚发话者的意图。Gumperz [19] 认为,会话者有必要考虑所有的话语类型中存在的各种上下文线索。这些包括话轮转换策略、言语环境和语调变化。Ladegaard [13] 还补充说,为了理解说话者的准确交际意图,明白话语的深层意义,利用这些线索确实必不可少。他指出,不采用传统的角度理解语言和语用中的交际意图,把人际交往视为天生有缺陷、存在问题,应从更广阔的视野予以考虑。他提到,格莱斯理论极度偏向合作。他假设人们沟通是有逻辑的,所有人都试图成为“好”的交流着。

可是,Ladegaard [13] 的分析与Grice的立场相冲突。他认为“人们的相互沟通可能是不合理和不合逻辑的,而且非合作性和抵抗可能是采用的首选话语策略,因此会话这似乎要尽力成为‘坏’的沟通者”。他认为有两种类型的合作与格莱斯理论有关:社交目标共享和语言目标共享。例如,教师面试学生时询问学生未来的职业生涯规划,其目的在于用语言探明态度–行为关系。Ladegaard研究结果表明,学生的对话时不合作、不宽松的,而这些都是学生视野的首选话语策略。换句话说,在面试中,尽量使学生觉得不成功,而不是成功沟通。社交状态和心理状态决定了人们的意图是会话合作还是不合作。

中国人很早就提出了“言外之意”的概念。《易传·系辞传》早就有“书不尽言,言不尽意”的说法。《文心雕龙》中也有类似说法。下面是两个违反准则的数量条款或者相关性条款的示例:

1) 戴军:……曾经有演员,演完了以后你后悔用他吗?

赵:有,哦,比如说那个《像雾像雨又像风》吧。最开始就是,马伊俐是候选之一但是后来我没有用她。结果后来我再见到她,我就特别后悔没有用她。……

分析赵的回答:戴问的是赵后悔用了谁,而赵回答的是他后悔没有用谁。表面是无关联的,实际赵的含义是我后悔用了真正演那个角色的人,而没有用马伊俐。至于那个角色是谁,你们自己猜吧!

2) A:现在几点了?

B:啊!我的邮件到了!

根据合作原则,将假定B是合作,他可以回答有关的问题现在是什么时间。B的回答是有关的,当且仅当这两个A和B知道什么时候邮件通常到达。从对话中,知道A和B两个人,合作原则,就可以推导出会话含义,B称通常邮件这个时间到达(但不要太多,否则话语之后不会足够精确)。

我们还可以找到一些例子来说明格莱斯理论。当讨论一篇学生论文的时候,通常是老师要有礼貌,同时也要找东西来赞美……。实际上,老师对学生的论文内容并不满意。

“坦率的说吧,詹姆斯,你的文章印刷精美,字体也完美,和你绝对完美的角度融合……”

5. 结论

综上所述,Grice理论是由缺陷的。首先,它太偏向合作。他相信人们交流之子获得成功有效的沟通,并努力朝着这一目标解决他们沟通中的问题。其实,他忽略了一个事实,有时人们交流的目的是为了故意误交流。其次,他的理论根本不合潮流。他虽然符合乔姆斯基(Chomsky) [20] 的观点:把理想的发话者–受话者放在一个完全同质的言语环境中,但是它没有解释人们如何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真正表情达意的。例如,发话人如何交流才能使他们在所有社交环境中被人接受。

因为Grice理论并没有把社交背景考虑进去,而只考虑了发话者–听话者在理想情况下的交流互动。在合作原则基础上,人们自然朝向合作交流的目标进行会话。他们往往希望他们间的相互沟通获得成功,解决要解决的问题,商量解决办法。由于没有考虑社会因素,如性别、权力关系、社会阶层和年龄,格莱斯理论的说服力有限。人们的沟通目的有时是破坏对话,并确保不实现对方的目标。正如Mey所言,为了违反合作原则中的某一准则,人们总是用不合作表示他们的反抗,所以他们瞄准的目标应谨慎考虑。

如上所述,Grice对发现会话中的逻辑、我们如何解释说法和意思、话语和意思、话语和暗含涵义、传统意思和非传统意思之间的差距很感兴趣。这种逻辑在他看来是一种理性行为的表现。他的理论缺乏弹性,因为它没有考虑人类的沟通就像人的本性一样是复杂的、多元丰富的。此外,他无视会话双方沟通的目的是为了故意误交流。正如Sarangi和Slembrouch [18] 所言,“一个充分的理论应该通过指出语言使用者的社会背景和情境语境解释人们如何达到会话者的意图”。

总之,虽然Grice理论基于内省,而非数据分析,没有考虑人际因素,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它仍然是语用学的中心理论,它在这一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是不能否认的。然而,我们在解释什么是Grice合作原则中的“合作”意思时应该谨慎。他的概念不同于合作的日常概念。有的作者已经作了区分,以飨读者。如果想要公平合理地理解合作原则,那么应将它置于整体环境中而不是孤立背景下研究它,会给你更好的解读。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课题(13BYY087)。

参考文献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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