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Vol.
12
No.
02
(
2024
), Article ID:
81095
,
6
pages
10.12677/OJLS.2024.122144
我国轻罪刑事制裁研究
——以W市T区人民法院143份危险驾驶罪判决书为例
刘 柳
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收稿日期:2023年11月27日;录用日期:2023年12月6日;发布日期:2024年2月23日
摘要
近年来,我国为了应对社会转型期的各类新型风险,提倡“治小罪而防大罪”的犯罪治理策略,通过不断增设新罪名、降低犯罪门槛、扩大犯罪圈来满足国民对安全的需求。在积极刑法观主导下,我国刑事法网向“严而不厉”的一元化制裁结构发展,轻微违法行为面临如何出罪的法治难题。一方面,这是现代风险社会刑法立法不可逆的样态。另一方面,较多的轻罪被纳入刑法,加剧刑事立法轻罪化与刑事制裁重刑化之间的矛盾。因此,对于轻罪刑事制裁的研究须提上日程,方能兼容我国的社会形势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本文第一部分是梳理国内外不同视域下的轻罪概念的界定。第二部分是选取轻罪中较为典型的“醉驾入刑”案例进行实证数据分析,分别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危害结果性以及刑事制裁方面分析目前我国轻罪刑事制裁的失范现状的原因,并对其进行反思。第三部分从刑事立法方面和刑事司法方面分别提出治理建议。
关键词
轻罪,轻罪制度,刑事制裁,司法资源
Research on Criminal Sanctions for Misdemeanors in China
—Taking the 143 Cases of the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 in the T District People’s Court of W City as an Example
Liu Liu
School of Law, Xinjiang University, Urumqi Xinjiang
Received: Nov. 27th, 2023; accepted: Dec. 6th, 2023; published: Feb. 23rd, 2024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in order to cope with various new risks in the period of social transition, China has advocated a crime governance strategy of “curing minor crimes and preventing major crimes”, and has continuously added new crimes, lowered the threshold for crime, and expanded the criminal circle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people for security.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positive concept of criminal law, China’s criminal law network has developed towards a “strict but not severe” unified sanction structure, and minor violations are facing the problem of how to convict minor violations. On the one hand, this is an irreversible state of criminal law legislation in a modern risk society. On the other hand, a relatively large number of misdemeanors have been incorporated into the criminal law, which has exacerbated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criminalization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and the criminalization of criminal sanctions. Therefore, the study of criminal sanctions for misdemeanors must be put on the agenda in order to meet the needs of China’s social situa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The first part of this paper is to sort out the definition of the concept of misdemeanor from different perspectives at home and abroad. The second part is to select the typical cases of “drunk driving and criminalization” in misdemeanors for empirical data analysis, analyze the reasons for the current anomie of criminal sanctions for misdemeanors in China from the aspects of personal dangerousness, harmful consequences and criminal sanctions, and reflect on them. The third part makes governance recommendations from the aspects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and the aspects of criminal justice.
Keywords:Misdemeanor, Misdemeanor System, Criminal Sanction, Judicial Resources
Copyright © 2024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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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在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之间出现了对于轻微犯罪行为的处罚空白区域。在之后的刑法修正案中,对于部分上述空白区域内的轻微违法行为进行了一定入罪处理,例如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纳入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行为;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纳入了侮辱国歌的行为;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纳入了高空抛物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这些举措带来最显著的影响是司法实践中轻罪案件数量的飙升。在2021年11月23日最高法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我们也可以了解到2021年度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的数量占比为30%,居于案件数量之首。
本文立足于我国刑事立法实践,针对轻罪刑事制裁领域反映出的疲态进行分析。首先是对轻罪概念的梳理。其次是对典型轻罪之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制裁进行实证数据分析,以此对轻罪刑事制裁面临的问题进行归因和启示探究。最后从立法、司法两个层面,提出规范我国轻罪刑事制裁体系的建议。
2. 轻罪的概念及界定
提到轻罪,我们往往是将其作为重罪的相对概念来理解,虽然我国的立法并没有明确的形式对轻罪和重罪进行界定,但我国刑法学界早已展开广泛讨论。多数观点认为轻罪重罪的区分以法定刑3年为界,3年以下的是轻罪,3年以上的为重罪。少数观点认为判断标尺应是1年或是5年 [1] 。
2.1. 域外经验
2.1.1. 法国:最早确立“三分法”
早在1810年,法国刑法典就将犯罪行为分为三个等级,按照刑罚的严厉程度,由轻至重分别是违警罪、轻罪与重罪。但这种分类方式饱遭诟病,因其只考虑刑罚的轻罪便对犯罪性质进行划分,在随后的百年间得到许多负面评价。于是在1994年,法国新刑法典中修正了原条文:“刑事犯罪,依其严重程度,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其中,轻罪与重罪的区分以法定最低刑10年为界,违警罪的界定则是指被判处罚金或者剥夺、限制权利的犯罪 [2] 。
2.1.2. 德国:从效仿“三分法”到“二分法”
德国采用二分法对犯罪进行分层是在1975年之后,以法定最低刑1年为界,将犯罪行为分为重罪和轻罪。与法国刑法典相比,德国的刑事制裁体系颇显舒缓化。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刑事制裁格局丰富。二战后的德国除了单一刑罚制裁之外,又创设发展出保安处分制度和附随后果制裁。三层制裁格局环环相扣,冲淡了单一刑罚制裁的刻板性和严苛性。第二,刑罚种类多样。以1949年为一个历史节点,当时的联邦德国已经废除了肢体刑、羞辱刑甚至死刑。目前德国的刑罚种类也主要以自由刑为主,身体刑为辅。第三,存在刑事和解制度。《德国刑法典》第46条规定:如果双方达成了和解,或加害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则法官可以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刑罚 [3] 。
2.1.3. 日本:独具个性的《轻犯罪法》
早在上世纪中旬,日本就推出了《轻犯罪法》,其中规定的犯罪行为,放在现在的我国社会来看也都是属于相对轻微的危害行为。“早期化”是日本刑事制裁体系的一个显著特点,犯罪手段的高科技化与现实生活的复杂程度不断增加,刑法的提前保护可以算是日本维护社会秩序手段中相当前卫与个性的选择 [4] 。
2.1.4. 美国:“四分法”
作为典型的判例法国家,美国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定刑法典,《模范刑法典》虽然对各州并无强制实施的效力,但仍具有示范性效力,其根据刑罚的轻重,将犯罪四分为:违警罪(一般只判处罚金)、微罪(法定刑为拘役)、轻罪(法定刑不超过1年监禁)、重罪 [5] 。
2.1.5. 英国:“三分法”到“四分法”
14世纪,英国将犯罪三分为叛逆罪、重罪和轻罪。现行的英国法律则是按照程序的不同将刑事案件分为四种,分别是有陪审团参与的可诉罪,没有陪审团参与的简易罪,对于正在实施犯罪的人,无需逮捕证即可对其进行逮捕的可逮捕罪,非可逮捕罪则必须凭借逮捕证才能进行逮捕 [6] 。
2.2. 本文观点
作为适应风险社会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社会规范现象,轻罪的范围应当从原本不由刑法调整的行政法或其他规范调整的行为总和中筛选出来,并明确区分这些罪名,本文认为应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判定轻罪和重罪的临界点。
3. 轻罪刑事制裁的实践困境
当今时代已经完成从“田园牧歌”到“风险社会”的悄然转变。“人类是风险的引发者,风险则是人类自作自受的结果”。自从贝克提出这一概念之后,现代人就被要求极度追求理性结果,这也当然要求我们不断地反思现代化。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带来违法行为类型的层出不穷。放眼到轻罪刑事制裁领域,虽然我们做不到在自然科学领域运用实验论证的方法将轻罪对于整个社会的影响直观量化的呈现,但从现有的实践数据和学者的研究成果来看,轻罪刑事制裁的实践困境正在若隐若现。
3.1. 实证反思: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为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的一个入罪情节,本文通过整理2021~2022年度W市T区人民法院共计143份危险驾驶罪判决书,分析出醉驾情节的危险驾驶罪的以下刑事制裁相关情况:
3.1.1. 人身危险情况
从143份刑事判决书来看,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总体较小,其中具有本罪前科的占4.3%,逃避、拒绝公安机关侦查占4.7%。绝大部分被告人属于一般初犯。
3.1.2. 危害后果情况
从143份刑事判决书来看,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后果较轻,因醉酒驾驶行为导致人身损害结果的案件数为0,导致财产损失的案件数占5.7%,绝大部分案件属于没有实际社会危害结果的情况。
3.1.3. 刑事制裁情况
从143份刑事判决书来看,其中无被告人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143名被告人的刑期平均值是2.05个月,其中被判处拘役1至2个月的43人,拘役2至3个月的有77人,拘役3个月的有11人,拘役4个月和5个月的均只有6人。关于罚金和缓刑的情况,罚金刑的数额与拘役刑期的时长并无发现显著相关性,缓刑的适用较多,占到案件总数的56.8%。
根据分析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对比之下有显著差别的刑事制裁情况主要是在缓刑适用比例上。例如,在北京市某基层法院的599份判决书中,仅有两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缓刑适用仅占到案件总数的0.4% [7] ,这和T区人民法院此项数据56.8%形成了极大反差。这说明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驾驶罪刑事制裁方面存在着地区间的失范现象。
3.2. 对我国轻罪刑事制裁体系的反思
轻罪的一个最大特点便是使得犯罪门槛降低,这一特点是否实现了立法者立法的原意,是审视轻罪刑事制裁体系的合理性的重要检验标准。一方面,醉驾入刑自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法治效果,“酒后不开车”已然成为一种良性循环的社会风气。另一方面,对醉驾等一系列轻罪进行刑事制裁也相应地会带来一些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3.2.1. 司法资源被过度消耗
与非监禁刑相比,传统重罪中会使用到的监禁刑往往要投入的更高的司法成本。仅仅是上述谈到的危险驾驶罪,在2021年度已经占到所有刑事案件总数的30%。不论是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还是效益原则的角度来看,优先适用成本小且预防效果好的非监禁刑等刑事制裁手段才应当是最终追求目标。
3.2.2. 加剧犯罪标签效应
犯罪标签效应是一个偏西方化的概念,其大概相当于我国刑法语境中的犯罪前科影响。很多学者认为这是一个会对社会造成很大消极影响的效应,例如在与个人发展息息相关的就业、入学、考公、考研等方面,现有的轻罪制裁体系无疑会对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4. 我国轻罪刑事制裁的规范途径
此部分主要从刑事立法层面和刑事司法层面展开。刑事立法层面考虑从改造现有刑罚处罚体系和完善非刑罚处罚体系两个方面双管齐下治理。刑事司法层面考虑从更新刑事司法理念和改造刑事制裁手段方面入手。
4.1. 刑事立法层面
4.1.1. 改造现有刑罚处罚体系
在刑罚体系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的转变的大趋势下,我国刑罚体系要注重自身的完善和更新,适当调整法定刑,完善轻罪刑罚 [8] 。刑罚执行效果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指标,构建科学的刑罚体系,就要先从优化我国刑罚配置入手,针对不同犯罪的轻重程度处以刑罚。此外,如前所述,单处罚金刑似乎是更适用于轻罪的刑罚手段。我国刑事立法长期以来受到重刑主义的熏陶,这对于我国轻罪刑罚体系的建立是相当不利的一个背景因素。应当以自由刑向罚金刑转变,为轻罪全面配置罚金刑。
4.1.2. 完善非刑罚处罚体系
非刑罚处罚体系的完善与否是判断一个国家刑事制裁多元化的客观要件。具体来说,非刑罚制处罚体系的完善可以从以下角度入手:第一,完善职业禁止制度,主要体现在通过刑法条文配置,逐步增加资格剥夺的种类。例如,对于醉酒行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目前的刑法规定是在短期内吊销或暂扣其驾照,剥夺或限制其驾驶资格。第二,增加社区服务刑,这在西方国家较为流行,其判处被告人在社区从事一定时间的无偿劳动,能够培养犯罪者的社会责任意识,在刑期结束后能够更加容易融入社会。我国也可以在轻微犯罪刑罚体系中引入社区服务刑作为一种制裁手段。可以考虑将其定位成一种附加刑,既可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作为罚金刑的替代措施,这样就能充分发挥社区服务刑的优越功能,使我国轻罪刑事制裁体系更加严密完善。
4.2. 刑事司法层面
4.2.1. 及时更新刑事司法理念
在历史的时间轴上,我国刑事司法理念的演变历程从“杀人偿命”这一主观报应刑深重的阶段到逐渐重视刑法的一般和特殊预防作用。对应到轻罪领域,应当注重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轻罪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如果具有较低的人身危险性,例如属于初犯,那么是不建议直接对其采用严厉的制裁手段,对其考虑适用非监禁刑或者非刑罚制裁手段,能够与轻罪预防刑法理念相吻合。
4.2.2. 对刑事制裁手段进行灵活改造
在我国现行刑事制裁体系的基础上,对刑事制裁手段进行灵活改造,使其更匹配适用于日渐频发的轻罪案件。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合理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对于刑罚的确定应与罪行和刑责相适应,我国刑法是有明文规定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保证罪刑相适应原则一直处于完美运行的状态的。早在上世纪末期,世界范围内便已然掀起减少犯罪监禁化的立法运动,缓刑制度,作为其中一项重要的去监禁化制度,可以在经济刑法的效益原则的笼罩下,最大程度地促进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但同时要保证在合理的情况下对于被告人适用缓刑。第二,有效适用非刑罚制裁方法。我国刑罚手段中属于非刑罚制裁方法的主要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四种,但在司法实践中,上面四种非刑罚制裁方法的使用率相当低。规范管制刑执行方法。管制作为一种较轻的刑罚,在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和使用率都过于匮乏,不能吻合刑罚轻缓化的要求。实践中,可以通过额外增设义务来规范管制的执行,例如,可以在项下规定期限延长制度、保证金制度,同时充分确保管制刑在新增的轻罪中的适用,也要通过对管制刑的监管机关和人员设置考核机制的方法,强化实际执行的效率,以便更高效合理地达到刑罚的目的和作用 [9] 。
5. 结语
无论是现代国家,还是中世纪的教堂、古老的城邦或者原始部落,任何大规模人类合作的根据,都在于某种存在于集体想象中的虚构故事。社会发展阶段和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刑事政策的目标要求。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门槛会越来越低,司法实践中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为典型的轻罪案件数量的爆发式增长表明轻罪案件应当成为我国刑事政策的重点击中对象。在世界刑罚轻缓化的大形势下,完善轻罪刑事制裁体系的步伐应当迈开。一方面,可以通过立法手段对相应的法定刑进行针对性改造,弱化拘禁刑的“存在感”,增强刑罚的预防效果。另一方面,要规范和完善非刑罚处罚手段,要注重在观念上改变司法工作人员重制裁、轻预防的司法理念。
文章引用
刘 柳. 我国轻罪刑事制裁研究——以W市T区人民法院143份危险驾驶罪判决书为例
Research on Criminal Sanctions for Misdemeanors in China—Taking the 143 Cases of the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 in the T District People’s Court of W City as an Example[J]. 法学, 2024, 12(02): 996-1001.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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