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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mate Change Research Letters 气候变化研究快报, 2013, 2, 54-65
http://dx.doi.org/10.12677/ccrl.2013.22009 Published Online April 2013 (http://www.hanspub.org/journal/ccrl.html)
Study and Consideration on the Reasons for Registration of
China CDM Project to Be Rejected and Withdrawn by
Climate Change Executive Board of United Nations
——Research and Investigation on the Methodology Revision and Development
Aroused by Disputes on Applicable Methodology in Implementation
Zhaojing Li
Beijing Wenhu Economic Consult Centor, Beijing
Email: bjwhzx@sohu.com
Received: Dec. 24th, 2012; revised: Jan. 30th, 2013; accepted: Feb. 8th, 2013
Copyright © 2013 Zhaojing Li. This is an open access article distribut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License, which permits unrestricted
use, distribution, and reproduction in any medium, provided the original work is properly cited.
Abstract: This treatise points out that one of the fundamental reasons for registration of Clean Development Mecha-
nism (CDM) project in China to be rejected and withdrawn by the Executive Board of CDM (EB) lies in errors in un-
derstanding and interpretation of the methodology and tools, shortage of basic ability to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ver
self-confidence and its own interests pursued by the Designated Operational Entity (DOE) designated by Executive
Board of CDM (EB) of United Nations, which lead to its serious mistakes in iden tifying applicable meth odology to the
project in question . Therefore, a recommendation to EB that cap acity training and personal ability relevant to validator
of DOE under higher and more strict conditions should be required and that its review process should be strictly and
effectively controlled as well as a relevant institution for complaint and arb itration and an exit mechanism for DOE in-
volved should be established,which is the most vulnerable point at present for CDM and one of the fundamental rea-
sons for inefficient operation and frequent mistakes in its review as well. Meanwhile, it indicates, through study and
analysis in depth on the dispute to appropriate methodology in implementation, the methodology theory itself and its
application defect in more depth in methodolog y an d its institu tio n design and impro vement pro cess: Vacancy of project
scenario denotation and mismatch of baseline connotation as well as problem in terms of form and content associated
with designed classific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methodologies. Finally, it gives analyzed conclusion, detailed sug-
gestions for design/exploitation and improvement/development of methodologies, as well as alternative reform idea in
directionality on methodo logy design, exploit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CDM.
Keywords: Methodology;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Executive Board of CDM (EB); Designated
Operational Entity (DOE); Project Participants (The PP); Project Designed Docu ment (PDD); Consu ltant;
Grid
对联合国 EB 理事会拒绝和撤消中国 CDM项目
注册原因的研究和思考
——对方法学应用争议引发的关于方法学更新和发展问题的研究与探讨
李肇经
北京文户经济咨询中心,北京
Email: bjwhzx@sohu.com
收稿日期:2012 年12 月24 日;修回日期:2013 年1月30 日;录用日期:2013 年2月8日
Copyright © 2013 Hansp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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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联合国 EB 理事会拒绝和撤消中国 CDM 项目注册原因的研究和思考
Copyright © 2013 Hanspub 55
摘 要:本文提出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遭拒绝和撤消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
理事会(EB)指定的经营实体(DOE),由于对方法学及其工具理解和解释方面的错误,缺乏应具备的综合分析等基
本能力,盲目自信以及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出现的自相矛盾和坚持错误的行为,导致其在适用方法学认定
方面发生严重错误。建议EB 对DOE 相关审核人员的能力建设和个人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对其审核行为进行
严格的和有效的监控,建立相应的审核错误申诉和仲裁制度以及完善DOE的退出机制,这是联合国清洁发展机
制当前最为薄弱的一环,也是其运行效率低下和审核错误频出的根本原因之一。同时通过对方法学应用争议有
关问题的深度研究分析,指出了方法学及其制度设计与改进过程中更为深层次的自身理论和应用缺陷:方法学
项目情景外延的缺失和基准线内涵的错配,方法学设计分类和改进发展相关的形式和内容方面的问题。最后给
出了分析结论和方法学设计开发和改进发展的具体意见建议,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关于清洁发展机制方法学设计
开发和改进的可选择的方向性改革意见。
关键词:方法学;清洁发展机制(CDM);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指定的经营实体(DOE);项目参与者(PP);
项目设计文件(PDD);项目咨询方;电网
1. 引言
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以下简称 CDM)项目的
审核过程中,作为 A项目参与者(以下简称PP)咨询方
与联合国指定的经营机构(以下简称 DOE)发生了一系
列有关方法学是否适用 A项目的激烈争论和不同意
见。争论本身暴露了 DOE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存在的
一系列问题和错误,争论背后则显示出 CDM 的自身
缺陷和方法学设计、开发、更新和发展等方面存在的
更为深层次的理论、知识和技术问题。
2. 方法学应用争议的起源
DOE 对A项目最终提出了否定意见,其中包括
认为 A项目的项目文件(以下简称 PDD)应用方法学
AMS-1.D.的错误。因为当时 PDD 文件编制时适用的
是方法学 AMS-1.D.(第13 版),并不涉及后来由方法
学AMS-1.D.分立出来的方法学 AMS-1.F.;而即使现
在DOE 认为涉及方法学 AMS-1.F.的适用问题,也不
应构成项目否定意见的理由,因为按相关程序 DOE
可以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执行理事会(以下简称 EB)提
出澄清或修改意见,然后再考虑修改 PDD 文件即可。
尽管 A项目咨询方在此之前向其提出过澄清建议,但
DOE 并没有采纳。
DOE 认为1:“正像 2010 年9月10 日的‘核实报
告(No.1169967)’确 定 的,A项目是一个自营(自用电)
项目,这可由 2007 年4月5日的 A项目业主水电项
目申请贷款协议予以证明。因此小型方法学 AMS-1.D.
不适用于 A项目,该方法学仅适用于与电网连接的可
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这可由‘电力系统排放因子计算
工具(02.2.1)’予以证明:‘……但仅供电给自营用户而
不向电网供电的电厂则不应看作电网电厂或机组’。”
“如果‘项目替代网电(如网电输入)和/或用电方
自用化石燃料发电(多余电量可供电网)’,A项目可以
应用小型方法学AMS-1.F.:作为自用和微型电网的可
再生能源发电。A项目设计和应用是为自用目的,这
可由贷款协议和其它一些文件,如 A项目业主与其母
公司签署的‘供用电合同书’,其中清楚地表明:来
自于子公司所发全部电力都提供给母公司。”
“A项目没有与电网连接的协议,电力购买协议
PPA 和/或与电网公司的联网配送协议,以显示提供了
相应的安排。”
对于这些问题,A项目咨询方在给 DOE 负责人
对其上诉材料所做回复的答复中,已经明确地指出了
DOE 对方法学英文理解的错误,建议进行多方面的对
比,并指出这两个方法学应用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与
国家或地区电网连接和是否向电网供电予以区分,而
与向电网供电多少以及与电厂是否自营并无必然联
系;并向 DOE 再次提供了与地方电网公司变电站签
署的供电协议。
但DOE 对PP方面提供的与变电站签署的供电协
议和向电网供电的事实不予评价,这明显有意回避对
他们所持错误意见的不利举证。DOE 坚持 A项目为
1以下三段带引号的段落引自于 DOE 给A项目咨询方的电子邮件,
其中“A项目”、“子公司”、“母公司”等个别情形匿指原项目
真实名称。
对联合国 EB 理事会拒绝和撤消中国 CDM 项目注册原因的研究和思考
自营电厂,目的是为了证明项目适用于方法学 AMS-
1.F.。由于涉及多个方面的问题,且较为复杂,但对
于证明 A项目咨询方前面对 DOE审核错误的揭示和
分析判断却很有意义2,所以在这里对相关方法学应
用有关的问题再作较为详尽和深入的分析论证。
2.1. 方法学应用争议相关的实证研究和分析
2.1.1. 与方法学应用争议过程相关的实证研究和分析
首先,从方法学及其原理看3:
小型方法学 AMS-1.D.(第13 版)“与电网连接的
可再生能源发电[1]”,适用于 A项目最关键的描述是
“技术/措施”部分第 1节:该类别包括可再生能源发
电机组,如光伏、水力、潮汐/海浪、风力、地热和可
再生生物质能,它们提供电力给由化石燃料或至少将
有一个化石燃料发电机组提供电力的分配系统,和/
或替代来自这个分配系统的电力。A项目5%发电上
网和 95%直供用户 4正适合于其中“提供……和替代
来自这个分配系统的电力”的情景,所以该方法学为
项目 PDD 文件所采用,DOE 审核员当时也确认了这
一点,并予以公示。
EB54 次会议后,方法学AMS-1.D.(第16 版)“与
电网连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2]”将上述描述中的最后
一句和/或替代来自这个分配系统的电力删除,以项目
活动替代由化石燃料或至少将有一个化石燃料发电
机组的分配系统提供的电力,应用小型方法学 AMS-
1.F.代之。这就表明:自方法学AMS-1.D.(第16 版)起,
A项目至少替代来自这个分配系统的电力的情形部分
不再适用于方法学AMS-1.D.,而应当适用于方法学
AMS-1.F.。
增加的小型方法学 AMS-1.F.“作为自用和微型电
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3]”替代 AMS-1.D.(第16 版)被删
除部分,其“技术/措施”部分第 1节描述为:
该方法学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如光伏、水
力、潮汐/海浪、风力、地热和可再生生物质能,它们
提供电力给用户。这些项目活动将替代由化石燃料或
至少将有一个化石燃料发电机组提供的电力分配系
统的电力,即若无这些项目,电力使用者必将由以下
一个或多个来源提供:
1) 国家或地区电网(以下简称为电网);
2) 化石燃料的自供电厂1;
3) 一个碳密集的微型电网。
在那里自用电的用户现在也在项目现场与这个
电网连接1。
很明显 A项目符合上述 1)的假设情形,也是项目
的基准线假设情景。
同时方法学 AMS-1.F.亦表明:其应用范围仅限于
替代由化石燃料或至少将有一个化石燃料发电机组
提供的电力分配系统的电力。所以该方法学并不完全
适用于 A项目。
但“技术/措施”部分第 2节则描述为:
作为这个方法学的目的:一个微型电网被界定为
小规模电力系统,总容量不超过15 MW(即所有与微
型电网连接的发电机装机容量总和等于或小于15
MW),并且这个微型电网(或小规模电力系统)不与国
家或地区电网连接。
根据 PDD 文件显示:A项目即使在直供电给用
户,暂时切断了与电网的供电连接,与用户之间可以
看作是一个供电“微型电网”时,它的总装机容量合
计也远远超过 15 MW。因为同时还有同一河流 5~6
家水电站(PDD 文件发供电示意图和对其它电站的供
电描述,该文件使用的由这些电站提供或签署的发供
电及电价数据证明和供用电合同文件,都表明 DOE
应当知晓多个电站同时向同一用户供电情况)也经这
一“微型电网”的变电站合并向同一用户供电;同时
国家或地区电网也同样作为供电方之一,经这一“微
型电网”长年向同一用户供电,供电负荷视水电站发
电情况决定;如果再考虑 A项目等水电站大约 5%的
电力供给国家或地区电网,这个“微型电网”始终与
国家或地区电网连接着,但输电方向是双向不同时间
5。所以小型方法学 AMS-1.F.定义的“微型电网或小
规模电力系统情景”不适用于 A项目。
2北京文户经济咨询中心于 2012 年10月2日向中国 DNA 和联合
国EB 理事会等提交了一份长达 45 页的“关于DOE 在审核中国
CDM 项目过程中的严重错误的特别报告”,其中例举了 DOE 在中
英文翻译与理解、逻辑思维和推理、一般常识和专业知识、客观性
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保守性、综合分析、方法学及其工具应
用、内部管理、公平、独立和规避利益冲突原则等九个方面出现的
严重审核错误。本篇即为对该报告“方法学及其工具应用”部分的
深度研究和分析。
3以下对方法学原文整段,特别是多段和多行的直接引述采用了斜
体的方式予以表述以示区别。
4A项目PDD 文件A2节。 5A项目 PDD 文件 B7.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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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联合国 EB 理事会拒绝和撤消中国 CDM 项目注册原因的研究和思考
同时根据方法学AMS-1.F.的目的:“作为自用和
微型电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微型电网(或小规模
电力系统)不与国家或地区电网连接”,它仅应当包括
替代国家或地区电网电且装机容量在15 MW以内的
自供用户情景,至此应当可以断定该方法学不适用于
A项目。
但由于“技术/措施”部分第 3节描述为:
方法学(AMS-1.D.,AMS-1.F.和AMS-1.A.)应用的
各自情景显示在表 1中。
所以 DOE 未对两个方法学作深入的比较分析就
主观认为:表 1项目类别2中有(过剩电力可以提供给
某电网)的说明,所以A项目 5%的多余电量可以供给
国家或地区电网,因而适用于方法学AMS-1.F.。
但如果(过剩电力可以提供给某电网)也意指国家
或地区电网,项目类别 2表明 A项目适用于方法学
AMS-1.F.,如果仅指自用和微型电网或系统,则 A项
目不适用于方法学 AMS-1.F.。
于是 DOE 坚持 A项目适合项目类别2,从而证
明方法学AMS-1.F.适用于 A项目的关键有两点:
1) A项目为自用(自营)电厂
正如 A项目咨询方在给 DOE 的申诉文件中已经
指出的:经向前EB 执行理事会副主席,理事会成员
吕学都先生咨询证明,自用电厂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方
可成立:a) 电厂由母公司100%控股:b) 电厂(公司)
是总厂(总公司)的分厂(分公司)。而田坝电站不是其母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如果上述证明成立,则 A
项目不能作为自用电厂考虑。
A项目咨询方同时还指出:A项目电站与其母公
司之间供电不是按照母公司的指令,而是参考当地电
力市场的售电价格,通过供用电合同方式协议制定,
Table 1. Applicability of AMS-I.D., AMS-I.F. and AMS-I.A. based
on project types
表1. 基于项目类别运用方法学 AMS-1.D.,AMS-1.F.和AMS-1.A.
项目类别 适用方法学
1. 项目向国家或地区电网供电 AMS -I.D.
2. 项目替代国家或地区电网电(如网电输入)和/或使用
者自用化石燃料发电(过剩电力可以提供给某电网) AMS-I.F.
3. 项目通过国家和地区电网向特定的用户供电(通过合
同安排,如循环生效合同) AMS-I.D.
4. 项目向一微型电网*系统供电,在基准线情景下,该
微型系统所有发电机只是用化石燃料和/或柴油燃料 AMS-I.F.
……
*连接到微型电网的所有发电机装机容量的总和应当等于和小于 15 MW。
母公司并没有定价权和用电控制权,但在同样条件下
有优先权。这也为 A项目不为自用电厂提供了市场佐
证。
此外,从地方政府发电直供特殊政策的时效性出
发,投资人应当清楚当地直供电的特殊优惠政策是不
会长期实行的,同时还要考虑直供用户方面的可能变
化情况,如长期停产,企业倒闭等可能性;而 A项目
PDD 文件显示:供电设计采用直供和上网的双重输电
线路配置则证明了这一点,即 A项目的建设不是仅为
特定的用户而建,而是具有多重考虑;因而不宜视为
自用电厂。
至于 DOE将A项目业主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
等作为依据来证明该项目是自营项目,则是完全错误
的。因为项目主要是以项目自身质押方式贷款,第三
方担保是银行认为有必要时,作为项目融资的辅助的
连带保证条件,所以由其控股公司提供第三方担保是
很自然的事情,并不能以此证明 A项目属自营性质,
况且该项目还有第四方作了连带担保 6。而 A项目咨
询方也曾提出 A项目以自营项目作为备用方案的意
见是依据 EB42 次会议在处理余热回收发电项目时提
出的“自备电厂”的概念 7,即如果项目业主从网上
购进消费的电量达到或超过余热回收项目电厂发电
上网电量的 75%以上,则可将其视为“自备电厂”,
但其目的是为了确认项目可以使用本行业的内部收
益率以替代发电行业的基准收益率,并非用于确定电
厂的性质。况且即使借用这个概念,也须事先向EB
提出澄清建议,因为 EB并未对水电项目的自营电厂
做出明确的定义和澄清,所以DOE 认定 A项目属自
营电厂性质也是缺乏依据的。
所以如果 A项目认定不是自用电厂,则不适用方
法学 AMS-1.F.。
2) 上述项目类别 2中(过剩电力可以提供给某电
网)意指国家或地区电网
为方便对比,将前面表 1项目类别 2的英文原文
直接引述如下:
Project displaces grid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e.g.
grid import) and/or captive fossil fuel electricity genera-
tion at the user end (excess electricity may be supplied to
6A项目PDD 文件B5章。
7“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第42次会议情况简报”,原载于中国
清洁发展机制网,但该文现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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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联合国 EB 理事会拒绝和撤消中国 CDM 项目注册原因的研究和思考
a grid).
从英文文法和逻辑意思表达看:
一方面,这段英文中前面的“grid electricity”出
现后,如果后面这个括号中的“a grid”指的是前面的
“grid”,那么后面这个“a grid”就应改写为“grid”,
因为前面“技术/措施”部分第 1节中已规定“(grid
hereafter)”(电网在这之后表示国家或地区电网)或“the
grid”,意指同 一个 电网 。所 以后 面这 个括 号中 的“ a
grid”指的必定不是特指前面或前面这个唯一的国家
或地方电网,也不是特指的某类电网(如下面特指的微
型电网),而是多个电网中的某个或多个情景下的某电
网。所以 DOE 这时就认为后面这个括号中的“a grid”
意指国家或地区电网显然是英文理解错误导致的,因
为它至多可能也意指国家或地区电网。
另一方面,上述项目类别 2中中文译文与这段英
文原文文字顺序基本一致,从中可以看出:在“技术/
措施”部分第 1节中,我们确定项目基准线情景下电
力来源于 a)国家或地区电网(以下简称为电网),所以
确认(过剩电力可以提供给某电网)是同时意指项目替
代国家或地区电网电(如网电输入)和/或使用者自用
化石燃料发电的过剩电力,还是仅仅指后者使用者自
用化石燃料发电的过剩电力,就成为确认我们和 DOE
对该段的不同理解和解释的焦点。
从英文文法上讲,括号中的文字往往是对紧接着
的前面一段、一句或一个词组(汇)做出的进一步说明
或解释,特别是离它最近的部分;但这里最重要的是
这段句子中有一个“和/或”将前后两种不同的或可选
择的基准线情景下的电力来源分开,因此,(过剩电力
可以提供给某电网)通常是说明或解释使用者自用化
石燃料发电这个基准线情景的,这与前一个括号(如网
电输入)是指前面的国家或地区电网电是一致的。
从方法学的意义上讲,如果(过剩电力可以提供给
某电网)也意指国家或地区电网,即在项目情景下,“过
剩电力可以提供给国家或地区电网”,那么就意味着
不是上述项目类别 2所描述的“项目替代国家或地区
电网电”,而是上述项目类别 1“项目向国家或地区电
网供电”的情形。
所以,如果(过剩电力可以提供给某电网)也意指
国家或地区电网,那么只可能是对其基准线情景下的
描述和说明;很明显,这里 DOE 出现了对英文理解
及项目情景和基准线情景相互混淆的错误,导致在适
用方法学的认定中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
A项目咨询方在给 DOE 负责人对相关材料所做
回复的答复中曾提醒过:(如果仍然不能确定适用的方
法学)可以进一步对方法学 AMS-1.D.和方法学 AMS-
1.F.所定义的项目边界,基准线排放计算等进行比较
对比,以确定适用的方法学,但 DOE 对此没有回应。
从而我们在这里可以最后完全确认:A项目不完
全适用于方法学AMS-1.F.,但也不完全适用于方法学
AMS-1.D.。
2.1.2. 与方法学工具应用争议过程相关的实证研究
和分析
从方法学应用工具看:
为了证明 A项目是自用,不适用方法学AMS-
1.D.,DOE 还引述方法学工具“为电力系统计算排放
因子的工具(02.2.1 版)[4]”关于电网电厂或机组的定
义:
电网电厂或机组。一个电网电厂或机组向电网
和,如果可行,向特定的用户供电。这意味着供电给
这个电网和项目的特定自供用户的电厂应作为电网
电厂或机组来考虑,但仅供电给自营用户而不向电网
供电的电厂则不应看作电网电厂或机组。
这段对电网电厂或机组的定义和解释恰恰明确
无误地表明:A项目是一个电网电厂,因为项目不仅
向电网供电(5%),也向特定的用户直接供电(95%);
前者有向电网供电的协议,后者有向特定用户直接供
电的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方法学 AMS-1.D.(第16
版)意含:项目发电应全部供给国家或地区电网或通过
国家或地区电网供给特定用户,而电力系统排放因子
计算工具(02.2.1)关于电网电厂或机组的上述定义则
无此明确限定,原因应当在于这里电网电厂或机组所
指的不仅是与国家和地区电网电厂/机组,也指方法学
AMS-1.F.定义的微型/孤立电网电厂/机组或小型电力
系统。这说明:A项目可以根据该工具确认为国家或
地区电网电厂,但却并不适用方法学AMS-1.D.,因
为方法学 AMS-1.D.(第17版)规定得更为具体和明确。
但严格地说该方法学工具对电网电厂或机组的定义
也没有考虑 A项目同时向电网和特定用户直接供电
的情景。
DOE 在“最终评价意见”以及之前所作的答复中,
只引述了这段定义和解释的最后一句,并以项目与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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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联合国 EB 理事会拒绝和撤消中国 CDM 项目注册原因的研究和思考
供用户签署的“供用电合同”中“合同期间,甲方所
发电量必须全部供给乙方”的排他性条款来证明其不
向电网供电,从而达到否定 A项目是电网电厂,因而
不适用于方法学AMS-1.D.的目的。其实DOE 并不需
要引述工具的这一段来证明问题,这样反而使自己陷
入自相矛盾的境地,因为他们需要面对项目向电网供
电的合同实据,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只能证明 DOE
“A项目没有与电网连接的协议,电力购买协议 PPA
和/或与电网公司的联网配送协议,以显示提供了相应
的安排”的结论意见与事实相悖和坚持错误的态度。
2.1.3. 与方法学及其工具应用争议间接相关的实证研
究和分析
从A项目供用电协议和实际实施情况看;
在A项目与直供电用户签署的供用电合同中虽
有“合同期间,甲方所发电量必须全部供给乙方”的
排他性条款,但随后的具体规定中,仅仅规定了乙方
需要供电时对甲方发电量的全部要求:如甲方停机、
检修等;而没有乙方需要停机、检修等情况出现不需
供电时如何处理甲方的供电规定。如果这时按照当地
惯例乙方仍应向甲方付费,则无须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似乎是合乎常理,那么不许向第三方供电的排他性就
应当有效;但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项目所在地区
所有的水电站在向直供用户供电时,如果遇用户停
工、检修等中止用电时,转换开关就立即切换连接到
国家或地区电网,向电网供电,并且电站设计之初就
做出了这种安排。也就是说该合同仅仅排除了在乙方
需要时甲方所发的全部电力供给第三方的可能性,并
不包括在其不需要时所发的电力,自然也就不会为这
部分电力买单;因为直供电量的计量和检验是根据直
供用户的电表读数确定,也是付费的依据,这是双方
都清楚并在合同中加以规定,所以无须就此在合同中
再予以体现。但同时由于上网电量少,时间又不确定,
所以国家电网也不向供电电站付费,于是通常多个电
站连接至同一个电表向电网供电就成为必然和常态。
这些在 PDD 文件中表述得很清楚,DOE 应当知晓。
所以,A项目以与直供用户的供用电合同具体条
款中没有明确载明排他,且无法使用又不愿付费的多
余电量而和电网公司签订上网供电合同,是对前一合
同未尽事项的补充,所以前者未尽事项对后者也没有
约束力;而签订上网合同的目的是获取这部分上网电
量的减排收益,同时也与总发供电量相一致。并且如
果DOE 认为项目应使用方法学 AMS-1.F.,就应当按
照该方法学第11 款规定:如果项目活动产生的电、
汽或热提供给了第三方,即边界内的另外的实体或多
个实体,能源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就应当签订合同以
保证避免发生双重计算减排量来审核这个问题,但这
显然又是与 DOE 的审核主张相矛盾的。
从未来发展趋势看:
相关信息表明,国家给予 A项目所在地区小水电
向用户直供电的特殊优惠政策可能要走向终结,因为
近些年当地政府就此已经在与当地小水电协会展开
了协商,地方电网公司也希望收购这些小水电。但由
于小水电业主方面的强烈反对,一直没有结果。如果
小水电上网,上网电只能按 0.20 元人民币/kWh 计价,
并且下网电给的电价则为 0.45 元人民币/kWh(税前),
差别巨大。尽管如此,从趋势上看小水电并网只是时
间问题,并且新的强制性政策可能很快就会出台。
由于向用户直供电转为通过地区电网向用户供
电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障碍,也几乎无须作任何线路
改造,
并将完全符合修订后的方法学AMS-1.D.(第16
版)的要求,因为无论是直供还是通过电网供电给用
户,发供电量的计量,减排量的计算,边界的定义等
都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变化的只是供电形式,所以A
项目咨询方认为应采用方法学AMS-1.D.,以免日后
发生变化时再作调整,而DOE 需要做的只是向 EB 提
出澄清或修改建议:如将方法学AMS-1.D.(第16版)
“技术/措施”部分(b)节改为“通过或相当于通过国
家或地区电网供给特定用户”即可,并且这可能是最
简单的也是最优的修改建议;也可以考虑:作为特例
和临时解决办法,允许田坝等类似项目应用方法学
AMS-1.D.,或同时使用方法学 AMS-1.D.和方法学
AMS-1.F.进行分别计算。
2.2. 方法学应用相关错误发生的原因及其改进
通过以上详尽的争议过程分析,可以将DOE在
方法学应用方面存在的相关错误及其原因和改进意
见归纳如下:
1) 由于对方法学及其工具英文理解和解释方面
的片面和错误,导致其在适用方法学的选择上出现错
误,并且这种语言理解上的错误和障碍在 DOE 负责
项目审核的人员中十分普遍,特别是母语为非英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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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其错误和障碍通常并不表现在一般交流
上,而是表现在关键的深度和难度交流方面。这再次
提醒 EB 在对 DOE 进行合格性审定时,要重视对 DOE
相关审核人员,特别是对 CDM 项目的审核意见有最
终决定权的人员以及母语为非英语的相关人员的英
文水平问题;要改善和提高对相关人员的英文水平的
鉴定方法和认定标准;同时在发布相关指南和重要及
关键的表述时,应尽可能采用通俗易懂的英语语言表
达方式,因为它们面对的是全世界。
2) 将方法学项目情景和基准线情景相互混淆,如
前述认为(过剩电力可以提供给某电网)意指国家或地
区电网,导致适用方法学认定的错误。
3) 缺乏综合分析能力,显示出对方法学及其工具
理解的片面甚至错误。不能通过多方面的验证和分析
来证明其适用性,而是仅凭某一点或某一段就妄下结
论,对于相互矛盾的情形或描述则未作进一步深究。
如DOE 在对A项目的“最终评价意见”以及之前所
作的答复中,只引述了关于电网电厂或机组的这段定
义和解释的最后一句,而不是全句,从而断章取义地
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这一方面显示 DOE综合分析能
力的不足,另一方面也是其单纯追求自身审核效率与
利益动机和坚持错误所致[5]。
4) 在核实过程中充满自相矛盾的见解,对事实和
证据故意视而不见并坚持错误。为此前不久我们在EB
对修订的“CDM 运行实体(DOE)认可标准”文件公开
征求意见时,特别提出了对 DOE 审核组组长应有别
于其他组员的个人品质方面的要求:“愿意发现和承
认核实核证过程中的错误并加以纠正,特别是对他们
自己所犯的错误[6]”。
5) 本应通过向EB 澄清方式来解决问题,特别是
当与咨询方有不同意见或分歧时,但由于盲目自信或
出于对自己“权威性”的维护而拒绝澄清,导致适用
方法学认定发生错误。原因在于 DOE 在出现问题时,
特别是出现棘手的难题和方法分歧时,往往采取相互
“借鉴和交流”的处理办法,如有效电量问题的证明
[7];而不是花时间独立地去做专题研究,因为这不符
合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原则;也尽可能不向 EB 请求
澄清,因为这可能会给 EB留下负面印象;更不会去
找一流的专家和学者咨询,因为这不仅要花费额外的
咨询费用,也是对自身能力的变相否定。
因此需要对 DOE 审核人员的能力建设提出更高
的要求,对 DOE 的审核行为进行严格的和有效的监
控,完善相应的举报、申诉和仲裁制度,建立 DOE
的退出机制,这些是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最为薄弱的
和需要紧迫处理的问题,也是其运行效率低下和审核
错误频出的根本原因之一。
3. 方法学应用争议有关的深度研究和分析
上面对 DOE 在方法学应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
了一般性的研究分析,下面从清洁发展机制及其方法
学设计、分类、更新和发展自身存在的问题方面进行
更为深入的理论和应用研究分析。
3.1. 关于方法学内涵和外延的问题
3.1.1. 对方法学项目情景外延和基准线内涵问题的研
究和分析
A项目咨询方与 DOE 之间在方法学应用争议,
除了以上提出的 DOE对方法学理解和应用方面的错
误外,实际上还涉及方法学在其设计和发展过程中自
身存在的瑕疵和缺陷问题。
根据方法学AMS-1.D.(第16 版)之前关于“技术/
措施”部分第 1节的描述:“它们提供电力给由化石
燃料或至少将有一个化石燃料发电机组提供电力的
分配系统,和/或替代来自这个分配系统的电力”,应
当至少包括以下三部分项目应用情景:
1) 它们提供电力给由化石燃料或至少将有一个
化石燃料发电机组提供电力的分配系统;
2) 它们提供电力给由化石燃料或至少将有一个
化石燃料发电机组提供电力的分配系统和替代来自
这个分配系统的电力;
3) 它们替代来自由化石燃料或至少将有一个化
石燃料发电机组提供电力的分配系统的电力。
正如前述自方法学 AMS-1.D.(第16版)起,替代
来自这个分配系统的电力被归入方法学 AMS-1.F.,但
方法学 AMS-1.D.(第17 版)[8]开始,又通过增加“经国
家或地区电网向特定的用户供电”这一限制条件,将
这一原先形式上向“分配系统”供电,而实质则为替
代“分配系统”电力的上述情景 3)中属“国家或地区
电网”分配系统的部分和上述情景 1)中的“向国家或
地区电网供电”的分配系统部分,形成方法学 AMS-
1.D.(第17 版)后的关于“技术/措施”部分第 1节的描
述;而将原“技术/措施”部分第1节的描述中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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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替代来自这个分配系统的电力”删除,以“项目活
动替代由化石燃料或至少将有一个化石燃料发电机
组的分配系统提供的电力,应用小型方法学AMS-
1.F.”代之,即方法学AMS-1.F.仅仅继承了上述情景
3)的剩余部分,包括替代“分配系统”电力但不“通
过国家或地区电网向特定的用户供电”的情景,以“作
为自用和微型电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方式来确定
方法学 AMS-1.F.的项目应用情景。
EB 方法学专家将原方法学 AMS-1.D.一分为二的
目的应当是为了使分立后的方法学 AMS-1.D.(第16
版)成为标准的基准线方法学,而将非标准或基于项目
的基准线方法学[9]一并归入方法学 AMS-1.F.,但分立
的基准是以形式上是否向国家或地区电网供电决定。
但这却导致方法学AMS-1.D.(第16 版)之前的“技
术/措施”部分第1节所描述的项目应用情景外延的缺
失和缩小与基准线内涵替代情景的分裂和错配:
1) 丢失了上述情景 2),从而将适用于这一情景的
A项目排除出去。这说明 EB 方法学专家对方法学
AMS-1.D.的应用情景作归纳时,仅仅考虑了通过国家
或地区电网向特定用户供电替代来自这个分配系统
的电力的情景,并未考虑同时兼具这两部分:既向国
家或地区电网供电,也以直供方式向特定用户供电以
替代国家或地区电网电的情景;因为这种方式尚无先
例,在中国也是极其罕见和可能唯一的地区特例。
2) 基准或基准线是清洁发展机制方法学理论基
础的重要概念和假设,它的确定考虑了方法选择、合
理性、准确性、一致性、成本效益和适当的标准化等
因素[9],而确定基准线是整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
中最具挑战性的工作,因为方法学是基于经批准的基
准线方法学建议的要素综合而成[10],理论概念和假设
的基准线是以某种形式的基准线情景来表现的,而基
准线情景又是通过项目情景直接或间接地表现出来,
所以基准或基准线应当是方法学分类的理论基础。在
方法学 AMS-1.D.(第16版)之前,所假设的替代来自
这个分配系统的电力的基准线就是由它们提供电力
给由化石燃料或至少将有一个化石燃料发电机组提
供电力的分配系统,和/或替代来自这个分配系统的电
力的项目应用情景直接或间接地表现的,并由马拉喀
什协议第 45段(b ) 和(c)等多种方式确定[11],属标准和
非标准基准线的混合[9];但方法学 AMS-1.D.分立后将
替代来自这个分配系统的电力的基准线内涵一分为
二,以两种具体供电形式:通过国家或地区电网和不
通过国家或地区电网向特定用户供电作为不同方法
学予以分立的基准,从而造成同一基准线的替代内涵
的分裂和错误配置,因此这是对方法学分类基准的改
变,反映出对方法学分类基准的模糊和混乱。
由此方法学 AMS-1.F.又在其“技术/措施”部分
第2节规定“作为这个方法学的目的:……不与国家
或地区电网连接”。从而使得已经完成 PDD 公示和中
国DNA批准的A项目实际上,既不完全符合方法学
AMS-1.D.(第16 版)后的应用情景规定,也不完全符合
方法学 AMS-1.F.的应用情景规定的尴尬局面。
所以方法学 AMS-1.D.(第16 版)后的基准应由马
拉喀什协议第 45 段(b)方式确定,归属标准基准线方
法学,从而A项目的两种供电情形都应按照同一基准
替代来自这个分配系统的电力归方法学AMS-1.D.,
因为它们属于同一基准的替代情景并具有相同的排
放强度–排放因子及其计算方法这一方法学的基本
内容和应用本质、目的和内在联系;而方法学 AMS-1.F.
的基准则应由马拉喀什协议第45 段(c)方式确定,属
非标准基准线或项目基准线方法学。
3.1.2. 对方法学项目情景外延和基准线内涵问题研究
和分析的结论
根据上述方法学项目情景外延和基准线内涵问
题的研究和分析,可以从设计理念和方法论两方面得
到以下证明和推论:
1) A 项目适用于方法学 AMS-1.D.(第16 版)之前
的版本是具有偶然性的,并非在 EB方法学专家的项
目情景考虑之列;
2) EB 方法学专家并未意识到:他们在进行方法
学及其工具的分立合并和更新修订时,对原方法学项
目情景外延的无意识缩小和新的限制性规定引入导
致基准线内涵的分裂变化,客观上造成原方法学适用
范围和应用情景的变化,从而使原来适用的项目情景
外延和基准线内涵均发生变动,使 A项目既不再适用
于更新过的方法学 AMS-1.D.(第16版)也不适用于新
的方法学AMS-1.F.;
3) EB 方法学专家在方法学设计、修订和更新时
缺乏包括项目情景外延和基准线内涵的意识和概念;
4) 对方法学项目情景外延和基准线内涵的意识
缺失显示:EB 方法学专家在方法学设计、修订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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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缺乏方法学分类的明确基准和概念,这从相关著
作的论述中可见一斑[9];
5) 由于方法学设计理念和方法等方面的缺陷以
及方法学分类基准的混乱,导致方法学及其工具等的
无休止的修订、更新和澄清等后续额外工作,客观上
造成方法学及其工具等的开发与应用的低效率。
3.2. 关于方法学实质和形式的问题
3.2.1. 对方法学设计分类和改进发展相关的实质和形
式方面问题的研究和分析
以上研究分析表明:原方法学AMS-1.D.部分替
代国家或地区电网电基准线情景由新的方法学 AMS-
1.F.所继承,明显表现出基准不清晰和表述方面的缺
陷问题:从方法学 AMS-1.D.(第16版)实际上将“通
过国家或地区电网向特定用户供电”情景归属方法学
AMS-1.F.或模糊不清,到方法学 AMS-1.D.(第17版)
又将其重新划回或加以明确,就已经清晰地表明EB
方法学专家对方法学分类缺乏明确的基准;同时也没
有对其演进历史和分立原因进行简要的和本质的说
明,造成使用者不能迅速把握不同但相近方法学之间
的实质性差异;这说明方法学及其工具等的开发还存
在着基准线的实质和表现形式方面的问题,因为这与
方法学的设计分类,从而分立、合并、简化和改进的
指导思想密切相关。
以上述方法学 AMS-1.D.(第16版)和方法学AMS-
1.F.的分立为例,那么这两个方法学基准线的实质性
差异是什么,也就是为什么这两个方法学需要进行分
立以及怎样分立?
很明显,这两个方法学应用的实质性差异和需要
进行分立的本质问题应当是具有不同的基准,即具有
不同的排放强度–排放因子,从而可能具有不同的减
排量及其计算和监测方法、程序和参数等要素。而具
有不同的排放强度或排放因子从而具有不同的排放
基准线和减排量应当是原方法学AMS-1.D.最后进行
分立的本质原因,也是两个方法学各自适用的基准线
的本质要素和差别所在。这可以由以下事实确立:
1) 方法学AMS-1.D.(第17 版)将形式上“通过国
家或地区电网向特定的用户供电”而实质则为替代来
自这个分配系统的电力的基准线情景纳入其“技术/
措施”部分第 1节的描述,而将不“通过国家或地区
电网向特定的用户供电”的部分但实质仍为替代来自
这个分配系统的电力的同一基准线情景归入方法学
AMS-1.F.,即以形式上是否向国家或地区电网供电加
以区分,实质上却是因为这部分替代来自这个分配系
统的电力在计算排放时使用的是同一国家或地区电
网的同一基准线排放因子,并按照相同的计算方法、
程序和参数获得。
2) 其余不与国家或地区电网连接或不向国家或
地区电网供电的可能具有不同的基准线排放强度或
排放因子的情景,包括不“通过国家或地区电网向特
定的用户供电”但实质仍为替代来自这个分配系统的
电力的基准线情景以及不为替代来自这个分配系统
的电力的其它基准线情景一起,“作为自用和微型电
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部归入方法学 AMS-1.F.。
于是这里就有新的矛盾产生:
1) 方法学 AMS-1.F.包括了其余不与电网连接的
可能具有不同的基准线排放因子或排放强度的基准
线情景,这必然增加是否与国家或地区电网具有相同
排放因子的基准线的甄别问题。如果将与国家或地区
电网具有相同排放因子的基准线情景全部归入方法
学AMS-1.D.,那么除了对两方法学的项目情景表述
略作修改,会使与国家或地区电网具有相同基准线排
放强度或排放因子的项目应用更为方便,并使方法学
AMS-1.F.的应用情景也更为简明而清晰:仅适用于与
国家或地区电网具有不同的基准线或基准线情景。但
这样分立的依据发生了变化:不是依据发电上网的形
式,而是依据具有不同的基准线和排放强度的实质决
定。这正是“实质重于形式”的问题[12],也是唯物辩
证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问题。
2) 方法学的重要假设和概念基准线应当是方法
学分类的基础,因为它涉及排放因子和排放量的计算
等,否则将会引发混乱和麻烦。方法学 AMS-1.F.的基
准线情景表现为:
a) 国家或地区电网(以下简称为电网);
b) 化石燃料的自供电厂1;
c) 一个碳密集的微型电网。
其中仅当 a)国家或地区电网(以下简称为电网)作
为项目基准线情景,不涉及情景 b)和/或c)时,无论是
否或怎样自供(用),如果都应归入方法学AMS-1.D.,
其它各种不同情景则归于方法学 AMS-1.F.,从而与方
法学分类基础相一致,因为它们具有相同的国家或地
区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和相同的计算方法、程序和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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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等,可以方便地直接采用[13];而对于方法学 AMS-
1.F.,其基准线排放因子则须按另行确定的方法、程
序和参数等要素计算。如此A项目就不必请求 DOE
向EB 提交关于适用方法学的澄清或修改建议了。
3) 根据马拉喀什协议第 44 段对基准的解释和定
义,上面提及的第 45 段(b)和(c)以及附录B第2段和
附录 C的(b)和(c)等文件和相关专著的论述[9-11],方 法
学的内容包括基准线方法学和监测方法学两部分,其
中基准线方法学起着基础和主导的作用,它有两个要
点:一是基准线和基准线情景的确立,这是对方法学
定性:确立基准以区别其它的方法学;二是基准线排
放量的计算,这是对方法学定量,以确定排放量的计
算方法。而基准线方法学的最终目的是需要提出一套
如何计算减排量的方法和程序,为此需要对基准线情
景进行识别,同时开发基准线排放量等的计算公式和
监测方法;但计算减排量的根本和关键是要计算基准
线排放强度,即基准线排放因子,因为方法学的排放
基准是基准线排放因子与能源产量或能源消耗量的
乘积,后者在实际计算中是以均衡和连续的多年平均
量来计算,因而可以视为常量,所以基准线排放因子
是基准线的关键和实质,基准线是基准线排放强度或
排放因子的理论假设形式,而基准线情景是基准线的
表现形式,并通过项目情景直接或间接地表现出来,
从而基准线和基准线情景是方法学分类的理论和实
践基础,排放因子及其计算方法等则应是方法学细分
的基础和本质性的决定因素,也是方法学细分的最后
界限。
3.2.2. 对方法学设计分类和改进发展相关的实质和形
式方面问题研究和分析的结论
从上述对方法学设计分类与改进发展的实质和
形式方面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可以确定:
1) 未将基准线进而基准线的实质排放因子及其
计算方法作为方法学分类的基础和细分的界限,说明
EB 方法学专家缺乏方法学设计分类和细分的清晰和
统一的基准。
2) 方法学设计分类的基础和细分界限的缺失或
不清晰说明:EB 方法学专家对方法学设计分类和细
分基准的形式和本质方面的问题缺乏认识,如本案例
以项目发电是否向国家和地区电网供电的形式,而不
是从替代国家和地区电网电的基准本质具有相同的
排放因子和计算方法来确定方法学的归属,从事物的
表现形式而不是实质内容来考虑问题。这与按变化态
势的静态、准动态和动态基准线,按适用范围的区域、
部门和国家级基准线,按标准和个别相结合的标准、
混合、多项目和项目基准线等众说纷纭的见解并存,
无统一的基准和界限限定有关[9],但根本的问题是缺
乏以辩证唯物主义作为方法学研究与开发的指导思
想有关。
3) 方法学设计分类基准和细分界限的缺失或不
清晰再次说明: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的建设亟需解决
如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及其相互关系,
清洁发展机制的发展路径等制度的基础性和方向性
的问题。
4) 其结果是方法学设计分类和分立的基准与细
分程度的界限缺乏明确的界定和统一,如从初期方法
学的不断拆分和细化到近期的方法学的重新简化和
合并统一以及标准化等反复,造成方法学开发与应用
资源的大量浪费和不断地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尽管
我们承认方法学开发与应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合理
性和必然性和赞成持续改进的指导思想。
3.3. 对方法学应用争议有关的深度研究和分析
及其结论的意见建议
以上研究分析及其结论表明,方法学AMS-1.D.
的分立引发和暴露了 EB方法学专家在方法学应用情
景界定和方法学分类基准两方面存在的问题:
1) 方法学应用情景的外延和基准线内涵的意识
和概念的缺乏表明对方法学应用情景的设计思想和
基准线界定方法存在着局限性;
2) 方法学设计分类基准的缺失和细分界限的不
清晰源于对方法学设计分类和细分的实质和形式方
面的问题缺乏辩证的认识。
为此我们对上述方法学及其工具设计开发和应
用改进的意见建议是:
1) 方法学应用范围的考虑应当摒弃以方法学设
计开发和改进时所能考虑到的有限的项目情景予以
界定的方法,代之以包含所有可能情景:即可能项目
情景的全部外延或全集来设计和考虑问题,如对水电
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方法学在设计之初就应当考虑:
发电上网、发电不上网和部分发电上网部分不上网的
所有情景的全集,从而排除遗漏的可能,以杜绝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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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用范围或情景等的可能的澄清、增删或修改。这
种“一劳永逸”的设计思想和工作方法同样也应尽可
能地体现在当前和日后需要不断更新和修订的方法
学工具等其它相关文件上,以尽可能减少由此而产生
的澄清、增删或修订等工作。
2) 方法学设计分类的基准和细分的界限应摒弃
以事物的表现形式而应以事物的本质基准线排放因
子及其计算方法等的描述予以界定,如水电等可再生
能源项目应以是否替代国家或地区电网电,进而采用
同一基准线及其排放因子的计算方法等作为方法学
设计分类的基准和细分界限,而不是以发电是否上网
的项目表现形式来确定方法学设计分类的基准和细
分界限,从而使得各种不同方法学设计分类和计算方
法的考虑化为统一的基准和细分界限而变得简单和
清晰。
3) 建立以同一方法计算的排放强度或排放因子
为基准线方法学设计分类和细分的基准和界限,即方
法学设计分类和分立的细化程度可以具有不同的排
放强度但有相同的排放强度计算方法和程序为限,从
而统一具有相同排放强度和计算方法的标准基准线
方法学和具有不同排放强度但有统一的排放计算方
法等的项目基准线方法学的基准和限度。以本案例为
例:
方法学 AMS-1.D.的“技术/措施”部分第1节描
述应为:“它们提供电力给国家或地区电网,和/或替
代来自这个分配系统的电力”,作为标准的基准线的
方法学。
方法学 AMS-1.F.的“技术/措施”部分第1节描
述则应为:“它们仅提供电力给国家或地区电网以外
的由化石燃料或至少将有一个化石燃料发电机组提
供电力的分配系统,和/或替代来自这个分配系统(包
括国家和地区电网)的电力”,作为以项目为基础的基
准线方法学或非标准的基准线方法学。
这样确定方法学分类的基准和界限在于:
1) 可以直接参考和利用国家或地区、部门、产业
或行业,甚至企业(根据其应用的广泛程度)的现有和
实施的技术标准,建立统一的标准基准线方法学;并
根据各国对技术标准的更新情况适时调整统一的标
准基准线方法学相关排放强度指标。
2) 建立以具有相同基准线排放计算方法的其它
技术或措施的非标准的或以项目为基础的方法学,因
为其排放强度的计算均为基准线排放因子与能源产
量或能源消耗量的乘积,至多涉及不同基准线情景进
而涉及不同排放因子的计算和加权以及不同能源之
间的转换和计算。
我们注意到 EB 为提高效率而对方法学及其工具
等所做的简化、合并和统一标准等方面的努力。根据
上述研究和分析,我们提出以下由部分到全面的方法
学设计开发和更新改进意见:
1) 在现有方法学设计开发和改进发展的模式基
础上参考上述意见进行局部改革和改进,如方法学
AMS-1.D.和方法学 AMS-1.F.分立基准的重新确立等。
2) 在现有方法学设计开发和改进发展的模式基
础上,参考上述研究成果和意见进行全面的改革和改
进,包括方法学及其工具等的大范围的统一与合并:
不再保留原大型和小型方法学的划分,可以考虑将与
小型方法学具有相同和相近“技术/措施”和类别的大
型方法学,如方法学 ACM0002和方法学 AMS-1.D.
进行合并,包括同时使用的方法学工具的统一和合
并,对于不同要求予以分别列出和定义。因为大型和
小型方法学之间的主要差别,从PDD 的编制和使用
方面看,仅为额外性的论证部分不同,这是进行合并
的基础和根据,从而形成大小型项目统一的标准基准
线方法学,以减少方法学的类别和数量,使得具有相
同或相近的“技术/措施”的基准线方法学合并为两类:
标准的和非标准的基准线方法学。
3) 摒弃现有方法学设计开发和改进发展模式和
依据,建立以产业或行业技术等为基础的单一和简化
的方法学。这是基于所有的方法学的基准和基准的改
变,归根结底都是以技术或技术进步为前提的,并且
这些技术通常是以国家、部门、产业、行业或企业标
准来公布实施的,特别是 EB 公开征求利益相关者意
见时,国际上很多重要和知名的机构、协会、企业和
专家学者,都提出了相同或相近的意见。它包括以下
可选择的方面:
a) 保留以额外性理论为基础的,实行有差别的项
目合格性认证制度,并建立以产业或行业技术等为基
础的单一和简化的方法学,如可再生能源产业、不可
再生能源产业、水泥产业、煤炭产业、建筑产业等,
直接参考和利用这些产业或行业等通行的技术标准
建立标准的基准线方法学和以个别或局部应用的技
术等建立非标准的基准线方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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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小型方法学-1.F.: 作为自用和微型电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第
2.0版)[URL].
http://cdm.unfccc.int/filestorage/4/1/J/41JF08WD9MSEB5YLH
TZ6KVAPUC7XNQ/EB61_repan18_Revision_%20AMS-I.F_v
er02.pdf?t=U1V8bWJ4OGY5fDBBWHjqO9-q_sOS0xe-7V7Y
b) 抛弃以额外性理论为基础的,实行有差别的项
目合格性认证制度,代之实行额外性无差别的“宽进
严出”的以事后真实数据为基础的项目审核认证制
度,从而大幅降低项目审核过程所需时间、费用和相
关障碍,如缺乏历史数据等,消除主观性因素,提高
审核效率和审核的公平性,从而保证项目排放效益评
价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因为据我们对大量潜在 CDM
项目的研究和调查表明:同类项目之间的本质性差异
是很小的,不足以额外性为由人为地予以拒绝或接
纳,以中国水电项目为例,其真实的财务内部收益率
(IRR)通常都在6%~8%之间8;建立以产业或行业技术
等为基础的单一和简化的方法学,如可再生能源产
业、不可再生能源产业、水泥产业、煤炭产业、建筑
产业等,直接参考和利用这些产业或行业等通行的技
术标准建立标准的基准线方法学和以个别或局部应
用技术等建立非标准的基准线方法学。
[4] 电力系统计算排放因子工具(02.2.1 版)[URL].
http://cdm.unfccc.int/methodologies/PAmethodologies/tools/am-
tool-07-v2.2.1.pdf
[5] 李肇经. 对联合国 EB 理事会拒绝和撤消中国 CDM 项目注册
原因和研究和思考——关于 CDM 项目考虑、决定和实施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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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据本中心对大量中国各地中小和微型水电项目的咨询和研究,包
括来自联合国气候变化网站 http://cdm.unfccc.int和相关著作的案例
显示:即便在降水充沛和具有较大落差的中国云南省怒江自治州也
很少有水电站其实际运行效率可以达到 FIRR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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