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民法典平行语料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英译本的高频代词“其”的翻译显化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1) “其”的翻译以对应为主,显化趋势比较明显,这主要是因为法律文本语体正式严谨,译者通常避免使用增添或删去等可能会引起信息不对称的翻译手段并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指代进行显化;2) “其”的显化主要通过使用原词复现、the + 名词、of介词短语和古英语词汇的形式实现。选用何种显化方式主要受到先行形式的影响。此外,语言及文本因素也会对显化方式的选择产生影响。 Based on the parallel corpus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is paper studies the explicitations of the high-frequency pronoun “qi” in the C-E translation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study finds that: 1) Literal translation is the most applied strategy and it’s easy to observe the tendency of explicitation. As a result of the rigor and solemnity of legal texts, translators tend to refrain from using addition or omission that may cause information asymmetry, and make references that may cause ambiguity explicit. 2) The explicitation of “qi” is mainly achieved through repetition, the + noun, “of” prepositional phrase and Old English. Explicitation adopted is affected by the antecedent. In addition, differences between English and Chinese and the unique features of legal texts are main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choice of explicitations.
本文基于民法典平行语料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英译本的高频代词“其”的翻译显化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1) “其”的翻译以对应为主,显化趋势比较明显,这主要是因为法律文本语体正式严谨,译者通常避免使用增添或删去等可能会引起信息不对称的翻译手段并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指代进行显化;2) “其”的显化主要通过使用原词复现、the + 名词、of介词短语和古英语词汇的形式实现。选用何种显化方式主要受到先行形式的影响。此外,语言及文本因素也会对显化方式的选择产生影响。
民法典,代词,显化,汉英翻译
—Taking “Qi” in the Civil Code for Example
Fang Wan, Jingxiang Cao*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alian Liaoning
Received: Nov. 30th, 2022; accepted: Jan. 9th, 2023; published: Jan. 16th, 2023
Based on the parallel corpus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is paper studies the explicitations of the high-frequency pronoun “qi” in the C-E translation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study finds that: 1) Literal translation is the most applied strategy and it’s easy to observe the tendency of explicitation. As a result of the rigor and solemnity of legal texts, translators tend to refrain from using addition or omission that may cause information asymmetry, and make references that may cause ambiguity explicit. 2) The explicitation of “qi” is mainly achieved through repetition, the + noun, “of” prepositional phrase and Old English. Explicitation adopted is affected by the antecedent. In addition, differences between English and Chinese and the unique features of legal texts are main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choice of explicitations.
Keywords: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nouns, Explicitation, C-E Translation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正式颁布,是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勘称“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所有涉及到公民民事权利相关的事项都可以在其中找到依据。中国是单一立法国家,人大网站公布的《民法典》英译本虽然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作为较少的官方法律译本之一对中国民法体系的对外传播介绍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法律翻译学习者的重要参考资料。
翻译是将源语中包含的信息、文化、情感等因素传达到目标语中的一种转换行为。目前关于法律文本的翻译研究多集中在法律术语的翻译 [
《民法典》属于法律文本中的立法文本。从文本功能出发,法律文本属于特殊用途类(Language for Specific)文本其区别于其他文本的地方在于法律语言和由此组成的法律文本主要以实现法律规范和约束为目的。其语言特点如下:1) 简练简洁,用最少的词汇传递最多的信息;2) 规范,术语的翻译应正确反映其内涵;3) 准确一致,准确是第一要义,与通用翻译不同法律翻译应求一致避免多变以维护法律效力 [
古往今来,有无数学者对代词下过定义,王力认为代词本身是虚词,而它们所代替的是实词 [
目前关于代词翻译的研究大多为基于语料库的显化研究,包括语际显化研究 [
显化(explicitation)这一概念最早是由Vinay和Darbelnet提出的,指把原语所隐含但可以从上下文推断出来的信息在目标语中显现的过程 [
从以上三个方面的回顾可见目前并未有很多针对法律文本的显化研究,且法律相关的研究很少提及代词,只有殷树林、徐绮康详细地考察了我国立法文本中代词的使用情况,发现立法文本中的代词多为代名词 [
代词翻译一直是文学文本关注的焦点,其中人称代词的显化研究是重中之重,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我们所熟悉的第三人称代词如:他、他的等。而这些代词在《民法典》中并未出现,反而代之以“其”,本文选择“其”作为研究对象正是因为“其”一方面从功能上代替了通用语当中常见的人称代词,另一方面形式凝练,高度凸显法律文本的语言特征。因此以“其”作为研究对象能满足本研究的目的。本文拟回答的问题如下:
1) 《民法典》中代词及其翻译的分布如何?
2) 《民法典》中“其”的显化表现有哪些?
3) 影响显化的因素有哪些?
本文的研究基于语料库分析。研究步骤如下:
1) 根据汉语代词的定义,列出所有常见汉语代词见表1。
2) 选取民法典中英双语文本作为语料,利用Tmxmall Alignment在线对齐功能加人工检验实现句对齐。
3) 利用BFSU-ParaConc软件穷尽式检索表1中的代词及其翻译的分布。
4) 逐个分析并统计代词“其”的显化分布。
汉语代词 | |||||
---|---|---|---|---|---|
我 | 她们 | 这 | 其余 | 谁 | 所 |
我们 | 它们 | 那 | 每 | 多少 | 者 |
咱们 | 其 | 这些 | 另 | 几 | 此 |
你 | 自己 | 那些 | 其他 | 什么 | 孰 |
您 | 某 | 这么 | 该 | 哪 | 斯 |
你们 | 大家 | 那么 | 本 | 多 | 何 |
他们 | 大伙儿 | 这样 | 各 | 彼此 | 或 |
表1. 汉语代词
根据检索结果,《民法典》中的代词分布情况如表2所示。
代词 | 频次 |
---|---|
其 | 257 |
自己 | 61 |
本 | 139 |
该 | 199 |
其他 | 234 |
各 | 30 |
每 | 4 |
某 | 4 |
其余 | 1 |
总计 | 929 |
表2. 《民法典》中的代词
对比表1,表2可以看出,《民法典》中的代词的种类较少,且分布较集中;从语义角度来看,包含人称代词(其、自己)和指示代词(本、各、该、另、其他、每、其余)。指示代词的使用频率近66%,其中“本”、“该”、“其他”出现较多,其它指示代词较少。人称代词使用频率近34%,其中“其”占人称代词的80%。常见的人称代词“你、你们、他、她、他们”等及指示代词“这、那、哪儿、哪些、什么”等均未出现。“咱们、这么、大伙儿”等属于口语化表达,不符合法律文体的庄重性也未出现。法律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准则,约束的对象常常具有普遍性,具有不特定性,因此表示泛指的词语大量存在,这也决定了指向过于具体如“我、我们、你”或含谦敬意味的“您”以及过于抽象不确定的疑问代词“什么”都没有出现 [
本文通过对比《民法典》的译文和原文发现在汉英翻译过程中代词的翻译类型主要有对应、显化和隐化三种。对应是指将原文中的代词译为目标语中对应的代词,如例1将“其”对应译为“his”。
例1.
显化是指将原文代词指代的对象在译文中清晰的表达出来。如例2中的“其”译为“the enriched person”。
例2.
隐化是指原文中有的代词在译文中并未译出。如例3中的“其”在译文中并未译出。
例3.
本文经过逐一分析并统计得出《民法典》中代词翻译的分布如表3所示。
翻译类型 | 频率 |
---|---|
对应 | 614 |
显化 | 267 |
隐化 | 48 |
表3. 代词的翻译分布
计算后发现对应占比近66%,显化占比近29%。可知《民法典》中的代词大多采用代词译为代词的对应翻译方法,但也呈现出比较明显的显化趋势。由于全部显化案例中“其”的比例近35%,如表4所示,因此本文将以“其”为例进一步分析显化的具体表现并试图分析影响显化的因素。
翻译类型 | 频率 |
---|---|
对应 | 138 |
显化 | 92 |
隐化 | 27 |
表4. “其”的翻译分布
现代汉语代词中的“其”是从文言中继承下来的词,语义为“他”或“他的”,最常见的功能为作定语,表示领属。也可作主语,但作主语时,“其”一般不用于始发句,只能做后续分句中的主语,并且使用频率较低,因为“其”的本质功能是回指 [
例4.
显化方式 | 频率 |
---|---|
原词复现 | 26 |
The + 名词 | 33 |
古英语词汇 | 17 |
of介词短语 | 16 |
表5. “其”的显化
汉语中表条件的“……的”句式一般译为where引导的从句,汉语同一个句子之内同指的人称代词和名词在线性结构中的顺序有严格的单向性,一般必须是名词在前,代词在后 [
例5.
从语言经济角度出发,由于先行形式较长采取了“the + 名词”的翻译方法。这里的名词可以是同义词或同义词组,也可以是上义词、下义词、概括词。相反先行形式为债权人、保证人、法人、承租人、受托人等专有名词时一般倾向于原词复现的显化方式。
例6.
此种方式属于通过使用古英语词汇的方式进行显化,使用古英语词汇是法律翻译的特点之一,但《民法典》文本中古英语词汇如:therein、thereof、thereto、herewith、whereas、thence等的使用频率并不高。
例7.
“其”的指代对象不是具体的人或物而是行使某项权利等抽象表达时,一般使用介词短语来显化所属关系,这是英汉语言差异造成的显化偏好。
本文考察了《民法典》中代词“其”的显化后发现法律文本中代词的显化趋势比较明显。究其原因作者认为可从语言因素和文本因素两个方面探讨:
1) 语言因素
汉英两种语言分属不同的语系,汉语偏动态,英语偏静态。法律文本中的代词作为通用语中的词类在翻译时也遵循这一规律。如费用及其支付方式(the fees and the mode of payment)、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the type, quantity, quality, package, the number of pieces, and marks of the stored goods)等案例中的“其”均使用of介词短语来表达所属关系,占比为17%。这一点是英汉语言的差异造成的,“其”的先行形式为非生命体,英语中习惯使用of介词短语来表达此类所属关系。
2) 文本因素
法律文本特点如下:静态的语言、信息型文本、模式化语言、严格的翻译准则、单一读者群等 [
民法典汉英翻译中代词的显化趋势比较明显,代词“其”的显化方为原词复现、the + 名词、古英语词汇、of介词短语。除了使用古英语词汇显化有别于其他文本的显化方式之外,其他三种显化方式在各类文本中均很常见,由此可以验证Mona Baker的假说。本文研究了法律文本汉英翻译中代词的显化,丰富了代词显化研究的文本类型,但本文所使用的语料和研究对象比较少,因此结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有待收集更多语料做进一步探究。
万 芳,曹井香. 法律文本汉英翻译中的代词显化探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其”为例Explicitation of Pronouns in C-E Translation of Legal Text—Taking “Qi” in the Civil Code for Example[J]. 现代语言学, 2023, 11(01): 114-122. https://doi.org/10.12677/ML.2023.11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