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是目前国际上使用范围最广、实施最频繁的一种贸易措施,在最近30年的扩散和发展中,国际反倾销表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本文整合了1981~2008年间的国际反倾销诉讼案件,建立了全球反倾销数据库,对国际反倾销立法和实施情况、反倾销的总量变动和结构性变动、反倾销的国别特征和行业特征以及国际反倾销的非对称性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分时段的统计分析,尤其关注WTO成立之后国际反倾销的新动向。对国际反倾销规律的整体把握和对华反倾销最新动向的考察,对我国利用反倾销更好的维护产业安全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Anti-dumping (AD) investigations are widespread since early 1990s. However, the situation re-cently is quite different from that observed early.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assessment of the new AD phe-nomenon and its historical development based on a self-constructed global antidumping database during 1981-2008. We discuss the time pattern of adoptions of AD laws and initiations of AD filings, the different roles played by the developing and developed countries, countries’ asymmetric position being a plaintiff and defendant as well as industrial concentration and some other characteristics of antidumping proliferation. The policy implications are drawn based on the statistics pertaining to the worldwide caseload.
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救济机制,兼具“多边的有节制的授权报复机制”的特质,不仅可以保证国外进口产品履行获得本国市场准入的基本承诺,那就是遵循公平贸易的国际原则;同时,反倾销的策略运用还可以对贸易伙伴国对出口产品滥用反倾销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Blonigen and Bown 2003[
国际反倾销立法已有百年历史,但是80年代之前,国际反倾销调查几乎全部是由欧、美、澳、加等少数传统使用者发起的,总量也并不显著1。自80年代开始,全球反倾销年诉讼数量稳定在百起以上,反倾销在全球日益扩散和增长,并于90年代早期达到第一次高峰。近30年来,国际反倾销发展表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就整体而言,国际反倾销的增长存在南北结构性差异,全球反倾销摩擦已经由“南北”摩擦转向“南北”与“南南”摩擦并存。就个体而言,各国在国际反倾销中的地位具有非对称性。反倾销实践引发了相关政策思考:近年来国际反倾销和对华反倾销有怎样的最新动向?我国目前在国际反倾销中地位如何?怎样利用反倾销来更好的维护产业安全?
近年来的相关研究主要基于中国作为出口国的视角,关注特定时段内特定进口国对华反倾销的特点以及我国的应对策略(Bown 2010[
反倾销起源于20世纪初,加拿大(1904年)是全球第一个实施反倾销法律的国家,澳大利亚(1906)紧随其后,直到20世纪20年代,仅有8个国家颁布反倾销法律。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新西兰和美国通常被称之为反倾销的传统使用国,其中除欧盟外的四个国家都是在20年代早期之前就颁布反倾销法律的2。此后,经过了大约长达30年的静默期,反倾销开始成为一种全球现象。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反倾销与反补贴协议》确立了反倾销国际法的地位,从50年代开始,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反倾销立法的行列,到80年代末,全球有45个国家拥有反倾销法,而目前共有近百个国家拥有自己的反倾销法。尽管反倾销法在全球范围内开始普及,但其实施却存在滞后性。南非(1914年)、韩国(1963年)和阿根廷(1972年)等被称之为反倾销新兴使用国的国家,反倾销立法的时间其实相对较早,但是它们发起反倾销诉讼的时间点远远落后于其反倾销立法时间。并且,在有反倾销法律的国家中,仅有43个国家发起过至少1起反倾销诉讼,约有一半以上的反倾销立法国家,迄今为止却尚未发起任何的反倾销诉讼(Vandenbussche and Zanardi, 2008[
对这一现象的一种可能解释是,在WTO所推进的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反倾销起到了“安全阀”的作用,各国可以在关税不断削减的情况下,对本国产业给予一定的救济,这就保证了全球贸易自由化的顺利进行(Zanardi 2004, 2006[8,9]; Feinberg and Reynolds 2006, 2007[2,10])。从图1可以看出,反倾销立法的第一
图1. WTO成员数量与反倾销立法国家数量的比较
波浪潮出现在1949年GATT成立后,而在WTO成立之后也出现了反倾销立法的高潮。如表1所示,在WTO成立之初的1995年,112个WTO成员仅有18个成员发起过反倾销诉讼,占比16%;2008年,全球WTO成员国增加到153个,有43个成员国发起过反倾销诉讼,占比28%。可见,WTO成员国数量与反倾销立法国家数量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关系,尽管GATT/WTO并未要求其成员必须颁布自己的反倾销立法,这在某种程度上也验证了反倾销的“安全阀”假说,因为WTO成员必须承担入世之后的关税减让义务。另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反倾销立法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可以作为策略性的工具使用,使得本国出口产品免受贸易伙伴国不平等的反倾销指控(WTO 2009[
反倾销使用频率可以通过企业发起反倾销诉讼也可以通过政府实施反倾销最终措施的情况来表示。在1981~2008年间,约58%的反倾销诉讼获得肯定性终裁。如图2所示,反倾销诉讼和反倾销最终措施的年度数量呈相似的变动趋势,区别在于反倾销最终措施的波动更加平滑,且比反倾销诉讼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由于反倾销措施和反倾销诉讼密切相关,两者在波动趋势和结构性变动方面非常相似,而反倾销诉讼较为全面及时地反映了各国在不同时期的反倾销行为,本文仅以反倾销诉讼为例来说明国际反倾销的新动向。
总体而言,全球反倾销诉讼数量呈增长之势,反倾销发起国与被诉国的范围也日益扩大。1981~1994年间,全球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向约70个国家/地区发起反倾销调查2813起;根据WTO反倾销数据库的最新统计,1995~2008年期间,共有43个国家和地区向100个国家/地区发起了总计3427起反倾销调查(见表2)。WTO成立之初的1995年,全球反倾销诉讼为157起,此后逐年增长,于2001年达到历史高点(366起),然后逐年回落至2007年的164起。2008年反倾销诉讼增长显著,相比2007年同比增长了26.8%,达到208起。总体看来,1995~2007年间的反倾销诉讼似乎经历了一个波动性的反倾销周期。
如果考虑更长的时间跨度,可以发现,在1980~2008将近30年间,反倾销诉讼出现了三轮类似的周期性波动增长。第一轮反倾销周期为上世纪80年代,第二轮反倾销周期为80年末到90年代中期,
表1. WTO成员和反倾销诉讼发起国的数量变动情况
图2. 1981~2008年全球反倾销诉讼和肯定性裁决的数量变化趋势图
表2. 1981~2008年全球反倾销诉讼的年度数量
第三轮则是1995年~2007年(见图2)。第二轮反倾销周期的波峰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末和21世纪初期,可能是东南亚金融危机和美国911恐怖袭击导致的经济短暂衰退引发的贸易保护所致。因而,可以预计,2008年的反倾销增长可能成为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的开端。
从目前的数据统计上看,经济危机导致的反倾销保护尚未真正显现,80年代反倾销诉讼的年均数量为139起,90年代增长到237起,2000~2008年间年均243起;WTO成立之后1995~2008年间年均245起。2008年的反倾销诉讼尽管同比增长显著,但仍然低于近十年来的平均水平。但是,经济衰退与国内产业表现出受损特征之间通常存在时滞。当然,全球危机导致的损害并不能归咎于倾销的进口产品,而且WTO要求将这一产业损害与倾销导致的损害区别开。但事实上,反倾销诉讼具有反经济周期的性质:在经济处于上升周期的时候,企业发起反倾销诉讼数量较少;而在经济低迷的时候,面临低价进口产品竞争的厂商更加愿意发起反倾销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在世界银行标准的基础上,本文结合Zanardi (2004, 2006)[8,9]的分类标准,将反倾销诉讼国家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3,两类国家的反倾销数量都存在着周期性波动的趋势。但是自1990年开始的两轮周期性波动中,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数量有减少的趋势,发达国家自1999~2001年达到近期的一个反倾销小高峰,此后反倾销数量逐年减少,到2008年降为45起;与此相反,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数量增长迅速,90年代初发展中国家反倾销诉讼数量仅为28起,此后逐年增长,于2002年达到230起的历史高峰,此后逐年回落到2007年的108起。这就使得反倾销总量增长中存在着明显的结构性差异:1981~1994年间,发达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诉讼合计2377起,占诉讼总量的85%;发展中国家合计436起,占诉讼总量的15%。而1995~2008年间,发达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诉讼合计1416起,占诉讼总量的41%;发展中国家合计2011起,占诉讼总量的59%。可见,发展中国家已经取代发达国家成为国际反倾销的主导力量。
就不同类型国家反倾销数量占比的年度变动看,此消彼长的趋势十分明显(见表3)。80年代早中期,几乎所有的反倾销诉讼都是由发达国家发起的;即使在1989年,发达成员国反倾销数量占全球反倾销总量的比例仍然高达88%,但此后持续下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发展中成员反倾销数量占全球反倾销数量的比例在1990年仅为22%,起点虽然很低但是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自1996年开始年诉讼数量首次超过发达成员,在总量中占比约一半以上,并保持增长势头,于2008年达到反倾销总量的78%。
结合反倾销发起国和目标对象国交叉变动的情况,可以更加清楚的了解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不同阶段发起反倾销和遭遇反倾销的结构性变动情况(见表4)。在1981~2008长达约30年的时间里,全球共发起反倾销诉讼6117起,发达国家共发起反倾销诉讼3679起,占全球总量的比重约为60%,发展中国家共发起反倾销诉讼2438起,占全球总量的比重约为40%。全球发起的反倾销诉讼中,有35%是针对
表3. 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反倾销数量及其占比的年度变动
表4. 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发起和遭遇反倾销诉讼的交叉分析
发达国家的,65%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诉讼中,针对发达国家的约占三分之一的比重,其余约三分之二都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
如果区分时段,由于在WTO成立前的14年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结构性变动比较明显,将其再区分为前后各7年两个时段。在1981~1987年间,全球发起反倾销诉讼1182起,发展中国家仅发起15起,发达国家共发起反倾销诉讼1167起,占全球总量的比重约为98.7%。这一时段,全球发起的反倾销诉讼中,针对发达国家的略多,占比54.2%。发达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诉讼中,针对发达国家自身的也占比略多,约为53.9%;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诉讼有约为73%是针对发达国家的。在1988~1994年间,全球发起反倾销诉讼1508起,发展中国家发起数量明显增多,共412起,约占诉讼总量的27%,发达国家共发起反倾销诉讼1096起,占全球总量的比重约为73%。这一时段,全球发起的反倾销诉讼中,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略多,占比约60%。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诉讼中,针对发展中国家的都略多,占比约60%。
WTO成立之后迄今,即1995~2008年间,全球发起反倾销诉讼3427起,发展中国家发起反倾销数量持续上升,共2011起,占诉讼总量的比重也超过了发达国家,约为59%。这一时段,全球发起的反倾销诉讼中,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诉讼上升到了约三分之二的比重。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诉讼中,这一内部结构比例都较为相似。
可见,由于发达国家较早颁布反倾销立法,“反倾销俱乐部”的成员之间更易相互发起反倾销诉讼,早期的反倾销通常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表现为“北北”贸易问题。随着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增长,其出口产品的劳动密集型特征较易引发反倾销诉讼,使得反倾销的“南北”特征增强。随着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到反倾销活动中来,反倾销逐步演变成一个全球贸易问题,甚至于“南南”贸易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尽管参与反倾销的国家数量在不断增加,1995年仅有18个国家曾经对外发起反倾销诉讼,截止到2008年,共有43个国家在1995~2008年期间至少发起过1起反倾销诉讼。但是,全球反倾销诉讼仍然表现出较强的国别集中性。在1981~1994年间,由于反倾销诉讼国家数量也较少,4个传统使用国(澳大利亚、美国、欧共体和加拿大)的反倾销诉讼数量合计占全球反倾销总量的比重就高达79.8%;在1995~2008年期间,更多的国家加入反倾销的行列,全球最大的10个反倾销发起国的反倾销诉讼数量合计占全球反倾销总量的比重为76.5%,排位前20的国家反倾销数量占比为94.4%(见表5)。并且,反倾销的国别集中性近年来得以加强,2008年全球前10位的反倾销大国的反倾销诉讼合计占比就高达89.9%。
此外,早期的反倾销诉讼发起国较多集中于发达国家,1981~1994年间最大的10个反倾销发起国中除了墨西哥、土耳其、巴西和阿根廷,其余6个均为发达国家,并且排位前四的都是发达国家。而90年代中期以来反倾销诉讼发起国中发展中国家势头增强,1995~2008年间最大的10个反倾销发起国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占一半,并且印度和阿根廷取代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进入了前四强。印度以564起反倾销调查居首,成为此期间全球最大的反倾销诉讼国;美国与欧盟仅次于印度,仍然列居前三位,但这是由于它们在该阶段早期的反倾销诉讼数量较多导致累计总量仍然较多。事实上,在2008年度反倾销诉讼排位中,欧盟和美国已经退居第5和第6的位置。
2008年,排位前10的国家中仅有3个为发达国家,并且前四强均为发展中国家,印度、土耳其、巴西和阿根廷这四国的反倾销诉讼合计占当年反倾销总量的57%。并且,这四个发展中国家表现出了与欧美不同的反倾销趋势。居首的印度已经连续四年反倾销诉讼持续增长,巴西、阿根廷和土耳其08年的反倾销数量也达到了近四年来的最高值。而欧盟和美国占全球反倾销总量的比例则是波动下降的,它们2008年的反倾销诉讼合计占比达到自1995年以来的最低水平。
截止到2008年,相比43个反倾销诉讼发起国,WTO成员共有100个国家在1995~2008年期间至少遭遇过1起反倾销诉讼。但是,全球反倾销目标对象国仍然表现出国别集中的特征,并且该国别集中性有增强的趋势。在1981~1994年间,10大反倾销诉讼对象国遭遇的反倾销诉讼约占全球总量的一半;在1995~2008年期间,全球最大的10个反倾销目标对象国遭遇的反倾销数量合计占比上升达到了60.7%;2008年该比重高达70.2%(见表6)。
此外,早期的反倾销目标对象国较多集中于发达国家,1981~1994年间最大的10个反倾销目标对象国除中国、台湾和巴西,其余7个均为发达国家,美国和日本是遭遇反倾销诉讼数量最多的国家;而90年代中期以来反倾销目标对象国中发展中国家比例增加,1995~2008年间最大的10个反倾销对象中,除美国和日本以外,其余均为发展中国家,并且中国和韩国取代美国和日本进入前二甲;2008年,排位前10的国家中除了美国和欧盟,其余均为发展中国家,并且前六强均为发展中国家。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诉讼表现出集中上升的趋势。自WTO成立以来,中国已经连续15年成为全球最大的反倾销目标对象国。1995~2008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诉讼合计占比19.8%,也就是说,全球每发起5起反倾销诉讼,就有1起是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2008年,中国以遭遇73起反倾销诉讼居首,占全球反倾销诉讼的35.1%;2009年,
表5. 不同时间区间全球最大的反倾销调查发起国
表6. 不同时间区间全球最大的反倾销目标对象国
全球对华反倾销的势头不减,仅前10个月全球发起的732起反倾销诉讼中,有268起就是针对中国的,占比36.6%。
全球反倾销活动中,发起国和被诉国之间存在严重的非对称性。如图3所示,X轴度量1995~2008年间,一国作为进口国提出反倾销诉讼的数量,Y轴度量一国作为出口国遭遇反倾销诉讼的数量。如果从原点出发作一条45度线,则位于45度线右下方的国家均处于反倾销的强势地位,因为其发起反倾销诉讼的数量相对多于其遭遇别国反倾销的数量,即应诉-起诉比小于1;而位于45度线左上方的国家均处于反倾销的劣势地位,因为其遭遇反倾销诉讼数量多于发起反倾销诉讼数量,即应诉–起诉比大于1。1995~2008年间,全球共有41个国家4至少发起过1起反倾销诉讼,同时也至少遭遇过1起反倾销诉讼。其中,共有
图3. 各国在反倾销诉讼中的相对地位(1995~2008)
24个国家(包括6个发达国家和18个发展中国家)的应诉–起诉比小于1;1个国家(拉脱维亚)的应诉–起诉比等于1;其余16个国家(包括1个发达国家和15个发展中国家)的应诉–起诉比大于1。也就是说,7个发达国家中仅有1国(日本)处于反倾销的相对弱势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则有约一半的国家处于国际反倾销的相对弱势地位。
在图3中,有四个很特殊的点游离于整个散点图的集中区域之外,并且偏离45度线较多。它们的代表国家或者发起反倾销诉讼数量较多(欧盟、美国、印度)或者遭遇反倾销诉讼数量较多(中国),并且作为发起国和被诉国的地位极为不对称。具体而言,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反倾销诉讼对象国,在1995~2008年期间,累计被诉倾销共677起;而同期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仅151起,应诉–起诉比为4.48(677/151),这意味着中国遭遇近5起反倾销诉讼,才发起1起反倾销诉讼。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则是全球最大的反倾销发起国,印度共发起了564起调查,但被诉案例仅为137起,应诉–起诉比为0.24(=137/564)。美国和欧盟是发达国家的典型代表,在国际反倾销中仍处于强势地位,美国的应诉–起诉比为0.45(=189/418),欧盟的应诉–起诉比为0.18(=69/391)。
发展中国家在反倾销中相对处于劣势地位,这与其反倾销立法较晚、反倾销诉讼经验较少、出口产品多为低附加值低价产品等客观因素有一定关系,也不排除其中有一定的主观任意性。我国反倾销应诉、起诉地位极不对称,近年来也遭遇了一些歧视性的反倾销,这与我国反倾销立法较晚,无法建立可置性的反倾销报复威胁有关(鲍晓华,2011[
全球反倾销诉讼表现出较强的行业集中性。1995~2008年间,全球三分之一的反倾销诉讼都发生在化工及化学制品领域,涉及金属与金属材料的反倾销诉讼数量占诉讼总量的比例约为28%,两者合计占比61%;涉及机器与机械、纺织品与鞋类制品、木制品及纸制品的反倾销诉讼依次占比11%、9%和6%,这五大行业就占了反倾销诉讼总量的87%。如果将国际反倾销诉讼的行业分布与同期对华反倾销诉讼的行业分布进行横向比较,可以发现,1995~2008年间,中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与全球反倾销诉讼的行业分布排位完全一致。差别在于,我国出口遭遇反倾销中排位前2的化工及化学制品、金属与金属材料两大行业占比略低,两者合计占我国反倾销诉讼总量约一半的比重;而排位3、4的机器与机械制品、纺织品与鞋类制品行业占比略高,两者合计占比27%(见表7)。这在某种程度上也说明,机器与机械制品、纺织品与鞋类是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出口产品。
如果将此期间国际反倾销诉讼的行业分布与2008年度的行业分布进行纵向比较,我们发现,2008年涉案行业的前5强与1995~2008年间相同,只是位次发生了改变。金属与金属材料行业排位第一,与排位第二的化工及化学制品行业合计占比56%。纺织品服装和鞋类2008年遭遇的反倾销诉讼明显增多,尽管纺织品与鞋类制品在前5大行业的排位中仅上升了一个位次,但是涉及纺织品服装的诉讼数量占全球诉讼的比重却比1995~2008年的平均水平多了10个百分点。这是由于纺织品与鞋类制品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在2007年次贷危机导致经济衰退的时候,劳动密集型行业容易遭遇损害,从而寻求政府保护。从图4可以看出,纺织品和鞋类的反倾销诉讼在1997年、2002年和2007年有三个明显的拐点,这说明纺织品
表7. 反倾销的行业分布表
图4. 1995~2008年纺织品和鞋类遭遇反倾销比重的年度变化
和鞋类的反倾销诉讼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2002年美国经济衰退和2007年次贷危机的时候都出现了明显了增长。
本文对国际反倾销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尤其关注其近来的新动向,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结论。1) 全球反倾销诉讼总量在波动中增长,这一总量增长趋势不仅由于更多的国家加入了反倾销的队伍,而且由于反倾销的新兴使用者发起了更多的反倾销诉讼。2) 整体而言,反倾销的总量增长中存在明显的结构性变动。从90年代中期开始,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国际反倾销诉讼中的份额不断下降,以印度等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已经逐渐取代发达国家,占据国际反倾销的主导地位。并且,反倾销也从早期针对发达国家出口为主,转向以针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为主。因此,反倾销不仅仅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一个贸易问题,也已经成为了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一个贸易问题。3) 就国别而言,各国在反倾销中作为应诉国和起诉国的地位并不对等。我国遭遇反倾销就远远多于我国发起反倾销,处于国际反倾销的相对劣势。并且,美国等WTO成员国针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具有一定的歧视性5。4) 我国遭遇反倾销具有明显的行业集中性,排位前四的行业就占据了我国遭遇反倾销诉讼将近80%的比重。与国际反倾销的行业分布相比,机器与机械、纺织品与鞋类是我国遭遇反倾销相对密集的行业。在国际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国际反倾销诉讼将增多,并且针对纺织品和鞋类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增长尤其明显。
国际反倾销的新动向对我国利用反倾销更好的维护产业安全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首先,今后我们应该更多关注反倾销新兴使用者的政策动态,尤其是印度、巴西、阿根廷、土耳其、韩国和墨西哥,这是1995~2008年间全球最大的6个发展中反倾销大国,合计反倾销比重接近全球的40%;而在同期我国遭遇的反倾销诉讼中,这6国发起的诉讼就占了将近半数。因此,掌握反倾销的总量变动及其结构性变动方面的信息,尤其是对某些反倾销新兴使用者的政策动态及其规律的关注和研究,有助于出口企业识别和比较不同出口市场上潜在的贸易障碍,因时因地制宜的确定重点市场定位,在出口的时候可以主动规避一些保护主义特别严重的地区,转而开拓一些贸易相对自由的新兴市场。
其次,由于我国遭遇反倾销具有明显的行业集中性,对于这些敏感性产业,行业协会应该搜集多方面的信息,建立反倾销预警数据库,包括1) 企业出口到不同市场的出口销量、出口价格、出口增长率等相关的产品信息,这将有助于判断产品是否存在低价销售或者短期内销量激增的行为;2) 主要出口目的地国家的内部和外部压力变化,包括其经济增长速度的增减、出口国货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波动、我国同类产品占据该国进口市场份额的变化等信息,这将有助于判断贸易伙伴国是否处于贸易保护需求旺盛的时期;3) 全球的宏观经济形势变动情况,全球经济处于下行周期的时候,往往是反倾销等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时候,这一整体性规律已经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和次贷危机后得到了验证;4) 我国产品是否曾经遭遇该国反倾销诉讼及其裁决结果,这将有助于判断贸易伙伴是否是反倾销大国,其反倾销政策是否具有歧视性等。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建立某种程度上有助于防止我国出口产品“被倾销”,而另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应该引导出口企业进行自律的公平的出口竞争,防止低价竞销引致的对华反倾销。
最后,由于WTO成员国身份意味着成员国拥有WTO所赋予的对等报复的权利,拥有了将不公平贸易措施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因此,我国入世增加了贸易伙伴国对我国产品反倾销的政治成本。为了增强我国在国际反倾销中的主动地位,也就是降低应诉–起诉比,一方面,我国应该更多的发起反倾销指控,利用WTO赋予的权利来维护我国进口产业安全,这不仅有助于直接提高我国发起反倾销诉讼的相对数量,也向贸易伙伴发出了可置信的报复性反倾销威胁的信号,有助于间接降低我国遭遇反倾销诉讼的相对数量。另一方面,当我国出口产品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时候,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也是一个很好与贸易伙伴沟通磋商的平台,这不仅有助于解决某些特定的贸易摩擦和纠纷,还可以在国际上树立我国善于运用WTO机制维护自身权利的良好形象,也有利于提高我国反倾销报复能力的可置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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