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eative Education Studies
Vol.05 No.04(2017), Article ID:22136,8 pages
10.12677/CES.2017.54049

The Principal Position of Teachers in the Universities: Its Current Situation and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Xi Wei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Received: Sep. 4th, 2017; accepted: Sep. 15th, 2017; published: Sep. 22nd, 2017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incipal position held by the teachers in the activities of a university, including teaching, research and governance. This position is endowed by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confirmed by the practice. It also analyzes the present condition of teachers’ position in China’s universities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Principal Accountability System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Committee” at the university level and the “Mechanism of Common Assumption of Responsibility by Both the Party and the Administration” at the department level. On this basis, the paper propos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eople-oriented” idea to enable teachers to teach and research with dignity;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ofessor Committee System” to return the “academic right” to the teachers; the improvement of the “Teachers’ Representative Committee System” to give the “supervisory right” to the teacher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involving multiple parties for schools and departments” to ensure the principal position of the teachers. All this will shed new light on the issue and help uphold the principal position of university teachers.

Keywords:University Teachers, Principal Position, Participation by Multiple Parties, Department Governance Structure, Reform of University Governance System

论大学教师的主体地位及其回归

韦希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 南京

收稿日期:2017年9月4日;录用日期:2017年9月15日;发布日期:2017年9月22日

摘 要

本文阐述了法律法规和实践赋予大学教师在学校教学研究及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分析在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院系“党政共同负责制”框架下教师主体地位的现状。提出了贯彻“以人为本”理念使教师有尊严地从事教学研究;建立“教授委员会”制度把“学术权力”还给教师;完善“教代会”制度把“监督权力”赋予教师;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院系治理结构”保证教师处于“主体地位”等基本观点,促使大学教师主体地位的彰显与回归。

关键词 :大学教师,主体地位,多元主体参与,院系治理结构,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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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近期,武汉大学夏琼教授辞去系主任职务的消息引发热议,夏教授在辞职信中称“长期与这种不懂教育、不懂教学、践踏教师尊严的大学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不自量力的抗争,突然发现毫无意义和价值” [1] 。无独有偶,近日又出现某大学教师促请该校党委领导辞职的公开信,信中称该校党政权力“无视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和绩效分配等诸多领域的合法权益”。这些新闻将大学教师的生存现状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在高教界引起了较大反响。有专家指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不是因为国家对高等教育投入不够,而是大学的内部管理,实行行政治校,并不尊重教师权利” [2] ,令原本属于教师的主体地位和学术尊严不再。使在大学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实际处于主体地位的教师群体真正实现自身地位的回归,既是调动和发挥广大教师干事创业积极心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大学管理体制改革和构建新型院系治理结构的题中应有之义。

2. 法律赋予和高校实践使大学教师处于“主体地位”

大学文化的主体一般由三类人组成:教师、党政管理人员和学生。本文所论述的教师是特指在大学中从事一线教学和研究工作,并列入专业技术岗位序列管理,而不从事或兼任党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大学教师是一群以传道授业解惑和探索真理为己任的学者,是一所大学办学得以维持和发展的基础、根本和源动力。一直以来,他们都是大学的中坚力量、主体力量和主导力量,是大学的灵魂、精神与气质,更是一所大学的荣誉所在。

2.1. 大学教师“主体地位”内涵概念

“主体地位”是指社会成员在特定认识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中处于主要承担者且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大学教师的“主体地位”是特指他们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在大学中所承担履行的责任义务,在大学的教育教学(即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即认识主客观世界)、学校学院管理(即参与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发挥其智慧和智力资源优势建设文明生态)过程中作为主要承担者发挥重要作用,且拥有不可替代的社会地位。在大学发展中,“其主体内容是教学科研活动,在教学活动中,要通过教师来提高教育对象的素质,使学生的思想观念、素质等发生预期的变化,从而为国家经济建设培养出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建设人才;在科学研究活动中,通过教师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作用的发挥,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研究科技新成果。 [3] ”对大学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大学教师在上述社会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自身的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有明确的主体自觉意识。主体自觉意识由自我意识和对象意识两者组成,是对象性活动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内在根据。处于“主体地位”的大学教师在履行其责任义务时具有较强的主观能动性,主体性贯穿于大学教师的全部社会实践和认识活动之中。

2.2. 大学教师“主体地位”的法理性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颁行的众多法令法规中一直强调“人民”在国家管理中的“主人”地位和功能。大学中以教学和科研活动为其社会职责的教学研究人员(简称“大学教师”),理所当然属于人民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公民的角度认识,大学教师是国家公民的组成部分,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公民的所有权利大学教师也同样合法正当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国家保护高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6]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提高教师的地位待遇……要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7] ”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本文未列举的关于大学教师合法权利的赋权性法律法规,就共同构成了大学教师的基本权利。有效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表明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得到法律的授权和保护。

2.3. 大学教师“主体地位”的现实性

从大学教学、研究及管理的实践来看,“大学需要自治,大学更需要法治。现代高等教育不再是偏安于社会一隅的纯粹精神净土,其需要走出塔门迎接国家法度的考量” [8] 。任何一种制度中,权力的行使都不能离开法律和制度的规范,否则权力就不能起到维护相关利益的作用。从目前大学的实际情况来看,二级学院(系)是大学办学最重要的基础单元和教学科研单位,而这些专家学者型教师多隶属于大学的院系。院系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具体工作主要由教师承担。大学的主要任务是教学与科研,而具体的教学科研任务一旦分配和明确到人后,就由责任人即特定的教师或教师团组去承担完成。有人说,一个学院可以一天两天,甚至更长时间没有党委书记和院长(因人员暂缺由副书记或副院长代理,或临时出国访问、访学等),但绝不可以一天没有教师。因为如果没有教师从事教学活动,学生就无课程可听,无研究可做,教学科研活动实际上就停止了。由此可见,教师在大学工作中处于“主体”地位,而且是一个难以取代的“主体”。如果大学的工作中少了教师这个主体,大学就不能正常运行,所以大学教师的“主体地位”是客观存在的,且具有难以取代的实践基础。

3. 大学教师承担“主体任务”但“主体地位”缺失

教师在大学工作正常运转中承担着主体任务,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承担并完成教学科研主体任务的教师群体却实际上没有完全享有“主体地位”。一般来说,地位是由权力为基础并给予保障的,根据责任、义务和权力相均衡的基本原则,大学教师应该享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权力:

首先,作为国家和社会公民的大学教师应享有对大学及院系重大事项的监督权和知情权。教师对院系党政及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中的错误、失误和不足之处有进行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力,即享有“批评监督”权力。教师在学校、院系和个人发展方面认为需要获得某些信息、了解某方面情况时,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要求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或大学党政管理系统的有关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即享有“知情权”。第二,作为以学者为职业的大学教师应在大学及院系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享有发言和决策权。也就是说,从事教学研究的专业人员拥有对教学问题和学术问题的决定性话语权,通俗地说,即享有“教授治学”或“专家学者治学”的权力。第三,作为知识分子群体的大学教师应享有对大学及院系相关事务的民主管理和决策权。也就是教师参加院系有关事务,尤其是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事务的管理决策权,通俗地说,即享有“参加学院事务管理(原本仅仅由行政权力承担)”的权力。我认为,这三方面的基本权利,既是国家法律赋予,又是教师主观需要的强烈愿望,更是体现教师“主体地位”,调动和发挥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和增强大学教职工队伍凝聚力的基本保障。

我国公办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二级学院(系)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院系党组织负责党的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及对工青妇群众团体的政治领导和指导;院系的行政班子负责除了上述党组织工作外所有“行政”事务。实践证明,“党政共同负责制”是一种基本适应我国高校院系实际的管理体制,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发挥了积极有效地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近年来在一些大学院系中,较为普遍存在的行政权力泛化、学术权力弱化和民主监督力量缺位现象,严重侵占了大学教师应享有的“主体地位”相关权力。主要表现在:

3.1. 学术问题决策中“主体地位”的缺失

院系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任务主要是由教学科研人员承担的。教师对这些工作有深刻而直接的体会,他们深知院系的决策是否符合实际,是否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同时他们也希望在人格上得到尊重,因而需要享有对学术问题应有的决策话语权。但这些基本的合理诉求往往难以得到满足,因为只有院系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才能参加具有决策功能的党政联席会。而作为院系事务最高决策机构的党政联席会则担负对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在学术问题的决策中,行政权力变成了主体话语者,承担着主体教学研究任务的教师群体则很少享有话语权,客观上造成了大学教师在学术话语方面难以享有“主体地位”。

3.2. 各类学术机构中“主体地位”的缺失

除教授委员会成员应由教授副教授组成外,大学的其它学术机构、治学机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也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学术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又多由党政领导兼任,实际上的决策权还是把握在行政权力手中,“学术委员会议一定意义上成为了院务(扩大)会议或校务(扩大)会议” [9] 。出于对权威性教授专家的尊敬和对党政领导的敬畏,即便有部分少量普通教师被吸纳进学术机构中,由于资历和职称受限,并无多少发言权,更无法代表整个教师群体利益发声。即便是没有行政职务的专家教授参与其中,虽然他们也属于大学教师范畴,但高级专家的立场和普通教师所站的角度往往不完全一致。学术机构的决策范围涉及到学位授予、本科生教学指导和研究生教学指导等广泛内容,大学教师缺少参与学术管理的渠道和制度保障,导致学术机构的决策过程缺乏科学性和广泛性,导致大学的学术活动不能很好地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特点和规律进行。

3.3. 教职工民主管理中“主体地位”的缺失

有专家指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权力机制的缺失,是当前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发展进程中的制度性瓶颈” [10] 。院系党政联席会成员一般由党政正副职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尽管他们也属于“教职工”,但此时的他们是以党务或行政干部身份参加会议讨论和决策会,所以在决策时往往更多地从院系利益或组织实施等角度出发,对教师的利益或情感诉求则兼顾不够,尤其难以关注和兼顾少数教职工的合法利益。教师实现民主权利和发挥民主监督功能的另一个重要渠道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但由于会议的制度、议题、导向、程序及决议执行落实都赖于行政的支持,也或多或少地使得教师主体地位难以实现。尽管在“发展规划”及“工作要点”中都写着教师“主体地位”的条文和相关内容,但教师在院系事业发展和整体结构中的“主体地位”实际上缺少制度和措施的保障,这就不利于团结带领全院教师为学院事业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凝心聚力。

上述情况的发生影响甚至挫伤了一部分具有参政愿望和能力的教授专家学者的积极性,更是影响和弱化了教师在院系乃至大学工作中“主体地位”的自豪感,对整个大学教师队伍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持续发展的进取力等都会产生直接而又明显不利的影响,因而日益表现出改革和完善的迫切性。

4. 大学教师“主体地位”回归的实现途径

如何在大学及院系中更好地使教师的“主体地位”得到回归,我认为,应进行积极的改革和完善,调动广大教师的创新创造创业积极性,更有利于我国大学“双一流”建设的快速推进,使大学在实现“两个百年”的中国梦伟大实践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这种改革和完善主要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4.1. 贯彻“以人为本”理念让“教师”有尊严地从事教学研究

大学的院系是大学承担和完成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的基层专业部门和组织。大学的院系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具有组织教师承担并完成特定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任务。不管一个院系的领导如何能干、如何正确,只有把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发挥出来、创造性调动起来,大学和院系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活动才能不断创新,不断取得新的成就。经过近七十年的建设和积累,我国高等教育的资源大为丰富,大学的师资队伍整体素养不断增强,大学的科研设施现代化水平迅速提高。有人认为,目前国内一流大学的设施和资源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大学不相上下,这就为更多更好地培养专业人才和创造更多更好的研究成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物质条件充分具备的前提下,如何使物质条件发挥最大的效能,调动和发挥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成为最重要的工作,也是办学水平出现差异的最重要的原因。大学院系的党政领导应该认真思考如何才能最充分地调动和发挥教师的积极性。我认为,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教师的人格尊重,对教师个性化创造的尊重,对教师辛勤劳动价值的尊重,对教师在大学中的“主体地位”的重视,使大学教师切身体会到自己是学校学院的主人,是教学活动的主导性力量,是科研活动的主体性力量,在大学工作能充分享有国家赋予的各种权利和权力。我们必须真正认识到,大学及院系的工作中心是人才培养,工作重点是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党组织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都是为实现上述社会功能而存在并提供服务的,学术的中心和重心在基层。

4.2. 建立“教授委员会”制度把“学术权力”还给“教师”

“教授”是我国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的最高层次,是大学较高学术和专业水平人员集中的教师群体。通过“教授委员会”形式实现“教授治学”成为大学及院系的普遍治理模式。教授委员会作为“基层学术组织的合法性基础,是以学科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院系学术功能的有效释放” [11] 。教授委员会的建立“有利于确立我国现代大学制度中学术本位的核心价值,确保大学作为学术和教学自治的中心地位” [12] 。20世纪初,蔡元培曾在北京大学建立“教授治校”模式,由教授代表或全体教授共同行使学校治理的权力。随着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制度化,教授委员会作为学术组织也越来越活跃,“但现行的教授委员会制度并没有实现其彰显学术权力和去行政化的初衷,也并未改变我国高校内部管理行政权力主导的局面” [13] 。因此,我们必须也应继续推进教授委员会的常态化和制度化建设。

一是把原先由学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校务委员会议以及院系党政联席会决策,但纯粹属于“学术”范畴的重要事项咨询权、审议权、评定权和决策权等还给实际从事学术活动的“专家学者型教师”。使“教授委员会”从纯粹的学术组织发展成独立的权力主体。二是在教授委员会之下设立本科生教学委员会、研究生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这四大委员会作为教授委员会的专门治学机构,做好本专业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具体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并定期向教授委员会报告工作及提请有关事项的复议。三是大学院系的党政管理系统要为教授委员会保驾护航,为教授委员会及下设学术机构的权力的正常行使及专业学术范畴的决策提供思想和行政等方面的保障。鉴于教授、专家只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精英和专家而并非是管理专家,不一定所有人都深谙高等教育规律并依规行事,可以采取互补的形式,即教授委员会讨论决策的事项,再经过学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校务委员会以及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以利纠偏,最终由学校或院系的名义发布、实施并监督。

4.3. 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把“监督权力”赋予“教师”

民主管理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国际一流大学在其制度设计上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普遍重视教职工组织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14] ”经过长期发展,我国大学的教代会制度已成为民主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但一些大学教代会的运行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教代会或二级教代会在代表教师利益和诉求方面功能的弱化、代表产生方式的不规范、提案质量较低,难以对学校和院系日常运行过程实行全覆盖监督等问题,致使教代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除了加强教代会自身章程建设、教职工代表的选举与履职和教代会常设机构教代会执委会的建设等,还应做到:

一是赋予教师民主政治权力。教代会执委会成员列席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会议,并参与对领导班子及其个人的履职情况和廉政情况进行民主打分与测评。凡是涉及大学及院系长远发展的各种规划和重大措施、各种涉及教师切身利益的制度或方案的出台都应提交教代会或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使全心全意依靠教师办学的方针在基层得到落实。二是推进校务和院务公开。对于教学、科研、管理以及改革发展中应该公开的事项,通过座谈会、公告栏、邮件和微信等形式向教师公开,可以很好地发挥教代会的“参与”和“维权”的职能。三是耐心倾听教师的呼声,并及时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反映给相关部门和领导,尽最大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无论是普通教职工,还是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只要他们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职级评定、引进人才待遇兑现、绩效津贴分配等方面出现了问题,都要主动奔走在有关部门之间,为他们反映问题、协调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只有强化和完善教代会制度建设并予以认真执行,才能使“教职工代表大会”真正成为代表教师的实际意愿、维护教师切身利益、反映教师具体诉求、帮助教师解决困难,尤其是维护和发展那些既不是管理干部,又不是专家学者,但又实际承担繁重教学研究任务的普通“教师”的根本利益。

4.4. 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结构”保证教师处于“主体地位”

现代大学制度要求“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在院系层面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结构”既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治理”和“依法治国”理念,使国家方针政策在基层得到落实,更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结构”更强调多元主体的参与和制度的建设,党政领导班子、教授专家学者、普通教职工等一切利益相关者都成为主体,他们通过党政联席会、教授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等形式加入到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中来。“现代社会发展的主要特征就是利益的多元化和权威的多中心化,有效的大学治理体现在其成员对治理过程的参与” [15] ,党组织决策权力、行政决策权力、学术决策权力和民主监督权力都各自按照制度规定和约束运行,并充分体现和保证教师的“主体地位”。具体来说:

一是认真研究随着高校综合治理改革深化衍生出的学术权力、监督权力、师生自治权力等相关实施主体的具体方式和途径,界定各主体之间的责权划分、责权边界和责权比重,完善党政联席会、教授委员会、教代会、工会委员会等的运行规则,在制度框架内,建立起各权力之间的协调与分工机制。二是在规定大学层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学院层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前提下,院系的党政负责人原则上不再兼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和教代会执委会主任职务。同时,教授委员会主任、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和工会主席列席党政联席会议。对于教授委员会、教代会、工会委员会的相关决议提请党政联席会决策审定通过后,院系党政要负责发布并组织实施,教代会负责民主监督 [16] 。三是所有决策者都应该牢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原则,从教师“主体地位”视角考虑和决策相关事务,真正为教师群众“执好政、掌好权”。党委会应定期向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通报情况;行政班子和教授委员会应每学期召开一次全院教授大会,向全体教授和副教授通报会议决议;教代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教师大会或教师代表会议,向教职工通报决策的重要事项,以真正实现大学教师在院系中的“主体地位”。只有将党组织、行政、学术、民主监督等权力之间的责权和边界厘清,从系统架构和制度安排上避免多种权力的互相干扰,多种权力相辅相成、相互支持、相互协调、相互制衡,大学及院系的发展才能更加生态、和谐、有序和高效,大学教师的“主体地位”才能真正彰显并得以回归。

基金项目

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从管理到治理:多元主体参与的高校院系治理结构转型研究”(2015SJB108);南京师范大学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高校二级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研究”(DS2015B005)研究成果。

文章引用

韦 希. 论大学教师的主体地位及其回归
The Principal Position of Teachers in the Universities: Its Current Situation and Institutional Guarantee[J]. 创新教育研究, 2017, 05(04): 315-322. http://dx.doi.org/10.12677/CES.2017.54049

参考文献 (References)

  1. 1. 金陵热线社会新闻. 武大新闻系主任辞职信走红网络, 称只想安静教书[EB/OL]. http://www.jlonline.com/news/2017-05-27/409106.shtml, 2017-05-27.

  2. 2. 熊丙奇. 多少薪酬才能撑起大学教授的尊严[EB/OL].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12265593&boardid=1, 2017-05-26.

  3. 3. 张建详. 确立教师在高校办学中的主体地位[N]. 光明日报, 2002-02-17.

  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 北京: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2: 1-3.

  5.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M]//教育部法制办公室编. 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汇编. 北京: 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4: 41-49.

  6.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M]//教育部法制办公室编. 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汇编. 北京: 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4: 70-82.

  7.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EB/OL]. http://www.moe.edu.cn/srcsite/A01/s7048/201007/t20100729_171904.html, 2010-07-29.

  8. 8. 湛中乐. 大学法治与权益保护[M]. 北京: 中国法治出版社, 2011.

  9. 9. 张建详. 高校教师主体地位彰显的体制与机制创新[J]. 教育研究, 2011(11): 58-61.

  10. 10. 秦惠民. 我国大学内部治理中的权力制衡与协调[J]. 中国高教研究, 2009(8): 26-28.

  11. 11. 张功员, 赵颖, 张峰. 我国高校教授委员会运行机制的优化[J].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 38(1): 19.

  12. 12. 韦希. 高校院(系)“党政共同负责制”与“教授治学”和谐运行的思考[J]. 社会科学论坛, 2014(12): 219-225.

  13. 13. 毕宪顺, 赵凤娟, 甘金球. 教授委员会: 学术权力主导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J]. 教育研究, 2011(9): 45-50.

  14. 14. 刘凤. 现代大学制度框架下的教代会转型问题[J]. 现代教育科学, 2011(9): 44-46.

  15. 15. 薛泽林. 分权视野下的高校教代会建设[J].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3(3): 55-60.

  16. 16. 韦希. 从“党政共同负责”管理体制到“党政教共同治理”权力结构[J].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15(3):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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