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社会转型之际,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赋税制度由先前的人丁税向资产税转变。进入宋代以来,资产税成为封建赋税的主要形态,房屋税作为一种新兴资产税应运而生。这体现了封建国家赋税制度转型的轨迹,也折射出社会财富分配领域的日趋合理,对后世赋税产生了历史影响。 During the social transformation of Tang and Song Dynast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ommodity economy, the feudal taxation system changed from the former personal tax to the asset tax. Since the Song Dynasty, asset tax has become the main form of feudal taxation. As a new asset tax, housing tax came into being. This reflects the trajectory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tax system in feudal countries, and reflects the increasingly rational distribution of social wealth, which has a historical impact on future.
李福长,陈敏,刘珊
上海大学文学院,上海
收稿日期:2019年3月7日;录用日期:2019年3月27日;发布日期:2019年4月3日
唐宋社会转型之际,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赋税制度由先前的人丁税向资产税转变。进入宋代以来,资产税成为封建赋税的主要形态,房屋税作为一种新兴资产税应运而生。这体现了封建国家赋税制度转型的轨迹,也折射出社会财富分配领域的日趋合理,对后世赋税产生了历史影响。
关键词 :社会转型,房屋税,资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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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之际,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发生了历史性变革,中唐两税法的实行使得原有的人口税体系崩溃,新的资产税体系逐渐形成。宋代两税及各种杂税构成了完整的资产税体系,其中隶属于“城郭之税”的房屋税是一种全新的物业资产税形式。它肇端于唐,形成于宋,体现了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社会时代特色。以往学术界对宋代赋税的研究侧重征榷与盐酒税,广为学者关注的两税制问题得到了清晰的论述。迄今主要的论著有漆侠《宋代经济史》、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汪圣铎《两宋财政史》、梁太齐《宋代两税及其唐代两税的异同》、李华瑞《宋代酒的生产和征榷》、唐仁粤《中国盐业史》等。然而,关于宋代房屋税,迄今鲜有学者做系统的专题研究。诚然,宋代税目繁多,且多属地方举措,涉及地区广泛。由于文献记载寥寥,有些问题连宋人也称“不知所始” [
宋代的屋税虽然不载于正史之中,但其作为长期税收科目存在的事实是无容置疑的。本文依据正史之外的地方志和子部、集部典籍,概括勾勒屋税在整个宋代的发展轨迹,以期待抛砖引玉,由于资料所限,遗漏在所难免。
在宋代中央和地方赋税中,杂税的数量超过了正税,是前所未有的以杂税充斥国库的封建朝代。《宋史》记载:“宋货财之制,多因于唐。自天宝以后,天下多事,户口凋耗,租税日削,法既变而用不给,故兴利者进,而征敛名额繁矣” [
漆侠先生曾经指出,宋代“杂变之赋”数目繁多,“买卖牛羊有税,粜卖粮食也有税;买卖田宅有税(田契钱),修房盖屋也要纳钱(木税钱);牛活着有税,牛死了还要纳税(牛皮钱);丁口多要承担重差,而拆烟分居则出‘罚钱’”。其他还有蒿钱、鞋钱、脚钱等等之类,不胜枚举 [
宋代新出杂赋往往演变成固定的税收,最终成了例沿不革的旧例。如此繁多的杂税与儒家标榜的“轻遥薄赋”思想大相异趣,自然引起了当朝文人的普遍忧虑。宋人文集中屡见慨言,如蔡勘《定斋集》就曾叹道:“(宋)赋敛烦重,可谓数倍于古矣” [
南宋地方税制混乱,杂税“类多违法,最为一方佃民之害”。各级长吏巧立名目,豪夺于民,史载地方上所收的杂税有“曲引钱,白纳醋钱,卖纸钱,户长甲贴钱,保正牌银钱,折纳牛皮筋角钱,两讼不胜则有罚钱,既胜则令纳欢喜钱,殊名异目,在处非一” [
宋代繁重的地方杂税曾引起各地民众的反抗。宋孝宗时,湖南彬州“抑买乳香急”,故“乘众怒,猝起为乱” [
宋代严峻的财政形势是促成杂税频增的原因,尤以冗兵冗官为症结所在。《宋史》记载,乾道元年臣僚道:“‘浙西、淮东、江东路沙田芦场,顷田浩瀚,宜立租税,补助军食。’诏夏令梁俊彦与张津等措置。二年,辅臣奏:‘役产所以沙田、芦场之税,或十取其一,或取其二,或取其三,皆不分主客” [
宋代“冗兵耗于上,冗吏耗于下”的形势,严重削弱了国家实力,忧国忧民的包拯曾经提出改革税收的良策。他说:“欲救其弊,当治其源。治其源者,在乎减冗杂而节用度。冗杂不减,用度不节,虽善为计者亦不能救也。方今山泽之利竭矣,征赋之入尽矣……若不锐意而改图,但务因循,必恐贻患将来有不可救之过矣” [
宋代愈演愈烈的冗兵冗官冗费现象,不仅造成了国家窘迫的财政情势,客观上也是屋税形成的直接原因。屋税作为宋代“城郭之赋”之一,直接从唐五代继承下来,所不同的只是名目殊见。唐曰“间架税”,五代及宋曰“屋税”。从税收对象和形式上看,中唐以后以资产征税呈大势所趋,各种名目的杂税多半是新兴的资产税,房屋税最初也应该属于这种类型。至宋代形成了完整的赋税体系,屋税属于国家五大赋税之一的“城郭之赋”中常设的资产税。以房屋为基础而衍生的“屋税”,不仅是宋代新型资产税的一个名目,更是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写照。
梳理史料,我们发现宋代“屋税”已经不是孤立的单个税目,而是古代赋税制度变革的具体体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城市经济的日益成熟,唐宋之际房屋被作为民众资产的基本物态之一,和土地一样被纳入了国家税收对象的范围,这是古代社会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变革的必然要求。宋徽宗时期,颁布《方田令》规定“诸州县寨镇内屋税,据紧慢十等均定,并作见钱” [
宋代城市经济繁荣,这为屋税的推行提供了条件。宋朝全面推行了坊郭制的城市管理体制,在城市实行包括两税与杂税在内的资产税制度。宋代城市的两税,包括户税和地税,均按资产定税。户税是由中唐继承下来的传统税目,“据旧征税数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以钱立额”。地税是“青苗两税,本系田土,地既属人,税合随去”。这种“以钱立额”的城市两税制度,是完全的资产税形态,它摆脱了过去传统的人口税的束缚。
宋代初行按资产定等第户税,“每五年一造城郭等第簿”。庆历年间,范仲淹改为“三年便造簿,重定等第” [
宋代户税以屋税为中心,带有明显的资产税烙印,也体现了宋代以资产为征税对象的理念。国家统计房屋主人所有财产,包括房屋、土地等,穷其所有,一并纳入税收范围。宋代划分户等目的就是为了分派税役。具体做法为:“畿内乡户计产业若家资之贫富,上户分甲乙五等,中户上中下三等,下户二等,坊郭十等,几分夏秋随等输钱,乡户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输。产业两具有者,上等各随县,中等并一县输” [
以下两则史料说明屋税在宋朝的实行具有固定性和稳定性。一为《宋会要》所载“河东地区据屋税多少而配官盐” [
从史料记载来看,宋代地方上广泛实行着屋税制度。如《续资治通鉴》记载,宋真宗景德四年“兖、郓州免来年夏秋税及屋税,仍免二年支移税赋工役。所过州县免来年夏屋税十之五,河北、京东军州供应东封者免十之四,两京、河北免十之三、诸路免十之二,屋税并永免折科” [
综上所述,宋代屋税具有鲜明的资产税性质。宋初以来,户税以钱产作为划分户等的基准,国家将田地、房舍等财物作为计算城乡民户家产的重要依据,以财产定户等征税,这种做法不仅对城市居民适用,更推广到城乡广大的范围,无论居家、店铺、酒肆、客栈,但凡居民之处均计量房舍一并计入屋税征收范围。到南宋时期,以土地、房屋财产划定户等已是国家主要的纳税标准了。最初,中唐“间架税”实行一年便废除了,至宋代堂而皇之地成为国家固定税赋,这说明资产税在宋代已经成为赋税的核心,占据了封建国家主要赋税的位置,宋代房屋资产已经成了封建国家制定赋税的主要依据。有关宋代屋税的详细情况,有待于进一步的挖掘研究。
本文得到2014年上海市哲社规划课题“社会转型视野下的唐宋房屋税研究”(项目编号2014 BLS005)资助。
李福长,陈 敏,刘 珊. 社会转型视域下的宋代房屋税探究A Study of Housing Tax in Song Dynas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Transition[J]. 历史学研究, 2019, 07(02): 61-65. https://doi.org/10.12677/OJHS.2019.7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